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班划分的技术标准

小班划分的技术标准(一)——林业术语

第1条小班是森林调查和经营的基本单位,但不是一固定的林业区划单位。调查时,在现地根据地权、土地种类,林种、林分起源、树种组成、林龄、林相、郁闭度、林型或立地类型、地位级或立地指数级、坡度级、出材率等级等项因子的现状的差异,将林班划分为若干小班。小班内部在自然生物特性和经济条件下,要求相同的经营措施。

第2条地权不同,应划分小班。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和集体所有,只对已正式划定,现地清楚,且具有法律上生效的证件的林区,才按地权划分小班。

第3条土地种类不同,应划分小班。各类土地的划分标准如下: ㈠林业用地

1 有林地

⑴天然林:郁闭度≥0.2的天然起源林分(包括天然竹林、经济林),或每公顷生长稳定的目的树种株数已达到良好级,且均匀度在60%以上的林分。

⑵人工林:郁闭度≥0.2的人工起源的林分(包括人工竹林、经济林),或人工造林3年后每公顷保存株数达到造林设计植树株数的80%以上(高原丘陵区)、90%以上(盆地边缘区),或85%以上(高山峡谷区和其它地区),且均匀度在60%以上,或飞播造林5~7年(天然林区7年,其余林区5年,下同)后每公顷保存2250株以上,生长稳定,分布均匀的林分。

计算株数保存百分率时,可以相关数表中所列各树种造林设计植树株数区间的中值作标准。野外调查时,评定株数保存百分率,可按数表中所列株数的平均值作标准计算。

2 疏林地

郁闭度为0.1的森林,或每公顷有生长稳定的天然更新目的树种株数已达到“中等级”,且郁闭度在0.2以下的林地,以及人工造林3~5年后单位面积保株数为合理造林株数的41%~79%(高原丘陵区)、41%~89%(盆地边缘区)、 41%~84%(高山峡谷区和其它地区),且郁闭度不足0.2的林地,飞播造林5~7年后每亩保存70~149株的林地,且郁闭度不足0.2的林地。竹林和经济林不划疏林地。

3 灌木林地

⑴高山灌木林地:乔木界限以上,灌木覆盖率≥30%的灌木林地。

⑵一般灌木林地:乔木林界限以下,以经营灌木为目的(不包括经营灌木的经济林。经济林应划作有林地),或高原丘陵区坡度≥36°,其它林区坡度有专门的防护作用,且灌木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因立地条件恶劣,虽系乔木树种,却生长成矮丛状或灌木状,改造困难,郁闭度≥0.2的矮林地。

4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未满3~5年,按造林设计植树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80% (高原丘林区),85%以上(高山峡谷及其林区),90%以上(盆地边缘区)合理造林株数,或飞播造林未满 5~7 年,每亩成活70株以上,尚未郁闭(即郁闭度在0.2以下),但有成林希望的造林地。

5 苗圃地:指固定苗圃地。

6 无林地

⑴采伐迹地:不超过10年采伐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⑵火烧迹地:不超过10年火烧后残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

林地。

⑶宜林地:

①宜林荒地:适宜于发展林业,且灌木、竹丛覆盖度<30%的荒地或林中空地。 ②灌丛地:灌木覆盖度≥30%适宜于造林,不属于灌木林地的土地。

③竹丛地:竹丛覆盖度≥30%适宜于造林,不属于竹林或灌木林地的土地。 ④宜林沙荒地:可以造林成活的固定沙丘、半固定沙丘和平坦沙地。

⑤停耕停牧造林地:已确定停耕停牧或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停耕停牧,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⑷难造林地: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造林困难的土地。包括岩石裸露地、土层瘠薄(10cm 以下)地、干旱、干热河谷地区的半荒漠化土地,以及高寒、高湿地。

㈡非林业用地

1 农地:包括各种耕地、园地、轮休地和已经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长期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虽也长有相当数量的用材树或经济树实行农林混作,但其主要收入为农业,仍应划为农地。

2 牧地:放牧地、割草地和已经确定用于发展牧业的土地。

3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渠道等。

4 未利用地:雪山、高山地、沼泽地、悬岩、沟壑、岩石裸露地等。

5 其它用地:包括城乡建筑用地、工矿企业用地、交通用地、军事用地等。

第9条林种不同,应划分小班。森林按其不同效益,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所有林业用地均应确定林种。各林种的划分标准如下:

㈠防护林:以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防护林包括: 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水的小循环和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居民点的饮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风蚀,固定沙地,保护农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等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农田、牧场生长环境,保障农牧业的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护岸林:以防止岸坡被水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危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防护林:

