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位分类(四)

那么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之外还有一个综合管理类职位。有的同志就会问,到底什么叫综合管理类职位?非常简单,机关职位当中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就属于综合管理类职位。前面说过,中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明为分类,实为分化,分化就是逐步演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我们现在初步把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这两类职位先把它分化出去,将来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类别的职位,在没增加其他类别的职位之前,除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剩下统统一揽子归综合管理类。

大家可能对这种划分标准不太满意,1923年美国就开始搞职位分类,西方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和加拿大,美国是实行职位分类的故乡,加拿大紧紧跟随其后,美国和加拿大的职位分类已经发展到物极必反的地步了,已经发展到简化职位分类的地步了。比如说加拿大的职位分类原来有72类,现在只划为6类。我们国家1993年才开始实行公务员制度化,所以我们国家的职位分类第一个立法思想确立的是由粗到细逐步完善,所以综合管理类职位实际上采取了排除法来界定综合管理类职位。到目前为止我给大家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现行制度设计,分类制度设计面临的主要问题,职业发展空间过于狭小。第二,立法思想这三条由粗到细逐步完善,以优化管理为目的,以激励保障为主线。第三,类别划分,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概念、特征,以及为什么要设这两类职位。

第四个问题,简要列举一下职位分类之后的分类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条当中,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分类管理是总的管理原则,目的是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刚才用了这么长时间给大家介绍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有什么用呢?如果分析完了之后只是好看不是优化管理,那就是付诸东流了,所以第四部分简单介绍一下职务分类后的分类管理。

第一方面,职务分类。公务员的类别划分出来之后,就要在职务上把它予以明确。第一个表现就是职务分类,国家根据公务员职务类别设置公务员的序列,这个条款明确无误的表明,职位分类了,职务要分类,先职位分类,后职务分类。

第二,录用考试内容分类。录用考试是整个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入口,公务员法第28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关于录用的配套法规,我还没看到,毕竟它没有出台,我们单纯从28条往外合理的推理,将来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报考者的专业考试内容应该是不一样的,因为说得非常清楚,考试内容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这样更加符合分类管理的需要。当然报考这三类的同志可能考一门公共课,但是专业考试内容应该是分类设定的。第一是职位分类,职务分类,第二是录用考试内容分类。

第三,在职务晋升这个环节公开选拔,要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公务员法第45条第三款是这么说的,确定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是第45条第三款的内容,这个地方请允许我做三点说明。

一,从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个法律条款来看,法律没有把法官、检察官列为一个单独的类别,但是根据公务员法的第三条,法官、检察官实际上有单独管理的需要,没有把它明确为一个单独的类别,但是从前后的法律条文,我们从系统看来,法官、检察官是从长远来看,应该把它划分为一个明确的类别,法律当中虽然没有把它划为一个明确的类别,但是从个别条款来看,有单独管理的需要,这是第一点说明。

二,法官与检察官不是个录用的问题,法官履行国家的审判权,检察官履行国家的检查权,法官、检察官不是通过录用考试来录用的,不是录用的问题,是人大命令的问题,所以,这个地方说是确定初任法官、初任务检察官的任职人选。这个管理环节是指的各级人大在任命法官、检察官之前,确认他的初任人选。

三,公开选拔、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在45条第7章职务升降的内容。职务升降当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职务晋升,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大的激励。这次公务员法当中其中一个最大的变化,是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当然还有传统的一些任命方式、职务晋升方式,是在职务晋升这个环节界定公开选拔的地位的,是在公开选拔这个环节要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

四,职位分类之后,在管理环节上的第四个倾向,就是分类培训。公务员法第60条明确指出,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大家通过阅读公务员法的条文就会发现,公务员法第10章培训这一章当中,把培训的种类划分为四类,第一类叫初任培训,第二类叫任职培训,第三类叫专门业务培训。分类培训主要体现在第四类,在职培训。让我们共同回顾一下公务员法第61条对在职培训的规定。

