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假期及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主办方:加福通HR名师学院

日 地 期: 2015年4月24日 址: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382号三层

师资简介

唐建伟律师

曾任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专职 律师,并联合创立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创始 合伙人,2014年创立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工作近10年,办理各类诉讼案件 超千起,担任过100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10年来多次获得嘉兴市律师论坛、律师实务 理论研讨会二等奖、三等奖、最佳演说奖等, 并获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嘉兴市慈善总会优秀 义工等荣誉称号。

四、如有任何劳动、经济法律问题,请咨询:

Any Questions!!

咨询电话:

唐建伟律师:[1**********],0573-82287060; 王广雷律师:[1**********],0573-82287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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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中各种假期综述 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三、劳动法中假期与薪酬相关问答

四、现场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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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中各种假期综述

劳动法主要涉及的假期包括: 1、法定假--11天; 2、公假; 3、带薪年休假; 4、工伤假; 5、事假; 6、病假; 7、婚假、晚婚假、护理假; 8、产假; 9、丧家、探亲假、路程假;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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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1、法定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2013年12月11日第三 次修订;于2014年1月1日施行)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

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建军纪念

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 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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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提示1: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依法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提示2:安排休息的,视为正常出勤,按照100%发放工资;安排加班的,按照300%支付。

法律: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 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了解: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 题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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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2、公假。如:工会、选举、出庭作证、义务献血、自学考试等;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 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 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 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

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提示:公假视为正常出勤,按1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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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3、年休假(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时间累计) 。

提示: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婚丧假、产假、工伤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已休:原工资收入(视为正常出勤),100%支付

未休:前300%支付。 基数:12个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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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依法不享有年休假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计算法律依据: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 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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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新进、离职员工年休假计算:

1、新进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

2、离职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提示:如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支付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以约定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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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4、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提示1: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提示2: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提示3:证明。工伤假需要医疗机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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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5、事假。

法律: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克扣事假以外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计算方法: a、应发工资=月工资/21.75*出勤日

b、应发工资=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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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6、病假。

(1 )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 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C、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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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D、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 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 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 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 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 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F、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病假工资计发问题。《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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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A、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 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 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 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 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 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 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 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 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提示:1、不低于1310*80%; 2、病休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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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7、婚假、晚婚假、护理假。

提示1、婚假三天,视为正常出勤,正常支付工资(需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提示2、晚婚假,(需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婚假12天,共计15天,工 资福利待遇100%; 提示3:晚育(第一个孩子)需同时满足年龄要求及初婚要求;

提示4:晚育男方7天护理假,工资福利待遇100%;

提示5:再婚的享受3天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提示6:婚假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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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7、产假

a、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 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b、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C、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 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d、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

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 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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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8、产假

f、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 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g、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 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h、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i、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女性失业人员,可以向市、县劳动就 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j、 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 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

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工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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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9、丧家、探亲假、路程假。

工资照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提示:企业可以自主安排,若劳动合同或者内部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的,需要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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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10、 停产停工。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

支付 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工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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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中假期与薪酬相关问答

问题

1、事假是否必须发放薪水? 2、员工全月事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3、病假工资是否可以扣除社会保险费用? 4、病假工资是否可以扣除住房公积金? 5、员工因工伤休假6个月,本年度是否还享有年假? 6、员工受伤,公司将年假安排在员工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内,可否? 7、员工因婚请假10日,本年度是否享有年假? 8、员工利用年假结婚的,是否享有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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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9、员工请年假,公司可否不批准? 10、员工请病假,公司可否按年假批准?

     

11、可领取生育津贴的员工,生育期间工资可否停发? 12、生育津贴中可否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13、员工请假做产前检查,公司可否按其它假期批准?