1 长江(川江段)、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沱江、乌江、渠江、嘉陵江、涪江等江河发源地20km2范围内的森林及其主流和一级支流(长度在100km 以上),二级支流(直接汇入主流时,长度在30km 以上;汇入一级支流时,长度在50km 以上)两岸山地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挂扁及汇水面积在100hm2以下的小支沟的森林,或两岸平地各宽 500m (主流两岸)、300m (一级支流两岸)、200m (二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2 安宁河、青衣江、赤水河的发源地 20 km2范围内的森林及其主流和一级支流(长度50km 以上)两岸山地第一层山脊内的挂扁及汇水面积在80 hm2以下的小支沟的森林,或两岸平地各宽300m (主流两岸)、200m (一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3 干流(县或林业局所在地区的流程在100km 以上主要河流)尾部1000m ,支流(相当于原始林区范围内流程30km 以上)尾部长500m ,云南松林区常年有流水的箐沟两侧各宽50m ,以及干旱河谷两侧上至山脊范围内的森林。

4 大、中型水库(库容1亿m3以上为大型,1千万m3 ~1亿m3 为中型)、湖泊(水面面积2 km2以上)周围第一层山脊内的森林。如果第一层山脊远在250m 之外,则按周围250m 范围划定水源涵养林。

5 高原丘陵区坡度≥36°,其它地区坡度≥41°的森林,和坡度虽低于前述标准,但土层浅薄,岩石裸露、更新困难和采伐后将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森林。

6 高原丘陵区阳坡(方位角度135°~225°)、半阳坡(方位角90°~135°、225°~ 270°)的森林和草原中面积小100hm2的森林、高山峡谷区阳坡的森林。

7 森林上限与高山灌木林或草地接壤处宽度不少于200m (高原丘陵区)、150m (高山峡谷区)、100m (盆地边缘区)范围内的森林。

8 地质结构疏松、水土冲刷或泥石流严重地段,常发生雪崩地段以及石质山区沟坡的森林。

9 不含森林上限的大山脊(沟长在3000m 以上的两侧山脊)、小山脊(沟长在500m ~ 3000m 的两侧山脊)两侧各50m 、30m 范围内的森林,以及干旱河谷两侧上至山脊范围内的森林。

10 固定或半固定沙丘、沙地及其四周250m 范围内的森林,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森林和流沙地周围50m 内的森林。

11 农场、牧场境界外100m 范围内的森林,农田、草原中独立小块森林和农田林带、林网。

12 流程在500m 以上的江河、两岸平地各宽500m (主流两岸)、300m (一级支流两岸)、200m (二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13 流程在500m 以下的河流,两岸平地各宽300m (主流两岸)、200m (以及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14 铁路两则各200m ,公路省道两则各100m ,县道两则各50m 范围内的森林。 15 大山脊、小山脊(均指不含森林上限的山脊)两则各50m 、30m 的森林应划作采伐保留带。

㈡用材林:以生产木材、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1 短轮伐期用材林:以定向培育材种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2 一般用材林:除短轮伐期用材林以外的其他用材林。

㈢经济林:以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香料、药材和工业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又分为:

1 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柑桔类、苹果、梨桃类、枣、柿、板栗、桂元、荔枝、枇杷、橙、李等。

2 食用油料林:以生产油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油茶、油橄榄、核桃等。 3 饮料林:以生产饮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茶等。

4 调料、香料林:以生产调料、香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花椒、八角、肉桂、胡椒、桂花等。

5 药材林:以生产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杜仲、厚朴、枸杞、黄柏等。 6 工业原料林:以生产涂料、紫胶、纤维等工业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橡胶、漆树、油桐、乌桕、棕榈、腊树、紫胶寄主树等。

7 其它经济林:以生产桑、柞树叶,培育食用菌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桑、木耳林等。

㈣薪炭林:已正式划为以生产烧柴、木炭等燃料为主要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㈤特种用途林:以某种特殊用途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

1 国防林:军事设施周围的森林。

2 实验林:为提供教学或科学试验场所的森林。

3 种苗林:以培育优良种苗为目的的母树林、种子园和固定苗圃。

4 环境保护林:城镇、医院、疗养院、工业区,以净化空气、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减低噪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5 风景林:风景游览区以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古树和大树。 6 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的林木。

7 自然保护区:经国家批准以保护珍贵、稀有动植物生长繁殖所需的完整自然综合体及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提供有科学价值的研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小班划分的技术标准(二)——林业术语

第10条林分起源不同,应划分小班。林分起源包括:

