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民用建筑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规程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J10 XXX-201X DGJ32/JXX -201X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环境质量验收规程

Code for indoor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civil building decoration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定 发布

目 次

1 总 则 ..................................................................................................................................................... 3

2 术 语 ................................................................................................................................................... 4

3 基本规定................................................................................................................................................ 5

4 材料和部品.............................................................................................................................................. 7

4.1 基本要求 . ...................................................................................................................................... 7

4.2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 ...................................................................................... 7

4.3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 .......................................................................................................... 8

4.4 涂 料............................................................................................................................................. 9

4.5 胶 粘 剂 . .................................................................................................................................... 10

4.6 水性处理剂 . ................................................................................................................................ 11

4.7 其他材料 . .................................................................................................................................... 11

4.8 材料使用 . .................................................................................................................................... 13

4.9 材料抽查与复验 . ........................................................................................................................ 14

5 室内环境验收........................................................................................................................................ 16

5.1 一般规定 . .................................................................................................................................... 16

5.2 主控项目 . .................................................................................................................................... 18

5.3一般项目 . ..................................................................................................................................... 19

附录A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 ..................................................................... 20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 ............................................................................................................................... 21

引用主要标准名录 . ................................................................................................................................... 22

条文说明 ................................................................................................................................................... 23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本规程不适用于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装修工程及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 本规程根据江苏省区域性室内环境污染的特点,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在装修材料选择、材料进场施工检验、工程施工过程及验收时室内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控制种类、和限量值、取样方法、检测标准和结果判定。

1.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及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 civil building interior decoration engineering

本规程所指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应包括初装修房、精装修房、有家具成品住房三种状态。

2.0.2 部品 parts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部品是指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装修工程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的单位。如整体橱柜、整体卫浴。

2.0.3 装饰装修木制品decoration woodwork

指形成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木质装修部分的各类半成品或部件。

2.0.4 苯系物 BTEX: short for benzene, toluene, ethylbenzene and xylene, styrene.

苯系物是指在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中,单环芳烃类有机化合物,包括: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苯乙烯、对(间) 二甲苯等7种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2.0.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 total content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是指在常温下,其沸点50℃~250℃或是在常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了133.3kPa 的以蒸气形式存在于室内空气中各种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2.0.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 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 。

3 基本规定

3.0.1 本规程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氡(Rn-222)、氨、甲醛、苯、苯系物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3.0.2 本规程建筑分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办公楼等。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 有人值守的机房,工业建筑的办公部分等参照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执行。 3.0.3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控制装修材料的使用量。

3.0.4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不应破坏原建筑物的通风设计。需要长时间关闭门窗使用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室内装修设计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3.0.5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0.6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应对室内环境污染物限量指标进行验收。

3.0.7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有害物质应按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各项材料复验、性能检测等应在施工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0.8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现场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有中文标识的出厂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年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进口材料应有商检证明。进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确认。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交接检查并签字确认。

3.0.9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验收程序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进行。

3.0.10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A 。

3.0.1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1)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设计、施工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

2)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工程概况。

3)工程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室内装修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4)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确认文件。

2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1)工程所用各种材料、部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有害物质检测报告、进口材料的商检证明、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与环境质量相关的自检记录。

3)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报告。

3.0.12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按分项工程验收,纳入到装饰装修分部工程。

3.0.13 承担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质设计、施工企业应具有与工程类别相适应的能力和资质。

3.0.14 承担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和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检测资质。

4 材料和部品

4.1 基本要求

4.1.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部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

4.1.2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部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人造板材、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装饰材料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在进入现场使用前应抽样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复验。

4.2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4.2.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4.2.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4.2.3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 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 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4.2.4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检测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表面氡析出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A 的规定。

4.3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4.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 0 、E 1和E 2 级。

4.3.3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限量

4.3.4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

4.3.5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符合

表4.3.5的规定。

表4.3.5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

4.3.6 环境测试舱法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B 实施。

4.3.7 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 17657-1999的规定。

4.4 涂 料

4.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4.1 的规定。

表4.4.1 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限量

4.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VOC 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4.2 的规定。

表4.4.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中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限量

4.4.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 、HDI )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 、HDI )含量,且不应大于4 g/kg。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用漆基 异氰酸酯树脂中二异氰酸酯单体的测定》GB/T18446的规定。

4.4.4 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规定。

4.4.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测定方法,宜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C 的规定。

4.5 胶 粘 剂

4.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VOC 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5.1 的规定。

表 4.5.1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和游离甲醛限量

4.5.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VOC 、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5.2 的规定。

表4.5.2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限量

4.5.3 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按产品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10g/kg。测定方法宜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 附录D 的规定。

4.5.4 水性胶粘剂中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宜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附录A 和附录F 的规定。

4.5.5 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含量测定方法,宜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C 的规定。

4.6 水性处理剂

4.6.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 、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6.1 的规定。

表4.6.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限量 4.6.2 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 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方法进行。

4.7 其他材料

4.7.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 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4.7.2 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500m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有关规定。 4.7.3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 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B 的有关规定。

4.7.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B 的有关规定。

4.7.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壁纸中甲醛含量不应大于120mg/kg, 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的有关规定。

