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
为了规范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化机构)的风险管理,维护银联卡跨行网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加入银联POS 网络的成员机构、专业化机构和商户。
若收单业务由多个机构(包括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结算银行)等共同参与完成,各参与机构之间风险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及分润情况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不在本规则规定范围之内。
对于网购、电购、邮购商户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将另行制订。
第二章商户准入规定
1 禁入商户类型
收单机构禁止发展下列商户:
1.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1.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
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1.3 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
1.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
2 违规处理
2.1商户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条规定的,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同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该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2收单机构
2.2.1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1或1.2条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2.2.2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1.3或1.4条的,发卡机构可对在该类商户发生的欺诈交易进行退单。发卡机构对这些欺诈交易已进行了欺诈报告的,收单机构对该类退单须无条件承担,不得进行再请款。
3 谨慎发展商户类型
收单机构对于下列类型的商户,应谨慎签约,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3.1 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
3.2 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 、酒廊等;
3.3 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
3.4 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第三章目标商户审查
1 签约前的风险审查
收单机构签约前,应对目标商户进行以下风险审查:
1.1 审查该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已被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系统;
1.2审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有效性;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1.3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拍摄实地照片;
1.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或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
2 商户风险分级管理
收单机构应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和商户经营内容及状况对拟
签约商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按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商户签约
1 协议格式
收单机构应制订统一格式的商户受理协议书文本,用于收单机构内部各分支机构与商户的签约。
2 必备风险条款
收单机构的商户受理协议或协议附件中,至少应包括下列必备风险条款:
2.1 商户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 机具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2.2 除非经过收单机构书面允许,否则商户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2.3 收单机构只接受签约商户自身发生的交易签单,签约商户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2.4 保密条款。商户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要求的商户需承担相应责任;
2.5商户违规操作及责任承担。商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
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
2.6交易单据保存条款。商户应对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1年。如因商户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承担;
2.7 终止银联卡交易规定。商户出现第六章第1条所述的任一种风险状况时,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
2.8商户风险信息使用条款。在正常业务范围内,商户同意其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使用其风险信息;
2.9交易查询及追索规定。合约终止后24个月内,收单机构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3 违规处理
因收单机构的商户协议缺失以上必备条款,导致其商户出现违规行为,造成其他成员机构损失的,其他成员机构可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应证据,由委员会审查并提出裁定处理意见。
4 机具布放和管理
4.1收单机构应首先完成商户协议书的签署,并确认在银联网络主机系统内进行商户注册后,再布放POS 等相关机具;
4.2收单机构在安装或维护POS 机具时,应认真填写《商户POS 机具管理登记表》(见附件2);
4.3收单机构对于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POS 机具的要求,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 机具进行欺诈活动;
4.4因商户停业或终止交易等原因需收回POS 机具时,收单机构应认真核对原登记记录,检查数量是否相符、机具有无损毁,并认真填写《商户POS 机具管理登记表》(见附件2);
4.5收单机构在新的商户受理协议中补充POS 违规移机的相关管理要求,并在与商户签约时逐步更新协议。协议中POS 违规移机的相关管理要求可包括以下内容:商户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 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收单机构主动报告,由收单机构协助商户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收单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商户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需要、用固定POS 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收单机构提出申请,由收单机构书面审批同意;
4.6对于经收单机构许可后商户变更POS 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收单机构应及时在商户信息中更新POS 电话接入号码或装机地址等信息。
5 正确设臵商户服务类别码
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的服务类别及经营范围正确设臵商户服务类别码,并在商户的服务类别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及时予以更新。
6 资料保管
收单机构应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备查。收单机构与商户解约的,从协议终止日起,相关资料至少应保存两年以上:
6.1 《商户信息调查表》或商户实地调查报告及实地拍摄照片;
6.2 商户受理协议书;
