酒驾该不该入刑

酒驾该不该入刑?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23日 关键词:酒驾,酒驾入刑

云南-昆明

王欣欣

368711007

摘要

我认为“醉驾入刑”在理论上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原理,刑罚不是万能的,相反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手段尚不能规制某行为时才能亮出刑罚这只“尚方宝剑”;“醉驾入刑”在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够达到立法的目的反而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

醉酒驾车不该入刑

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整是基于这一现象的存在由此促成 《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出台的原因之一。从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次修改《交通安全法》是对于醉驾者的行政处罚。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前后比较,本次修改将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针对这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我认为醉酒驾车的行为不应该纳入刑罚的范畴之列。

首先,从刑法的性质角度来看。刑法具谦抑性,有关于刑法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是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正如边沁说过的,“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醉酒驾车的

行为虽然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但是这一行为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加以抑制,只要能够起到预防、教育、惩罚的目的即可。从醉酒驾车通过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手段足矣起到预防、教育和惩罚的目的的,就没有必要一定要上升到刑罚层面。

其次,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来看。司法权威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主要是从立法、司法、执法等三个方面出发。对于“醉驾入刑”从立法方面来看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权威性就在于其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法律来评价自身的行为并加以约束,如果一部法律朝令夕改,公众如何去衡量某一行为通过法律所作的价值评判?这并不意味法律不能更改,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问题的增多加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法律的修改不可避免,但是应当在对法律进行修改时本着审慎的态度,在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其稳定性。现在醉酒驾车的要入刑,那么如果可能是不是也要把醉酒骑车、醉酒打车、醉酒坐车的诸如此类的都来入个刑呢?从司法层面看存在法律冲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如果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法定刑是拘役。根据《刑事诉法》的规定,逮捕的必要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那这意味着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批准逮捕,否则就是违背了刑诉法的规定。刑法属于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但目前来看这一修正案如何与程序法调和不得而知。最后在执法上看,公安部四月份下发了及其相近的醉驾案件查处办法,涵盖了所有环节,但是这个只能在专门查处醉驾的过程中使用,如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现场怎么处理?如何保障刑事执法的规范性?犯罪嫌疑人做完了呼吸检测记录后,因故无法抽血检测的如何认定?如果认为呼吸检测记录可以使用,那这个证据不符合鉴定结论的程序要求(侦查人员同时是鉴定人的应

当回避等等),不能视为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因此犯罪嫌疑人就会被脱罪?关注醉驾案件的“醉”的时候,其实“驾”是个更难证实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事后矢口否认自己当场没有驾车,是其他人驾车让自己临时顶罪怎么办?只有执法交警的证言是否可以认定该事实的成立?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仍然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我认为“醉驾入刑”在理论上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原理,刑罚不是万能的,相反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手段尚不能规制某行为时才能亮出刑罚这只“尚方宝剑”;“醉驾入刑”在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够达到立法的目的反而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司法是维护社会的一部机器,对司法的操作既不可轻佻怠慢更不可操之过急,就像是掌控阿拉神灯的咒语,恰当使用是造福万民,否则便是贻害万年。

醉酒驾车不该入刑

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整是基于这一现象的存在由此促成 《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出台的原因之一。从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次修改《交通安全法》是对于醉驾者的行政处罚。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前后比较,本次修改将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针对这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我认为醉酒驾车的行为不应该纳入刑罚的范畴之列。

首先,从刑法的性质角度来看。刑法具谦抑性,有关于刑法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是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

,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正如边沁说过的,“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醉酒驾车的行为虽然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但是这一行为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加以抑制,只要能够起到预防、教育、惩罚的目的即可。从醉酒驾车通过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手段足矣起到预防、教育和惩罚的目的的,就没有必要一定要上升到刑罚层面。

