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

摘 要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有很多事实婚姻的案例,这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果对事实婚姻采取漠视的态度,一旦事实婚姻当事人出现利益纠纷,则处理起来就无法可依。因此,处理好事实婚姻,对于保护相对弱势的群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关键词:婚姻;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现实国情

De Facto Marital Relation

ABSTRACT

De facto marital relation is the men and women without spouses.They werw not for marriage with the living, People are also regarded as husband and wife combination of gender relations .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relative to the legal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not registered according to law.Essentially belongs to the illegal marriage,but considering the reality of Chinese.In order to maintain a certain range.Especially in the vast majority of the rural population that marriage stability,the country do not to apply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n and women in the name of husband and wife.They were living on both sides of the conditionally approved.It creates the concept of "the fact marriage". In our marriage,There are a lot of de facto marriage cases,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of which.If taken in disregard the facts of marriage.The marriage and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disputes of interests, The processing is lawless. Therefore, to deal with the fact that marriage,it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protecting that the relatively vulnerable groups, For further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to realize our Dream of China Escort.

Key words :Marriage; De facto marital relation; Legal marriage ;Reality

目 录

引言„„„„„„„„„„„„„„„„„„1 1 事实婚姻的产生及发展„„„„„„„„„„„1

1.1 事实婚姻的出现„„„„„„„„„„„„„1

1.2 事实婚姻的发展„„„„„„„„„„„„„2

1.3 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2 2 事实婚姻于法律婚姻„„„„„„„„„„„„4

2.1 法律婚姻的概念„„„„„„„„„„„„„„4

2.2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4

2.3 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4 3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8

3.1 事实婚姻的认定„„„„„„„„„„„„„„8

3.2 非婚同居关系概述„„„„„„„„„„„„„8

3.3 非婚同居的类别„„„„„„„„„„„„„„9

3.4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关系„„„„„„„„10

3.5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区别„„„„„„„„10 4 事实婚姻的危害„„„„„„„„„„„„„„11

4.1 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11

4.2 所引发的的财产继承问题„„„„„„„„„„11 5 解决事实婚姻问题的建议„„„„„„„„„„13

5.1 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建议„„„„„„„„„„13

5.2 对国家法律层面上的建议„„„„„„„„„„13 6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附录„„„„„„„„„„„„„„„„„„„„17

引 言

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有很多事实婚姻的案例,这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果对事实婚姻采取漠视的态度,一旦事实婚姻当事人出现利益纠纷,则处理起来就无法可依。因此,处理好事实婚姻,对于保护相对弱势的群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为法律所追认其具有婚姻效力的有效结合”。而有的学者认为“事实婚姻系泛指不具有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另外还有“事实婚姻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长期以来,事实婚姻在我国城乡,尤其是农村以及偏远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量存在并有不断上升、蔓延之趋势。法律上的“消灭”并不能改变它的客观存在性,对此问题,国家的立法态度一直比较矛盾,处于来回的徘徊和反复中,至今仍有所回避。

国外同样存在着事实婚姻的问题,而且比中国要严重。然而不论各国对婚姻形式的规定有多么不同,对事实婚姻问题却基本上没有漠视回避的。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事实婚姻加以调整,使同居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可以说对事实婚姻的认可和让步是立法的普遍趋势,而且将会继续向前发展。国外的立法经验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从各方面来看,事实婚姻的承认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是必要的,这无论是从我国的现实、国外的立法示范方面,还是对传统的尊重以及婚姻法的私法性质,或是婚姻法的价值平衡选择方面看都是如此。

1 事实婚姻的产生及发展

1.1 事实婚姻的出现

自周朝出现“礼法”以来,我国的婚姻制度就一直用着仪式婚主义,几千年的文化与传统的底蕴不可能仅用一纸条文就可以完全抹杀,尊重传统也是法律的美德。

出现事实婚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社会的内部的矛盾运动中,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以展变化中,多方面地考虑其中的因素,特别是历史的原因,从我国古代婚姻历史来看,它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深深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胡康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详细列出了五点,即:(1)传统习俗的影响,(2)婚姻登记不方便,(3)登记制度不健全,(4)婚姻搭车收费,(5)法制宣传不够,(6)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良现象。

传统习俗的影响:由于我国辐源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虽然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提倡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方面规定实行严格意义的一夫一妻制,结婚必须经过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但是因为封建社会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太长,其在人们心中所产生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并且在有些地区经济生活水平极其落后,导致当地居民的思想文化水平也十分陈旧,很多新思想、新观念并未真正在人们的思想上站住脚,许多群众在思想上甚至并未意识到结婚登记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而是将举行结婚仪式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在他们心目中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在家长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是名正言顺的夫妻,这使得在许多山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居民将结婚当做是个人的私事,并不认为结婚应该与国情相符,应该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大量存在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 我国拥有五千年星河灿烂的历史,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时间是1950年5月,距离现在仅有几十年,与我国历史相比犹如沧海一粟,所以出现事实婚姻有很大程度上的历史原因。 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还需要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等证件,给有需要结婚的年轻人带来困难。

登记制度不健全:婚姻登记的体系不健全。有的婚姻当事人到了登记部门,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登记。还有些地区以“土政策”代替婚姻法,擅自提高婚龄,故意制造繁琐的登记手续,使当事人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迫使当事人自行结合。