6.3 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的复印件;
6.4 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5有关商户经营情况的其他信息,如财务报表、年报、第三方出具的资信调查报告等;
6.6已收回的所有交易签购单;
6.7 对商户日常风险管理的相关表格,如《商户日常检查表》、《商户POS 机具管理登记表》等。
第五章特约商户的日常风险管理
1 商户培训
1.1收单机构在开展收单业务前,应确保对商户进行至少一次业务培训;
1.2 开展业务后,收单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并保留每次培训记录,以备查核。
2 交易监控
收单机构应建立商户交易监控机制,密切关注下列交易指标:
2.1商户每日单笔交易的平均金额;
2.2 商户每日交易总额和总笔数;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2.3商户的每日手工压单和人工授权交易笔数;
2.4商户每日退货交易笔数与金额;
2.5商户每日的整数、大额交易的笔数和金额;
2.6 商户1个月内被调单或退单的总笔数;
2.7 商户每日被拒绝交易的笔数和比例;
2.8 同日同一卡号在同一商户的频繁交易;
2.9商户未经许可变更POS 电话接入号码。
以上指标变化异常的,收单机构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检查相关交易单据,以核实是否存在欺诈风险。
3 不定期抽查
收单机构应对商户进行不定期抽查, 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表》(见附件3),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商户有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应根据第六章“商户交易终止”的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4 收集商户相关信息
收单机构应积极收集与商户有关的各类信息,一旦获知对商户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有影响的负面信息,应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并评估其对收单业务的不良影响,必要时应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5 需加强日常监控的商户
收单机构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和单笔交易金额高、商品易变现、易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用卡目标的商户,应加强日常培训,强化交易监控、实地抽查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欺诈风险。
第六章商户交易终止
1 交易终止的情况
收单机构发现商户出现以下风险情况,情节严重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银联卡交易,收回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1.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为特约商户;
1.2 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 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1.3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
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1.4 套现: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1.5 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 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1.6 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收单机构承担退单损失;
1.7 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1.8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收单机构规定的比率;
1.9 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1.10POS 违规移机:商户未经收单机构许可,擅自将POS 机具从收单机构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 或与原始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POS 机具;使用固定POS 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1.11 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12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1.13 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14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1.15其他风险原因。
经收单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以上风险状况仅由商户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收单机构应落实对商户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商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 收单机构仍可继续保留商户受理银联卡的资格。
2 违规处理
2.1 商户出现了本章第1条规定的需终止交易的情况, 而收单机构未及时终止交易的, 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2 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3 POS 移机违规风险处理
收单机构发现商户因电话故障、经营场所变更、分店间调换、上门收款等原因擅自移机的,应给予书面警告;对于商户无视警
告多次擅自移机的,或者商户移机从事套现、赌博、洗钱、洗单、使用伪卡等违法、欺诈活动的,收单机构应立即终止商户交易并将商户信息录入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七章可疑商户信息共享
收单机构应按照“银行卡不良信息共享运作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报送可疑商户信息。
1 可疑商户信息报送标准
依据第二章第2.1条、第六章第1条、第九章第3.1条规定而被终止银联卡交易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在终止交易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商户的相关资料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 报送要项
收单机构提供的可疑商户信息中,应包括以下要项: 商户法定名称和营业名称、注册地址、装机地址、所在城市、商户电话号码、 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号、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负责人名称和身份证号码、报送的原因代码、与收单机构的签约日期、终止银联卡交易日期。
3 可疑商户信息有效期
可疑商户信息的有效期为自进入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起7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只有提供该信息的收单机构才有权对信息进行删除。
4 违规处理
收单机构可就其他收单机构的下列违规行为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应证据供委员会审查和裁定:
4.1 收单机构未将或未及时将符合标准的可疑商户信息报送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导致其他收单机构与之签约开展业务,并因此发生欺诈交易损失;
4.2 收单机构对已报送的可疑商户信息进行了错误修改或删除,导致其他收单机构与之签约开展业务,并因此发生欺诈交易损失。
第八章 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的风险管理
专业化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 提供部分或全部收单业务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收单机构有责任对与之合作的专业化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因专业化机构的违规操作给其他成员机构造成损失的,收单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
