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条件及其运行规则

作者:胡炳麟

理论学习月刊 1996年05期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过渡性的市场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直接经济条件。

  党的十四大确认,中国经济体制必须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这是我们党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又一重大贡献。

  要直接证明当代社会主义为什么只能实行市场经济,而不能实行计划经济?直接原因是当代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的历史特征,终极原因才是当代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发展状况与水平。只有同时抓住这两个角度才能真正证明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必然性。否则,讲不清。

  当代社会主义公有制之所以必须采取市场经济体制,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考察,其历史根源或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当代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客观地存在着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其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则是全民资产的所有权也可以被一分为二,就是说一方面全民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拥有,另一方面法人所有权归部份劳动者共同拥有,并且由此形成独立的经营权。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结合组成数量众多的具有自主经营功能的生产单位即企业和事业组织。只要认真观察我国改革前后的历史事实,不难发现当代的全民所有制客观上存在着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三者分离的历史性要求。改革前人们不承认三权分离的客观要求,而推行三权合一的国有国营的企业制度,资源配置方式推行计划体制,其结果自然不如人意。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首先认识到国有企业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制度,其结果,企业有不同程度的活力,经济发展了。但是,效果仍然不理想,于是人们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思,提出国有资产可以有资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区分。这实际上就是承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可以再一分为二,具体地说同一个国有资产可以分属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不同主体或主人。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国家;国有资产法人财产权属一部份劳动者组成的生产单位即企业。这就是说,从资产所有权考察,只有一个主人,同一个主人拥有的产品当然不作为商品存在。然而,从法人财产权考察,则有多个主人,不同主人的劳动不能直接作为社会劳动存在,只能作为私人劳动存在,而作为私人劳动的产品要互相转让,只有一条途径,这就是各自进入市场按照等价交换的要求相互转让。通过市场进行等价交换的产品称为商品。由此可见当代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直接原因是当代全民所有制客观存在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又由于当代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必须与当代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所以,当代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必须采取市场经济体制。至于集体所有的产权关系如同上述。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的终极经济条件。

  那末,当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什么会形成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呢?终极原因在于当代社会主义的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相对低下,具体地说,当代的社会主义生产力还不能够如同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把“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19 页)恩格斯的话包含双重的历史性规定:其一,生产力发展的质的规定,什么是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生产资料?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以机器为典型形态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当然,这里的机器是广义的,可包容现代的电气化、自控化等。其二,生产力发展的量的规定,这就是社会化的生产资料能否被大量生产出来。

  考察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尤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必须始终以生产力发展的质和量的双重规定,作为最根本的历史性依据。具体地讲,(1) 社会化生产资料是否形成以及是否已经垄断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这是确定一个国家能否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性根据。如我国民主革命胜利后,全国已有10%的现代工业,并且已经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而且作为大资本的部分,与国际垄断资本相联系,正是这一点,决定着中国能够在经过一段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之后,转入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变革。(2)不同的国家, 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将客观地处于何等发展阶段、会出现什么样的历史特征,社会化的生产资料能否被大量生产,能够现实地生产多少,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因为依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义规定,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每一个劳动者个人,能够和其他的劳动者个人一起,既共同占有又共同使用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在实现共同占有的基础上,能否共同使用是一个要害问题,这就是说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会出现什么样的历史特征,将具体地由能否共同使用来确定:(甲)能实现共同使用的,将形成“三权合一”的公有制;(乙)不能实现共同使用的,将形成“三权分离”的公有制;(丙)在这两个极端形态之间,将伴随公共的社会化生产资料的量的增长速度及实际增长量,形成从“三权分离”趋向“三权合一”的无数阶梯。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征,也必须遵守上述的历史要求。如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的初期,虽然有了垄断国民经济命脉的现代工业,但只有10%,而90%是古老的生产工具,这就决定我国在一个很长时期内,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具有“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

  然而,在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的三十多年中,教条式地追求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模式,在公有制的社会地位方面追求“一大二公”,在公有制的产权结构方面推行“国有国营”即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经营权的“三权合一”,与此相对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的关系上,若明若暗,时而承认,时而否认,对市场经济的范畴则采取绝对排斥的态度。这些事实表明,我国在很长一个时期,根本忽视社会化生产资料的量的规定,对于公有制发展状况的直接约束作用,其结果不仅使公有制不能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社会力量,而且其自身也处于重重的困难之中,经济效益低下是它的集中表现。

  由此可见,每一个劳动者个人,能否和其他的劳动者个人一起共同使用社会化的生产资料,是确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关系,应当“三权合一”,还是应当“三权分离”的历史分水岭。而“共同使用”与否,又是由社会化生产资料的数量来决定,这个数量的界限,就是社会化生产资料的量,能够完全吸收全社会的劳动力的量。当社会主义公有制,满足了这个数学等式,公有制就处于三权合一的状况;反之,公有制就处于三权分离状态。这是客观规律,谁也违背不得。

  现在进一步考察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状况。1987年属于全民的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是7678亿元,以当年全民工业企业的每个职工平均占有的固定资产原值为1.9万元测算, 属于全民的固定资产只能满足2132.8万名的劳动者共同使用,而当年全国城乡劳动力总数为65607 万人,以劳动力资源利用率80%计算、应利用的劳动力总数为52485.6 万人。这样的生产力状况,告诉我们:第一,全民资产必须属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第二,全民资产只能委托部分劳动者共同使用。这两种情况,就是现在大家已经公认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然而,问题还不限于此,全体劳动者要求以何种产权关系,委托部分劳动者使用全民的资产呢?能否以两权分离为满足?十多年企业改革的实践,已经做出明确的回答:如果企业只有经营权、而不给法人财产权,那末,企业就不能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性要求。于是,历史要求对全民资产再做出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区分。现在的问题是法人财产权是什么?有人认为只是经营权的扩大,不承认法人财产权也是一种所有权,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企业问题中具体讨论。这里先讲结论,我们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所有权,不是经营权的扩大。

  考察至此,可以做一个简要的小结:(1 )由于当代中国在民主革命胜利后已经存在垄断国民经济命脉的社会化生产资料,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2 )由于当代中国现实的生产力还不能大量生产出满足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的社会化生产资料,所以,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指全民公有制)只能实行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3 )由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处于三权分离的历史阶段,所以,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还没有条件实行马克思所科学预期的计划经济。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

  现在问:这种建立在“三权分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具有什么样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综合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而是一种过渡性的市场经济。其具体表现是,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较(一)二者的运行形式基本相同;(二)二者的内容构成有本质区别。详细地讲: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共同的运行规律,即价值对整个商品生产过程的调节规律,而这规律的具体调节形式依次表现为①由价格调节整个商品生产过程;②又由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的按比便分配调节价格。所以,二者的运行形式,基本相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社会主义“三权分离”的公有制为基础,这就是由于生产力量的制约,公有制客观地表现为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三权”相对的分离。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由于终极所有权的不统一,即私有制的不统一引起的。相反,当代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终极所有权(指全民的)是统一的,只有一个主人,所以,具有非商品的特征,但是,由于法人所有权分属不同企业独立拥有,是不统一的,所以,具有商品的特征,以上二者结合,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非典型性质,即成为一种具过渡性质的市场经济,简称过渡性市场经济。这一点,不是纯理论的问题,而实实在在地表现在企业、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上,只要与资本主义实践一一比较,能给出可操作的规定。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较,具有运行形式基本相同,而各环节的内容具有本质区别的特征。这一点对于如何鉴西方经济理论,如何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具有具体的约束作用。