婚姻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从而无视法律规定,自行举行仪式结婚。也有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比如有些当事人不足结婚年龄,或有些当事人因自身具有不具备结婚的条件,却为传宗接代而结婚,这些人为达到结婚目的,故意不去登记结婚,以逃避国家的审查和监督。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良现象: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妇女被诱骗、拐卖或因自然灾害外流等现象,这些人迫于无奈与他人结合成为夫妻,这也是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之一;另外,在现实社会中还有一些生活环境并不算落后,自身的文化素质也不算低新新人类,他们将结婚当作爱情的坟墓,认为男女双方一旦进入了婚姻的殿堂,便束缚了自身的个性,将爱情走到了终点,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神圣的“爱情”,就理所当然地不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部分的事实婚姻;还有的事实婚姻的形成是因为当事人原来的婚姻不幸福,又与原配离不了婚,无法再次进行登记结婚等许多不可详列的理由以至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的要件的事实婚姻关系。

1.2 事实婚姻的发展

礼法出现之后,法律对婚姻成立的条件没有形成具体规定,结婚仪式是人们普遍接受的结婚成立要件。在我国古代,“礼”的地位等同于现在的法律地位,社会秩序有“礼”确定,按照“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结婚等同于现在的法律婚姻。按照这样的礼仪完成规定婚礼,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因此在当时只有贵族才能完成。平民只能完成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这样,除了贵族的婚姻被称为合法婚姻外,其他的婚姻都是事实婚姻。

在我国直到1950年颁布了《婚姻法》,有法律规定后的事实婚姻,是法律对婚姻做出了规定后,因不符合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而产生的事实婚姻。比如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由于年龄问题,证件不齐等原因民政部门不予登记,其仍然举行婚礼,行夫妻之实,形成事实婚姻。

1.3 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

受旧习俗影响,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婚姻习惯在我国仍普遍存在。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是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未因此减少。一个法律制度得以切实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是它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不是国家强制力。因此我国在立法上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同时,司法实践不得不考虑到社会的现实,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又承认事实婚姻,其实是实行登记婚与事实婚共存的双轨制度。

由于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比较低,旧的婚俗习惯影响深远,事实婚姻一直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并且近几年来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农村和一些边远山区,“结婚”不登记的达到70%~80%有些地区竟高达90%以上。我看到过许多农村的青年男女,只要到了十七、八岁,家长就开始安排他们见面,双方在各方面满意后,就在家长的主持下订婚,然后就是同居生活在一起,他们考虑的仅仅只是双方家庭的条件是否相符,并未将自己的结合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纳入考虑之中。他们当中有些在年龄到了法定婚龄后会去补办结婚登记,有些就一拖再拖地过下去。这种婚姻关系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也有很多,使得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上有很多困难,这对安定社会环境、保护当事

人合法利益都存在很大的弊端。

2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

2.1 法律婚姻的概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此两部法律在确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同时都明确规定了结婚必须采取结婚登记形式。同时,为了保障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关机关于1955年、1980年、1986年、2003年相继出台了三部《婚姻登记办法》和两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婚姻登记的若干程序,从而将立法机关确定的婚姻登记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为公众的婚姻登记创造了便利。

我国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2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

法律婚姻是指结婚当事人满足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所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合法婚姻被归属为形式婚或者要是婚当中,而事实婚姻则当然地归入实质婚当中。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都是婚姻的一种形式,不能因事实婚姻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要件就不能算是婚姻。婚姻是一种社会现象 ,事实婚姻属于婚姻,仅是不符合法律对婚姻制度的有关规定而已。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我国为例,是否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是决定婚姻是都合法的关键。法律婚姻即合法婚姻,在具备了上述婚姻的诸多实质性要件的同时,还要满足到指定机关登记的要求。婚姻登记这种宣告形式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日本,它采用的是严格的登记制度,如果结婚未经申报则必然是无效婚姻。当然,日本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内缘婚的准婚姻关系原则,即内缘婚可以部分援用法律对婚姻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根据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在我国,是否经过登记成为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唯一区别。 2.3 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承认事实婚时期(1984年8月30日以前)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在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同时也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规定结婚须到区苏维埃进行登记,同时又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1940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解释中指出:“只要事实上夫妻关系存在,并不因其未履行规定手续而无效。”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中指出: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的事实婚姻,仅欠缺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承认其夫妻关系的效力。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案件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的,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据此来看,在该时期对只缺欠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是一律承认其效力的,实行与法律婚姻同等对待,对不符合法定婚龄则限制承认其效力。在西藏自治区甚至允许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还不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

限制承认时期(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

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

(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

(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不承认时期(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2001年4月28日后)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解除条件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承认事实婚姻,不等于鼓励不登记。所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不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要登记何用。

有鉴于此,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应当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事实婚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

3.1 事实婚姻的认定

《婚姻法》及《刑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

事实婚姻在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一)及《刑法》中有相关规定和认定,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而形成的婚姻。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该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的事实婚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②、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同居生活在一起。

《刑法》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体现在重婚罪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一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答复中表明:新的《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都属于事实婚姻在重婚罪中的表现形式。

《婚姻法》解释(一)与《刑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婚姻法》解释(一)中只对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加以认定,1994年2月1日后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刑法》中的重婚罪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可。

从《婚姻法》和《刑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可以看出,只要是满足成为法定夫妻条件的男女,在不是重婚的前提下,自愿结合的行为都可以认定是事实婚姻。

3.2 非婚同居关系概述

在当今社会,不结婚而同居生活,已经成为一些人对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90年代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我们甚至可以这样理解,同居是人们的共同生活方式,而婚姻是同居关系的一种。

非婚同居的概念和特征:非婚同居,指双方当事人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形式。非婚同居关系包含以下特点:(1)非婚同居关系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同居人的共同生活与婚姻当事人的共同生活相似,一般应有比较稳定的长期共