其次,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来看。司法权威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主要是从立法、司法、执法等三个方面出发。对于“醉驾入刑”从立法方面来看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权威性就在于其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法律来评价自身的行为并加以约束,如果一部法律朝令夕改,公众如何去衡量某一行为通过法律所作的价值评判?这并不意味法律不能更改,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问题的增多加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法律的修改不可避免,但是应当在对法律进行修改时本着审慎的态度,在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其稳定性。现在醉酒驾车的要入刑,那么如果可能是不是也要把醉酒骑车、醉酒打车、醉酒坐车的诸如此类的都来入个刑呢?从司法层面看存在法律冲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如果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法定刑是拘役。根据《刑事诉法》的规定,逮捕的必要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那这意味着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批准逮捕,否则就是违背了刑诉法的规定。刑法属于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但目前来看这一修正案如何与程序法调和

不得而知。最后在执法上看,公安部四月份下发了及其相近的醉驾案件查处办法,涵盖了所有环节,但是这个只能在专门查处醉驾的过程中使用,如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现场怎么处理?如何保障刑事执法的规范性?犯罪嫌疑人做完了呼吸检测记录后,因故无法抽血检测的如何认定?如果认为呼吸检测记录可以使用,那这个证据不符合鉴定结论的程序要求(侦查人员同时是鉴定人的应当回避等等),不能视为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因此犯罪嫌疑人就会被脱罪?关注醉驾案件的“醉”的时候,其实“驾”是个更难证实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事后矢口否认自己当场没有驾车,是其他人驾车让自己临时顶罪怎么办?只有执法交警的证言是否可以认定该事实的成立?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仍然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我认为“醉驾入刑”在理论上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原理,刑罚不是万能的,相反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手段尚不能规制某行为时才能亮出刑罚这只“尚方宝剑”;“醉驾入刑”在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够达到立法的目的反而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司法是维护社会的一部机器,对司法的操作既不可轻佻怠慢更不可操之过急,就像是掌控阿拉神灯的咒语,恰当使用是造福万民,否则便是贻害万年。

声明: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载,否则后果自负!!!

酒驾该不该入刑?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23日 关键词:酒驾,酒驾入刑

云南-昆明

王欣欣

368711007

摘要

我认为“醉驾入刑”在理论上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原理,刑罚不是万能的,相反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手段尚不能规制某行为时才能亮出刑罚这只“尚方宝剑”;“醉驾入刑”在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够达到立法的目的反而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

醉酒驾车不该入刑

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整是基于这一现象的存在由此促成 《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出台的原因之一。从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次修改《交通安全法》是对于醉驾者的行政处罚。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前后比较,本次修改将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针对这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我认为醉酒驾车的行为不应该纳入刑罚的范畴之列。

首先,从刑法的性质角度来看。刑法具谦抑性,有关于刑法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是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正如边沁说过的,“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醉酒驾车的

行为虽然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但是这一行为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加以抑制,只要能够起到预防、教育、惩罚的目的即可。从醉酒驾车通过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手段足矣起到预防、教育和惩罚的目的的,就没有必要一定要上升到刑罚层面。

其次,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来看。司法权威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主要是从立法、司法、执法等三个方面出发。对于“醉驾入刑”从立法方面来看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权威性就在于其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法律来评价自身的行为并加以约束,如果一部法律朝令夕改,公众如何去衡量某一行为通过法律所作的价值评判?这并不意味法律不能更改,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问题的增多加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法律的修改不可避免,但是应当在对法律进行修改时本着审慎的态度,在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其稳定性。现在醉酒驾车的要入刑,那么如果可能是不是也要把醉酒骑车、醉酒打车、醉酒坐车的诸如此类的都来入个刑呢?从司法层面看存在法律冲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如果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法定刑是拘役。根据《刑事诉法》的规定,逮捕的必要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那这意味着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批准逮捕,否则就是违背了刑诉法的规定。刑法属于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但目前来看这一修正案如何与程序法调和不得而知。最后在执法上看,公安部四月份下发了及其相近的醉驾案件查处办法,涵盖了所有环节,但是这个只能在专门查处醉驾的过程中使用,如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现场怎么处理?如何保障刑事执法的规范性?犯罪嫌疑人做完了呼吸检测记录后,因故无法抽血检测的如何认定?如果认为呼吸检测记录可以使用,那这个证据不符合鉴定结论的程序要求(侦查人员同时是鉴定人的应