1 专业化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收单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专业化机构进行委托合作:
1.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营业证照,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地必须与营业证照一致,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收单专业化服务的相关内容;
1.2 拥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服务人员及固
定办公场所;
1.3 拥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2 对专业化机构的审查
收单机构应对拟合作的专业化机构进行审查核实,实地检查其办公场所和各项设施、相关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等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3 协议必备风险条款
专业化机构正式开展业务前,收单机构应与之签署委托协议,协议中应包括以下必备风险条款:
3.1 明确规定专业化机构的业务代理范围、应遵循的业务规范与流程及相应的风险责任;
3.2 专业化机构不得将收单机构的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 机具等用于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可以给第三者使用;
3.3 除非经过收单机构书面允许,否则专业化机构不得将收单机构委托的业务再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3.4 保密条款。专业化机构应严格遵守“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否则需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对其就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进行检查;
3.5 明确规定专业化机构的违规操作及违规操作需承担的责任;
3.6明确规定专业化机构出现本章第6条所述的风险状况时,收单机构有权终止与专业化机构的合作。
4 业务培训
委托或代理业务正式开始前,收单机构应对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其制订规范的操作流程和业务指引。
5 监督检查
收单机构对于专业化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所管理商户风险较高或其他异常现象的,应向专业化机构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6 终止合作
专业化机构出现下列风险情况的,收单机构应立即与之终止合作,并向执法、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6.1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如虚假伪冒申请、套现、洗单、虚假交易、POS 违规移机等欺诈活动;
6.2 泄漏持卡人交易账号及交易信息;
6.3 利用POS 机具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POS 程序、在POS 上进行虚假交易等;
6.4 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或倒闭;
6.5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定;
6.6 因自身行为严重影响收单机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
6.7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与收单机构的合作资格;
6.8 中国银联书面通知收单机构立即与之终止合作;
6.9 其他风险状况。
经收单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以上风险状况仅由专业化机构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收单机构应落实对专业化机构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 收单机构仍可继续委托其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九章对收单机构的风险指标监控
1 收单欺诈率
中国银联使用“季度收单欺诈率”对收单机构的收单风险状况进行监控:
1.1 收单机构单一季度的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的150%,中国银联将向收单机构提交书面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1.2 连续两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150%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将对其进行实地调查;
1.3 连续三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150%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1.4 连续四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
区平均值150%的收单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将建议董事会取消其银联卡的收单业务资格, 并降低其风险评级。
2 商户的月退单金额比率和月退单笔数
中国银联使用“月退单金额比率”和“月退单笔数”来监控商户的退单交易情况:
2.1 商户连续两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超过2.5%,或月退单笔数超过50笔”,中国银联将向其收单机构提交书面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2.2 商户连续三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超过2.5%,或月退单笔数超过50笔”,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3 对“高风险商户”的认定
中国银联使用商户风险监控系统对商户的可疑或欺诈等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评分:
3.1 经该系统综合评分,达到“高风险商户”标准的商户,其收单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在终止交易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3.2收单机构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终止银联卡交易的,需承担此后被发卡机构通报的所有欺诈交易的退单损失,直至商户的风险状况恢复正常;
3.3收单机构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终止商户银联卡交易,三个月后,商户仍被认定为“高风险商户”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银联卡的交易转接,并对其收单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章 调查和申诉
1 调查
中国银联有权对加入银联网络的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及其商户的风险状况进行实地调查,以确认其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并根据调查结果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调整对收单机构的风险评级,实施不同的风险管理和处罚措施。
2 申诉
成员机构有权就其他收单机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相应处理流程对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出裁定。
第十一章 附则
1 修订
中国银联将根据商户风险的变化状况,在广泛征集成员机构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对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2 发布与实施
本办法经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由中国银联发布并组织实施。各成员机构和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内部实施细则。