  二、过渡性市场经济的组织和管理原则

  以下我们从九个方面具体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过渡性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组织管理上的异同点。

  (一)企业自主经营的产权条件问题。

  企业能否真正实现自主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真正建立的基础和中心环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历史实践表明,企业只有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才能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才能成为独立的生产者或主人。问题是在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企业能否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如上所述,当代的全民所有制,客观存在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而且首先是所有权的一分为二。现在的问题,人们一方面提出资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区分;另一方面不承认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所有权,而认为只是经营权的扩大,经营权加收益权成为法人财产权。他们的依据归结起来主要有二项:(1)所有权具排他性, 所以“所有权不能二重化”;(2)确定法人所有权,容易使出资者所有权“受到损害”。 实践证明,这两个论据是缺乏说服力的。这里首先有个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定问题,具体内涵可以有不同的规定,但二者的本质可做这样的界定:(甲)所有权与财产的归属相联系;(乙)经营权与财产的使用相联系。不赞成法人财产权作为所有权的同志,尽管具体说法不同,但归根结底,也是在区分“归属”与“使用”上,运用“所有权”与“经营权”这两个概念的。在上述界定的前提下,我们来考察反对者的第一个论据,所有权二重化是否客观存在?我想一个最好的案例是比较一下银行信贷资本和股份公司的股份资本。众所周知,信贷资本是典型的二权分离的资本,撇开银行与存户的关系,仅讨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很明显,企业得到银行的信贷资本,只拥有经营权,而所有权仍在银行手中,其明显特征是企业只能在贷款的期限内使用这笔资本,由此决定:(1 )信贷资本与企业的续存时间不同始终;(2 )每家银行贷给企业的资本量必须独立存在,不与其它银行贷给企业的资本量,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正是这些特征,决定企业对信贷资本,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由此没有所有权,所以,对这类资本的经营是非独立的,也就是说具有临时的性质。现在考察股份资本,与上述特征完全相反,企业获得投资者即股东投入的股份资本,不仅有“使用”权,而且有“归属”权,其明显特征是企业可以无限期的使用这笔资本,除非企业本身破产或宣布清盘,由此决定:(1)股份资本与企业的续存时间同始终;(2)每一个股东投入企业的资本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与其它股东投入的资本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称为企业法人财产。企业的法人财产正是在具有整体独立存在和无限期使用的意义上,与属于每一个股东的股权(或股票)的财产形式相区别。试问:这两种既能独立存在,又具不同存在形式的资本,不能称为二种不同的归属,而只能把其中一种叫“归属”,另一种叫“使用”,在逻辑上,说得通么?再试问:把一目了然的两类不同产权关系的资本即信贷资本和股份资本,都称为“两权分离”,在逻辑上,说得通么?总之,上述考察表明,企业法人财产权,本质上具有独立的财产归属关系,这一点是不能否认的。而且这种归属与出资者所拥有的归属,除了权益区别,二者同具“归属”的特点,这也是不能否认的。既然有二种归属,一种叫终极所有权,另一种叫法人所有权。是既合逻辑,又合历史事实。不同意的同志另起名称当然可以,然而,决不应当把具有独立归属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同只具有“使用”意义的经营权混为一谈。总之,从资产归属的意义上考察,所有权的二重化是历史事实。而且从逻辑上分析,在股份公司中之所以形成出资者与企业之间的所有权二重化,正是由所有权的排他性引起的,换句话说,如果所有权不具排他性,所有权二重化就失去现实意义,为什么?因为在股份公司中,企业要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必须排除原投资者的任意干扰,但又不能完全摆脱原投资者的约束,于是形成二种既相对独立又互为约束的财产归属关系,一个叫终极所有权,另一个叫法人所有权。

  现在讨论所谓侵权问题。当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原因何在?难道是由于我国已经给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引起的吗?显然不是。当前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从现行体制考察,正是企业与国家之间只存在“两权分离”的关系造成的。如上所述,如果两权分离的产权关系,以信贷资本形式存在,从而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都有确定的人格形态,一般不会发生经营者侵吞所有者的财产的情况。然而,在我国,以国家作为所有者,具有虚幻的特征,即实际上没有确定的所有人,于是形成人们常说的企业财产软约束的预算机制,再加上权力商品化的客观趋势存在,国有资产能不流失么?可见,在企业法人所有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约束关系上,如何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一个要害问题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人格化形式,而不是否定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客观存在。

  总之只承认两权分离,不承认三权分离。企业是不可能真正实现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任何资产如果只转让经营权,而不转让所有权,资产的经营权是随时可以被资产所有权的拥有者收回的,借贷资本就是这种产权的典型形式。相反,如果资产所有权被一分为二,虽然只转让其中的一方面所有权即法人所有权,那末不仅这种法人所有权,而且以它为基础的经营权,都不能被原有的资产所有者随时收回的,股份资本就是这种产权的典型形式。由此可见,在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中,必须按照三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不能只停留在两权分离的框子内。否则,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必然是变形的,将来不得不回头按三权分离的要求再改造。

  (二)企业经营的直接目的问题。

  企业改革还有一个重大的问题必须明确,即企业能不能以赢利作为直接的经营目的,为赚钱而生产是不是资本主义企业特有的经营目的。有人仍然坚持应以满足社会需要作为企业的经营目的,这就混淆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是不科学的,因为它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简言之,为赚钱而生产是一切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营目的,这是因为作为独立生产者之间的劳动都是私人劳动,从而要求首先是按照私人利益的原则相互转让商品,这种私人利益的具体表现就是赢利或赚钱。人们之所以害怕讲为赚钱而生产,是由于长期曲解以下三种基本规定:第一,赚钱具有双重的社会性质,钱即商品价值的存在形式即货币,货币能说是资本主义特有范畴吗?所以钱或货币首先是中性的范畴,其次才具特殊性,这就是钱归谁所有。第二,赚钱具有双重的社会作用,首先商品生产者为了多赚钱,就必须密切注意市场需求,生产出品种适销、质量好和价格低的产品,所以,赚钱与社会财富会同向增长,这是为赚钱而生产的第一个作用,而且是主流作用;其次钱即货币由于能够独立存在,所以为了多赚钱有人可以搞欺诈和生产伪劣假冒商品,使赚钱与社会财富的破坏混为一体,这是为赚钱而生产的第二个作用,但这是非主流的作用。第三,从企业和社会综合考察,生产目的不是只有一种规定,而是构成多方面和多层次的目的体系,如企业的经营目的,人们通常讲的企业经营目的是指它的直接经营目地,事实上它还有间接的或最终的目的,即满足社会需要。如上所述,为了赚钱必须生产产品种适销的产品。前者是直接目的,后者是最终和间接目的。商品交换的客观规律会强制生产者把二者结合起来。可见,满足社会需要构成企业目的的一个方面或一个层次,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它只能是企业的间接或最终目的,只有在计划经济中它才是企业的直接目的。再从整个社会考察,满足社会需要,是社会管理者或国家的直接管理目的,这一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存在,然而共性中存在本质区别,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这种“社会需要”的特殊性质是不同的即具有不同的阶级利益。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企业的经营目的与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目的,其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为赚钱而生产上,而在于赚钱归谁所有。正如邓小平同志对一位美国记者所说:“致富不是罪过。但我们讲的致富不是你们讲的致富。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2页)难点在于,这种形式与内容相结合的生产目的规定, 用什么概念表述,人们可以去寻求,但决不能使用计划经济中的概念表述。我们主张用“为利润而生产”,利润是中性概念。

