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潘丽虹,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15号。
被告一: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榆树林1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海房管裁字(2010)第87号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潘丽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15号房屋,属于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四道口住宅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拆迁范围。2010年7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作出“海房管裁字(2010)第87号”裁决,裁决要求原告将自己的房屋交给第三人拆除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拆迁人为原告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7号楼17层2003号产权不明,不属于被拆迁人所有。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拆迁人提供的调换房屋产权应属于拆迁人所有,但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7号楼17层2003号产权并不属于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同时《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原告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9.06平米,按照规定应安置一套一居室,而产权的房屋调换不是一居室,仅仅是只带有卧室和厕所的公寓。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未尽审查产权调换房屋情况的相关义务就作出相应裁决。现起诉至法院,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潘丽虹,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15号。
被告一: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榆树林1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海房管裁字(2010)第87号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潘丽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15号房屋,属于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四道口住宅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拆迁范围。2010年7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作出“海房管裁字(2010)第87号”裁决,裁决要求原告将自己的房屋交给第三人拆除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拆迁人为原告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7号楼17层2003号产权不明,不属于被拆迁人所有。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拆迁人提供的调换房屋产权应属于拆迁人所有,但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7号楼17层2003号产权并不属于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同时《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原告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9.06平米,按照规定应安置一套一居室,而产权的房屋调换不是一居室,仅仅是只带有卧室和厕所的公寓。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未尽审查产权调换房屋情况的相关义务就作出相应裁决。现起诉至法院,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