当回避等等),不能视为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因此犯罪嫌疑人就会被脱罪?关注醉驾案件的“醉”的时候,其实“驾”是个更难证实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事后矢口否认自己当场没有驾车,是其他人驾车让自己临时顶罪怎么办?只有执法交警的证言是否可以认定该事实的成立?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仍然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我认为“醉驾入刑”在理论上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原理,刑罚不是万能的,相反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手段尚不能规制某行为时才能亮出刑罚这只“尚方宝剑”;“醉驾入刑”在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够达到立法的目的反而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司法是维护社会的一部机器,对司法的操作既不可轻佻怠慢更不可操之过急,就像是掌控阿拉神灯的咒语,恰当使用是造福万民,否则便是贻害万年。

醉酒驾车不该入刑

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整是基于这一现象的存在由此促成 《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出台的原因之一。从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次修改《交通安全法》是对于醉驾者的行政处罚。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前后比较,本次修改将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针对这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我认为醉酒驾车的行为不应该纳入刑罚的范畴之列。

首先,从刑法的性质角度来看。刑法具谦抑性,有关于刑法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是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

,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正如边沁说过的,“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醉酒驾车的行为虽然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但是这一行为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加以抑制,只要能够起到预防、教育、惩罚的目的即可。从醉酒驾车通过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手段足矣起到预防、教育和惩罚的目的的,就没有必要一定要上升到刑罚层面。

其次,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来看。司法权威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主要是从立法、司法、执法等三个方面出发。对于“醉驾入刑”从立法方面来看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权威性就在于其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法律来评价自身的行为并加以约束,如果一部法律朝令夕改,公众如何去衡量某一行为通过法律所作的价值评判?这并不意味法律不能更改,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问题的增多加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法律的修改不可避免,但是应当在对法律进行修改时本着审慎的态度,在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其稳定性。现在醉酒驾车的要入刑,那么如果可能是不是也要把醉酒骑车、醉酒打车、醉酒坐车的诸如此类的都来入个刑呢?从司法层面看存在法律冲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如果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法定刑是拘役。根据《刑事诉法》的规定,逮捕的必要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那这意味着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批准逮捕,否则就是违背了刑诉法的规定。刑法属于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但目前来看这一修正案如何与程序法调和

不得而知。最后在执法上看,公安部四月份下发了及其相近的醉驾案件查处办法,涵盖了所有环节,但是这个只能在专门查处醉驾的过程中使用,如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现场怎么处理?如何保障刑事执法的规范性?犯罪嫌疑人做完了呼吸检测记录后,因故无法抽血检测的如何认定?如果认为呼吸检测记录可以使用,那这个证据不符合鉴定结论的程序要求(侦查人员同时是鉴定人的应当回避等等),不能视为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因此犯罪嫌疑人就会被脱罪?关注醉驾案件的“醉”的时候,其实“驾”是个更难证实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事后矢口否认自己当场没有驾车,是其他人驾车让自己临时顶罪怎么办?只有执法交警的证言是否可以认定该事实的成立?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仍然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我认为“醉驾入刑”在理论上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原理,刑罚不是万能的,相反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手段尚不能规制某行为时才能亮出刑罚这只“尚方宝剑”;“醉驾入刑”在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够达到立法的目的反而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司法是维护社会的一部机器,对司法的操作既不可轻佻怠慢更不可操之过急,就像是掌控阿拉神灯的咒语,恰当使用是造福万民,否则便是贻害万年。

声明: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载,否则后果自负!!!


相关内容

  • MM给老公的检讨书
  • 我今天出门的时候,才想起来没冲马桶,垃圾也还在厨房堆着,想到昨晚玩了一夜cs刚刚睡下的老公,我的心里真是翻江倒海啊。 亲爱的,我真的错了,这次,我是那么认真地跟你道歉。我向你郑重保证:   1.以后我会记得冲马桶,也会记得倒垃圾。我以前10天倒一次垃圾的做法真的是太懒了,夏天我们的厨房总是有很多小虫 ...