4.7.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的规定,其限量应符合表4.7.6的有关规定。

表4.7.6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限量

4.7.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地毯、地毯衬垫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的释放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B 的规定,其限量应符合表4.7.7的有关规定。

表4.7.7 地毯、地毯衬垫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4.8 材料使用

4.8.1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 类。 4.8.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 类和B 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第4.3.3条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8.3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必须采用E 0、E 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8.4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宜采用E 0、E 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 2 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8.5 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E 0、E 1类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4.8.6 进行地板铺装时,不宜将细木工板或其它人造板材作为衬板铺设在地板下面。必须使用时,应对人造板材做相应的涂覆密封处理。

4.8.7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宜尽量使用玻璃、金属、实木等无或少污染物的天然可再生材料。使用含有污染物的装修材料时,应当合理控制各类材料的用量。对于使用人造板现场制作的木装修部分,宜遵循以下原则:

1 人造板制品的正投影面积总量不宜超过房间的面积。 2 溶剂型涂料涂装的表面不宜超过房间面积的1/3。

3 装修过程中不宜使用各种胶粘剂。如必须使用,宜选用快干型、易固化的水基型胶粘剂。

4.8.8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游离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8.9 装饰装修木制品所用材料应符合本规程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8.10 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8.11 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107胶粘剂等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 4.8.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4.8.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4.8.14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4.8.15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4.8.16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 游离甲醛释放量应满足本规程4.7.3条款中的相关要求。

4.8.17 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应满足本规程4.7.4条款中的相关要求。

4.8.18 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8.19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应满足本规程3.7.1条款中的相关规程中的规定和要求。对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应满足本规程4.7.2条款中的相关规。

4.8.20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8.21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8.22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4.8.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4.8.24 在墙面涂饰中,进行墙面基层处理时,禁止使用清漆和其它溶剂型处理剂作为界面处理剂。

4.9 材料抽查与复验

4.9.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检查产品的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

4.9.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 2时,

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

4.9.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进场时,应检查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 4.9.4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 2时,应对不同产品、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 4.9.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应检查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苯、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9.6 装饰装修木制品进场时,应检查人造板、胶粘剂和木器涂料等木制品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包装标志和型式检测报告以及人造板的游离甲醛含量(释放量)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4.9.7 当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部品的产品检测报告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5 室内环境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5.1.2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别、现场检测取样时室内温度,室内空气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5.1.3 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检测方法:

1)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 的规定。

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在0~0.60mg/m3 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25%。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26-2000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GB50325-2010中的有关规定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可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69-93 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T18204.25的测定结果为准。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GB50325-2010中附录E 的规定。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的房间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5.1.5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5.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5.1.7 初装修房抽检量和抽检点数宜按本规程5.1.5、5.1.6、5.1.7进行。 5.1.8 全装修房抽检量和抽检点数应按本规程5.1.5、5.1.6、5.1.7进行。

5.1.9 有家具的全装修房按户为单元,每户至少抽取一个污染物最严重的房间进行检测,检测点数应符合表5.1.7规定。

5.1.10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5.1.11 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 、距楼地面高度0.8m ~1.5m 。检测点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5.1.12对采用集中空调的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 后进行。

5.1.13 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 以后进行。

5.1.14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5.1.7表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5.1.15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5.1.16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5.1.17 当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时,应查找污染源,采用净化措施,消除污染物后,重新取样检测。所采用的净化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所采用的净化剂、净化液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的净化方法进行处理。

2) 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所采用的净化方法或措施,不得产生新的污染物。

5.2 主控项目

5.2.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5.2.2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等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8规定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3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空气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检测报告。

5.3一般项目

5.3.1民用建筑工程对需要进行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的地区,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并符合国家标准相应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该地区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的检测资料。

附录A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DGJ32/JXX——201X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引用主要标准名录

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

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

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

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

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

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

1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

1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

12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 18588

13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16143

14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

15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

条文说明

1 总 则

江苏省《民用建筑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规程》地方标准是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第一批)》(苏建科[2010]198号)的要求,参照我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并对标准中新修订和新增内容开展了专题调查研究,开展规程的内容和条文的编制工作。

编制的新规程的新内容主要体现在:参照GB50325-2010新规范,结合江苏省境内的夏热冬冷地域特点,根据建筑装修工艺技术和建筑装饰材料对室内环境的主要影响因素,着重加强了温度对室内环境检测时影响要素的控制,突出了在不同温度条件下,在室内环境检测和判定时,更加严格控制了有害物质的限量;根据江苏省地方室内环境污染的特点,重点加强了引起室内环境污染严重的污染物――苯系物的监测,并制定了相应的控制限量和分级要求;实施了在民用建筑装饰工程全过程中对有害物质的控制,在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及室内环境验收等全过程中进行重点监督,以减小室内环境污染,保护群众体身体健康。

1.0.1 本规程对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时,为控制由其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从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在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测及工程验收等各阶段作出了具体要求。

1.0.2 本规程对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本规程不适用于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装修工程及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在本规程中,统一采用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采用的词语为“装修”的概念,即本规程中所说的建筑装修,既包括建筑装饰,也包括建筑装潢。 本规程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至于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等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如由家具、燃烧、烹调和吸烟、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等所造成的污染,不属本规范控制之列。

