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评审标准

2014年《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试行)

1.本标准编制依据为: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7]81号文件和黔国土资发

[2007]23号、黔国土资发[2007]79号文件。

2.本标准供《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评审专家用于评价《方案》基本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技术指标以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3.本标准仅对《方案》评审中重点的内容予以说明。《方案报告书》的具体内容、格式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附件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执行。

4.本标准适用于由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方案》评审。

5.“总则”

5.1 “编制目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明确提出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计划;目的是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申请采矿权等提供必备报件。

5.2 “目标”。目标的提出,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充分分析复垦区域的破坏情况,明确提出所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复垦率(实施复垦面积/复垦区总面积×100%)和其他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相关量化指标。

5.3 “服务年限”。根据建设项目和生产项目的施工工序或生产工艺流程对破坏土地的影响,结合项目建设期限、生产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剩余年限等因素确定《方案》服务年限。《方案》的服务年限应与复垦工作计划相衔接。

6.“项目概况”

6.1 “项目简介”。按《〈报告书〉格式》要求明确区分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在充分调查、分析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区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报告书〉格式》所要求的各项主要内容,准确区分和说明矿区范围、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实施复垦的范围(建设项目分临时性和永久性)、土地权属关系等。

6.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本节为简述内容: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简要说明所跨县(市、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情况等基本情况;生产项目主要针对所涉及的乡(镇)或村与土地复垦方案有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6.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按《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进行列表统计,分别按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复垦区域范围进行统计,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应采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耕地面积要求统计到三级地类,其他地类面积统计到二级类。

6.4 “生产工艺流程”。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或施工方式,主要针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各个环节、顺序及具体方式等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要能满足已破坏土地现状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

7.“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7.1 “已破坏土地现状”。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分别说明已开工项目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并提供

能全面反映已破坏土地的影像或图片资料。

7.2 “拟破坏土地预测”。对拟破坏土地要结合项目的生产(建设)情况进行预测,预测方法应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工序、生产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各破坏环节等,进行客观、合理的预测,预测结果符合实际和相关技术规范。生产项目要重点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项目地质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测算不同时段或区段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对存在污染可能的生产项目,应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说明污染土地的主要方式,测算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提供能清晰反映拟破坏区域的影像或图片资料。

7.3 已破坏及拟破坏土地范围、地类等应与《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一致,破坏类型及面积应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一致。

7.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7.4.1 对已破坏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要在充分考虑复垦区域气香、土壤、水文、地质、地貌等自然因素的情况下,重点应结合土地破坏的类型、方式、程度等因素对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对污染的土地,根据《农、林、牧生产用地污染控制指标》的要求,并参考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确定复垦后土地利用方向。

7.4.2 根据复垦区实际情况,原则要求提出两个以上复垦方案,对各方案的技术路线、方法分别进行阐述,通过综合类比分析比较,确定复垦最适方案。 在对破坏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对复垦区域的可利用资源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牧则牧的原则,确定复垦后土地利用类型。

对破坏前原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原则要求复垦为耕地,不能恢复为耕地的,须提供充分的说明理由;对拟破坏但尚未破坏的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要求采取表土剥离、保存等工程技术措施,项目工程完成后须恢复为耕地;对破坏前原土地利用现状为非耕地的,但复垦区域周围3公里内有客土源保障且交通较方便、自然坡度在20度以下、没有污染源的,应恢复为耕地,不能恢复为耕地的,应提供充分的说明理由。

7.5 “复垦标准”。指复垦对象的建设标准,要根据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类型,确定复垦标准。对确定复垦为耕地的,耕地标准及其配套的水利、道路等工程建设标准应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复垦为其他土地利用类型的,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8.“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方案》中应针对已建项目、拟建项目情况,分别提出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对已破坏的土地,要结合造成破坏土地的类型,提出复垦措施;对拟破坏的土地,要结合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类型,提出预防土地破坏的对策和措施。

9.“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工程设计应按照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和标准,合理布置各项工程内容,确定土地平整、灌溉排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他工程的设计方案,并测算其工程量。设计方案按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所要求的深度编制。

10.“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根据工程设计及工程量,采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相关定额标准进行编制。在编制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时,按现行价格估(概)算。人工费单价、材料费单价应采用相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

《方案》报告书中需要明确:“复垦工程投资规模按《方案》实施时的实际价格

水平调整确定”。

11.“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严格按照“边破坏,边复垦”的原则,确定各个时段、区段的复垦目标、任务、计划及资金安排等,确保复垦工作与项目生产、建设同步进行。

