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X 。
住所地:XXXXXXXXX 。
法定代表人:XXXXXXXX 。
被申请人:XXXX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XXXXXXXX 。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 。
第三人:XXXX ,XXX ,XXX 年XX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所XXXXXXXXXX ,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编号为XX 对XXX 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 年XX 月XX 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编号为XX 对XX 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服。故此,提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决定书认为“XXX 同志是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事实错误。
1、XXX 受伤发生在我厂外出前临时放假时间内。
2012年2月21日,我厂XX 班组去山东邹平县安装设备,外出前的当日早晨,我厂给去山东的职工临时放假,XXX 在这个时间内回家取衣服,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XXX 受伤一事,虽然发生在当日12时许分,是平常的工作时间,
但因当天外出前临时放假,职工离开工作区域,并且停止工作。因此,XXX 受伤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也没有发生在工作范围内。
2、XXX 受伤事故发生在因公外出前,因公外出还没有开始,而不是因公外出期间,被申请人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段错误,也没有论述发生事故是因公外出的理由,申请人不能信服。
3、XXX 回家取衣服是处理本人个人事务,本应去农垦中学校内住处,但XXX 却回到自己XXXXXXX ,其回家发生在厂方临时放假时间内,处理私事,不能认定为因公外出。
答辩时,申请人已提出这一抗辩理由,被申请人没有给予支持,也没有阐述不予支持的原因。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职工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这一规定精神,XXX 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1、决定书适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应当是第五项)规定,因该款规定条件是因公外出期间,不适用XXX 案件。
2、XXX 受伤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决定书没有论述XXX 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不能信服。申请人认为XXX 取衣服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三、决定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1、XXX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荔公交认字(2012)第XXX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X 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X 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XXXX 在厂里临时放假后回家,返回途中受伤,依照上述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是一条独立的规定,本案情形符合这一规定,应当予以适用,更不能受其他条款的影响。 结合本案情况,XXX 外出前回家取衣服属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由此引起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况且,XXX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仅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复议机关公正执法,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内涵,对本案作出公正、公平处理。为此,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之规定提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实事求是,贯彻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本起事故作出复议结果。
此致
XXXXXXXXXXXX
复议申请人: XXXXXXXXXXXX
二O 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X 。
住所地:XXXXXXXXX 。
法定代表人:XXXXXXXX 。
被申请人:XXXX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XXXXXXXX 。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 。
第三人:XXXX ,XXX ,XXX 年XX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所XXXXXXXXXX ,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编号为XX 对XXX 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 年XX 月XX 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编号为XX 对XX 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服。故此,提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决定书认为“XXX 同志是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事实错误。
1、XXX 受伤发生在我厂外出前临时放假时间内。
2012年2月21日,我厂XX 班组去山东邹平县安装设备,外出前的当日早晨,我厂给去山东的职工临时放假,XXX 在这个时间内回家取衣服,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XXX 受伤一事,虽然发生在当日12时许分,是平常的工作时间,
但因当天外出前临时放假,职工离开工作区域,并且停止工作。因此,XXX 受伤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也没有发生在工作范围内。
2、XXX 受伤事故发生在因公外出前,因公外出还没有开始,而不是因公外出期间,被申请人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段错误,也没有论述发生事故是因公外出的理由,申请人不能信服。
3、XXX 回家取衣服是处理本人个人事务,本应去农垦中学校内住处,但XXX 却回到自己XXXXXXX ,其回家发生在厂方临时放假时间内,处理私事,不能认定为因公外出。
答辩时,申请人已提出这一抗辩理由,被申请人没有给予支持,也没有阐述不予支持的原因。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职工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这一规定精神,XXX 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1、决定书适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应当是第五项)规定,因该款规定条件是因公外出期间,不适用XXX 案件。
2、XXX 受伤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决定书没有论述XXX 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不能信服。申请人认为XXX 取衣服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三、决定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1、XXX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荔公交认字(2012)第XXX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X 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X 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XXXX 在厂里临时放假后回家,返回途中受伤,依照上述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是一条独立的规定,本案情形符合这一规定,应当予以适用,更不能受其他条款的影响。 结合本案情况,XXX 外出前回家取衣服属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由此引起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况且,XXX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仅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复议机关公正执法,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内涵,对本案作出公正、公平处理。为此,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之规定提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实事求是,贯彻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本起事故作出复议结果。
此致
XXXXXXXXXXXX
复议申请人: XXXXXXXXXXXX
二O 一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