1.0.3 本规程根据江苏省区域性室内环境污染的特点,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在装修材料选择、材料进场施工检验、工程施工过程及验收时室内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控制种类、和限量值、取样方法、检测标准和结果判定。

1.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及规定。

由于我国行业标准体系的不同,有些相关行业标准颁发的的装修材料标准的编制、修订和颁发,对装饰材料产品的规范起到一定的推动动作用,特别是装饰材料中人造板材中E 0级概念和推出和划分,在本规程引用。

2 术 语

2.0.1本规程所指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应包括初装修房、精装修房、有家具成品住房三种状态。

2.0.2~ 2.0.3 装修材料术语解释

增加了对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新增术语:部品、装饰装修木制品。

在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部品是指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装修工程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的单位。如整体橱柜、整体卫浴。而装饰装修木制品指形成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木质装修部分的各类半成品或部件。

3 基本规定

3.0.1 本规程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氡(Rn-222)、氨、甲醛、苯、苯系物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与GB50325-2010规范相比,增加了苯系物控制项。重点体现江苏省区域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的需要。

大量的检测统计数据表明:江苏省建筑装修工程的室内空气中的重点污染物是室内空气中甲醛和TVOC 。而在TVOC 污染物的成份中,最具有地方特点的是:在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中,以单环芳烃类有机化合物包括: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苯乙烯、对(间) 二甲苯等7种有机化合物为重点的、对人体毒性相对较强的这些苯系物出现频率最高、在TVOC 所占比例最显著。成为地域性重点污染物。

因此,实现对苯系物的控制,不仅要集中体现对江苏省室内环境中区域性重点污染物的控制要求,也是室内装饰材料产品生产技术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室内装饰材料生产工艺、装饰工程施工工艺的多重需要,是实现对室内环境污染重点控制的又一得力措施。

因而,本规程提出将苯系物在基本项规定中,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来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重点控制。

3.0.2 本规程建筑依据GB50325-2010规范进行分类。同时,由于地域性特点进行了如下调整:

1、本规程将办公室、写字楼两个公共场所从民用建筑等级分类中的Ⅱ类,提升为Ⅰ类,旨在重点保护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

2、有人值守的机房,工业建筑的办公部分等参照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执行。

其主要原因:近年来对大量公共场所,特特别是对办公室、写字楼的室内环境检测数据统计、分析表明:对因建筑装修而引起各种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日益严重。同时,众多人群在这类公共场所中逗留时间较长,“病态建筑物综合征”比较普遍,对公众的影响日益明显。同时,对涉及到这类公共场所的建筑装修工程从投资、工程建设都具有重要引导意义。

根据江苏省建筑装修业的发展要求和各种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的需要,对办公室、写字楼两个公共场所从GB50325-2010规范中Ⅱ类提升为Ⅰ类,并在设计、施工及室内环境验收等全过程中,对上述公共场所的建筑装修工程加以重点监督和污染控制,以减小公共场所室内污染,保护公众群体的身体健康。并计划根据我省建筑装饰业的发展要求和各种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的需要,逐步提高其它公共场所室内装饰工程污染的控制等级。有待本规程以后修订时加以适时制定。

3.03 对于装修污染的控制,设计选材的环节很重要,因此装修设计时一定要根据建筑的类型和用途,合理使用装饰装修材料。

3.0.4 通风是建筑消除空气污染物最基本的方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4.1.3、第4.1.4条对建筑物的通风做了要求,因此装修工程不

应破坏原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在江苏冬冷夏暖地区,冬夏空调使用时间较长,长时间关闭门窗容易导致室内污染物含量水平偏高,因此在进行装修时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3.0.5~3.0.13 相关条文属一般规定

4 材料和部品

4.1 基本要求

4.1.1 本条源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2.1条。

4.1.2 本条文属一般规定。

4.2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3.1.1条,必须严格执行。对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指标限量作出限制性规定。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3.1.2条,必须严格执行。对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作出限制性规定。

4.2.3 本条为一般性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 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指标限量作出规定。

4.2.4 本条为一般性规定,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检测测方法作出规定。

4.3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3.2.1条,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进行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的测定。

由于人造木板中甲醛释放持续时间长、释放量大,对室内环境中甲醛超标起着决定作用,应从民用建筑装修材料上严加控制。因此,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便于控制和选用。

4.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 0 、E 1和E 2 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室内环境污染的重视,人造板材产品中的甲醛释放量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极为关注的问题。2001年12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标示了E 2≤5.0mg/L,E 1≤1.5mg/L两种限量级别,规定E 1级的产品可直接用于室内,E 2级的产品必须经饰面处理后才能用于室内。2004年,在国家标准《胶合板》(GB/T9846.1- 9846.8-2004)中,又标示了E 0≤0.5mg/L的限量级别,E 0级是目前我国和国际上对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的限定值的最高要求。

为了适应民用建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需要,提高人们对人造板材甲醛污染的认识,本规程将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划分为E 0 、E 1和E 2 级,顺应标准的发展大趋势。

4.3.3 在环境测试舱法时,规定了E 1类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的限量规定。

