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需准备的资料。
(一)申请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程序与认定申请程序基本相同,分为企业提出申请、地方初审和上报。
1.企业申请。申请复审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起的3年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及研发投入情况,填写企业自评表(附件5)和复审申请书(附件6)。
2.地方初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和研发投入情况,特别是对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达标,审核要点参考附件2,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7)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汇总表(附件8)。
3.上报。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提交材料
1.《申请复审企业自评表》;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幅面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8.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复审初审意见表。
9.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汇总表。
以上序号1~7材料由申请复审企业填写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全套材料,序号8和9由申请复审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认定工作办公室出具。请当地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全套材料、初审意见表和复审汇总表一式各2份连同复审汇总表电子版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受理时间
7月28日受理杭州市复审推荐材料;
7月29日受理杭州市之外其他地区复审推荐材料。
对没有报送复审申请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复审资格。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需准备的资料。
(一)申请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程序与认定申请程序基本相同,分为企业提出申请、地方初审和上报。
1.企业申请。申请复审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起的3年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及研发投入情况,填写企业自评表(附件5)和复审申请书(附件6)。
2.地方初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和研发投入情况,特别是对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达标,审核要点参考附件2,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7)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汇总表(附件8)。
3.上报。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提交材料
1.《申请复审企业自评表》;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幅面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8.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复审初审意见表。
9.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汇总表。
以上序号1~7材料由申请复审企业填写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全套材料,序号8和9由申请复审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认定工作办公室出具。请当地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全套材料、初审意见表和复审汇总表一式各2份连同复审汇总表电子版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受理时间
7月28日受理杭州市复审推荐材料;
7月29日受理杭州市之外其他地区复审推荐材料。
对没有报送复审申请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复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