同生活,包括性生活及日常家庭经济生活。仅仅是短暂居住在一起,或是只有性的联系而没有共同的日常家庭经济生活,都不能构成同居是关系。(2)同居是两个人的共同生活而不论双方性别如何。这里的两个人不仅仅是指异性恋者,也会包括同性恋者。同性恋者稳定的同居关系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同,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同性恋者的同居关系具有与通常的异性同居相同的法律后果。(3)该同居关系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由于婚姻是法律认可和鼓励的建立家庭的方式,因此要有效成立婚姻必须符合法律设置的条件和程序。非婚同居关系不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虽然有的可能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并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

非婚同居的性质:在历史上,非婚同居在法律性质上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不是违法的。1989年司法解释规定中,11次提及“非法同居”。但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使用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已不再沿用过去的“非法同居”,而是使用了“同居”,即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为“按事实婚姻处理”,以及“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没有一次使用“非法同居”。1994年以后,用“同居”代替了过去的“非法同居”。

构成非婚同居一般应具备:(1)非婚同居的主体条件。非婚同居当事人应为两人。(2)非婚同居的主观条件。同居双方建立同居关系应当是自愿的,但非自愿的长期稳定生活也可能构成非婚同居。(3)非婚同居的客观条件。共同生活以共同的物质、感情和性生活为主要内容。

3.3 非婚同居的类别

(1) 违法的非婚同居。

1) 违反《婚姻法》第3条关于“禁止重婚”以及“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同居的双方或乙方有法律上配偶,而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均为非法同居。

2) 违反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同居生活的。

3) 非自愿同居的。共同生活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于违反对方意愿采取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对方违反意愿与其同居的,其行为不合法。

(2) 不违法的非婚同居。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同居行为就不具有非法性。

(3) 有婚姻外观的非婚同居。不论同居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具有以夫妻身份相互对待的真实意愿,只要同居当事人以夫妻的名义公开生活;使第三人认为其是婚姻关系的,即可构成。

(4) 无婚姻外观的非婚同居。不具有婚姻外观的同居,是指当事人没有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同居。当事人可能根本没有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或者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二自认无法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甚至连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都是隐秘不宣的。

(5)公开的非婚同居与秘密的非婚同居。按照当事人是否将其同居状态公开,我们可以将非婚同居区分为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

3.4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关系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但一直存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同居关系。依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那么,凡不符合上述时间规定、实质要件规定和公开生活要件的事实同居关系,就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对待。

3.5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区别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较容易混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5)两者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妻双方可依法定继承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除非一方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归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4 事实婚姻的危害

4.1 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

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社会中,虽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这不能避免它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事实婚姻的成立违反结婚登记的法定形式要求,严重影响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诋毁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人们的法律观念。它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也使这种婚姻关系逃避了法律的审查和约束,从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也给不法之徒创造了可乘之机,助长了早婚、童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制度的贯彻执行。

(2)事实婚姻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了对方和子女的健康,降低我国的人口素质,助长了违法婚姻的出现。

(3)事实婚姻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影响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适用法律容易造成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4.2 所引发的的财产、继承问题

(1)对事实婚姻所引发的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

处理事实婚姻所造成的财产问题的时候,一般应比照法律婚姻的做法来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程过错,妥善分割。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定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务,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务,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也应使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事实婚姻的双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原则来处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及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如下处理:事实婚姻期

间所生子女,离婚时有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功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可有男方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一般应征求子女意见。

事实婚姻所引发的继承问题比照法律婚姻所产生的继承问题处理,尤其不能损害到子女的利益。

5 解决事实婚姻问题的建议

5.1 对事实婚姻当时人的建议

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过去,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婚姻法》宣传教育,结婚要登记的观念已被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也屡禁不止。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问题非常之多,非常难处理,广大有需求结婚的青年男女,一定要去登记机关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5.2 对国家法律层面上的建议

(1)规定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立法者应该根据本国实际,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给事实婚姻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并可以附加一些合理条件,赋予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婚登记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应当在实际中得以贯彻执行。我们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放弃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反而,笔者认为,法律对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政府婚姻管理部门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补办结婚登记,也可以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罚款等等行政处罚。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婚姻登记制度严肃性。

(3)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程序。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权由法院行使。我国法律也可以规定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确认程序。当事实婚姻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发生争议时,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确定之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判决,以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6 结论

事实婚姻做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中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而我国《婚姻法》从未对事实婚姻作过规定,现在司法实践抛弃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所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却不见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仅仅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也是一厢情愿的说法。笔者认为,既然事实婚姻没有社会危害性,为许多国家所承认,从我国实践出发,我国法律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以利于更好地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

[2] 王战平主编.《中国婚姻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

[3] 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4] 叶英萍著.《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

[5] 刘红芬.试述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9,23(9).

[6] 王旭霞.事实婚姻法律地位之分析[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21(1).

致 谢

在大四下半年的毕业实习论文中,得到了苏艳英老师极大的帮助。苏老师作为我的指导老师,不辞辛劳,随时为我解答问题。在这里我要对苏老师说:“谢谢您”。还要感谢学院的所有老师,有的老师虽然不带毕业论文,仍然是有问必答,我还要对所有老师说一句:“老师,您辛苦了”。

当然还有我的同学们,我们在完成毕业论文的过程中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我们互相帮助、相互鼓励,谢谢我的同学们。

同时也感谢我的母校河北大学,是母校给了我这次的机会,让我对四年所学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我们就要离开校园,踏入社会。在以后的日子里,一定谨遵“实事求是,笃学成行”的校训,努力工作,认真学习,为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附 录

De Facto Marital Relation In our marriage,there are many cases of de facto marriage,of which there are many problems.If you ignore the fact that the marriage is to take the attitudes of interest arises,when the parties dispute the fact of the marriage, then deal with them is not such a law.Therefore, handle facto marriages, for the protections of vulnerable groups relative w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the further that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for the early realizations of our Chinese dream escort.