4.3.4 在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规定了E 1 、E 2 级人造木板分类时的限量规定。

4.3.5 在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规定了E 0 、E 1和E 2 级人造木板分类时的限量规定。

4.3.6~4.3.7 为检测方法、标准的规定。

4.4 涂 料

4.4.1 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的含量进行限量规定。

4.4.2 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中VOC 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限量规定。

4.4.3 对聚氨酯漆中含有毒性较大的二异氰酸脂(TDI 、HDI )规定了测定方法及其限量。

4.4.4 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的规定。

4.4.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测定方法的规定。

4.5 胶 粘 剂

4.5.1 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VOC 和游离甲醛的限量。

4.5.2 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作出测定VOC 、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及其限量规定。

4.5.3 对聚氨酯胶粘剂,进行检测方法和限量的规定。

4.5.5 规定了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含量测定方法。

4.6 水性处理剂

4.6.1 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 、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限量的规定。

4.6.2 对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的规定。

4.7 其他材料

4.7.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3.6.1条,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了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和测定方法。

4.7.2 对混凝土外加剂中的游离甲醛的测定方法及其限量的规定。

4.7.3 对粘合木结构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方法和限量和规定。

4.7.4 对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的测定方法及其限量的规定。

4.7.5 对壁纸中甲醛含量规定了测定方法及其限量。

4.7.6对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规定了含量测定方法及其限量。

4.7.7 以地毯、地毯衬垫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的释放量测定方法和限量的规定。

4.8 材料使用

4.8.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4.3.2条,必须严格执行。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

须采用A 类。对I 类民用建筑工程严格要求是必要的,因此,I 类民用建筑只允许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

4.8.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 类和B 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第4.3.3条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8.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4.3.4条,必须严格执行。I 类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必须采用E 0、E 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否则室内甲醛很难达到验收要求。当使用细木工板数量较大时,应按照GB/T 5849-2006《细木工板》标准要求,使用E 0级细木工板。

4.8.4、4.8.5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宜采用E 0、E 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 2 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以减缓人造板材中游离甲醛释放向室内空气中散发。

4.8.6 细木板或其它人造板作为垫板直接铺在木地板下面,铺装面积大,污染散发严重,因此应当避免这种木地板施工方法,必须使用时应当对细木工板或其它人造板进行涂覆密封处理。

4.8.7 为减小装修工程引起的室内环境污染,达到合理控制各类材料的用量的目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共三项:

1 人造板制品的正投影面积总量不宜超过房间的面积。

2 溶剂型涂料涂装的表面不宜超过房间面积的1/3。

3 装修过程中不宜使用各种胶粘剂。如必须使用,宜选用快干型、易固化的水基型胶粘剂。

4.8.8~4.8.17规定了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所采用装修材料的使用原则。

目的是规范室内装修工艺和要求、避免和严格禁止使用的工艺和产品,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控制。

4.8.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4.3.9条,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地规定了对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8.19~4.8.23 规定了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害物质控制的规定。

4.9 材料抽查与复验

4.9.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5.2.1条,必须严格执行。要求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检测指标要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

4.9.2 室内装修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复验的要求和规定。

4.9.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5.2.3条,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了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在进场时检测指标要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

4.9.4 室内装修工程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复验的要求和规定。

4.9.5 室内装修工程所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的复验的要求和规定。

4.9.6 室内装饰装修木制品进场检查要求和规定。

4.9.7 室内装修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部品的检验要求和规定。

5 室内环境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一般规定,确保在涂料、油漆的7天保养期后,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验收。

5.1.2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别、现场检测取样时室内温度,室内空气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散发量关系密切:当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时,在室内环境温度低于20℃时,5项检测项目的超标现象并不显著;而同类型的这些工程项目,当室内温度高于20℃时,甲醛、苯、TVOC 重点控制的等污染物超标严重。本规程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时,根据不同工程类别、检测取样时室内温度,室内空气中污染物限量必须满足表5.1.2规定的限量要求。

在本条文的制定中,规定了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以室内温度20℃为分类点,并适当降低了室内温度在20℃以下时,甲醛、苯、TVOC 标准限量值,对不同温度条件下,对室内环境工程竣工验收更加严格的要求。并重点在I 类民用建筑中实施。体现了对不同室内温度条件下,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控制要求。

5.1.3 本条文中规定了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检测方法。

5.1.4~5.1.15 室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点的设置、检测点数、抽检量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5.1.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6.0.20条,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了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5.1.17 对当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时,进行室内环境净化要求、净化方法或措施的规定和要求。

由于建筑装饰污染不可避免,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技术和产业的不断壮大,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待业出现了良莠不齐的格局,产品、技术和市场急待进行规范,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作出了相应要求,确保既要大力推进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高速发展、又要科学评定室内装饰污染治理效果,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使得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技术、产品和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编制本规程时,重点强调了对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认证要求、使用合格产品和绿色环保技术的要求。

5.2 主控项目

5.2.1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5.2.2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等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

4.8规定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3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空气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检测报告。

5.3一般项目

5.3.1民用建筑工程对需要进行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的地区,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并符合国家标准相应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该地区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的检测资料。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J10 XXX-201X DGJ32/JXX -201X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环境质量验收规程