14、员工可否请其它假期,以做产前检查? 15、晚婚假是否包括公休日、节假日? 16、婚假是否包含公休日、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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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   

17、在何等情形下安排员工加班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18、在何等情形下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19、事假期间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 20、节假日加班是否可以调休? 21、正常工作日延时加班是否可以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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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伟律师

曾任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专职 律师,并联合创立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创始 合伙人,2014年创立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工作近10年,办理各类诉讼案件 超千起,担任过100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10年来多次获得嘉兴市律师论坛、律师实务 理论研讨会二等奖、三等奖、最佳演说奖等, 并获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嘉兴市慈善总会优秀 义工等荣誉称号。

四、如有任何劳动、经济法律问题,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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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伟律师:[1**********],0573-82287060; 王广雷律师:[1**********],0573-82287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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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中各种假期综述 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三、劳动法中假期与薪酬相关问答

四、现场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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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中各种假期综述

劳动法主要涉及的假期包括: 1、法定假--11天; 2、公假; 3、带薪年休假; 4、工伤假; 5、事假; 6、病假; 7、婚假、晚婚假、护理假; 8、产假; 9、丧家、探亲假、路程假;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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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1、法定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2013年12月11日第三 次修订;于2014年1月1日施行)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

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建军纪念

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 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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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提示1: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依法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提示2:安排休息的,视为正常出勤,按照100%发放工资;安排加班的,按照300%支付。

法律: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 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了解: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 题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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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2、公假。如:工会、选举、出庭作证、义务献血、自学考试等;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 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 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 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

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提示:公假视为正常出勤,按1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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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休假(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时间累计) 。

提示: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婚丧假、产假、工伤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已休:原工资收入(视为正常出勤),100%支付

未休:前300%支付。 基数:12个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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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享有年休假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计算法律依据: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 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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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离职员工年休假计算:

1、新进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

2、离职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提示:如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支付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以约定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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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提示1: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提示2: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提示3:证明。工伤假需要医疗机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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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假。

法律: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克扣事假以外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计算方法: a、应发工资=月工资/21.75*出勤日

b、应发工资=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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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6、病假。

(1 )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 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C、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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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 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 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 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 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 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F、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病假工资计发问题。《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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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A、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 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 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 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 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 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 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 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 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提示:1、不低于1310*80%; 2、病休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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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7、婚假、晚婚假、护理假。

提示1、婚假三天,视为正常出勤,正常支付工资(需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提示2、晚婚假,(需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婚假12天,共计15天,工 资福利待遇100%; 提示3:晚育(第一个孩子)需同时满足年龄要求及初婚要求;

提示4:晚育男方7天护理假,工资福利待遇100%;

提示5:再婚的享受3天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提示6:婚假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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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7、产假

a、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 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b、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C、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 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d、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

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 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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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8、产假

f、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 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g、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 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h、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i、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女性失业人员,可以向市、县劳动就 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j、 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 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

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工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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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9、丧家、探亲假、路程假。

工资照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提示:企业可以自主安排,若劳动合同或者内部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的,需要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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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10、 停产停工。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

支付 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工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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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中假期与薪酬相关问答

问题

1、事假是否必须发放薪水? 2、员工全月事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3、病假工资是否可以扣除社会保险费用? 4、病假工资是否可以扣除住房公积金? 5、员工因工伤休假6个月,本年度是否还享有年假? 6、员工受伤,公司将年假安排在员工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内,可否? 7、员工因婚请假10日,本年度是否享有年假? 8、员工利用年假结婚的,是否享有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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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9、员工请年假,公司可否不批准? 10、员工请病假,公司可否按年假批准?

     

11、可领取生育津贴的员工,生育期间工资可否停发? 12、生育津贴中可否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13、员工请假做产前检查,公司可否按其它假期批准?

14、员工可否请其它假期,以做产前检查? 15、晚婚假是否包括公休日、节假日? 16、婚假是否包含公休日、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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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   

17、在何等情形下安排员工加班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18、在何等情形下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19、事假期间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 20、节假日加班是否可以调休? 21、正常工作日延时加班是否可以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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