De facto marriage with respects to legal marriages,refers to the substantial elements had married men and women, do not get registered, then the husband and wife have relationship cohabitation,.They also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legal validity of the marriage which has ratified the effective integration.However,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refers to the fact that marriage does not have formal requirements for the marriage marriage."And "De facto marriage usually refers to the men and women without marriage registration on cohabitation as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people also believe that the combination of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s."

De facto marriage, refers to men and women without spouses, they do not get registered, then the husband and wife relationship cohabitation, people also consider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gender integration.The fact that the marriage is a legally registered marriage relative terms, de facto marriage without legally registered,Essentially within the illegal marriage,bu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reality of our situation is to maintain a certain range.Especially the rural population stable marital relationship,The state did not apply for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and cohabitation as husband and wife relationship between both men and women, they are to be conditionally approved,this creates a "de facto marriage" concept.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marital status,they always acknowledge the fact of the legal effect ,the marriage makes men and women out of the country combined with the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they arranged marriages fueled trading.In early marriage, child marriage and bigamy occurred affect prenatal and postnatal care, to reducing the quality of the population.Impact of the law on women,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so that our "Marriage Law" provisions concerning marriage registration system became a dead letter,it will affect the country's rule of law in the process.Does not recognize the validity of 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not only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and their children are not protected, but also inevitably bring instability in family relationships,neither in line with our traditions and customs, it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law intended.The public face of a large number is unregistered cohabitation as husband and wife for men and women,How to identify their legal status.Do you want to be protected,in the range of what to be protected,our judicial practic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facts according to the legal effect of marriage,they has gone from roughly positive attitude to a negative attitude,they from admit to not recognize,from a focus on the essence of marriage is a focus on the form of marriage such as a development process.

For a long time,De facto marriage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especially in rural and remote and backward minority areas abound,and a rising trend in the spread.Legal "destroy" it does not change the objective existence,on this issue,national legislation attitude has been more

contradictory,it is wandering back and forth and repeated in,they are still shunned.

In abroad, there are also de facto marriage problems,and more serious than the Chinese.However, regardless of the form of national provisions on marriage.Marital problems, but the facts do not ignore essentially avoided.Since the 70s from the 20th century,more and more countries are beginning to be adjusted for the fact of the marriage,the cohabitation parties entitled to certain rights and certain obligabtions.It was said for the fact that the recognition of marriage and compromise the general trend of legislation,and it will continue to move forward.Chinese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 is worth learning and reference.By all accounts,de facto marriage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the parties is necessary,this is either from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demonstration areas,or respect for tradition and the private nature of marriage,The value of marriage or balancing selection perspective is so.

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an objective reality of the existence .It is a form of marriage.In the past,since the old customs of the marriage, marriage parties a sense of law and other reasons,facto marriage prevalent in our country.In recent years,although Chinese has increased "Marriage" publicity and education,the concept of marriage to be registered has been accepted by the masses,but it because of people sexes combined weight content than the form,Pursuit of freedom,to willing to assume responsibility, etc. Of factors,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repeated.It caused by the fact that the marriage issue,it is very tricky,The majority of young men and women to get married.There is a demand that go to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ty,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fact that marriage as a universal form of marriage.Many foreign countries in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cogni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de facto marriage.Chinese "marriage" has never made provisions for de facto marriage,Judicial practice now was abandoned once in a long time thatk the attitude taken conditionally admitted,absolutely they do not recognize the fact that civil effects of marriage.To be regarded as unlawful cohabitation,but there is no compelling reason.Just to maintain the dignity of the law,safeguard the seriousness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 system.It was wishful thinking to say.I think if given 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not harmful to society,recognized by many countries,From our practice starting,Our laws should be recognized and protected conditionally de facto marriage.In order to facilitate maintain monogamous marriage and protection of women, childr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事实婚姻

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有很多事实婚姻的案例,这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果对事实婚姻采取漠视的态度,一旦事实婚姻当事人出现利益纠纷,则处理起来就无法可依。因此,处理好事实婚姻,对于保护相对弱势的群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为法律所追认其具有婚姻效力的有效结合”。而有的学者认为“事实婚姻系泛指不具有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另外还有“事实婚姻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长期以来,事实婚姻在我国城乡,尤其是农村以及偏远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量存在并有不断上升、蔓延之趋势。法律上的“消灭”并不能改变它的客观存在性,对此问题,国家的立法态度一直比较矛盾,处于来回的徘徊和反复中,至今仍有所回避。

国外同样存在着事实婚姻的问题,而且比中国要严重。然而不论各国对婚姻形式的规定有多么不同,对事实婚姻问题却基本上没有漠视回避的。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事实婚姻加以调整,使同居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可以说对事实婚姻的认可和让步是立法的普遍趋势,而且将会继续向前发展。国外的立法经验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从各方面来看,事实婚姻的承认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是必要的,这无论是从我国的现实、国外的立法示范方面,还是对传统的尊重以及婚姻法的私法性质,或是婚姻法的价值平衡选择方面看都是如此。

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过去,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

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婚姻法》宣传教育,结婚要登记的观念已被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也屡禁不止。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问题非常之多,非常难处理,广大有需求结婚的青年男女,一定要去登记机关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婚姻做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中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而我国《婚姻法》从未对事实婚姻作过规定,现在司法实践抛弃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所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却不见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仅仅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也是一厢情愿的说法。笔者认为,既然事实婚姻没有社会危害性,为许多国家所承认,从我国实践出发,我国法律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以利于更好地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论事实婚姻