Code for indoor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civil building decoration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定 发布

目 次

1 总 则 ..................................................................................................................................................... 3

2 术 语 ................................................................................................................................................... 4

3 基本规定................................................................................................................................................ 5

4 材料和部品.............................................................................................................................................. 7

4.1 基本要求 . ...................................................................................................................................... 7

4.2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 ...................................................................................... 7

4.3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 .......................................................................................................... 8

4.4 涂 料............................................................................................................................................. 9

4.5 胶 粘 剂 . .................................................................................................................................... 10

4.6 水性处理剂 . ................................................................................................................................ 11

4.7 其他材料 . .................................................................................................................................... 11

4.8 材料使用 . .................................................................................................................................... 13

4.9 材料抽查与复验 . ........................................................................................................................ 14

5 室内环境验收........................................................................................................................................ 16

5.1 一般规定 . .................................................................................................................................... 16

5.2 主控项目 . .................................................................................................................................... 18

5.3一般项目 . ..................................................................................................................................... 19

附录A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 ..................................................................... 20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 ............................................................................................................................... 21

引用主要标准名录 . ................................................................................................................................... 22

条文说明 ................................................................................................................................................... 23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本规程不适用于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装修工程及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 本规程根据江苏省区域性室内环境污染的特点,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在装修材料选择、材料进场施工检验、工程施工过程及验收时室内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控制种类、和限量值、取样方法、检测标准和结果判定。

1.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及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 civil building interior decoration engineering

本规程所指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应包括初装修房、精装修房、有家具成品住房三种状态。

2.0.2 部品 parts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部品是指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装修工程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的单位。如整体橱柜、整体卫浴。

2.0.3 装饰装修木制品decoration woodwork

指形成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木质装修部分的各类半成品或部件。

2.0.4 苯系物 BTEX: short for benzene, toluene, ethylbenzene and xylene, styrene.

苯系物是指在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中,单环芳烃类有机化合物,包括: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苯乙烯、对(间) 二甲苯等7种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2.0.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 total content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是指在常温下,其沸点50℃~250℃或是在常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了133.3kPa 的以蒸气形式存在于室内空气中各种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2.0.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 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 。

3 基本规定

3.0.1 本规程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氡(Rn-222)、氨、甲醛、苯、苯系物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3.0.2 本规程建筑分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办公楼等。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 有人值守的机房,工业建筑的办公部分等参照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执行。 3.0.3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控制装修材料的使用量。

3.0.4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不应破坏原建筑物的通风设计。需要长时间关闭门窗使用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室内装修设计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3.0.5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0.6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应对室内环境污染物限量指标进行验收。

3.0.7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有害物质应按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各项材料复验、性能检测等应在施工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0.8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现场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有中文标识的出厂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年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进口材料应有商检证明。进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确认。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交接检查并签字确认。

3.0.9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验收程序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进行。

3.0.10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A 。

3.0.1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1)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设计、施工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

2)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工程概况。

3)工程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室内装修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4)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确认文件。

2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1)工程所用各种材料、部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有害物质检测报告、进口材料的商检证明、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与环境质量相关的自检记录。

3)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报告。

3.0.12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按分项工程验收,纳入到装饰装修分部工程。

3.0.13 承担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质设计、施工企业应具有与工程类别相适应的能力和资质。

3.0.14 承担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和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检测资质。

4 材料和部品

4.1 基本要求

4.1.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部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

4.1.2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部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人造板材、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装饰材料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在进入现场使用前应抽样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复验。

4.2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4.2.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4.2.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4.2.3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 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 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4.2.4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检测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表面氡析出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A 的规定。

4.3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4.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 0 、E 1和E 2 级。

4.3.3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限量

4.3.4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

4.3.5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符合

表4.3.5的规定。

表4.3.5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

4.3.6 环境测试舱法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B 实施。

4.3.7 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 17657-1999的规定。

4.4 涂 料

4.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4.1 的规定。

表4.4.1 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限量

4.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VOC 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4.2 的规定。

表4.4.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中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限量

4.4.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 、HDI )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 、HDI )含量,且不应大于4 g/kg。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用漆基 异氰酸酯树脂中二异氰酸酯单体的测定》GB/T18446的规定。

4.4.4 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规定。

4.4.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测定方法,宜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C 的规定。

4.5 胶 粘 剂

4.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VOC 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5.1 的规定。

表 4.5.1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和游离甲醛限量

4.5.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VOC 、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5.2 的规定。

表4.5.2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限量

4.5.3 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按产品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10g/kg。测定方法宜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 附录D 的规定。

4.5.4 水性胶粘剂中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宜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附录A 和附录F 的规定。

4.5.5 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含量测定方法,宜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C 的规定。

4.6 水性处理剂

4.6.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 、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6.1 的规定。

表4.6.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限量 4.6.2 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 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方法进行。

4.7 其他材料

4.7.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 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4.7.2 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500m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有关规定。 4.7.3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 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B 的有关规定。

4.7.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B 的有关规定。

4.7.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壁纸中甲醛含量不应大于120mg/kg, 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的有关规定。