关于在职培训的规定当中,比较鲜明的通过一个法律条款出现出了分类培训的规定。第61条这样说,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根据我阅读的这一段当说明了两层意思,第一层,全体公务员都应该进行任职培训,第二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在职培训跟其他公务员不一样,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的要求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就是系统的、深刻的、大力度的一种知识技能态度的学习,体现了对先进知识、先进技术的跟踪性,简单的培训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整个公务员法107条,唯有第61条出现了专业技术职务这个概念。谁担任专业技术职位?其实我们如果跟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一章当中的第14条,系统的联系起来考虑,这个专业技术职务就是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承担的职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如果有机会担任领导职务,求之不得,是非常好的事情,如果在一段时间之内没有机会担任领导职务,那么就走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实际上这个条款就已经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给独立、区别出来了,这是职位分类之后分类管理第四个体现。

第五个体现,分类工资制度。在公务员法第107条当中,我们找不出一个条款明确无误的说我们国家要实行分类工资制度,的确是没有。但是,我们根据相关条款可以从中推导出来,我相信大家对第12章的第73条有比较深的印象,广大的公务员队公务员法非常关心,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是漫长的,公务员法出台了,公务员可能关心两个问题,一个是工资设置问题,一个是福利保险问题,第12章73条第一款,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一条说明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统一的,但是我们国家职位分类之后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应该是统一而不单一。怎么讲呢?请大家回顾一下我们公务员法的第三章

第15条。

第三章的15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刚才73条第一款说是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级别序列都是一样的,不变的是级别序列,可变的是职务序列。大家想一下,职务序列不同了,各类公务员实际上他的工资制度是分类管理的。我们根据公务员法的第73条第一款,根据公务员法的第15条,这两个条款,我们揉合起来就可以得出一个推论,中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统一而不单一的,从长远来看,职位类别划分出来之后,应该实行分类工资制度。工资管理是最重要的一个管理环节,如果说连这个管理环节都体现不出分类管理的特色来,那分类管理体现的程度也太弱了。

最后给大家做一个结语。我这一讲总的题目是公务员的职务分类,到目前为止,就职务分类讲解了四点内容,第一,是现行的分类制度面临的问题,第二,涉及我国职位分类的立法思想,第三,类别划分,第四,类别划分之后的分类管理。下面我有一点小小的提醒,这个提醒就是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做出的分类,不是我们公务员法当中唯一的分类。我刚才列举的分类管理讲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也不是分类管理的唯一内容。这一点提醒我感觉到还是有价值的。

各位如果通读公务员法,您就会发现在公务员法的导言当中,还有一种分类,这个分类跟我们刚才讲的分类,角度是不一样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实际上是从管理层面进行的分类,在公务员法第三章总则第三条当中,您就会发现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就是把公务员分成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这样一种分类。如果不怕麻烦,请看一下第五章的考核。

第五章的考核第35条的第一句话出现了一个概念,叫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采取两考核的方式,我们把第35条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统一起来考虑,我们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我们公务员法当中在政治层面把公务员分为两类,一是领导成员类,二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类,这两类不是我个人的杜撰,是从公务员法当中可以找出确切的概念,中国和西方毕竟不同,我们能看得见的是把第三条和35条结合起来,公务员法的的确确是把领导成员作为一类,把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作为另外一类。其实我们关心的不是概念,既然把领导成员跟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独立出来,就应该有分类管理的体现,纵观公务员法的条文,它的分类管理体现在何处呢?好像这是我们关心的问题。

什么叫领导成员?在公务员法附则第105条当中,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领导成员一个简单的说法就是机关的班子成员,既然领导成员明确了,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分类管理体现在何处呢?我在结语当中给大家提两点,这两点至关重要,它的价值是石破天惊。大家不要认为关于领导成员在公务员法的条款当中着墨不多,文字很少,条款更少,对领导成员跟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相比,应该实行分类管理,从公务员法的条文来看,侧重两大点。