  (三)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的确定条件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最难确定的问题,莫过于如何具体确定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依照马克思的研究,在任何社会中任何人的主人地位都只能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马恩选集》第三卷第5 页)那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如何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呢?马克思的研究成果是:“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资本论》第一卷第95页)这就是说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由每一个劳动者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和其他劳动者个人联合使用公共的生产资料来决定。这里的要害是每一个劳动者个人都有权利使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分离地结合在一起,换一句话说,如果劳动者个人失去对公共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也就同时失去对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义规定。很显然,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只能存在于一切生产资料都属于全体劳动者使用的社会主义的典型形态中。然而,当代的社会主义是非典型形态的,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以,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还不可能为全民共同使用,而是客观上存在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由此历史地产生了一个极端尖锐的问题:每一个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如何由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迄至今日有二种基本主张:其一,坚持劳动者的劳动权与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完全统一,改革前我国实行的包就业政策就是这种理论的实践化,然而,不成功,因为这种理论与实践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存在,形成种种弊端。其二,承认全民资产所有权与劳动者的劳动权相分离,这是目前正在改革的方向。依照这个方向,每一个劳动者个人都现实地形成两种不同的所有者身份:其一,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二,个人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个人这种双重所有者身份的形成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特征。现在问:究竟是那一种所有者身份才能够确定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只能是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而绝不是个人劳动力的所有权。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劳动者个人应当以何种具体的形式现实地体现对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一个最大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而且是一个极具政治风险的课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右和“左”的观点最容易出现。我的观点是,这种具体形式应当同时具备双重特征。一方面公共生产资料的终级所有权只有属于全体劳动者,任何个人不能直接占有,否则就是变公有制为私有制;另一方面每个劳动者个人对公共的生产资料必须现实地拥有某种的支配权。我认为这种具体形式可以找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人主张用劳动者个人所谓“真正实现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作为确定社会主义劳动者个人的主人翁地位的经济依据,这是绝对不应当接受的,依此理论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断言,市场经济发展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却瓦解了。第一,这种观点混淆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与资本主义劳动者的本质区别,依这种观点,所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者都现实地成为社会的主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也明知会有这种悖论,所以,在逻辑上玩了一个小把戏,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由于“失去了对自己的劳动力的支配权”,所以“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变质了。”而社会主义劳动者是“向劳动者集体交换自己的劳动力,并参加民主管理,使其真正实现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这就是说,用“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作为劳动者个人的主人的决定条件,一个区别点在于是“真正实现”,还是“变质”上,这是背离基本逻辑和历史事实的。第一,劳动力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其产权特征与信贷资本相似,劳动力的所有者,始终拥有对劳动力的全部所有权,“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1页)可见, 从劳动力的所有权来说,不存在所谓“变质”和“真正”的区别;第二,劳动力一旦作为商品转让,其使用权属于劳动力的购买者,不再属于劳动力所有者或出售者,所以,劳动者失去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也不存在任何区别;第三,社会主义劳动者集体支配劳动力,这集体中可能包含劳动者自己,然而,在这里第一劳动者个人是作为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才有权支配劳动力,决不是作为劳动力的个人所有者而有权支配劳动力,把两种本质不同的所有者,混为一谈,既不合逻辑,又不合历史事实。总之,以劳动力个人所有权作为判断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历史趋势是要从根本上否定劳动者个人拥有对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三权分离的条件下,使劳动者重新变为实际的无产者。这不是危言耸听,除非有人能证明马克思关于一个人只有劳动力而无劳动物质条件只能是他人的奴隶的判断是不合历史事实的。由此可见,要维护劳动者个人作为生产和社会的主人地位,必须找到劳动者个人对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个人实现形式,但是,现在有人一听到要寻求劳动者个人的所有权实现形式,立即与“私有化”划上等号,这是不合逻辑的思维形式。

  (四)劳动力与商品的关系问题。

  当代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客观存在双重所有者身份,其中对于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决定劳动者个人作为社会生产主人的唯一经济条件。那末,每一个劳动者如何处置个人的劳动力呢?首先,在任何社会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一样,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社会生产过程就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制造新产品的过程;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如何进入生产过程?客观地要求是把二者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所以,劳动力作为商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是客观的存在。但是,长期来人们不敢确认这个客观存在,其原因在于曲解三个基本历史事实:第一,劳动力作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但它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历史现象,前者在前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中已经存在数百年以至上千年;第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真实的商品,因为劳动力所有者除了有人身自由,劳动者丧失一切生产资料,所以,他们必须终身和固定地把劳动力当作唯一商品出卖,以维护自身的生存;第三,在非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不是真实的商品,而是具有“商品形式”或商品化的商品,因为劳动者之所以也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除了有人身自由,他们还拥有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只是数量不足他们的使用,形成一定量的过剩劳动力,要求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但这种出卖不是劳动者终身和固定及唯一的,而是例外和暂时及补救的,一旦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量满足他们使用,他就不会再出卖劳动力。由此可见,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客观地出现过两类不同存在形式的劳动力买卖关系,如何在逻辑上确切地区分二者,我借用马克思关于商品和商品化的理论。这个理论是马克思在研究价格形态与价值、客观存在量与质的背离时发现的。其基本内容是:(一)在商品交换中会客观存在二类不同性质的商品:其一,劳动的产品转化为商品,是真实的商品;其二,一些本身不是商品的东西,但能够被其所有出卖,而具有“商品形式”的商品。(二)与上述两类不同性质的商品形态相对应,客观存在三种不同性质的价格形式:(1)真实的价格,(2)虚拟的价格,(3 )派生的价格。(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0—121页)根据这个理论,我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作为商品买卖的劳动力称为“劳动力商品”,把非资本主义条件下作为商品买卖的劳动力称为“商品化劳动力”。实践证明,这种区分有重大现实针对性,它表现二者在买卖过程中形式基本相同,但有内容上的本质区别,即有一个劳动者主人地位的实现问题始终存在。然而,现在有些人要么不承认劳动力可以作为商品,要么把劳动力都当作真实的商品。这两种观点在实践中都将危及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运行。依照历史的事实,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把劳动力作为商品也是一种商品化的商品,因为劳动者拥有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依据这种客观事实,在研究社会主义的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运行时,必须同时注意二方面客观规律:其一,劳动力作为资源配置的规律,这一点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其二,劳动者作为主人地位在劳动力作为商品交换与使用的全过程中的现实规律,忽视这一点,社会主义劳动者主人地位有可能名存实亡,其后果会危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