4.7.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的规定,其限量应符合表4.7.6的有关规定。

表4.7.6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限量

4.7.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地毯、地毯衬垫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的释放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B 的规定,其限量应符合表4.7.7的有关规定。

表4.7.7 地毯、地毯衬垫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4.8 材料使用

4.8.1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 类。 4.8.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 类和B 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第4.3.3条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8.3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必须采用E 0、E 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8.4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宜采用E 0、E 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 2 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8.5 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E 0、E 1类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4.8.6 进行地板铺装时,不宜将细木工板或其它人造板材作为衬板铺设在地板下面。必须使用时,应对人造板材做相应的涂覆密封处理。

4.8.7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宜尽量使用玻璃、金属、实木等无或少污染物的天然可再生材料。使用含有污染物的装修材料时,应当合理控制各类材料的用量。对于使用人造板现场制作的木装修部分,宜遵循以下原则:

1 人造板制品的正投影面积总量不宜超过房间的面积。 2 溶剂型涂料涂装的表面不宜超过房间面积的1/3。

3 装修过程中不宜使用各种胶粘剂。如必须使用,宜选用快干型、易固化的水基型胶粘剂。

4.8.8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游离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8.9 装饰装修木制品所用材料应符合本规程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8.10 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8.11 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107胶粘剂等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 4.8.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4.8.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4.8.14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4.8.15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4.8.16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 游离甲醛释放量应满足本规程4.7.3条款中的相关要求。

4.8.17 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应满足本规程4.7.4条款中的相关要求。

4.8.18 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8.19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应满足本规程3.7.1条款中的相关规程中的规定和要求。对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应满足本规程4.7.2条款中的相关规。

4.8.20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8.21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8.22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4.8.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4.8.24 在墙面涂饰中,进行墙面基层处理时,禁止使用清漆和其它溶剂型处理剂作为界面处理剂。

4.9 材料抽查与复验

4.9.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检查产品的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

4.9.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 2时,

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

4.9.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进场时,应检查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 4.9.4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 2时,应对不同产品、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 4.9.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应检查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苯、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9.6 装饰装修木制品进场时,应检查人造板、胶粘剂和木器涂料等木制品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包装标志和型式检测报告以及人造板的游离甲醛含量(释放量)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4.9.7 当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部品的产品检测报告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5 室内环境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5.1.2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别、现场检测取样时室内温度,室内空气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5.1.3 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检测方法:

1)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 的规定。

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在0~0.60mg/m3 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25%。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26-2000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GB50325-2010中的有关规定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可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69-93 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T18204.25的测定结果为准。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GB50325-2010中附录E 的规定。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的房间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5.1.5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5.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5.1.7 初装修房抽检量和抽检点数宜按本规程5.1.5、5.1.6、5.1.7进行。 5.1.8 全装修房抽检量和抽检点数应按本规程5.1.5、5.1.6、5.1.7进行。

5.1.9 有家具的全装修房按户为单元,每户至少抽取一个污染物最严重的房间进行检测,检测点数应符合表5.1.7规定。

5.1.10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5.1.11 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 、距楼地面高度0.8m ~1.5m 。检测点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5.1.12对采用集中空调的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 后进行。

5.1.13 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 以后进行。

5.1.14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5.1.7表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5.1.15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5.1.16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5.1.17 当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时,应查找污染源,采用净化措施,消除污染物后,重新取样检测。所采用的净化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所采用的净化剂、净化液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的净化方法进行处理。

2) 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所采用的净化方法或措施,不得产生新的污染物。

5.2 主控项目

5.2.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5.2.2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等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4.8规定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3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空气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检测报告。

5.3一般项目

5.3.1民用建筑工程对需要进行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的地区,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并符合国家标准相应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该地区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的检测资料。

附录A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DGJ32/JXX——201X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引用主要标准名录

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

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

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

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

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

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

1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

1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

12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 18588

13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16143

14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

15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

条文说明

1 总 则

江苏省《民用建筑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规程》地方标准是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第一批)》(苏建科[2010]198号)的要求,参照我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并对标准中新修订和新增内容开展了专题调查研究,开展规程的内容和条文的编制工作。

编制的新规程的新内容主要体现在:参照GB50325-2010新规范,结合江苏省境内的夏热冬冷地域特点,根据建筑装修工艺技术和建筑装饰材料对室内环境的主要影响因素,着重加强了温度对室内环境检测时影响要素的控制,突出了在不同温度条件下,在室内环境检测和判定时,更加严格控制了有害物质的限量;根据江苏省地方室内环境污染的特点,重点加强了引起室内环境污染严重的污染物――苯系物的监测,并制定了相应的控制限量和分级要求;实施了在民用建筑装饰工程全过程中对有害物质的控制,在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及室内环境验收等全过程中进行重点监督,以减小室内环境污染,保护群众体身体健康。

1.0.1 本规程对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时,为控制由其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从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在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测及工程验收等各阶段作出了具体要求。

1.0.2 本规程对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本规程不适用于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装修工程及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在本规程中,统一采用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采用的词语为“装修”的概念,即本规程中所说的建筑装修,既包括建筑装饰,也包括建筑装潢。 本规程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至于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等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如由家具、燃烧、烹调和吸烟、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等所造成的污染,不属本规范控制之列。