第一,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这是第38条的明确规定。关于什么叫任期制,为什么要实行任期制,任期制的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我们拿出一章由我来给大家讲解,我们大家一块儿共同探讨。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是对领导成员分类管理的首要体现。当然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除了个别职位,实行常任制,不实行任期制。凡进必考与职务常任是西方各国公务员制度确立的两大标志,我们国家并不否认这两大标志,但是对领导成员要分类管理,这是第一。

第二,法律当中,公务员法当中在一些条款,明确领导成员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我们国家的政党体制跟西方国家的政党体制是完全不一样的,西方国家是多党轮流执政,我们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政党体制根本不同,政治体制的性质也根本不同,我们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回答,领导成员承担不承担政治责任。在一些政策当中,在一些党内条规当中有所涉及,但是这一次公务员法明确无误的指出领导成员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这个条款体现在何处呢?领导成员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是哪一个条款界定的呢?我提醒大家注意一下,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第4款。

公务员法第82条第三款是这样界定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什么叫政治责任?第82条第三款有半句话,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实际上一个市的市长也好,一个县的县长也好,跟所在的县市有一个特大的交通事故,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领导成员工作严重实物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那个特大的事故从现在来说,是跟你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你负有领导责任,这种领导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这个条款就要求你在没发生事情的时候,要防微杜渐,理顺职责,理顺关系,把矛盾消弥于萌芽之中,不要见了问题绕道走,到了出现问题的时候,一推了之,设定这个条款,让你承担政治责任,出了问题要你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就是让你承担政治责任。 请大家再注意一下82条第四款,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所的职位是创业的一个平

台,不是筹集人际关系的工具,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个人服务的,应该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承担不起这个政治责任,本人没有提出辞职怎么办?那只能依法责令辞去其领导职务,这样的法律规定对领导成员这样的严格管理,是我们每一个普通的公民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对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样一些总的要求,使我们感到更加有信心。这大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出台公务员法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优化科学管理、提高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准,从一个层面体现了它的积极价值

那么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之外还有一个综合管理类职位。有的同志就会问,到底什么叫综合管理类职位?非常简单,机关职位当中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就属于综合管理类职位。前面说过,中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明为分类,实为分化,分化就是逐步演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我们现在初步把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这两类职位先把它分化出去,将来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类别的职位,在没增加其他类别的职位之前,除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剩下统统一揽子归综合管理类。

大家可能对这种划分标准不太满意,1923年美国就开始搞职位分类,西方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和加拿大,美国是实行职位分类的故乡,加拿大紧紧跟随其后,美国和加拿大的职位分类已经发展到物极必反的地步了,已经发展到简化职位分类的地步了。比如说加拿大的职位分类原来有72类,现在只划为6类。我们国家1993年才开始实行公务员制度化,所以我们国家的职位分类第一个立法思想确立的是由粗到细逐步完善,所以综合管理类职位实际上采取了排除法来界定综合管理类职位。到目前为止我给大家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现行制度设计,分类制度设计面临的主要问题,职业发展空间过于狭小。第二,立法思想这三条由粗到细逐步完善,以优化管理为目的,以激励保障为主线。第三,类别划分,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概念、特征,以及为什么要设这两类职位。

第四个问题,简要列举一下职位分类之后的分类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条当中,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分类管理是总的管理原则,目的是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刚才用了这么长时间给大家介绍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有什么用呢?如果分析完了之后只是好看不是优化管理,那就是付诸东流了,所以第四部分简单介绍一下职务分类后的分类管理。

第一方面,职务分类。公务员的类别划分出来之后,就要在职务上把它予以明确。第一个表现就是职务分类,国家根据公务员职务类别设置公务员的序列,这个条款明确无误的表明,职位分类了,职务要分类,先职位分类,后职务分类。