  (五)政治权力商品化及其根源问题。

  如果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中关于商品和商品化的客观存在,那末,对政治权力的商品化也可以比较正确地认识和处理。首先,政治权力商品化不能简单地归因于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它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客观趋势。所以,处理权力商品化问题还必须从经济方面采取措施。如果认识片面,措施也片面,结果是该克服的现象相反地会愈演愈烈,综观市场经济历史,大致有三类商品化现象,对此应区别不同的社会作用,实行不同的经济措施:第一类,自然物质的商品化,如处女地、原始森林和地下矿藏等,其本身是社会生产的资源,应当与真实商品同等看待;第二类,本身是劳动产品,但具有特殊社会意识功能,如文艺作品等,既不能让其完全商品化,又应允许实现商品的要求,所以不能与真实商品完全的同等看待,即要求以社会效益为首位目的,兼顾经济效益;第三类本身是人的劳动支出,但具有特殊社会政治功能,如行政权力等,虽然存在商品化的客观社会条件,然而,绝不能让它们成为现实,要实行完全非市场的经济措施防范与严禁。市场经济的历史还表明,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再生产的协调、稳定、快速发展,对一些本身是真实的商品也需要采取不完全市场或非市场的经济措施,如农业在世界不少国家,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调节。总之,商品化是一个经济范畴,不是政治范畴,把它作为错误的政治思想概念批判,将导致经济政策失误。还应当澄清一个误解:长期来,人们误认为马克思不承认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也形成价值,从而没有价格,于是提出“发展”劳动价值理论,主张第三产业的劳动也形成价值。这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价格形态。首先,只有物质部门的劳动才形成价值,这是绝对正确的。马克思之所以如此确定,不是从哪个部门能吸收多少劳动力为依据,而是从哪种劳动能否形成具有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为依据,因为这才是真正的社会财富。其次,非物质部门的劳动不形成价值,但不等于它们不会形成价格,只是这价格不是真实的价格,而是派生的价格。这种确定对正确制定货币供应量具有重大意义。再次,非物质部门的劳动不形成价格,不等于可有可无,而是非有不可,但是其必要量,即能有多大的比例,取决于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抽象讲第三产业的比例,是不客观的。我国目前通货膨胀,这是一个重要原因,但许多研究者忽视了这一点,即第三产业在我国整体不足,但第三产业中“卡拉OK”之类超比例了,所以有农业打“白条”,汇款呈“绿条”等怪事。总之,依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非物质部门劳动不形成价值,但可以形成价格。曲解这个原理,对宏观调控,非常不利。西方经济学的价格研究,实质上没有超出此约束。

  (六)市场交换中货币的作用问题。

  市场经济的本义,就是让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市场如何发挥这种功能,有一种客观规律应当搞清楚,即在市场的交换中,商品和货币二者,谁是现实的主宰者?实践表明是货币。商品跟货币走,是市场实现资源配置的客观规律。然而,有些同志长期来用货币的起源与本质来取代货币的现实功能,以为只有商品生产和流通决定货币流通才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因为它也是制定经济管理政策的理论依据。马克思判定:商品流通的“运动的连续性完全落在货币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35 页)又判定:“商品生产以商品流通为前提,而商品流通又以商品表现为货币,以货币流通为前提。”因为无论从个别企业,还是整个社会再生产考察,货币资本是“第一推动力和持续的动力。”(同上书,第24卷第393 页)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实践及其理论研究,也证实这一点,如当代最主要的凯恩斯学派经济学家之一,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蒙哥拉蒂尼,鉴于西方经济研究的各个学派尽管意见分岐,但一致赞同货币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这一点,他说:“我们大家全都是货币主义者。”(欧阳明《简明宏观经济学》第115页)

  (七)宏观调控中价格与金融的作用问题。

  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这个调控要综合运用计划、价格、财政、金融等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问题是它们的综合作用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客观规律?这个规律是:整个商品的生产过程由价格调节,而价格又由资本在不同部门的按比例分配来调节。(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8 页)这个规律实际上是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具体化。是马克思发现的,只是在当代才为西方经济研究所重视。可见,国家要利用经济杠杆实现宏观调控必须遵守这个规律,并依照这个规律的要求确定诸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的有序结构,其序列是: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计划→价格→财政(含税收)→金融。但是,长期来人们把价值规律的作用简单地表述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从而认为价格是调节整个经济最灵敏的手段,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但实际上,价格主要是起供求变动的信号,作为供求调节手段,它只在供求失衡不严重时,作为微调措施才有现实意义,而在整体上调节供求,尤其是供求严重失衡条件下,只有金融才能发挥最终的调节作用。

  (八)劳动者的个人收入的内容问题。

  如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劳动者个人客观上同时存在双重所有者的身份,公共生产资料所有者和个人劳动力所有者,由此必然要求,个人收入分配的内容与方式与本义上的按劳分配,具有质的区别。首先从分配内容看应包含资产效益和劳动力价值二方面的基本内容;其次从分配方式看应包括资产收益形式和工资形式等。由于资产收益与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相联系,劳动者个人只能拥某种形式的支配权,所以,作为劳动者个人的资产收益内容与形式,应不同于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必须另行研究。但是,研究的前提是确认其客观存在。现在有人主张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是绝对不正确的理论,其实质是否定按劳分配的存在,把当代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个人收入与资本主义的劳动者个人收入划上等号。

  (九)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方法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建成并使之健康运行,归根结底取决于人们对其客观规律的认识程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号召我们实行三方面的结合:中国国情、世界各国经验、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这是十分正确的。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这“前无古人”指什么?主要指社会主义公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这是前人没有干过的,只能主要依靠我们的实践去解决。然而,也决不是说没有任何前人的理论可作为认识的依据。如何认识当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征,前人没有具体分析和结论。然而,如果认真地研究一下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的一般规律,可以十分明确地既合逻辑又合历史地推论出当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征。依马克思的分析,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之后,真正的任务不是解决资本整体上的私有权,因为在股份资本形成时,资本的私有权已被“消极扬弃”了,即私有权只存在于货币资本形态,而职能资本形态已经社会化,成为社会资本。可见,社会主义者的任务只在于进一步解决货币资本私有权。如果社会主义产生于经济较落后国家,那末,作为经济主体的资本主义股份资本在转为全民资产之后,虽然货币资本形态也社会化了,然而,全民资产整体上依然还必须存在货币资本社会所有、职能资本法人所有和法人经营的三权分离的格局。这决不教条,这是客观规律的作用。有人可以一时不承认它,然而决不能永远不承认,否则,必受规律惩罚。近年西方经济理论有一个有名原理,叫卢卡斯判据表述的就是这种社会现实,其要点,任何政策都是只能暂时瞒过所有的人或永远瞒过个别人,而决不能永远瞒过所有的人。由些看来,遵守客观规律是任何人也不能例外的。由此可见,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主要靠我们实践,但必须认真研究前人科学研究成果。至于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前人已实践二百多年,有丰富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更应重视,以缩短我们认识规律的时间,其中尤其必须重视马克思的《资本论》,这是一部对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给予整体性、全面性和系统性进行科学研究的巨著。改革以来,我们犯了一些失误,有许多是不应当出现的,因为马克思早就讲清楚了。然而,有些人无视前人的成果,但至头来还是承认了,如土地和劳动力能不能成为商品,本来在承认必须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时,就应承认,然而当时不承认它们应作为商品,走了弯路。现在承认二者可作为商品,又分不清它们与真实商品的本质区别,以为二者也是真实商品这又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二者只是商品化的商品,不是真实的商品。马克思关于商品和商品化的理论是一个极有用的科学总结。毫无疑议,我们学习前人的经验与理论,出发点是中国国情,首先是作为这个国情的理论总结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一切以此作为根本依据。