附件1: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
为了规范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化机构)的风险管理,维护银联卡跨行网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加入银联POS 网络的成员机构、专业化机构和商户。
若收单业务由多个机构(包括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结算银行)等共同参与完成,各参与机构之间风险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及分润情况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不在本规则规定范围之内。
对于网购、电购、邮购商户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将另行制订。
第二章商户准入规定
1 禁入商户类型
收单机构禁止发展下列商户:
1.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1.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
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1.3 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
1.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
2 违规处理
2.1商户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条规定的,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同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该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2收单机构
2.2.1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1或1.2条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2.2.2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1.3或1.4条的,发卡机构可对在该类商户发生的欺诈交易进行退单。发卡机构对这些欺诈交易已进行了欺诈报告的,收单机构对该类退单须无条件承担,不得进行再请款。
3 谨慎发展商户类型
收单机构对于下列类型的商户,应谨慎签约,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3.1 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
3.2 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 、酒廊等;
3.3 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
3.4 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第三章目标商户审查
1 签约前的风险审查
收单机构签约前,应对目标商户进行以下风险审查:
1.1 审查该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已被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系统;
1.2审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有效性;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1.3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拍摄实地照片;
1.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或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
2 商户风险分级管理
收单机构应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和商户经营内容及状况对拟
签约商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按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商户签约
1 协议格式
收单机构应制订统一格式的商户受理协议书文本,用于收单机构内部各分支机构与商户的签约。
2 必备风险条款
收单机构的商户受理协议或协议附件中,至少应包括下列必备风险条款:
2.1 商户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 机具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2.2 除非经过收单机构书面允许,否则商户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2.3 收单机构只接受签约商户自身发生的交易签单,签约商户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2.4 保密条款。商户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要求的商户需承担相应责任;
2.5商户违规操作及责任承担。商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
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
2.6交易单据保存条款。商户应对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1年。如因商户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承担;
2.7 终止银联卡交易规定。商户出现第六章第1条所述的任一种风险状况时,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
2.8商户风险信息使用条款。在正常业务范围内,商户同意其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使用其风险信息;
2.9交易查询及追索规定。合约终止后24个月内,收单机构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3 违规处理
因收单机构的商户协议缺失以上必备条款,导致其商户出现违规行为,造成其他成员机构损失的,其他成员机构可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应证据,由委员会审查并提出裁定处理意见。
4 机具布放和管理
4.1收单机构应首先完成商户协议书的签署,并确认在银联网络主机系统内进行商户注册后,再布放POS 等相关机具;
4.2收单机构在安装或维护POS 机具时,应认真填写《商户POS 机具管理登记表》(见附件2);
4.3收单机构对于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POS 机具的要求,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 机具进行欺诈活动;
4.4因商户停业或终止交易等原因需收回POS 机具时,收单机构应认真核对原登记记录,检查数量是否相符、机具有无损毁,并认真填写《商户POS 机具管理登记表》(见附件2);
4.5收单机构在新的商户受理协议中补充POS 违规移机的相关管理要求,并在与商户签约时逐步更新协议。协议中POS 违规移机的相关管理要求可包括以下内容:商户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 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收单机构主动报告,由收单机构协助商户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收单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商户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需要、用固定POS 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收单机构提出申请,由收单机构书面审批同意;
4.6对于经收单机构许可后商户变更POS 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收单机构应及时在商户信息中更新POS 电话接入号码或装机地址等信息。
5 正确设臵商户服务类别码
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的服务类别及经营范围正确设臵商户服务类别码,并在商户的服务类别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及时予以更新。
6 资料保管
收单机构应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备查。收单机构与商户解约的,从协议终止日起,相关资料至少应保存两年以上:
6.1 《商户信息调查表》或商户实地调查报告及实地拍摄照片;
6.2 商户受理协议书;