第二,录用考试内容分类。录用考试是整个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入口,公务员法第28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关于录用的配套法规,我还没看到,毕竟它没有出台,我们单纯从28条往外合理的推理,将来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报考者的专业考试内容应该是不一样的,因为说得非常清楚,考试内容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这样更加符合分类管理的需要。当然报考这三类的同志可能考一门公共课,但是专业考试内容应该是分类设定的。第一是职位分类,职务分类,第二是录用考试内容分类。

第三,在职务晋升这个环节公开选拔,要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公务员法第45条第三款是这么说的,确定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是第45条第三款的内容,这个地方请允许我做三点说明。

一,从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个法律条款来看,法律没有把法官、检察官列为一个单独的类别,但是根据公务员法的第三条,法官、检察官实际上有单独管理的需要,没有把它明确为一个单独的类别,但是从前后的法律条文,我们从系统看来,法官、检察官是从长远来看,应该把它划分为一个明确的类别,法律当中虽然没有把它划为一个明确的类别,但是从个别条款来看,有单独管理的需要,这是第一点说明。

二,法官与检察官不是个录用的问题,法官履行国家的审判权,检察官履行国家的检查权,法官、检察官不是通过录用考试来录用的,不是录用的问题,是人大命令的问题,所以,这个地方说是确定初任法官、初任务检察官的任职人选。这个管理环节是指的各级人大在任命法官、检察官之前,确认他的初任人选。

三,公开选拔、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在45条第7章职务升降的内容。职务升降当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职务晋升,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大的激励。这次公务员法当中其中一个最大的变化,是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当然还有传统的一些任命方式、职务晋升方式,是在职务晋升这个环节界定公开选拔的地位的,是在公开选拔这个环节要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

四,职位分类之后,在管理环节上的第四个倾向,就是分类培训。公务员法第60条明确指出,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大家通过阅读公务员法的条文就会发现,公务员法第10章培训这一章当中,把培训的种类划分为四类,第一类叫初任培训,第二类叫任职培训,第三类叫专门业务培训。分类培训主要体现在第四类,在职培训。让我们共同回顾一下公务员法第61条对在职培训的规定。

关于在职培训的规定当中,比较鲜明的通过一个法律条款出现出了分类培训的规定。第61条这样说,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根据我阅读的这一段当说明了两层意思,第一层,全体公务员都应该进行任职培训,第二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在职培训跟其他公务员不一样,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的要求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就是系统的、深刻的、大力度的一种知识技能态度的学习,体现了对先进知识、先进技术的跟踪性,简单的培训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整个公务员法107条,唯有第61条出现了专业技术职务这个概念。谁担任专业技术职位?其实我们如果跟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一章当中的第14条,系统的联系起来考虑,这个专业技术职务就是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承担的职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如果有机会担任领导职务,求之不得,是非常好的事情,如果在一段时间之内没有机会担任领导职务,那么就走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实际上这个条款就已经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给独立、区别出来了,这是职位分类之后分类管理第四个体现。

第五个体现,分类工资制度。在公务员法第107条当中,我们找不出一个条款明确无误的说我们国家要实行分类工资制度,的确是没有。但是,我们根据相关条款可以从中推导出来,我相信大家对第12章的第73条有比较深的印象,广大的公务员队公务员法非常关心,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是漫长的,公务员法出台了,公务员可能关心两个问题,一个是工资设置问题,一个是福利保险问题,第12章73条第一款,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一条说明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统一的,但是我们国家职位分类之后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应该是统一而不单一。怎么讲呢?请大家回顾一下我们公务员法的第三章

第15条。

第三章的15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刚才73条第一款说是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级别序列都是一样的,不变的是级别序列,可变的是职务序列。大家想一下,职务序列不同了,各类公务员实际上他的工资制度是分类管理的。我们根据公务员法的第73条第一款,根据公务员法的第15条,这两个条款,我们揉合起来就可以得出一个推论,中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统一而不单一的,从长远来看,职位类别划分出来之后,应该实行分类工资制度。工资管理是最重要的一个管理环节,如果说连这个管理环节都体现不出分类管理的特色来,那分类管理体现的程度也太弱了。