作者介绍:胡炳麟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作者:胡炳麟

理论学习月刊 1996年05期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过渡性的市场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直接经济条件。

  党的十四大确认,中国经济体制必须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这是我们党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又一重大贡献。

  要直接证明当代社会主义为什么只能实行市场经济,而不能实行计划经济?直接原因是当代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的历史特征,终极原因才是当代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发展状况与水平。只有同时抓住这两个角度才能真正证明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必然性。否则,讲不清。

  当代社会主义公有制之所以必须采取市场经济体制,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考察,其历史根源或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当代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客观地存在着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其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则是全民资产的所有权也可以被一分为二,就是说一方面全民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拥有,另一方面法人所有权归部份劳动者共同拥有,并且由此形成独立的经营权。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结合组成数量众多的具有自主经营功能的生产单位即企业和事业组织。只要认真观察我国改革前后的历史事实,不难发现当代的全民所有制客观上存在着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三者分离的历史性要求。改革前人们不承认三权分离的客观要求,而推行三权合一的国有国营的企业制度,资源配置方式推行计划体制,其结果自然不如人意。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首先认识到国有企业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制度,其结果,企业有不同程度的活力,经济发展了。但是,效果仍然不理想,于是人们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思,提出国有资产可以有资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区分。这实际上就是承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可以再一分为二,具体地说同一个国有资产可以分属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不同主体或主人。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国家;国有资产法人财产权属一部份劳动者组成的生产单位即企业。这就是说,从资产所有权考察,只有一个主人,同一个主人拥有的产品当然不作为商品存在。然而,从法人财产权考察,则有多个主人,不同主人的劳动不能直接作为社会劳动存在,只能作为私人劳动存在,而作为私人劳动的产品要互相转让,只有一条途径,这就是各自进入市场按照等价交换的要求相互转让。通过市场进行等价交换的产品称为商品。由此可见当代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直接原因是当代全民所有制客观存在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又由于当代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必须与当代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所以,当代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必须采取市场经济体制。至于集体所有的产权关系如同上述。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的终极经济条件。

  那末,当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什么会形成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呢?终极原因在于当代社会主义的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相对低下,具体地说,当代的社会主义生产力还不能够如同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把“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19 页)恩格斯的话包含双重的历史性规定:其一,生产力发展的质的规定,什么是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生产资料?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以机器为典型形态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当然,这里的机器是广义的,可包容现代的电气化、自控化等。其二,生产力发展的量的规定,这就是社会化的生产资料能否被大量生产出来。

  考察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尤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必须始终以生产力发展的质和量的双重规定,作为最根本的历史性依据。具体地讲,(1) 社会化生产资料是否形成以及是否已经垄断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这是确定一个国家能否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性根据。如我国民主革命胜利后,全国已有10%的现代工业,并且已经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而且作为大资本的部分,与国际垄断资本相联系,正是这一点,决定着中国能够在经过一段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之后,转入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变革。(2)不同的国家, 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将客观地处于何等发展阶段、会出现什么样的历史特征,社会化的生产资料能否被大量生产,能够现实地生产多少,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因为依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义规定,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每一个劳动者个人,能够和其他的劳动者个人一起,既共同占有又共同使用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在实现共同占有的基础上,能否共同使用是一个要害问题,这就是说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会出现什么样的历史特征,将具体地由能否共同使用来确定:(甲)能实现共同使用的,将形成“三权合一”的公有制;(乙)不能实现共同使用的,将形成“三权分离”的公有制;(丙)在这两个极端形态之间,将伴随公共的社会化生产资料的量的增长速度及实际增长量,形成从“三权分离”趋向“三权合一”的无数阶梯。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征,也必须遵守上述的历史要求。如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的初期,虽然有了垄断国民经济命脉的现代工业,但只有10%,而90%是古老的生产工具,这就决定我国在一个很长时期内,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具有“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

  然而,在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的三十多年中,教条式地追求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模式,在公有制的社会地位方面追求“一大二公”,在公有制的产权结构方面推行“国有国营”即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经营权的“三权合一”,与此相对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的关系上,若明若暗,时而承认,时而否认,对市场经济的范畴则采取绝对排斥的态度。这些事实表明,我国在很长一个时期,根本忽视社会化生产资料的量的规定,对于公有制发展状况的直接约束作用,其结果不仅使公有制不能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社会力量,而且其自身也处于重重的困难之中,经济效益低下是它的集中表现。

  由此可见,每一个劳动者个人,能否和其他的劳动者个人一起共同使用社会化的生产资料,是确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关系,应当“三权合一”,还是应当“三权分离”的历史分水岭。而“共同使用”与否,又是由社会化生产资料的数量来决定,这个数量的界限,就是社会化生产资料的量,能够完全吸收全社会的劳动力的量。当社会主义公有制,满足了这个数学等式,公有制就处于三权合一的状况;反之,公有制就处于三权分离状态。这是客观规律,谁也违背不得。

  现在进一步考察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状况。1987年属于全民的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是7678亿元,以当年全民工业企业的每个职工平均占有的固定资产原值为1.9万元测算, 属于全民的固定资产只能满足2132.8万名的劳动者共同使用,而当年全国城乡劳动力总数为65607 万人,以劳动力资源利用率80%计算、应利用的劳动力总数为52485.6 万人。这样的生产力状况,告诉我们:第一,全民资产必须属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第二,全民资产只能委托部分劳动者共同使用。这两种情况,就是现在大家已经公认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然而,问题还不限于此,全体劳动者要求以何种产权关系,委托部分劳动者使用全民的资产呢?能否以两权分离为满足?十多年企业改革的实践,已经做出明确的回答:如果企业只有经营权、而不给法人财产权,那末,企业就不能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性要求。于是,历史要求对全民资产再做出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区分。现在的问题是法人财产权是什么?有人认为只是经营权的扩大,不承认法人财产权也是一种所有权,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企业问题中具体讨论。这里先讲结论,我们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所有权,不是经营权的扩大。

  考察至此,可以做一个简要的小结:(1 )由于当代中国在民主革命胜利后已经存在垄断国民经济命脉的社会化生产资料,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2 )由于当代中国现实的生产力还不能大量生产出满足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的社会化生产资料,所以,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指全民公有制)只能实行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3 )由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处于三权分离的历史阶段,所以,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还没有条件实行马克思所科学预期的计划经济。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

  现在问:这种建立在“三权分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具有什么样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综合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而是一种过渡性的市场经济。其具体表现是,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较(一)二者的运行形式基本相同;(二)二者的内容构成有本质区别。详细地讲: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共同的运行规律,即价值对整个商品生产过程的调节规律,而这规律的具体调节形式依次表现为①由价格调节整个商品生产过程;②又由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的按比便分配调节价格。所以,二者的运行形式,基本相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社会主义“三权分离”的公有制为基础,这就是由于生产力量的制约,公有制客观地表现为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三权”相对的分离。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由于终极所有权的不统一,即私有制的不统一引起的。相反,当代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终极所有权(指全民的)是统一的,只有一个主人,所以,具有非商品的特征,但是,由于法人所有权分属不同企业独立拥有,是不统一的,所以,具有商品的特征,以上二者结合,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非典型性质,即成为一种具过渡性质的市场经济,简称过渡性市场经济。这一点,不是纯理论的问题,而实实在在地表现在企业、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上,只要与资本主义实践一一比较,能给出可操作的规定。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较,具有运行形式基本相同,而各环节的内容具有本质区别的特征。这一点对于如何鉴西方经济理论,如何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具有具体的约束作用。

