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案例分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

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问: 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

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按照协议书规定:“今后的治疗费用由村合作医疗解决,如合作医疗解决不了的,可以乡民政经费解决。”由于被告单方面宣布停止发给原告抚恤金,人民法院可以依“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为案由受理此案。

某县河道堤防管理站,根据省河道管理条例,为加强河道管理,对采运沙子的车辆进行截查。1999年3月15日上午,检查人员在迎上河巡逻时,发现在迎上河有乱采沙子车辆。检查人员查明是某建筑公司所为,遂告知该建筑公司准备对其进行处罚。该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3月15日并没有到迎上河里采、拉沙子,而是在平安乡平安沙场接沙子5车,有该沙场出具的交款收据和沙场现场人员及司机为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通过调查认为,建筑公司提供的平安沙场交款收据是事后伪造的,所称的人证也是伪证。因而根据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作出了罚款1 000元的行政处罚。建筑公司不服,认为县河道管理站的处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河道管理站的处理决定,并责令河道管理站赔偿因截车检查而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河道管理站对拉沙车辆拦截检查给被检查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 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

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法行使职权对拉沙车辆拦截检查,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原告所称其车子在平安沙场拉沙子与事实不符,交款收据也是伪造的,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符合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是正确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依法拦截其沙车、进行检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

问: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为什么?

不作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故意拖延作为或拒绝作为,即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包某的建房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即构成了被告对原告申请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关系。被告对这种义务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对违法行为放弃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司法监督。

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

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

讼。

28.案例(3)

2004年8月,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地区的烟酒业的发展作出一项规定,凡是外地生产的烟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取得销售地的县级工商行政机关的销售许可,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者,罚款3万元。F公司是该地区甲县的一家大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的名烟名酒,于是甲县人民政府对F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F公司对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问:

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谁申请行政复议?(1分)地区行署

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能否一并对地区行署的规定提出审查请求?为什么?(3分) 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规章除外)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作出何种行政复议决定?为什么?(3分)

撤销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因为,地区行署的规定违反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等),是无效的。甲县人民政府根据地区行署的规定对F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应予撤销。

F公司对上述处罚不服,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

可以。对于此类处罚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故F公司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案例分析

1、甲某因琐事与乙某争吵,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依然不服,想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题:(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需要展开论述)

2、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两人在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某区工商分局于5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做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收50元听证费用。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题:(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3、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县林业局);(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李某);(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县林业局、李某);(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他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4、关某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块钱,再走”,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后因口角再被处罚20元。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答题:(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实施处罚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5)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实施“态度罚”,滥用自由裁量权。(7)收取罚款却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罚款收据。

5、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梦游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300元。

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6、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和关心,2008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10月17日,在马某教唆胁迫下,卞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正当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人抓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卞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某具有下旬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8年10月时,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2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3、某有立功表现。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7、案情: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 问题:

1王某在本安中的行为所涉及到的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

2、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损失?为什么?

3、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答:是个人身份;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李某应当向法院直接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

8、2007年3月,深圳市已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已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民樵某)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行政许可)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

违法的。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9. 案情:2005 年8 月, 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 个月后, 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 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2) 本案中, 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3) 本案中, 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4) 本案中, 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

答:(1) 是越权;(2) 是镇政府;(3) 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4) 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 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元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2分)

10. 案情:2007 年3 月, 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 0 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 2 0 0 6 】3 7 6号) ,该文件规定

(2) 粤公、通宇[2006]376 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1)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及樵某;

(2)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五、案例分析题

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问: 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

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按照协议书规定:“今后的治疗费用由村合作医疗解决,如合作医疗解决不了的,可以乡民政经费解决。”由于被告单方面宣布停止发给原告抚恤金,人民法院可以依“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为案由受理此案。

某县河道堤防管理站,根据省河道管理条例,为加强河道管理,对采运沙子的车辆进行截查。1999年3月15日上午,检查人员在迎上河巡逻时,发现在迎上河有乱采沙子车辆。检查人员查明是某建筑公司所为,遂告知该建筑公司准备对其进行处罚。该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3月15日并没有到迎上河里采、拉沙子,而是在平安乡平安沙场接沙子5车,有该沙场出具的交款收据和沙场现场人员及司机为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通过调查认为,建筑公司提供的平安沙场交款收据是事后伪造的,所称的人证也是伪证。因而根据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作出了罚款1 000元的行政处罚。建筑公司不服,认为县河道管理站的处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河道管理站的处理决定,并责令河道管理站赔偿因截车检查而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河道管理站对拉沙车辆拦截检查给被检查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 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

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法行使职权对拉沙车辆拦截检查,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原告所称其车子在平安沙场拉沙子与事实不符,交款收据也是伪造的,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符合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是正确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依法拦截其沙车、进行检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

问: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为什么?

不作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故意拖延作为或拒绝作为,即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包某的建房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即构成了被告对原告申请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关系。被告对这种义务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对违法行为放弃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司法监督。

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

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

讼。

28.案例(3)

2004年8月,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地区的烟酒业的发展作出一项规定,凡是外地生产的烟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取得销售地的县级工商行政机关的销售许可,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者,罚款3万元。F公司是该地区甲县的一家大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的名烟名酒,于是甲县人民政府对F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F公司对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问:

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谁申请行政复议?(1分)地区行署

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能否一并对地区行署的规定提出审查请求?为什么?(3分) 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规章除外)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作出何种行政复议决定?为什么?(3分)

撤销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因为,地区行署的规定违反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等),是无效的。甲县人民政府根据地区行署的规定对F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应予撤销。

F公司对上述处罚不服,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

可以。对于此类处罚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故F公司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案例分析

1、甲某因琐事与乙某争吵,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依然不服,想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题:(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需要展开论述)

2、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两人在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某区工商分局于5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做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收50元听证费用。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题:(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3、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县林业局);(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李某);(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县林业局、李某);(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他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4、关某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块钱,再走”,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后因口角再被处罚20元。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答题:(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实施处罚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5)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实施“态度罚”,滥用自由裁量权。(7)收取罚款却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罚款收据。

5、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梦游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300元。

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6、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和关心,2008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10月17日,在马某教唆胁迫下,卞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正当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人抓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卞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某具有下旬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8年10月时,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2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3、某有立功表现。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7、案情: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 问题:

1王某在本安中的行为所涉及到的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

2、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损失?为什么?

3、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答:是个人身份;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李某应当向法院直接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

8、2007年3月,深圳市已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已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民樵某)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行政许可)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

违法的。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9. 案情:2005 年8 月, 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 个月后, 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 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2) 本案中, 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3) 本案中, 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4) 本案中, 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

答:(1) 是越权;(2) 是镇政府;(3) 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4) 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 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元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2分)

10. 案情:2007 年3 月, 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 0 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 2 0 0 6 】3 7 6号) ,该文件规定

(2) 粤公、通宇[2006]376 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1)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及樵某;

(2)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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