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托管经营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产权人):
乙方(受托管人):
为维护产权人(业主)的收益,实现双赢双收的共同目的,甲乙双方均认为,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只有走强强联合的经营模式才可能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也只有共同打造一个具备竞争实力的经营市场才可能在经营中立于不败之地,才可能使白夜·荷东商场迅速地成熟、壮大和繁荣起来,真正做到财智云集、商贾毕至、利益共享。经对目前市场的调查和评估,白夜·荷东商场的现状属典型产权式商场,其经营方式不宜单打独斗,不宜走各自为阵的单一经营模式,只有走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道路,即由专业的经营公司统一操作才可能真正实现甲、乙双方共同的盈利目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就业主房屋产权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所购买的白夜·荷东商场 号商铺,面积 平方米的自有商铺产权全权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包括招商等活动。
二、托管期限: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期限最少为10年以上(含10年)。具体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月。
三、因白夜·荷东商场有一个培育、不断完善和繁荣的过程,故乙方对甲方委托管理的商铺产权经营实行头三年保底收益加经营盈利利润按产权价值所占比例分红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乙方保证第一年按甲方购买商铺产权时所购
房屋总价金额(¥: 元)的3.5%支付甲方保底收益;第二年按甲方购买商铺产权时所购房屋总价金额(¥: 元)的4%支付甲方保底收益;第三年按甲方购买商铺产权时所购房屋总价金额(¥: 元)的5%支付甲方保底收益。保底收益在每年年底结算,不足一周年的按月结算。保底收益担保方为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除保底收益外,乙方根据商场每年(含头三年)的经营收益情况,扣除保底收益和经营成本之后的所得利润的70%按甲方产权价值所占整个商场价值的比例进行利润分红,所得利润的30%为乙方所有。若经营亏损,则不分红。
五、三年后甲方收益按甲方购买产权价值总额的6%计算(作为经营计算参考数,不作为保底计算),利润分红计算是先支付营运中的经营成本及甲方当年收益等营运费和相关税收后的收益,分配比例同上。
五、托管期间,甲方不得自行经营或使用本商铺,也不得将本商铺交由第三方经营或使用。
六、托管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及管理。乙方有权自主经营、招商或市场定位,乙方有权将托管的商铺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七、乙方有权对商场经营收益进行统一管理和支配。乙方必须每年定期向产权人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收益。甲方有权按约定定期收取保底收益和利润分红,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收支进行审核。
八、托管期间,甲方不得将托管商铺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若甲方将商铺产权转让第三方时,应在三日内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三方共同签订由第三方承担甲方权利义务的新合同。
九、甲方有权在托管期满后收回自己的商铺。如继续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十、托管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做有损乙方权
益和破坏商场整体形象的事。
十一、甲、乙双方若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对守约方应支付所托管商铺产权购买总价金额的10%的违约金。
十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产权共有人未签字的由签字人承担责任,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十三、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发行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产权人签字): 乙方(受托管人):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
电 话:
产权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号:
现住址:
电 话:
年 月 日
(拟定:严彪)
产权托管经营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产权人):
乙方(受托管人):
为维护产权人(业主)的收益,实现双赢双收的共同目的,甲乙双方均认为,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只有走强强联合的经营模式才可能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也只有共同打造一个具备竞争实力的经营市场才可能在经营中立于不败之地,才可能使白夜·荷东商场迅速地成熟、壮大和繁荣起来,真正做到财智云集、商贾毕至、利益共享。经对目前市场的调查和评估,白夜·荷东商场的现状属典型产权式商场,其经营方式不宜单打独斗,不宜走各自为阵的单一经营模式,只有走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道路,即由专业的经营公司统一操作才可能真正实现甲、乙双方共同的盈利目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就业主房屋产权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所购买的白夜·荷东商场 号商铺,面积 平方米的自有商铺产权全权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包括招商等活动。
二、托管期限: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期限最少为10年以上(含10年)。具体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月。
三、因白夜·荷东商场有一个培育、不断完善和繁荣的过程,故乙方对甲方委托管理的商铺产权经营实行头三年保底收益加经营盈利利润按产权价值所占比例分红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乙方保证第一年按甲方购买商铺产权时所购
房屋总价金额(¥: 元)的3.5%支付甲方保底收益;第二年按甲方购买商铺产权时所购房屋总价金额(¥: 元)的4%支付甲方保底收益;第三年按甲方购买商铺产权时所购房屋总价金额(¥: 元)的5%支付甲方保底收益。保底收益在每年年底结算,不足一周年的按月结算。保底收益担保方为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除保底收益外,乙方根据商场每年(含头三年)的经营收益情况,扣除保底收益和经营成本之后的所得利润的70%按甲方产权价值所占整个商场价值的比例进行利润分红,所得利润的30%为乙方所有。若经营亏损,则不分红。
五、三年后甲方收益按甲方购买产权价值总额的6%计算(作为经营计算参考数,不作为保底计算),利润分红计算是先支付营运中的经营成本及甲方当年收益等营运费和相关税收后的收益,分配比例同上。
五、托管期间,甲方不得自行经营或使用本商铺,也不得将本商铺交由第三方经营或使用。
六、托管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及管理。乙方有权自主经营、招商或市场定位,乙方有权将托管的商铺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七、乙方有权对商场经营收益进行统一管理和支配。乙方必须每年定期向产权人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收益。甲方有权按约定定期收取保底收益和利润分红,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收支进行审核。
八、托管期间,甲方不得将托管商铺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若甲方将商铺产权转让第三方时,应在三日内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三方共同签订由第三方承担甲方权利义务的新合同。
九、甲方有权在托管期满后收回自己的商铺。如继续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十、托管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做有损乙方权
益和破坏商场整体形象的事。
十一、甲、乙双方若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对守约方应支付所托管商铺产权购买总价金额的10%的违约金。
十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产权共有人未签字的由签字人承担责任,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十三、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发行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产权人签字): 乙方(受托管人):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
电 话:
产权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号:
现住址:
电 话:
年 月 日
(拟定:严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