1.0.3 本规程根据江苏省区域性室内环境污染的特点,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在装修材料选择、材料进场施工检验、工程施工过程及验收时室内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控制种类、和限量值、取样方法、检测标准和结果判定。

1.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及规定。

由于我国行业标准体系的不同,有些相关行业标准颁发的的装修材料标准的编制、修订和颁发,对装饰材料产品的规范起到一定的推动动作用,特别是装饰材料中人造板材中E 0级概念和推出和划分,在本规程引用。

2 术 语

2.0.1本规程所指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应包括初装修房、精装修房、有家具成品住房三种状态。

2.0.2~ 2.0.3 装修材料术语解释

增加了对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新增术语:部品、装饰装修木制品。

在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部品是指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装修工程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的单位。如整体橱柜、整体卫浴。而装饰装修木制品指形成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木质装修部分的各类半成品或部件。

3 基本规定

3.0.1 本规程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氡(Rn-222)、氨、甲醛、苯、苯系物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与GB50325-2010规范相比,增加了苯系物控制项。重点体现江苏省区域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的需要。

大量的检测统计数据表明:江苏省建筑装修工程的室内空气中的重点污染物是室内空气中甲醛和TVOC 。而在TVOC 污染物的成份中,最具有地方特点的是:在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中,以单环芳烃类有机化合物包括: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苯乙烯、对(间) 二甲苯等7种有机化合物为重点的、对人体毒性相对较强的这些苯系物出现频率最高、在TVOC 所占比例最显著。成为地域性重点污染物。

因此,实现对苯系物的控制,不仅要集中体现对江苏省室内环境中区域性重点污染物的控制要求,也是室内装饰材料产品生产技术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室内装饰材料生产工艺、装饰工程施工工艺的多重需要,是实现对室内环境污染重点控制的又一得力措施。

因而,本规程提出将苯系物在基本项规定中,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来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重点控制。

3.0.2 本规程建筑依据GB50325-2010规范进行分类。同时,由于地域性特点进行了如下调整:

1、本规程将办公室、写字楼两个公共场所从民用建筑等级分类中的Ⅱ类,提升为Ⅰ类,旨在重点保护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

2、有人值守的机房,工业建筑的办公部分等参照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执行。

其主要原因:近年来对大量公共场所,特特别是对办公室、写字楼的室内环境检测数据统计、分析表明:对因建筑装修而引起各种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日益严重。同时,众多人群在这类公共场所中逗留时间较长,“病态建筑物综合征”比较普遍,对公众的影响日益明显。同时,对涉及到这类公共场所的建筑装修工程从投资、工程建设都具有重要引导意义。

根据江苏省建筑装修业的发展要求和各种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的需要,对办公室、写字楼两个公共场所从GB50325-2010规范中Ⅱ类提升为Ⅰ类,并在设计、施工及室内环境验收等全过程中,对上述公共场所的建筑装修工程加以重点监督和污染控制,以减小公共场所室内污染,保护公众群体的身体健康。并计划根据我省建筑装饰业的发展要求和各种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的需要,逐步提高其它公共场所室内装饰工程污染的控制等级。有待本规程以后修订时加以适时制定。

3.03 对于装修污染的控制,设计选材的环节很重要,因此装修设计时一定要根据建筑的类型和用途,合理使用装饰装修材料。

3.0.4 通风是建筑消除空气污染物最基本的方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4.1.3、第4.1.4条对建筑物的通风做了要求,因此装修工程不

应破坏原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在江苏冬冷夏暖地区,冬夏空调使用时间较长,长时间关闭门窗容易导致室内污染物含量水平偏高,因此在进行装修时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3.0.5~3.0.13 相关条文属一般规定

4 材料和部品

4.1 基本要求

4.1.1 本条源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2.1条。

4.1.2 本条文属一般规定。

4.2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3.1.1条,必须严格执行。对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指标限量作出限制性规定。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3.1.2条,必须严格执行。对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作出限制性规定。

4.2.3 本条为一般性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 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指标限量作出规定。

4.2.4 本条为一般性规定,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检测测方法作出规定。

4.3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3.2.1条,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进行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的测定。

由于人造木板中甲醛释放持续时间长、释放量大,对室内环境中甲醛超标起着决定作用,应从民用建筑装修材料上严加控制。因此,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便于控制和选用。

4.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 0 、E 1和E 2 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室内环境污染的重视,人造板材产品中的甲醛释放量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极为关注的问题。2001年12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标示了E 2≤5.0mg/L,E 1≤1.5mg/L两种限量级别,规定E 1级的产品可直接用于室内,E 2级的产品必须经饰面处理后才能用于室内。2004年,在国家标准《胶合板》(GB/T9846.1- 9846.8-2004)中,又标示了E 0≤0.5mg/L的限量级别,E 0级是目前我国和国际上对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的限定值的最高要求。

为了适应民用建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需要,提高人们对人造板材甲醛污染的认识,本规程将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划分为E 0 、E 1和E 2 级,顺应标准的发展大趋势。

4.3.3 在环境测试舱法时,规定了E 1类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的限量规定。