摘 要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有很多事实婚姻的案例,这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果对事实婚姻采取漠视的态度,一旦事实婚姻当事人出现利益纠纷,则处理起来就无法可依。因此,处理好事实婚姻,对于保护相对弱势的群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关键词:婚姻;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现实国情

De Facto Marital Relation

ABSTRACT

De facto marital relation is the men and women without spouses.They werw not for marriage with the living, People are also regarded as husband and wife combination of gender relations .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relative to the legal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not registered according to law.Essentially belongs to the illegal marriage,but considering the reality of Chinese.In order to maintain a certain range.Especially in the vast majority of the rural population that marriage stability,the country do not to apply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n and women in the name of husband and wife.They were living on both sides of the conditionally approved.It creates the concept of "the fact marriage". In our marriage,There are a lot of de facto marriage cases,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of which.If taken in disregard the facts of marriage.The marriage and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disputes of interests, The processing is lawless. Therefore, to deal with the fact that marriage,it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protecting that the relatively vulnerable groups, For further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to realize our Dream of China Escort.

Key words :Marriage; De facto marital relation; Legal marriage ;Reality

目 录

引言„„„„„„„„„„„„„„„„„„1 1 事实婚姻的产生及发展„„„„„„„„„„„1

1.1 事实婚姻的出现„„„„„„„„„„„„„1

1.2 事实婚姻的发展„„„„„„„„„„„„„2

1.3 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2 2 事实婚姻于法律婚姻„„„„„„„„„„„„4

2.1 法律婚姻的概念„„„„„„„„„„„„„„4

2.2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4

2.3 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4 3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8

3.1 事实婚姻的认定„„„„„„„„„„„„„„8

3.2 非婚同居关系概述„„„„„„„„„„„„„8

3.3 非婚同居的类别„„„„„„„„„„„„„„9

3.4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关系„„„„„„„„10

3.5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区别„„„„„„„„10 4 事实婚姻的危害„„„„„„„„„„„„„„11

4.1 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11

4.2 所引发的的财产继承问题„„„„„„„„„„11 5 解决事实婚姻问题的建议„„„„„„„„„„13

5.1 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建议„„„„„„„„„„13

5.2 对国家法律层面上的建议„„„„„„„„„„13 6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附录„„„„„„„„„„„„„„„„„„„„17

引 言

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有很多事实婚姻的案例,这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果对事实婚姻采取漠视的态度,一旦事实婚姻当事人出现利益纠纷,则处理起来就无法可依。因此,处理好事实婚姻,对于保护相对弱势的群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为法律所追认其具有婚姻效力的有效结合”。而有的学者认为“事实婚姻系泛指不具有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另外还有“事实婚姻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长期以来,事实婚姻在我国城乡,尤其是农村以及偏远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量存在并有不断上升、蔓延之趋势。法律上的“消灭”并不能改变它的客观存在性,对此问题,国家的立法态度一直比较矛盾,处于来回的徘徊和反复中,至今仍有所回避。

国外同样存在着事实婚姻的问题,而且比中国要严重。然而不论各国对婚姻形式的规定有多么不同,对事实婚姻问题却基本上没有漠视回避的。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事实婚姻加以调整,使同居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可以说对事实婚姻的认可和让步是立法的普遍趋势,而且将会继续向前发展。国外的立法经验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从各方面来看,事实婚姻的承认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是必要的,这无论是从我国的现实、国外的立法示范方面,还是对传统的尊重以及婚姻法的私法性质,或是婚姻法的价值平衡选择方面看都是如此。

1 事实婚姻的产生及发展

1.1 事实婚姻的出现

自周朝出现“礼法”以来,我国的婚姻制度就一直用着仪式婚主义,几千年的文化与传统的底蕴不可能仅用一纸条文就可以完全抹杀,尊重传统也是法律的美德。

出现事实婚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社会的内部的矛盾运动中,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以展变化中,多方面地考虑其中的因素,特别是历史的原因,从我国古代婚姻历史来看,它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深深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胡康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详细列出了五点,即:(1)传统习俗的影响,(2)婚姻登记不方便,(3)登记制度不健全,(4)婚姻搭车收费,(5)法制宣传不够,(6)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良现象。

传统习俗的影响:由于我国辐源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虽然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提倡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方面规定实行严格意义的一夫一妻制,结婚必须经过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但是因为封建社会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太长,其在人们心中所产生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并且在有些地区经济生活水平极其落后,导致当地居民的思想文化水平也十分陈旧,很多新思想、新观念并未真正在人们的思想上站住脚,许多群众在思想上甚至并未意识到结婚登记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而是将举行结婚仪式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在他们心目中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在家长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是名正言顺的夫妻,这使得在许多山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居民将结婚当做是个人的私事,并不认为结婚应该与国情相符,应该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大量存在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 我国拥有五千年星河灿烂的历史,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时间是1950年5月,距离现在仅有几十年,与我国历史相比犹如沧海一粟,所以出现事实婚姻有很大程度上的历史原因。 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还需要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等证件,给有需要结婚的年轻人带来困难。

登记制度不健全:婚姻登记的体系不健全。有的婚姻当事人到了登记部门,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登记。还有些地区以“土政策”代替婚姻法,擅自提高婚龄,故意制造繁琐的登记手续,使当事人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迫使当事人自行结合。