  二、过渡性市场经济的组织和管理原则

  以下我们从九个方面具体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过渡性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组织管理上的异同点。

  (一)企业自主经营的产权条件问题。

  企业能否真正实现自主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真正建立的基础和中心环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历史实践表明,企业只有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才能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才能成为独立的生产者或主人。问题是在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企业能否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如上所述,当代的全民所有制,客观存在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而且首先是所有权的一分为二。现在的问题,人们一方面提出资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区分;另一方面不承认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所有权,而认为只是经营权的扩大,经营权加收益权成为法人财产权。他们的依据归结起来主要有二项:(1)所有权具排他性, 所以“所有权不能二重化”;(2)确定法人所有权,容易使出资者所有权“受到损害”。 实践证明,这两个论据是缺乏说服力的。这里首先有个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定问题,具体内涵可以有不同的规定,但二者的本质可做这样的界定:(甲)所有权与财产的归属相联系;(乙)经营权与财产的使用相联系。不赞成法人财产权作为所有权的同志,尽管具体说法不同,但归根结底,也是在区分“归属”与“使用”上,运用“所有权”与“经营权”这两个概念的。在上述界定的前提下,我们来考察反对者的第一个论据,所有权二重化是否客观存在?我想一个最好的案例是比较一下银行信贷资本和股份公司的股份资本。众所周知,信贷资本是典型的二权分离的资本,撇开银行与存户的关系,仅讨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很明显,企业得到银行的信贷资本,只拥有经营权,而所有权仍在银行手中,其明显特征是企业只能在贷款的期限内使用这笔资本,由此决定:(1 )信贷资本与企业的续存时间不同始终;(2 )每家银行贷给企业的资本量必须独立存在,不与其它银行贷给企业的资本量,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正是这些特征,决定企业对信贷资本,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由此没有所有权,所以,对这类资本的经营是非独立的,也就是说具有临时的性质。现在考察股份资本,与上述特征完全相反,企业获得投资者即股东投入的股份资本,不仅有“使用”权,而且有“归属”权,其明显特征是企业可以无限期的使用这笔资本,除非企业本身破产或宣布清盘,由此决定:(1)股份资本与企业的续存时间同始终;(2)每一个股东投入企业的资本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与其它股东投入的资本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称为企业法人财产。企业的法人财产正是在具有整体独立存在和无限期使用的意义上,与属于每一个股东的股权(或股票)的财产形式相区别。试问:这两种既能独立存在,又具不同存在形式的资本,不能称为二种不同的归属,而只能把其中一种叫“归属”,另一种叫“使用”,在逻辑上,说得通么?再试问:把一目了然的两类不同产权关系的资本即信贷资本和股份资本,都称为“两权分离”,在逻辑上,说得通么?总之,上述考察表明,企业法人财产权,本质上具有独立的财产归属关系,这一点是不能否认的。而且这种归属与出资者所拥有的归属,除了权益区别,二者同具“归属”的特点,这也是不能否认的。既然有二种归属,一种叫终极所有权,另一种叫法人所有权。是既合逻辑,又合历史事实。不同意的同志另起名称当然可以,然而,决不应当把具有独立归属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同只具有“使用”意义的经营权混为一谈。总之,从资产归属的意义上考察,所有权的二重化是历史事实。而且从逻辑上分析,在股份公司中之所以形成出资者与企业之间的所有权二重化,正是由所有权的排他性引起的,换句话说,如果所有权不具排他性,所有权二重化就失去现实意义,为什么?因为在股份公司中,企业要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必须排除原投资者的任意干扰,但又不能完全摆脱原投资者的约束,于是形成二种既相对独立又互为约束的财产归属关系,一个叫终极所有权,另一个叫法人所有权。

  现在讨论所谓侵权问题。当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原因何在?难道是由于我国已经给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引起的吗?显然不是。当前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从现行体制考察,正是企业与国家之间只存在“两权分离”的关系造成的。如上所述,如果两权分离的产权关系,以信贷资本形式存在,从而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都有确定的人格形态,一般不会发生经营者侵吞所有者的财产的情况。然而,在我国,以国家作为所有者,具有虚幻的特征,即实际上没有确定的所有人,于是形成人们常说的企业财产软约束的预算机制,再加上权力商品化的客观趋势存在,国有资产能不流失么?可见,在企业法人所有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约束关系上,如何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一个要害问题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人格化形式,而不是否定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客观存在。

  总之只承认两权分离,不承认三权分离。企业是不可能真正实现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任何资产如果只转让经营权,而不转让所有权,资产的经营权是随时可以被资产所有权的拥有者收回的,借贷资本就是这种产权的典型形式。相反,如果资产所有权被一分为二,虽然只转让其中的一方面所有权即法人所有权,那末不仅这种法人所有权,而且以它为基础的经营权,都不能被原有的资产所有者随时收回的,股份资本就是这种产权的典型形式。由此可见,在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中,必须按照三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不能只停留在两权分离的框子内。否则,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必然是变形的,将来不得不回头按三权分离的要求再改造。

  (二)企业经营的直接目的问题。

  企业改革还有一个重大的问题必须明确,即企业能不能以赢利作为直接的经营目的,为赚钱而生产是不是资本主义企业特有的经营目的。有人仍然坚持应以满足社会需要作为企业的经营目的,这就混淆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是不科学的,因为它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简言之,为赚钱而生产是一切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营目的,这是因为作为独立生产者之间的劳动都是私人劳动,从而要求首先是按照私人利益的原则相互转让商品,这种私人利益的具体表现就是赢利或赚钱。人们之所以害怕讲为赚钱而生产,是由于长期曲解以下三种基本规定:第一,赚钱具有双重的社会性质,钱即商品价值的存在形式即货币,货币能说是资本主义特有范畴吗?所以钱或货币首先是中性的范畴,其次才具特殊性,这就是钱归谁所有。第二,赚钱具有双重的社会作用,首先商品生产者为了多赚钱,就必须密切注意市场需求,生产出品种适销、质量好和价格低的产品,所以,赚钱与社会财富会同向增长,这是为赚钱而生产的第一个作用,而且是主流作用;其次钱即货币由于能够独立存在,所以为了多赚钱有人可以搞欺诈和生产伪劣假冒商品,使赚钱与社会财富的破坏混为一体,这是为赚钱而生产的第二个作用,但这是非主流的作用。第三,从企业和社会综合考察,生产目的不是只有一种规定,而是构成多方面和多层次的目的体系,如企业的经营目的,人们通常讲的企业经营目的是指它的直接经营目地,事实上它还有间接的或最终的目的,即满足社会需要。如上所述,为了赚钱必须生产产品种适销的产品。前者是直接目的,后者是最终和间接目的。商品交换的客观规律会强制生产者把二者结合起来。可见,满足社会需要构成企业目的的一个方面或一个层次,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它只能是企业的间接或最终目的,只有在计划经济中它才是企业的直接目的。再从整个社会考察,满足社会需要,是社会管理者或国家的直接管理目的,这一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存在,然而共性中存在本质区别,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这种“社会需要”的特殊性质是不同的即具有不同的阶级利益。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企业的经营目的与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目的,其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为赚钱而生产上,而在于赚钱归谁所有。正如邓小平同志对一位美国记者所说:“致富不是罪过。但我们讲的致富不是你们讲的致富。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2页)难点在于,这种形式与内容相结合的生产目的规定, 用什么概念表述,人们可以去寻求,但决不能使用计划经济中的概念表述。我们主张用“为利润而生产”,利润是中性概念。

