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印文鉴定意见书
公大司法(文)鉴字[2016]第(0301)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2、送检人:王**、张** 3、受理日期:2016年4月1日 4、案情摘要:
2016年4月12日,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的法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北京兴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本公司印章和相关材料,将本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非法转让到兴盛华公司名下。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北京兴盛华科技有限公司声称,其使用该注册商标是经过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授权的,不存在违法行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在商标管理部门调取了关于转让商标的声明1张,此外还调取了由国省市区县银解公司人行提交的印文样本材料3张,一并送至你鉴定机构,要求进行印文鉴定。
5、检材和样本: 检材情况:
标称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上有“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可疑印文的《关于转让商标的声明》1张(原件),标识为“JC”(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检材。
样本情况:
(1)„„以下简称样本1。 (2)„„以下简称样本2。
(3)标称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上有“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文的盖印材料1张(原件),标识为“YB-3”(见附件),以下简称样本3。
6、鉴定要求:
检材(JC)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可疑印文与样本(YB-1/2/3)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7、检验开始日期:2016年4月14日
8、检验地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检验
1、经ZEISS Stemi DV-4立体显微镜和VSC-5000文检仪检验,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为盖印形成。
2、样本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文经检验是由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3、将检材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章印文与样本上的“„„”印章印文进行重合、画线、拼接、测量比对及印文字迹特征比对检验,发现它们的印迹是能够相互重合,画线、拼接、测量比对结果是相近,文字细节特征是相符合,这种符合是本质符合,质量较高,反映了同一枚印章盖印的特点。
三、论证
检材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章印文与样本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章印文符合点数量多、质量高,属本质符合。经综合评断,特征总和反映了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四、鉴定意见
检材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章印文与样本上“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鉴 定 人:张青迁
《鉴定人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6
朱志鹏
《鉴定人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3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附件一,检材复制件1页 附件二,样本1复制件1页 附件三,样本2复制件1页 附件四,样本3复制件1页 附件五,印章印文检验比对表3页 注:
1.本鉴定仅对送检材料负责。
2.本鉴定文书一式三份,两份正本交委托单位收执,一份副本由本机构存档。
附件一,检材复制件
附件二,样本1复制件
附件三,样本2复制件
附件四,样本3复制件
附件五,印章印文检验比对表
附件五,印章印文检验比对表
印章印文鉴定意见书
公大司法(文)鉴字[2016]第(0301)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2、送检人:王**、张** 3、受理日期:2016年4月1日 4、案情摘要:
2016年4月12日,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的法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北京兴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本公司印章和相关材料,将本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非法转让到兴盛华公司名下。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北京兴盛华科技有限公司声称,其使用该注册商标是经过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授权的,不存在违法行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在商标管理部门调取了关于转让商标的声明1张,此外还调取了由国省市区县银解公司人行提交的印文样本材料3张,一并送至你鉴定机构,要求进行印文鉴定。
5、检材和样本: 检材情况:
标称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上有“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可疑印文的《关于转让商标的声明》1张(原件),标识为“JC”(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检材。
样本情况:
(1)„„以下简称样本1。 (2)„„以下简称样本2。
(3)标称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上有“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文的盖印材料1张(原件),标识为“YB-3”(见附件),以下简称样本3。
6、鉴定要求:
检材(JC)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可疑印文与样本(YB-1/2/3)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7、检验开始日期:2016年4月14日
8、检验地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检验
1、经ZEISS Stemi DV-4立体显微镜和VSC-5000文检仪检验,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为盖印形成。
2、样本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文经检验是由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3、将检材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章印文与样本上的“„„”印章印文进行重合、画线、拼接、测量比对及印文字迹特征比对检验,发现它们的印迹是能够相互重合,画线、拼接、测量比对结果是相近,文字细节特征是相符合,这种符合是本质符合,质量较高,反映了同一枚印章盖印的特点。
三、论证
检材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章印文与样本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章印文符合点数量多、质量高,属本质符合。经综合评断,特征总和反映了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四、鉴定意见
检材上的“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章印文与样本上“国省市县区银解公司人行专用财务合同章[1**********]234”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鉴 定 人:张青迁
《鉴定人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6
朱志鹏
《鉴定人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3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附件一,检材复制件1页 附件二,样本1复制件1页 附件三,样本2复制件1页 附件四,样本3复制件1页 附件五,印章印文检验比对表3页 注:
1.本鉴定仅对送检材料负责。
2.本鉴定文书一式三份,两份正本交委托单位收执,一份副本由本机构存档。
附件一,检材复制件
附件二,样本1复制件
附件三,样本2复制件
附件四,样本3复制件
附件五,印章印文检验比对表
附件五,印章印文检验比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