  • 给女朋友的道歉信
  • 给女友的公开道歉信:    在一起一年多来,我为我的所作所为感到非常羞愧,现在,我只能说声:对不起,不望你能原谅我。    是我的错,我不该不去学会吸烟、汹酒,因为我不会吸烟、汹酒和讨厌烟味,搞的我无法溶入你的朋友圈里,无法跟他们一样随口成脏。    是我的错,我不该在你朋友过来一起住的时候却不主动 ...

  • 我真不该------
  • 作文:我真不该------ 我真不该迷恋游戏 王 志 如今科技迅速发展,电脑网络已进入了人们的家中.游戏厅已遍布在大街上小巷,使青少年失去理智,迷恋游戏,损害健康.当初我就是个受害者.回想当初我非常懊悔. 那时我上3年级,我家附近有一个游戏厅,当时我也不知道.只知听妈妈的警告:千万不要到那个屋里去. ...

  • 求老婆原谅的话
  • 亲爱的老婆:鉴于你的生气,我茫然失措.心急如焚.不停地在家里来回走动,走动的步数总计约:从南极到北极的路程.寻思了整整七天七夜零九秒.我不该不给你买你喜欢的东西,iphone4虽然老婆买了,但老婆想买的电脑我已经看好了只等老婆点头.希望能弥补老公以前的过错.我不该每次都不提前预约就跑过去看你,想给你

  • 野生动物该不该吃作文
  • 野生动物该不该吃作文(1)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创新,餐桌上的鲍鱼.燕窝等山珍海味已经不能满足人类这张贪婪的嘴了,他们又将自私的目光投向了大自然.甚至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红烧果子狸""红扣穿山甲"等菜了.有人说,野生动物有营养,吃了能滋补.也有人说,野生动物 ...

  • 不该错过的风景学生作文ibanxin
  • 师从万物,皈依本心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纵观千秋长河,孔子身后文人贤士如百舸竞渡,奉行此道而追逐普世理想,对此句也是众说纷纭.我独以为,这师从"三人"的处世之道,源于万物,源于本心,从的不仅是人,更是一种心境. 悟禅三 ...

  • 不该丢掉的东西
  • 不该丢掉的东西 韩寒在<杯中窥人>中,曾比喻,社会就像杯中的水,人就如同一块干布,干布被社会的水浸透之后,就会沉到杯底,被社会同化. 当然,我也有我的看法,人,真有一些不该丢掉的东西. 就比如,春秋时代那个以效颦而闻名于世的东施吧.本来,她是活得好好的,却偏偏要去学人家越过的美女西施,模 ...

  • 中国人该不该过洋节
  • 中国人该不该过洋节?有的人认为应该过,过洋节无可厚非:而有的人又觉得不该过,认为过洋节忘本:而当我第一次触到这个问题时,我就觉得没有什么该不该的,凭个人喜好,想过洋节的人就过吧,对洋节没意思的人不过也不要勉强自己啦.忠于本心,才能享受人生嘛. 一直以来文化的精髓,或者说它发展的生命力,在于这个文化的 ...

  • 打架检讨书大全
  •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我是xx-x班的xx-x,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打架这种恶劣行为的深痛恶绝及打死也不再违纪的决心。回想起昨天发生的打架事情,让我后悔不已。作为一名在校学生,打架斗殴实属不对。作为一名学生,就要有学生的样子,团结,友爱,是我们的本分。 ...

  • 电缆桥架方案
  • 一. 施工预备 (一) 功课前提 1. 技能预备:核阅设计图纸,现场勘探电气设备的装置地位和电缆桥架装置的路由:电缆桥架路子:修建构造类型: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地位.尺寸. 2. 2.编制施工方案:依据阅图和勘探记载,选定电缆桥架在分歧修建构造路段的装置型式:依据合同工期和施工人员构成确定施工组织.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