  (三)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的确定条件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最难确定的问题,莫过于如何具体确定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依照马克思的研究,在任何社会中任何人的主人地位都只能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马恩选集》第三卷第5 页)那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如何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呢?马克思的研究成果是:“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资本论》第一卷第95页)这就是说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由每一个劳动者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和其他劳动者个人联合使用公共的生产资料来决定。这里的要害是每一个劳动者个人都有权利使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分离地结合在一起,换一句话说,如果劳动者个人失去对公共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也就同时失去对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义规定。很显然,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只能存在于一切生产资料都属于全体劳动者使用的社会主义的典型形态中。然而,当代的社会主义是非典型形态的,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以,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还不可能为全民共同使用,而是客观上存在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由此历史地产生了一个极端尖锐的问题:每一个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如何由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迄至今日有二种基本主张:其一,坚持劳动者的劳动权与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完全统一,改革前我国实行的包就业政策就是这种理论的实践化,然而,不成功,因为这种理论与实践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存在,形成种种弊端。其二,承认全民资产所有权与劳动者的劳动权相分离,这是目前正在改革的方向。依照这个方向,每一个劳动者个人都现实地形成两种不同的所有者身份:其一,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二,个人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个人这种双重所有者身份的形成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特征。现在问:究竟是那一种所有者身份才能够确定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只能是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而绝不是个人劳动力的所有权。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劳动者个人应当以何种具体的形式现实地体现对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一个最大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而且是一个极具政治风险的课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右和“左”的观点最容易出现。我的观点是,这种具体形式应当同时具备双重特征。一方面公共生产资料的终级所有权只有属于全体劳动者,任何个人不能直接占有,否则就是变公有制为私有制;另一方面每个劳动者个人对公共的生产资料必须现实地拥有某种的支配权。我认为这种具体形式可以找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人主张用劳动者个人所谓“真正实现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作为确定社会主义劳动者个人的主人翁地位的经济依据,这是绝对不应当接受的,依此理论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断言,市场经济发展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却瓦解了。第一,这种观点混淆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与资本主义劳动者的本质区别,依这种观点,所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者都现实地成为社会的主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也明知会有这种悖论,所以,在逻辑上玩了一个小把戏,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由于“失去了对自己的劳动力的支配权”,所以“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变质了。”而社会主义劳动者是“向劳动者集体交换自己的劳动力,并参加民主管理,使其真正实现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这就是说,用“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作为劳动者个人的主人的决定条件,一个区别点在于是“真正实现”,还是“变质”上,这是背离基本逻辑和历史事实的。第一,劳动力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其产权特征与信贷资本相似,劳动力的所有者,始终拥有对劳动力的全部所有权,“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1页)可见, 从劳动力的所有权来说,不存在所谓“变质”和“真正”的区别;第二,劳动力一旦作为商品转让,其使用权属于劳动力的购买者,不再属于劳动力所有者或出售者,所以,劳动者失去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也不存在任何区别;第三,社会主义劳动者集体支配劳动力,这集体中可能包含劳动者自己,然而,在这里第一劳动者个人是作为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才有权支配劳动力,决不是作为劳动力的个人所有者而有权支配劳动力,把两种本质不同的所有者,混为一谈,既不合逻辑,又不合历史事实。总之,以劳动力个人所有权作为判断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历史趋势是要从根本上否定劳动者个人拥有对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三权分离的条件下,使劳动者重新变为实际的无产者。这不是危言耸听,除非有人能证明马克思关于一个人只有劳动力而无劳动物质条件只能是他人的奴隶的判断是不合历史事实的。由此可见,要维护劳动者个人作为生产和社会的主人地位,必须找到劳动者个人对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个人实现形式,但是,现在有人一听到要寻求劳动者个人的所有权实现形式,立即与“私有化”划上等号,这是不合逻辑的思维形式。

  (四)劳动力与商品的关系问题。

  当代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客观存在双重所有者身份,其中对于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决定劳动者个人作为社会生产主人的唯一经济条件。那末,每一个劳动者如何处置个人的劳动力呢?首先,在任何社会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一样,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社会生产过程就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制造新产品的过程;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如何进入生产过程?客观地要求是把二者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所以,劳动力作为商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是客观的存在。但是,长期来人们不敢确认这个客观存在,其原因在于曲解三个基本历史事实:第一,劳动力作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但它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历史现象,前者在前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中已经存在数百年以至上千年;第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真实的商品,因为劳动力所有者除了有人身自由,劳动者丧失一切生产资料,所以,他们必须终身和固定地把劳动力当作唯一商品出卖,以维护自身的生存;第三,在非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不是真实的商品,而是具有“商品形式”或商品化的商品,因为劳动者之所以也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除了有人身自由,他们还拥有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只是数量不足他们的使用,形成一定量的过剩劳动力,要求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但这种出卖不是劳动者终身和固定及唯一的,而是例外和暂时及补救的,一旦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量满足他们使用,他就不会再出卖劳动力。由此可见,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客观地出现过两类不同存在形式的劳动力买卖关系,如何在逻辑上确切地区分二者,我借用马克思关于商品和商品化的理论。这个理论是马克思在研究价格形态与价值、客观存在量与质的背离时发现的。其基本内容是:(一)在商品交换中会客观存在二类不同性质的商品:其一,劳动的产品转化为商品,是真实的商品;其二,一些本身不是商品的东西,但能够被其所有出卖,而具有“商品形式”的商品。(二)与上述两类不同性质的商品形态相对应,客观存在三种不同性质的价格形式:(1)真实的价格,(2)虚拟的价格,(3 )派生的价格。(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0—121页)根据这个理论,我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作为商品买卖的劳动力称为“劳动力商品”,把非资本主义条件下作为商品买卖的劳动力称为“商品化劳动力”。实践证明,这种区分有重大现实针对性,它表现二者在买卖过程中形式基本相同,但有内容上的本质区别,即有一个劳动者主人地位的实现问题始终存在。然而,现在有些人要么不承认劳动力可以作为商品,要么把劳动力都当作真实的商品。这两种观点在实践中都将危及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运行。依照历史的事实,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把劳动力作为商品也是一种商品化的商品,因为劳动者拥有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依据这种客观事实,在研究社会主义的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运行时,必须同时注意二方面客观规律:其一,劳动力作为资源配置的规律,这一点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其二,劳动者作为主人地位在劳动力作为商品交换与使用的全过程中的现实规律,忽视这一点,社会主义劳动者主人地位有可能名存实亡,其后果会危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