最后给大家做一个结语。我这一讲总的题目是公务员的职务分类,到目前为止,就职务分类讲解了四点内容,第一,是现行的分类制度面临的问题,第二,涉及我国职位分类的立法思想,第三,类别划分,第四,类别划分之后的分类管理。下面我有一点小小的提醒,这个提醒就是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做出的分类,不是我们公务员法当中唯一的分类。我刚才列举的分类管理讲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也不是分类管理的唯一内容。这一点提醒我感觉到还是有价值的。

各位如果通读公务员法,您就会发现在公务员法的导言当中,还有一种分类,这个分类跟我们刚才讲的分类,角度是不一样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实际上是从管理层面进行的分类,在公务员法第三章总则第三条当中,您就会发现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就是把公务员分成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这样一种分类。如果不怕麻烦,请看一下第五章的考核。

第五章的考核第35条的第一句话出现了一个概念,叫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采取两考核的方式,我们把第35条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统一起来考虑,我们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我们公务员法当中在政治层面把公务员分为两类,一是领导成员类,二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类,这两类不是我个人的杜撰,是从公务员法当中可以找出确切的概念,中国和西方毕竟不同,我们能看得见的是把第三条和35条结合起来,公务员法的的确确是把领导成员作为一类,把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作为另外一类。其实我们关心的不是概念,既然把领导成员跟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独立出来,就应该有分类管理的体现,纵观公务员法的条文,它的分类管理体现在何处呢?好像这是我们关心的问题。

什么叫领导成员?在公务员法附则第105条当中,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领导成员一个简单的说法就是机关的班子成员,既然领导成员明确了,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分类管理体现在何处呢?我在结语当中给大家提两点,这两点至关重要,它的价值是石破天惊。大家不要认为关于领导成员在公务员法的条款当中着墨不多,文字很少,条款更少,对领导成员跟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相比,应该实行分类管理,从公务员法的条文来看,侧重两大点。

第一,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这是第38条的明确规定。关于什么叫任期制,为什么要实行任期制,任期制的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我们拿出一章由我来给大家讲解,我们大家一块儿共同探讨。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是对领导成员分类管理的首要体现。当然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除了个别职位,实行常任制,不实行任期制。凡进必考与职务常任是西方各国公务员制度确立的两大标志,我们国家并不否认这两大标志,但是对领导成员要分类管理,这是第一。

第二,法律当中,公务员法当中在一些条款,明确领导成员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我们国家的政党体制跟西方国家的政党体制是完全不一样的,西方国家是多党轮流执政,我们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政党体制根本不同,政治体制的性质也根本不同,我们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回答,领导成员承担不承担政治责任。在一些政策当中,在一些党内条规当中有所涉及,但是这一次公务员法明确无误的指出领导成员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这个条款体现在何处呢?领导成员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是哪一个条款界定的呢?我提醒大家注意一下,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第4款。

公务员法第82条第三款是这样界定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什么叫政治责任?第82条第三款有半句话,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实际上一个市的市长也好,一个县的县长也好,跟所在的县市有一个特大的交通事故,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领导成员工作严重实物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那个特大的事故从现在来说,是跟你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你负有领导责任,这种领导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这个条款就要求你在没发生事情的时候,要防微杜渐,理顺职责,理顺关系,把矛盾消弥于萌芽之中,不要见了问题绕道走,到了出现问题的时候,一推了之,设定这个条款,让你承担政治责任,出了问题要你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就是让你承担政治责任。 请大家再注意一下82条第四款,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所的职位是创业的一个平

台,不是筹集人际关系的工具,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个人服务的,应该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承担不起这个政治责任,本人没有提出辞职怎么办?那只能依法责令辞去其领导职务,这样的法律规定对领导成员这样的严格管理,是我们每一个普通的公民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对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样一些总的要求,使我们感到更加有信心。这大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出台公务员法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优化科学管理、提高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准,从一个层面体现了它的积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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