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9‟27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

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解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省地方税务局正在据此修订征管软件相应模块。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5日封发 校对:征收管理处 吕春雷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551-510064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

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校对:征管科技司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年4月27日封发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说明:

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对应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或330“外资企业”。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4.“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上市)”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股份比例,对应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双方股份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5.“集团”随核心企业判断注册登记类型。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9‟27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

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解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省地方税务局正在据此修订征管软件相应模块。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5日封发 校对:征收管理处 吕春雷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551-510064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

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校对:征管科技司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年4月27日封发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说明:

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对应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或330“外资企业”。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4.“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上市)”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股份比例,对应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双方股份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5.“集团”随核心企业判断注册登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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