6.3 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的复印件;
6.4 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5有关商户经营情况的其他信息,如财务报表、年报、第三方出具的资信调查报告等;
6.6已收回的所有交易签购单;
6.7 对商户日常风险管理的相关表格,如《商户日常检查表》、《商户POS 机具管理登记表》等。
第五章特约商户的日常风险管理
1 商户培训
1.1收单机构在开展收单业务前,应确保对商户进行至少一次业务培训;
1.2 开展业务后,收单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并保留每次培训记录,以备查核。
2 交易监控
收单机构应建立商户交易监控机制,密切关注下列交易指标:
2.1商户每日单笔交易的平均金额;
2.2 商户每日交易总额和总笔数;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2.3商户的每日手工压单和人工授权交易笔数;
2.4商户每日退货交易笔数与金额;
2.5商户每日的整数、大额交易的笔数和金额;
2.6 商户1个月内被调单或退单的总笔数;
2.7 商户每日被拒绝交易的笔数和比例;
2.8 同日同一卡号在同一商户的频繁交易;
2.9商户未经许可变更POS 电话接入号码。
以上指标变化异常的,收单机构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检查相关交易单据,以核实是否存在欺诈风险。
3 不定期抽查
收单机构应对商户进行不定期抽查, 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表》(见附件3),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商户有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应根据第六章“商户交易终止”的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4 收集商户相关信息
收单机构应积极收集与商户有关的各类信息,一旦获知对商户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有影响的负面信息,应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并评估其对收单业务的不良影响,必要时应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5 需加强日常监控的商户
收单机构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和单笔交易金额高、商品易变现、易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用卡目标的商户,应加强日常培训,强化交易监控、实地抽查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欺诈风险。
第六章商户交易终止
1 交易终止的情况
收单机构发现商户出现以下风险情况,情节严重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银联卡交易,收回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1.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为特约商户;
1.2 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 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1.3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
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1.4 套现: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1.5 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 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1.6 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收单机构承担退单损失;
1.7 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1.8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收单机构规定的比率;
1.9 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1.10POS 违规移机:商户未经收单机构许可,擅自将POS 机具从收单机构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 或与原始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POS 机具;使用固定POS 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1.11 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12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1.13 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14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1.15其他风险原因。
经收单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以上风险状况仅由商户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收单机构应落实对商户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商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 收单机构仍可继续保留商户受理银联卡的资格。
2 违规处理
2.1 商户出现了本章第1条规定的需终止交易的情况, 而收单机构未及时终止交易的, 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2 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3 POS 移机违规风险处理
收单机构发现商户因电话故障、经营场所变更、分店间调换、上门收款等原因擅自移机的,应给予书面警告;对于商户无视警
告多次擅自移机的,或者商户移机从事套现、赌博、洗钱、洗单、使用伪卡等违法、欺诈活动的,收单机构应立即终止商户交易并将商户信息录入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七章可疑商户信息共享
收单机构应按照“银行卡不良信息共享运作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报送可疑商户信息。
1 可疑商户信息报送标准
依据第二章第2.1条、第六章第1条、第九章第3.1条规定而被终止银联卡交易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在终止交易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商户的相关资料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 报送要项
收单机构提供的可疑商户信息中,应包括以下要项: 商户法定名称和营业名称、注册地址、装机地址、所在城市、商户电话号码、 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号、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负责人名称和身份证号码、报送的原因代码、与收单机构的签约日期、终止银联卡交易日期。
3 可疑商户信息有效期
可疑商户信息的有效期为自进入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起7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只有提供该信息的收单机构才有权对信息进行删除。
4 违规处理
收单机构可就其他收单机构的下列违规行为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应证据供委员会审查和裁定:
4.1 收单机构未将或未及时将符合标准的可疑商户信息报送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导致其他收单机构与之签约开展业务,并因此发生欺诈交易损失;
4.2 收单机构对已报送的可疑商户信息进行了错误修改或删除,导致其他收单机构与之签约开展业务,并因此发生欺诈交易损失。
第八章 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的风险管理
专业化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 提供部分或全部收单业务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收单机构有责任对与之合作的专业化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因专业化机构的违规操作给其他成员机构造成损失的,收单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