婚姻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从而无视法律规定,自行举行仪式结婚。也有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比如有些当事人不足结婚年龄,或有些当事人因自身具有不具备结婚的条件,却为传宗接代而结婚,这些人为达到结婚目的,故意不去登记结婚,以逃避国家的审查和监督。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良现象: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妇女被诱骗、拐卖或因自然灾害外流等现象,这些人迫于无奈与他人结合成为夫妻,这也是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之一;另外,在现实社会中还有一些生活环境并不算落后,自身的文化素质也不算低新新人类,他们将结婚当作爱情的坟墓,认为男女双方一旦进入了婚姻的殿堂,便束缚了自身的个性,将爱情走到了终点,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神圣的“爱情”,就理所当然地不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部分的事实婚姻;还有的事实婚姻的形成是因为当事人原来的婚姻不幸福,又与原配离不了婚,无法再次进行登记结婚等许多不可详列的理由以至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的要件的事实婚姻关系。

1.2 事实婚姻的发展

礼法出现之后,法律对婚姻成立的条件没有形成具体规定,结婚仪式是人们普遍接受的结婚成立要件。在我国古代,“礼”的地位等同于现在的法律地位,社会秩序有“礼”确定,按照“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结婚等同于现在的法律婚姻。按照这样的礼仪完成规定婚礼,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因此在当时只有贵族才能完成。平民只能完成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这样,除了贵族的婚姻被称为合法婚姻外,其他的婚姻都是事实婚姻。

在我国直到1950年颁布了《婚姻法》,有法律规定后的事实婚姻,是法律对婚姻做出了规定后,因不符合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而产生的事实婚姻。比如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由于年龄问题,证件不齐等原因民政部门不予登记,其仍然举行婚礼,行夫妻之实,形成事实婚姻。

1.3 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

受旧习俗影响,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婚姻习惯在我国仍普遍存在。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是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未因此减少。一个法律制度得以切实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是它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不是国家强制力。因此我国在立法上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同时,司法实践不得不考虑到社会的现实,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又承认事实婚姻,其实是实行登记婚与事实婚共存的双轨制度。

由于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比较低,旧的婚俗习惯影响深远,事实婚姻一直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并且近几年来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农村和一些边远山区,“结婚”不登记的达到70%~80%有些地区竟高达90%以上。我看到过许多农村的青年男女,只要到了十七、八岁,家长就开始安排他们见面,双方在各方面满意后,就在家长的主持下订婚,然后就是同居生活在一起,他们考虑的仅仅只是双方家庭的条件是否相符,并未将自己的结合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纳入考虑之中。他们当中有些在年龄到了法定婚龄后会去补办结婚登记,有些就一拖再拖地过下去。这种婚姻关系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也有很多,使得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上有很多困难,这对安定社会环境、保护当事

人合法利益都存在很大的弊端。

2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

2.1 法律婚姻的概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此两部法律在确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同时都明确规定了结婚必须采取结婚登记形式。同时,为了保障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关机关于1955年、1980年、1986年、2003年相继出台了三部《婚姻登记办法》和两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婚姻登记的若干程序,从而将立法机关确定的婚姻登记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为公众的婚姻登记创造了便利。

我国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2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

法律婚姻是指结婚当事人满足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所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合法婚姻被归属为形式婚或者要是婚当中,而事实婚姻则当然地归入实质婚当中。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都是婚姻的一种形式,不能因事实婚姻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要件就不能算是婚姻。婚姻是一种社会现象 ,事实婚姻属于婚姻,仅是不符合法律对婚姻制度的有关规定而已。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我国为例,是否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是决定婚姻是都合法的关键。法律婚姻即合法婚姻,在具备了上述婚姻的诸多实质性要件的同时,还要满足到指定机关登记的要求。婚姻登记这种宣告形式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日本,它采用的是严格的登记制度,如果结婚未经申报则必然是无效婚姻。当然,日本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内缘婚的准婚姻关系原则,即内缘婚可以部分援用法律对婚姻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根据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在我国,是否经过登记成为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唯一区别。 2.3 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承认事实婚时期(1984年8月30日以前)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在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同时也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规定结婚须到区苏维埃进行登记,同时又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1940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解释中指出:“只要事实上夫妻关系存在,并不因其未履行规定手续而无效。”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中指出: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的事实婚姻,仅欠缺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承认其夫妻关系的效力。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案件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的,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据此来看,在该时期对只缺欠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是一律承认其效力的,实行与法律婚姻同等对待,对不符合法定婚龄则限制承认其效力。在西藏自治区甚至允许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还不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

限制承认时期(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

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

(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

(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不承认时期(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2001年4月28日后)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解除条件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承认事实婚姻,不等于鼓励不登记。所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不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要登记何用。

有鉴于此,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应当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事实婚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

3.1 事实婚姻的认定

《婚姻法》及《刑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

事实婚姻在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一)及《刑法》中有相关规定和认定,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而形成的婚姻。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该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的事实婚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②、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同居生活在一起。

《刑法》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体现在重婚罪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一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答复中表明:新的《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都属于事实婚姻在重婚罪中的表现形式。

《婚姻法》解释(一)与《刑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婚姻法》解释(一)中只对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加以认定,1994年2月1日后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刑法》中的重婚罪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可。

从《婚姻法》和《刑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可以看出,只要是满足成为法定夫妻条件的男女,在不是重婚的前提下,自愿结合的行为都可以认定是事实婚姻。

3.2 非婚同居关系概述

在当今社会,不结婚而同居生活,已经成为一些人对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90年代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我们甚至可以这样理解,同居是人们的共同生活方式,而婚姻是同居关系的一种。

非婚同居的概念和特征:非婚同居,指双方当事人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形式。非婚同居关系包含以下特点:(1)非婚同居关系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同居人的共同生活与婚姻当事人的共同生活相似,一般应有比较稳定的长期共