4.3.4 在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规定了E 1 、E 2 级人造木板分类时的限量规定。

4.3.5 在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规定了E 0 、E 1和E 2 级人造木板分类时的限量规定。

4.3.6~4.3.7 为检测方法、标准的规定。

4.4 涂 料

4.4.1 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的含量进行限量规定。

4.4.2 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中VOC 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限量规定。

4.4.3 对聚氨酯漆中含有毒性较大的二异氰酸脂(TDI 、HDI )规定了测定方法及其限量。

4.4.4 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的规定。

4.4.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测定方法的规定。

4.5 胶 粘 剂

4.5.1 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VOC 和游离甲醛的限量。

4.5.2 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作出测定VOC 、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及其限量规定。

4.5.3 对聚氨酯胶粘剂,进行检测方法和限量的规定。

4.5.5 规定了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含量测定方法。

4.6 水性处理剂

4.6.1 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 、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限量的规定。

4.6.2 对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的规定。

4.7 其他材料

4.7.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3.6.1条,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了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和测定方法。

4.7.2 对混凝土外加剂中的游离甲醛的测定方法及其限量的规定。

4.7.3 对粘合木结构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方法和限量和规定。

4.7.4 对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的测定方法及其限量的规定。

4.7.5 对壁纸中甲醛含量规定了测定方法及其限量。

4.7.6对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规定了含量测定方法及其限量。

4.7.7 以地毯、地毯衬垫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的释放量测定方法和限量的规定。

4.8 材料使用

4.8.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4.3.2条,必须严格执行。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

须采用A 类。对I 类民用建筑工程严格要求是必要的,因此,I 类民用建筑只允许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

4.8.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 类和B 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第4.3.3条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8.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4.3.4条,必须严格执行。I 类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必须采用E 0、E 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否则室内甲醛很难达到验收要求。当使用细木工板数量较大时,应按照GB/T 5849-2006《细木工板》标准要求,使用E 0级细木工板。

4.8.4、4.8.5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时,宜采用E 0、E 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 2 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以减缓人造板材中游离甲醛释放向室内空气中散发。

4.8.6 细木板或其它人造板作为垫板直接铺在木地板下面,铺装面积大,污染散发严重,因此应当避免这种木地板施工方法,必须使用时应当对细木工板或其它人造板进行涂覆密封处理。

4.8.7 为减小装修工程引起的室内环境污染,达到合理控制各类材料的用量的目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共三项:

1 人造板制品的正投影面积总量不宜超过房间的面积。

2 溶剂型涂料涂装的表面不宜超过房间面积的1/3。

3 装修过程中不宜使用各种胶粘剂。如必须使用,宜选用快干型、易固化的水基型胶粘剂。

4.8.8~4.8.17规定了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所采用装修材料的使用原则。

目的是规范室内装修工艺和要求、避免和严格禁止使用的工艺和产品,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控制。

4.8.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4.3.9条,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地规定了对民用建筑工程在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8.19~4.8.23 规定了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害物质控制的规定。

4.9 材料抽查与复验

4.9.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5.2.1条,必须严格执行。要求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检测指标要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

4.9.2 室内装修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复验的要求和规定。

4.9.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5.2.3条,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了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在进场时检测指标要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

4.9.4 室内装修工程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复验的要求和规定。

4.9.5 室内装修工程所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的复验的要求和规定。

4.9.6 室内装饰装修木制品进场检查要求和规定。

4.9.7 室内装修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部品的检验要求和规定。

5 室内环境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一般规定,确保在涂料、油漆的7天保养期后,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验收。

5.1.2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别、现场检测取样时室内温度,室内空气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散发量关系密切:当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时,在室内环境温度低于20℃时,5项检测项目的超标现象并不显著;而同类型的这些工程项目,当室内温度高于20℃时,甲醛、苯、TVOC 重点控制的等污染物超标严重。本规程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时,根据不同工程类别、检测取样时室内温度,室内空气中污染物限量必须满足表5.1.2规定的限量要求。

在本条文的制定中,规定了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以室内温度20℃为分类点,并适当降低了室内温度在20℃以下时,甲醛、苯、TVOC 标准限量值,对不同温度条件下,对室内环境工程竣工验收更加严格的要求。并重点在I 类民用建筑中实施。体现了对不同室内温度条件下,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控制要求。

5.1.3 本条文中规定了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检测方法。

5.1.4~5.1.15 室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点的设置、检测点数、抽检量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5.1.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源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0第6.0.20条,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了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5.1.17 对当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时,进行室内环境净化要求、净化方法或措施的规定和要求。

由于建筑装饰污染不可避免,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技术和产业的不断壮大,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待业出现了良莠不齐的格局,产品、技术和市场急待进行规范,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作出了相应要求,确保既要大力推进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高速发展、又要科学评定室内装饰污染治理效果,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使得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技术、产品和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编制本规程时,重点强调了对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认证要求、使用合格产品和绿色环保技术的要求。

5.2 主控项目

5.2.1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5.2.2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等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

4.8规定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部品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3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空气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检测报告。

5.3一般项目

5.3.1民用建筑工程对需要进行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的地区,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并符合国家标准相应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该地区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的检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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