  (五)政治权力商品化及其根源问题。

  如果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中关于商品和商品化的客观存在,那末,对政治权力的商品化也可以比较正确地认识和处理。首先,政治权力商品化不能简单地归因于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它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客观趋势。所以,处理权力商品化问题还必须从经济方面采取措施。如果认识片面,措施也片面,结果是该克服的现象相反地会愈演愈烈,综观市场经济历史,大致有三类商品化现象,对此应区别不同的社会作用,实行不同的经济措施:第一类,自然物质的商品化,如处女地、原始森林和地下矿藏等,其本身是社会生产的资源,应当与真实商品同等看待;第二类,本身是劳动产品,但具有特殊社会意识功能,如文艺作品等,既不能让其完全商品化,又应允许实现商品的要求,所以不能与真实商品完全的同等看待,即要求以社会效益为首位目的,兼顾经济效益;第三类本身是人的劳动支出,但具有特殊社会政治功能,如行政权力等,虽然存在商品化的客观社会条件,然而,绝不能让它们成为现实,要实行完全非市场的经济措施防范与严禁。市场经济的历史还表明,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再生产的协调、稳定、快速发展,对一些本身是真实的商品也需要采取不完全市场或非市场的经济措施,如农业在世界不少国家,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调节。总之,商品化是一个经济范畴,不是政治范畴,把它作为错误的政治思想概念批判,将导致经济政策失误。还应当澄清一个误解:长期来,人们误认为马克思不承认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也形成价值,从而没有价格,于是提出“发展”劳动价值理论,主张第三产业的劳动也形成价值。这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价格形态。首先,只有物质部门的劳动才形成价值,这是绝对正确的。马克思之所以如此确定,不是从哪个部门能吸收多少劳动力为依据,而是从哪种劳动能否形成具有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为依据,因为这才是真正的社会财富。其次,非物质部门的劳动不形成价值,但不等于它们不会形成价格,只是这价格不是真实的价格,而是派生的价格。这种确定对正确制定货币供应量具有重大意义。再次,非物质部门的劳动不形成价格,不等于可有可无,而是非有不可,但是其必要量,即能有多大的比例,取决于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抽象讲第三产业的比例,是不客观的。我国目前通货膨胀,这是一个重要原因,但许多研究者忽视了这一点,即第三产业在我国整体不足,但第三产业中“卡拉OK”之类超比例了,所以有农业打“白条”,汇款呈“绿条”等怪事。总之,依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非物质部门劳动不形成价值,但可以形成价格。曲解这个原理,对宏观调控,非常不利。西方经济学的价格研究,实质上没有超出此约束。

  (六)市场交换中货币的作用问题。

  市场经济的本义,就是让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市场如何发挥这种功能,有一种客观规律应当搞清楚,即在市场的交换中,商品和货币二者,谁是现实的主宰者?实践表明是货币。商品跟货币走,是市场实现资源配置的客观规律。然而,有些同志长期来用货币的起源与本质来取代货币的现实功能,以为只有商品生产和流通决定货币流通才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因为它也是制定经济管理政策的理论依据。马克思判定:商品流通的“运动的连续性完全落在货币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35 页)又判定:“商品生产以商品流通为前提,而商品流通又以商品表现为货币,以货币流通为前提。”因为无论从个别企业,还是整个社会再生产考察,货币资本是“第一推动力和持续的动力。”(同上书,第24卷第393 页)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实践及其理论研究,也证实这一点,如当代最主要的凯恩斯学派经济学家之一,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蒙哥拉蒂尼,鉴于西方经济研究的各个学派尽管意见分岐,但一致赞同货币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这一点,他说:“我们大家全都是货币主义者。”(欧阳明《简明宏观经济学》第115页)

  (七)宏观调控中价格与金融的作用问题。

  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这个调控要综合运用计划、价格、财政、金融等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问题是它们的综合作用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客观规律?这个规律是:整个商品的生产过程由价格调节,而价格又由资本在不同部门的按比例分配来调节。(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8 页)这个规律实际上是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具体化。是马克思发现的,只是在当代才为西方经济研究所重视。可见,国家要利用经济杠杆实现宏观调控必须遵守这个规律,并依照这个规律的要求确定诸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的有序结构,其序列是: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计划→价格→财政(含税收)→金融。但是,长期来人们把价值规律的作用简单地表述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从而认为价格是调节整个经济最灵敏的手段,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但实际上,价格主要是起供求变动的信号,作为供求调节手段,它只在供求失衡不严重时,作为微调措施才有现实意义,而在整体上调节供求,尤其是供求严重失衡条件下,只有金融才能发挥最终的调节作用。

  (八)劳动者的个人收入的内容问题。

  如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劳动者个人客观上同时存在双重所有者的身份,公共生产资料所有者和个人劳动力所有者,由此必然要求,个人收入分配的内容与方式与本义上的按劳分配,具有质的区别。首先从分配内容看应包含资产效益和劳动力价值二方面的基本内容;其次从分配方式看应包括资产收益形式和工资形式等。由于资产收益与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相联系,劳动者个人只能拥某种形式的支配权,所以,作为劳动者个人的资产收益内容与形式,应不同于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必须另行研究。但是,研究的前提是确认其客观存在。现在有人主张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是绝对不正确的理论,其实质是否定按劳分配的存在,把当代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个人收入与资本主义的劳动者个人收入划上等号。

  (九)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方法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建成并使之健康运行,归根结底取决于人们对其客观规律的认识程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号召我们实行三方面的结合:中国国情、世界各国经验、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这是十分正确的。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这“前无古人”指什么?主要指社会主义公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这是前人没有干过的,只能主要依靠我们的实践去解决。然而,也决不是说没有任何前人的理论可作为认识的依据。如何认识当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征,前人没有具体分析和结论。然而,如果认真地研究一下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的一般规律,可以十分明确地既合逻辑又合历史地推论出当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征。依马克思的分析,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之后,真正的任务不是解决资本整体上的私有权,因为在股份资本形成时,资本的私有权已被“消极扬弃”了,即私有权只存在于货币资本形态,而职能资本形态已经社会化,成为社会资本。可见,社会主义者的任务只在于进一步解决货币资本私有权。如果社会主义产生于经济较落后国家,那末,作为经济主体的资本主义股份资本在转为全民资产之后,虽然货币资本形态也社会化了,然而,全民资产整体上依然还必须存在货币资本社会所有、职能资本法人所有和法人经营的三权分离的格局。这决不教条,这是客观规律的作用。有人可以一时不承认它,然而决不能永远不承认,否则,必受规律惩罚。近年西方经济理论有一个有名原理,叫卢卡斯判据表述的就是这种社会现实,其要点,任何政策都是只能暂时瞒过所有的人或永远瞒过个别人,而决不能永远瞒过所有的人。由些看来,遵守客观规律是任何人也不能例外的。由此可见,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主要靠我们实践,但必须认真研究前人科学研究成果。至于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前人已实践二百多年,有丰富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更应重视,以缩短我们认识规律的时间,其中尤其必须重视马克思的《资本论》,这是一部对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给予整体性、全面性和系统性进行科学研究的巨著。改革以来,我们犯了一些失误,有许多是不应当出现的,因为马克思早就讲清楚了。然而,有些人无视前人的成果,但至头来还是承认了,如土地和劳动力能不能成为商品,本来在承认必须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时,就应承认,然而当时不承认它们应作为商品,走了弯路。现在承认二者可作为商品,又分不清它们与真实商品的本质区别,以为二者也是真实商品这又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二者只是商品化的商品,不是真实的商品。马克思关于商品和商品化的理论是一个极有用的科学总结。毫无疑议,我们学习前人的经验与理论,出发点是中国国情,首先是作为这个国情的理论总结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一切以此作为根本依据。

作者介绍:胡炳麟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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