1 专业化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收单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专业化机构进行委托合作:
1.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营业证照,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地必须与营业证照一致,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收单专业化服务的相关内容;
1.2 拥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服务人员及固
定办公场所;
1.3 拥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2 对专业化机构的审查
收单机构应对拟合作的专业化机构进行审查核实,实地检查其办公场所和各项设施、相关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等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3 协议必备风险条款
专业化机构正式开展业务前,收单机构应与之签署委托协议,协议中应包括以下必备风险条款:
3.1 明确规定专业化机构的业务代理范围、应遵循的业务规范与流程及相应的风险责任;
3.2 专业化机构不得将收单机构的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 机具等用于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可以给第三者使用;
3.3 除非经过收单机构书面允许,否则专业化机构不得将收单机构委托的业务再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3.4 保密条款。专业化机构应严格遵守“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否则需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对其就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进行检查;
3.5 明确规定专业化机构的违规操作及违规操作需承担的责任;
3.6明确规定专业化机构出现本章第6条所述的风险状况时,收单机构有权终止与专业化机构的合作。
4 业务培训
委托或代理业务正式开始前,收单机构应对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其制订规范的操作流程和业务指引。
5 监督检查
收单机构对于专业化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所管理商户风险较高或其他异常现象的,应向专业化机构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6 终止合作
专业化机构出现下列风险情况的,收单机构应立即与之终止合作,并向执法、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6.1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如虚假伪冒申请、套现、洗单、虚假交易、POS 违规移机等欺诈活动;
6.2 泄漏持卡人交易账号及交易信息;
6.3 利用POS 机具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POS 程序、在POS 上进行虚假交易等;
6.4 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或倒闭;
6.5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定;
6.6 因自身行为严重影响收单机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
6.7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与收单机构的合作资格;
6.8 中国银联书面通知收单机构立即与之终止合作;
6.9 其他风险状况。
经收单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以上风险状况仅由专业化机构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收单机构应落实对专业化机构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 收单机构仍可继续委托其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九章对收单机构的风险指标监控
1 收单欺诈率
中国银联使用“季度收单欺诈率”对收单机构的收单风险状况进行监控:
1.1 收单机构单一季度的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的150%,中国银联将向收单机构提交书面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1.2 连续两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150%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将对其进行实地调查;
1.3 连续三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150%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1.4 连续四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
区平均值150%的收单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将建议董事会取消其银联卡的收单业务资格, 并降低其风险评级。
2 商户的月退单金额比率和月退单笔数
中国银联使用“月退单金额比率”和“月退单笔数”来监控商户的退单交易情况:
2.1 商户连续两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超过2.5%,或月退单笔数超过50笔”,中国银联将向其收单机构提交书面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2.2 商户连续三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超过2.5%,或月退单笔数超过50笔”,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3 对“高风险商户”的认定
中国银联使用商户风险监控系统对商户的可疑或欺诈等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评分:
3.1 经该系统综合评分,达到“高风险商户”标准的商户,其收单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在终止交易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3.2收单机构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终止银联卡交易的,需承担此后被发卡机构通报的所有欺诈交易的退单损失,直至商户的风险状况恢复正常;
3.3收单机构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终止商户银联卡交易,三个月后,商户仍被认定为“高风险商户”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银联卡的交易转接,并对其收单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章 调查和申诉
1 调查
中国银联有权对加入银联网络的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及其商户的风险状况进行实地调查,以确认其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并根据调查结果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调整对收单机构的风险评级,实施不同的风险管理和处罚措施。
2 申诉
成员机构有权就其他收单机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相应处理流程对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出裁定。
第十一章 附则
1 修订
中国银联将根据商户风险的变化状况,在广泛征集成员机构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对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2 发布与实施
本办法经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由中国银联发布并组织实施。各成员机构和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内部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