同生活,包括性生活及日常家庭经济生活。仅仅是短暂居住在一起,或是只有性的联系而没有共同的日常家庭经济生活,都不能构成同居是关系。(2)同居是两个人的共同生活而不论双方性别如何。这里的两个人不仅仅是指异性恋者,也会包括同性恋者。同性恋者稳定的同居关系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同,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同性恋者的同居关系具有与通常的异性同居相同的法律后果。(3)该同居关系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由于婚姻是法律认可和鼓励的建立家庭的方式,因此要有效成立婚姻必须符合法律设置的条件和程序。非婚同居关系不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虽然有的可能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并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

非婚同居的性质:在历史上,非婚同居在法律性质上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不是违法的。1989年司法解释规定中,11次提及“非法同居”。但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使用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已不再沿用过去的“非法同居”,而是使用了“同居”,即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为“按事实婚姻处理”,以及“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没有一次使用“非法同居”。1994年以后,用“同居”代替了过去的“非法同居”。

构成非婚同居一般应具备:(1)非婚同居的主体条件。非婚同居当事人应为两人。(2)非婚同居的主观条件。同居双方建立同居关系应当是自愿的,但非自愿的长期稳定生活也可能构成非婚同居。(3)非婚同居的客观条件。共同生活以共同的物质、感情和性生活为主要内容。

3.3 非婚同居的类别

(1) 违法的非婚同居。

1) 违反《婚姻法》第3条关于“禁止重婚”以及“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同居的双方或乙方有法律上配偶,而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均为非法同居。

2) 违反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同居生活的。

3) 非自愿同居的。共同生活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于违反对方意愿采取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对方违反意愿与其同居的,其行为不合法。

(2) 不违法的非婚同居。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同居行为就不具有非法性。

(3) 有婚姻外观的非婚同居。不论同居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具有以夫妻身份相互对待的真实意愿,只要同居当事人以夫妻的名义公开生活;使第三人认为其是婚姻关系的,即可构成。

(4) 无婚姻外观的非婚同居。不具有婚姻外观的同居,是指当事人没有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同居。当事人可能根本没有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或者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二自认无法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甚至连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都是隐秘不宣的。

(5)公开的非婚同居与秘密的非婚同居。按照当事人是否将其同居状态公开,我们可以将非婚同居区分为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

3.4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关系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但一直存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同居关系。依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那么,凡不符合上述时间规定、实质要件规定和公开生活要件的事实同居关系,就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对待。

3.5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区别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较容易混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5)两者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妻双方可依法定继承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除非一方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归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4 事实婚姻的危害

4.1 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

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社会中,虽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这不能避免它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事实婚姻的成立违反结婚登记的法定形式要求,严重影响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诋毁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人们的法律观念。它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也使这种婚姻关系逃避了法律的审查和约束,从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也给不法之徒创造了可乘之机,助长了早婚、童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制度的贯彻执行。

(2)事实婚姻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了对方和子女的健康,降低我国的人口素质,助长了违法婚姻的出现。

(3)事实婚姻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影响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适用法律容易造成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4.2 所引发的的财产、继承问题

(1)对事实婚姻所引发的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

处理事实婚姻所造成的财产问题的时候,一般应比照法律婚姻的做法来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程过错,妥善分割。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定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务,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务,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也应使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事实婚姻的双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原则来处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及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如下处理:事实婚姻期

间所生子女,离婚时有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功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可有男方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一般应征求子女意见。

事实婚姻所引发的继承问题比照法律婚姻所产生的继承问题处理,尤其不能损害到子女的利益。

5 解决事实婚姻问题的建议

5.1 对事实婚姻当时人的建议

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过去,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婚姻法》宣传教育,结婚要登记的观念已被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也屡禁不止。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问题非常之多,非常难处理,广大有需求结婚的青年男女,一定要去登记机关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5.2 对国家法律层面上的建议

(1)规定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立法者应该根据本国实际,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给事实婚姻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并可以附加一些合理条件,赋予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婚登记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应当在实际中得以贯彻执行。我们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放弃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反而,笔者认为,法律对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政府婚姻管理部门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补办结婚登记,也可以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罚款等等行政处罚。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婚姻登记制度严肃性。

(3)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程序。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权由法院行使。我国法律也可以规定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确认程序。当事实婚姻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发生争议时,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确定之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判决,以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6 结论

事实婚姻做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中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而我国《婚姻法》从未对事实婚姻作过规定,现在司法实践抛弃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所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却不见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仅仅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也是一厢情愿的说法。笔者认为,既然事实婚姻没有社会危害性,为许多国家所承认,从我国实践出发,我国法律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以利于更好地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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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战平主编.《中国婚姻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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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叶英萍著.《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

[5] 刘红芬.试述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9,23(9).

[6] 王旭霞.事实婚姻法律地位之分析[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21(1).

致 谢

在大四下半年的毕业实习论文中,得到了苏艳英老师极大的帮助。苏老师作为我的指导老师,不辞辛劳,随时为我解答问题。在这里我要对苏老师说:“谢谢您”。还要感谢学院的所有老师,有的老师虽然不带毕业论文,仍然是有问必答,我还要对所有老师说一句:“老师,您辛苦了”。

当然还有我的同学们,我们在完成毕业论文的过程中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我们互相帮助、相互鼓励,谢谢我的同学们。

同时也感谢我的母校河北大学,是母校给了我这次的机会,让我对四年所学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我们就要离开校园,踏入社会。在以后的日子里,一定谨遵“实事求是,笃学成行”的校训,努力工作,认真学习,为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附 录

De Facto Marital Relation In our marriage,there are many cases of de facto marriage,of which there are many problems.If you ignore the fact that the marriage is to take the attitudes of interest arises,when the parties dispute the fact of the marriage, then deal with them is not such a law.Therefore, handle facto marriages, for the protections of vulnerable groups relative w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the further that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for the early realizations of our Chinese dream escort.