为明确各阶段复垦工作任务,便于县级国土资源局监督检查,应严格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对生产年限超过5年的生产项目,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复垦工作阶段”“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区段说明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安排等。”

12.“保障措施”

12.1 简述生产建设单位为落实和完成《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任务所应采取的组织管理、技术、资金等保障措施。

12.2 对《方案》中可能存在的土地破坏现象而又难以准确预测破坏面积的,应在技术、资金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13. “成果要求”

13.1 《方案》成果应做到文、图、表一致。重点是已破坏和拟破坏土地类型、范围、面积及实施复垦后的土地类型、范围、面积要保持关联性。

13.2 图件要严格按照制图规范的要求进行制作,图幅整饰及图上要素应完整、规范;复垦规划图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制作;图件比例尺应按照《〈报告书〉格式》要求执行,比例不小于1/10000。

13.3 《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生产建设项目动工或对项目区土地造成破坏前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件应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供。若局部需复印、放大的,需标注图幅名称、图幅号、比例尺、变更时间、坐标等基本要素;已动工和已对土地利用现状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供《已破坏土地现状及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

13.4 《已破坏土地现状及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应清晰反映并能区分已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破坏土地状况。编制单位也可将《已破坏土地现状及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分解为《已破坏土地现状图》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 《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已破坏土地现状图》均应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

13.5,《方案》应征求复垦区域所涉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的意见。

13.6 《方案》附件资料中还应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对《方案》所涉及的矿区范围或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其面积、复垦范围、土地权属、已破坏土地面积及其地类、破坏程度等基本情况准确性、真实性的初审意见,并审核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向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见附件1)。

14.《方案》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以专家评分为评判依据,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

具体评判标准按《评分表》执行。《方案》专家评定分值在90分以上的,《方案》通过评审;专家评定分值在70~90分之间的,《方案》为原则通过评审,但需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专家评定分值低于70分的,《方案》不通过,退回重新编制。

《方案》经专家打分评审后,超过半数以上专家同意通过的,《方案》通过评审;半数以上专家不同意通过的,《方案》不通过,退回重新编制;经专家议决,《方案》基本可行,但需按专家意见作修改、完善的,《方案》评判为原则通过。 当

参会专家人数为偶数,不能判定评审结论时,以专家组组长的意见为结论。

15.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试行)

1.本标准编制依据为: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7]81号文件和黔国土资发

[2007]23号、黔国土资发[2007]79号文件。

2.本标准供《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评审专家用于评价《方案》基本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技术指标以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3.本标准仅对《方案》评审中重点的内容予以说明。《方案报告书》的具体内容、格式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附件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执行。

4.本标准适用于由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方案》评审。

5.“总则”

5.1 “编制目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明确提出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计划;目的是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申请采矿权等提供必备报件。

5.2 “目标”。目标的提出,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充分分析复垦区域的破坏情况,明确提出所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复垦率(实施复垦面积/复垦区总面积×100%)和其他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相关量化指标。

5.3 “服务年限”。根据建设项目和生产项目的施工工序或生产工艺流程对破坏土地的影响,结合项目建设期限、生产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剩余年限等因素确定《方案》服务年限。《方案》的服务年限应与复垦工作计划相衔接。

6.“项目概况”

6.1 “项目简介”。按《〈报告书〉格式》要求明确区分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在充分调查、分析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区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报告书〉格式》所要求的各项主要内容,准确区分和说明矿区范围、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实施复垦的范围(建设项目分临时性和永久性)、土地权属关系等。

6.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本节为简述内容: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简要说明所跨县(市、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情况等基本情况;生产项目主要针对所涉及的乡(镇)或村与土地复垦方案有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6.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按《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进行列表统计,分别按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复垦区域范围进行统计,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应采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耕地面积要求统计到三级地类,其他地类面积统计到二级类。

6.4 “生产工艺流程”。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或施工方式,主要针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各个环节、顺序及具体方式等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要能满足已破坏土地现状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

7.“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7.1 “已破坏土地现状”。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分别说明已开工项目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并提供

能全面反映已破坏土地的影像或图片资料。

7.2 “拟破坏土地预测”。对拟破坏土地要结合项目的生产(建设)情况进行预测,预测方法应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工序、生产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各破坏环节等,进行客观、合理的预测,预测结果符合实际和相关技术规范。生产项目要重点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项目地质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测算不同时段或区段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对存在污染可能的生产项目,应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说明污染土地的主要方式,测算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提供能清晰反映拟破坏区域的影像或图片资料。

