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办法
(2007年8月28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组织工作,提高会议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建议。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及“一府两院”、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建议。
第四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关于专项工作报告选题的建议,纳入常委会会议议题年度预安排,并明确专项工作报告的题目和重点、时间安排、报告机关以及负责联系的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预安排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原则同意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印送各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对议题年度预安排进行调整。
第七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先期组织专题调研,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八条 “一府两院”应当按照常委会会议的安排,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修改后的正式报告送常委会办公室。
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简明扼要,重点报告有关工作已经取得的主要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收到“一府两院”送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后,应认真了解报告内容,在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并督促修改。
第十条 根据需要,相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并作表决。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到会或委托相关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按常委会行文程序印送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三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审议意见交办后进行跟踪,督促“一府两院”及时办理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督促有关部门于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联系落实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丰都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办法
(2007年8月28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组织工作,提高会议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建议。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及“一府两院”、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建议。
第四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关于专项工作报告选题的建议,纳入常委会会议议题年度预安排,并明确专项工作报告的题目和重点、时间安排、报告机关以及负责联系的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预安排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原则同意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印送各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对议题年度预安排进行调整。
第七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先期组织专题调研,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八条 “一府两院”应当按照常委会会议的安排,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修改后的正式报告送常委会办公室。
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简明扼要,重点报告有关工作已经取得的主要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收到“一府两院”送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后,应认真了解报告内容,在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并督促修改。
第十条 根据需要,相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并作表决。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到会或委托相关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按常委会行文程序印送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三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审议意见交办后进行跟踪,督促“一府两院”及时办理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督促有关部门于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联系落实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丰都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