De facto marriage with respects to legal marriages,refers to the substantial elements had married men and women, do not get registered, then the husband and wife have relationship cohabitation,.They also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legal validity of the marriage which has ratified the effective integration.However,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refers to the fact that marriage does not have formal requirements for the marriage marriage."And "De facto marriage usually refers to the men and women without marriage registration on cohabitation as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people also believe that the combination of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s."

De facto marriage, refers to men and women without spouses, they do not get registered, then the husband and wife relationship cohabitation, people also consider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gender integration.The fact that the marriage is a legally registered marriage relative terms, de facto marriage without legally registered,Essentially within the illegal marriage,bu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reality of our situation is to maintain a certain range.Especially the rural population stable marital relationship,The state did not apply for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and cohabitation as husband and wife relationship between both men and women, they are to be conditionally approved,this creates a "de facto marriage" concept.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marital status,they always acknowledge the fact of the legal effect ,the marriage makes men and women out of the country combined with the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they arranged marriages fueled trading.In early marriage, child marriage and bigamy occurred affect prenatal and postnatal care, to reducing the quality of the population.Impact of the law on women,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so that our "Marriage Law" provisions concerning marriage registration system became a dead letter,it will affect the country's rule of law in the process.Does not recognize the validity of 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not only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and their children are not protected, but also inevitably bring instability in family relationships,neither in line with our traditions and customs, it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law intended.The public face of a large number is unregistered cohabitation as husband and wife for men and women,How to identify their legal status.Do you want to be protected,in the range of what to be protected,our judicial practic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facts according to the legal effect of marriage,they has gone from roughly positive attitude to a negative attitude,they from admit to not recognize,from a focus on the essence of marriage is a focus on the form of marriage such as a development process.

For a long time,De facto marriage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especially in rural and remote and backward minority areas abound,and a rising trend in the spread.Legal "destroy" it does not change the objective existence,on this issue,national legislation attitude has been more

contradictory,it is wandering back and forth and repeated in,they are still shunned.

In abroad, there are also de facto marriage problems,and more serious than the Chinese.However, regardless of the form of national provisions on marriage.Marital problems, but the facts do not ignore essentially avoided.Since the 70s from the 20th century,more and more countries are beginning to be adjusted for the fact of the marriage,the cohabitation parties entitled to certain rights and certain obligabtions.It was said for the fact that the recognition of marriage and compromise the general trend of legislation,and it will continue to move forward.Chinese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 is worth learning and reference.By all accounts,de facto marriage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the parties is necessary,this is either from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demonstration areas,or respect for tradition and the private nature of marriage,The value of marriage or balancing selection perspective is so.

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an objective reality of the existence .It is a form of marriage.In the past,since the old customs of the marriage, marriage parties a sense of law and other reasons,facto marriage prevalent in our country.In recent years,although Chinese has increased "Marriage" publicity and education,the concept of marriage to be registered has been accepted by the masses,but it because of people sexes combined weight content than the form,Pursuit of freedom,to willing to assume responsibility, etc. Of factors,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repeated.It caused by the fact that the marriage issue,it is very tricky,The majority of young men and women to get married.There is a demand that go to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ty,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fact that marriage as a universal form of marriage.Many foreign countries in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cogni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de facto marriage.Chinese "marriage" has never made provisions for de facto marriage,Judicial practice now was abandoned once in a long time thatk the attitude taken conditionally admitted,absolutely they do not recognize the fact that civil effects of marriage.To be regarded as unlawful cohabitation,but there is no compelling reason.Just to maintain the dignity of the law,safeguard the seriousness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 system.It was wishful thinking to say.I think if given 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not harmful to society,recognized by many countries,From our practice starting,Our laws should be recognized and protected conditionally de facto marriage.In order to facilitate maintain monogamous marriage and protection of women, childr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事实婚姻

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有很多事实婚姻的案例,这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果对事实婚姻采取漠视的态度,一旦事实婚姻当事人出现利益纠纷,则处理起来就无法可依。因此,处理好事实婚姻,对于保护相对弱势的群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为法律所追认其具有婚姻效力的有效结合”。而有的学者认为“事实婚姻系泛指不具有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另外还有“事实婚姻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长期以来,事实婚姻在我国城乡,尤其是农村以及偏远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量存在并有不断上升、蔓延之趋势。法律上的“消灭”并不能改变它的客观存在性,对此问题,国家的立法态度一直比较矛盾,处于来回的徘徊和反复中,至今仍有所回避。

国外同样存在着事实婚姻的问题,而且比中国要严重。然而不论各国对婚姻形式的规定有多么不同,对事实婚姻问题却基本上没有漠视回避的。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事实婚姻加以调整,使同居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可以说对事实婚姻的认可和让步是立法的普遍趋势,而且将会继续向前发展。国外的立法经验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从各方面来看,事实婚姻的承认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是必要的,这无论是从我国的现实、国外的立法示范方面,还是对传统的尊重以及婚姻法的私法性质,或是婚姻法的价值平衡选择方面看都是如此。

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过去,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

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婚姻法》宣传教育,结婚要登记的观念已被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也屡禁不止。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问题非常之多,非常难处理,广大有需求结婚的青年男女,一定要去登记机关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婚姻做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中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而我国《婚姻法》从未对事实婚姻作过规定,现在司法实践抛弃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所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却不见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仅仅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也是一厢情愿的说法。笔者认为,既然事实婚姻没有社会危害性,为许多国家所承认,从我国实践出发,我国法律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以利于更好地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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