7.3 已破坏及拟破坏土地范围、地类等应与《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一致,破坏类型及面积应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一致。

7.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7.4.1 对已破坏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要在充分考虑复垦区域气香、土壤、水文、地质、地貌等自然因素的情况下,重点应结合土地破坏的类型、方式、程度等因素对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对污染的土地,根据《农、林、牧生产用地污染控制指标》的要求,并参考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确定复垦后土地利用方向。

7.4.2 根据复垦区实际情况,原则要求提出两个以上复垦方案,对各方案的技术路线、方法分别进行阐述,通过综合类比分析比较,确定复垦最适方案。 在对破坏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对复垦区域的可利用资源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牧则牧的原则,确定复垦后土地利用类型。

对破坏前原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原则要求复垦为耕地,不能恢复为耕地的,须提供充分的说明理由;对拟破坏但尚未破坏的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要求采取表土剥离、保存等工程技术措施,项目工程完成后须恢复为耕地;对破坏前原土地利用现状为非耕地的,但复垦区域周围3公里内有客土源保障且交通较方便、自然坡度在20度以下、没有污染源的,应恢复为耕地,不能恢复为耕地的,应提供充分的说明理由。

7.5 “复垦标准”。指复垦对象的建设标准,要根据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类型,确定复垦标准。对确定复垦为耕地的,耕地标准及其配套的水利、道路等工程建设标准应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复垦为其他土地利用类型的,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8.“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方案》中应针对已建项目、拟建项目情况,分别提出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对已破坏的土地,要结合造成破坏土地的类型,提出复垦措施;对拟破坏的土地,要结合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类型,提出预防土地破坏的对策和措施。

9.“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工程设计应按照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和标准,合理布置各项工程内容,确定土地平整、灌溉排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他工程的设计方案,并测算其工程量。设计方案按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所要求的深度编制。

10.“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根据工程设计及工程量,采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相关定额标准进行编制。在编制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时,按现行价格估(概)算。人工费单价、材料费单价应采用相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

《方案》报告书中需要明确:“复垦工程投资规模按《方案》实施时的实际价格

水平调整确定”。

11.“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严格按照“边破坏,边复垦”的原则,确定各个时段、区段的复垦目标、任务、计划及资金安排等,确保复垦工作与项目生产、建设同步进行。

为明确各阶段复垦工作任务,便于县级国土资源局监督检查,应严格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对生产年限超过5年的生产项目,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复垦工作阶段”“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区段说明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安排等。”

12.“保障措施”

12.1 简述生产建设单位为落实和完成《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任务所应采取的组织管理、技术、资金等保障措施。

12.2 对《方案》中可能存在的土地破坏现象而又难以准确预测破坏面积的,应在技术、资金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13. “成果要求”

13.1 《方案》成果应做到文、图、表一致。重点是已破坏和拟破坏土地类型、范围、面积及实施复垦后的土地类型、范围、面积要保持关联性。

13.2 图件要严格按照制图规范的要求进行制作,图幅整饰及图上要素应完整、规范;复垦规划图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制作;图件比例尺应按照《〈报告书〉格式》要求执行,比例不小于1/10000。

13.3 《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生产建设项目动工或对项目区土地造成破坏前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件应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供。若局部需复印、放大的,需标注图幅名称、图幅号、比例尺、变更时间、坐标等基本要素;已动工和已对土地利用现状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供《已破坏土地现状及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

13.4 《已破坏土地现状及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应清晰反映并能区分已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破坏土地状况。编制单位也可将《已破坏土地现状及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分解为《已破坏土地现状图》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 《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已破坏土地现状图》均应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

13.5,《方案》应征求复垦区域所涉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的意见。

13.6 《方案》附件资料中还应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对《方案》所涉及的矿区范围或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其面积、复垦范围、土地权属、已破坏土地面积及其地类、破坏程度等基本情况准确性、真实性的初审意见,并审核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向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见附件1)。

14.《方案》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以专家评分为评判依据,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

具体评判标准按《评分表》执行。《方案》专家评定分值在90分以上的,《方案》通过评审;专家评定分值在70~90分之间的,《方案》为原则通过评审,但需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专家评定分值低于70分的,《方案》不通过,退回重新编制。

《方案》经专家打分评审后,超过半数以上专家同意通过的,《方案》通过评审;半数以上专家不同意通过的,《方案》不通过,退回重新编制;经专家议决,《方案》基本可行,但需按专家意见作修改、完善的,《方案》评判为原则通过。 当

参会专家人数为偶数,不能判定评审结论时,以专家组组长的意见为结论。

15.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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