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没有残疾人的份额怎么认定? 案例:徐伯曾经历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留下一个残疾儿子,第二次婚姻生育一双儿女。残疾儿子一直与其母亲马某一起生活,徐伯也曾给过他们一笔不菲的费用,但近20年来也早已花光。半年前,徐伯突发脑溢血去世。徐伯在去世前二年,就为后妻尚女土及一双儿女留下遗嘱:在自己死后,所有财产全部归尚女土及儿女所有。在尚女士与子女继承遗产3年后,前妻马某才知道徐伯已经去世。她马上去找尚女土,索要残疾儿子(自己与徐伯所生的)应继承的份额。尚女士拿出徐老先生的遗嘱,并告诉她说,法律有规定: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尚女士的说法对吗? 法律解答:尚女士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可见,尽管立遗嘱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但却无权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且,这一规定属于法律上的强行性规定。那么,在此案中,马某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与对方说明,如不被接受,可以以残疾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求得法律的保护。 遗嘱有解除协议的效力吗? 案例:肖女士57岁那年,经人介绍,与大她11岁的杨伯相识同居并签订协议书,载明:肖女士负责照顾杨某的衣食住行、起居生活,如男方先逝,女方有权在此房中居住生活,直至去世。如男方儿女们需要此房,继承者须付给肖女士3万元以作补偿。9年来,肖女士一直认真履行协议,尽心尽力照顾杨伯。两个月前,杨伯病危住院,肖女士因与杨伯子女发生矛盾,被他们撵出医院,后又因肖女士生病,未能去医院照顾杨伯,并被自己的女儿接走。杨伯去世后,肖女士向他的儿子要求给付3万元补偿,杨某儿子拿着杨某临死前留下的遗嘱说:“我父亲在遗嘱中写得明白,因你在他病重期间离开他,以前的协议作废,对你的生活不作任何补贴。”他们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肖女士该怎么办? 法律解答:这主要涉及肖女士与杨伯所订立的扶养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杨某的遗嘱是否具有解除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肖女士和杨伯同居并订立扶养协议以来,一直在尽扶养杨伯的义务,可以说肖女土已经履行了协议中主要的、几乎全部的义务,只是在杨伯去世前住院的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因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协议在最后的履行上出现一定的瑕疵,而且责任又不在肖女士。在此种情形下,杨伯单方解除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法律规定,当杨伯去世前所立遗嘱同肖女士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相矛盾时,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根据协议的主要履行情况来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对此,肖女士可以与杨伯的子女协商,如不成,可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履行义务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
遗嘱没有残疾人的份额怎么认定? 案例:徐伯曾经历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留下一个残疾儿子,第二次婚姻生育一双儿女。残疾儿子一直与其母亲马某一起生活,徐伯也曾给过他们一笔不菲的费用,但近20年来也早已花光。半年前,徐伯突发脑溢血去世。徐伯在去世前二年,就为后妻尚女土及一双儿女留下遗嘱:在自己死后,所有财产全部归尚女土及儿女所有。在尚女士与子女继承遗产3年后,前妻马某才知道徐伯已经去世。她马上去找尚女土,索要残疾儿子(自己与徐伯所生的)应继承的份额。尚女士拿出徐老先生的遗嘱,并告诉她说,法律有规定: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尚女士的说法对吗? 法律解答:尚女士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可见,尽管立遗嘱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但却无权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且,这一规定属于法律上的强行性规定。那么,在此案中,马某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与对方说明,如不被接受,可以以残疾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求得法律的保护。 遗嘱有解除协议的效力吗? 案例:肖女士57岁那年,经人介绍,与大她11岁的杨伯相识同居并签订协议书,载明:肖女士负责照顾杨某的衣食住行、起居生活,如男方先逝,女方有权在此房中居住生活,直至去世。如男方儿女们需要此房,继承者须付给肖女士3万元以作补偿。9年来,肖女士一直认真履行协议,尽心尽力照顾杨伯。两个月前,杨伯病危住院,肖女士因与杨伯子女发生矛盾,被他们撵出医院,后又因肖女士生病,未能去医院照顾杨伯,并被自己的女儿接走。杨伯去世后,肖女士向他的儿子要求给付3万元补偿,杨某儿子拿着杨某临死前留下的遗嘱说:“我父亲在遗嘱中写得明白,因你在他病重期间离开他,以前的协议作废,对你的生活不作任何补贴。”他们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肖女士该怎么办? 法律解答:这主要涉及肖女士与杨伯所订立的扶养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杨某的遗嘱是否具有解除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肖女士和杨伯同居并订立扶养协议以来,一直在尽扶养杨伯的义务,可以说肖女土已经履行了协议中主要的、几乎全部的义务,只是在杨伯去世前住院的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因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协议在最后的履行上出现一定的瑕疵,而且责任又不在肖女士。在此种情形下,杨伯单方解除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法律规定,当杨伯去世前所立遗嘱同肖女士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相矛盾时,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根据协议的主要履行情况来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对此,肖女士可以与杨伯的子女协商,如不成,可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履行义务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