㈠人工起源:又分为人工植苗、人工播种、人工压条、人工插条、人工埋干、人工分根、飞机播种。

㈡天然起源:分为天然实生、天然萌生。

一个林分内,既有人工起源,又有天然起源时,按主要的起源方式确定林分起源,并在林分特点栏注明各种起源的方式和比重等情况。

第11条林相不同,应划分小班。森林按林相分为单层林和复层林。复层林中蓄积量最大或经营价值最高的林层为主林层,其余各林层为次林层。划分林层标准如下:

㈠原始林区(略)。

㈡次生林区:具备下述条件,应划分林层:

1 各林层平均高相差30%以上;

2 各林层的龄组不同;

3 主林层郁闭度不小于0.4,次林层郁闭度不小于0.2;

4 各林层平均胸径不小于4cm 。

幼树和下木不划林层。复层林一般只划2个林层,个别情况才考虑划3层。

一个林层内可能包括不同世代的林木。林层内树种相同,年龄相差二个龄级以上,平均胸径相差4cm 以上,且各代林木蓄积均不少于林层蓄积的20%,应划分世代。蓄积量最大的为主世代,其余为次世代。次世代中年龄大于主代的称为次大(世代);反之称次小(世代),每个世代都是一个森林分子。

楠竹林2年为一个世代(即一度),按世代(度)划分森林分子。

第12条主林层优势树种不同,或优势树种相同,但组成相差2成以上(含2成),应划分小班。

林分中蓄积量最大的树种为优势树种(在允许不调查蓄积量的部分幼龄林中,株数最多的树种为优势树种),在该立地条件下最符合经营目的的树种为主要树种。

由两个树种构成近熟、成熟、过熟林分主要树种蓄积≥5成,由3个树种构成,主要树种蓄积≥4成,由更多树种构成,主要树种蓄积≥3成,即应将主要树种种作为优势树种,幼、中龄林分内,主要树种蓄积比上述标准少1成,即应作为优势树种。

第13条林分平均年龄不同,六龄级以下(含六龄级)相差一个龄级,六龄级以上相差二个龄级,应划分小班。经济林按不同产期(产前期、始产期、盛产期、减产期、衰产期)划分

小班。

各树种采伐年龄是划分龄组的依据。龄级相当于采伐年龄和高一个龄级的林分为成熟林;比成熟龄组更高的龄级为过熟龄组;比采伐年龄低一个龄级为近熟龄组;近熟龄组以下的龄组,前一半为幼龄组,后一半为中龄组,奇数时,幼龄组多划一个龄级。

当相关数表中的采伐年龄或龄组划分都不适用于所调查的地区时,则应进行有关森林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自然成熟、防护成熟和经济成熟等)的专业调查,收集足够资料,分析论证,提出合理的采伐年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划分龄组的依据。 第 14 条主林层郁闭度相差0.2以上(含0.2 ),应划分小班。

第 15 条地位级或立地条件不同,应划分小班。

第 16 条林型或立地指数级不同,应划分小班。

第 17 条地形地貌划分标准

㈠坡度:林地的坡度级不同,应划分小班。坡度级分为以下7级:

0°~5°为平坡,6°~15°为缓坡,16°~25°为斜坡,26°~35°为陡坡,36°~40°为急陡坡,41°~45°为急坡,46°以上为险坡。

㈡坡向:分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南、西北、无坡向共9个方位。

㈢坡位:分脊、上、中、下、谷、无6个坡位。

㈣地貌:分高山、中山、低山、丘陵、台地、平原、山原。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 高山:海拔高度大于3000m ,在2km 范围内相对高差在500m 以上,山势高峻。 2 中山:海拔高度大于1000~3000m 之间,在2km 范围内相对高差在500m 左右,山顶浑园,具有山脉状。

3 低山:海拔高度在500~1000m ,2km 范围内高差为200~500m ,山形较缓。

4 丘陵:2km 范围内相对高差在50~100m 之间,地形起伏。海拔高度在2000m 以上为高原丘陵,如甘孜、阿坝两州内的丘陵。

5 台地:外貌特征与平原相同,只是范围比平原小。

6 平原:指海拔高度一般在500m 以下,30km 范围内相对高差在50m 左右的平坦地面,如成都平原。

7 山原:指具有山脉的高原,如甘孜、阿坝境内的高原。

第18条林木材质等级划分标准:对用材林的近、成、过熟林的活立木,应分别材质等级检尺,林木按材质等级分为用材树、半用材树、薪材树3种。

㈠用材树:按国家规定的材种规格造材,经济用材长度不少于6m 的林木;或树高不足18m 时,经济用材长度不少于三分之一树高的林木。

㈡半用材树:经济用材长度为2~6m 的林木,或树高不足18m 时,经济用材长度在2m 以上、三分之一树高以下的林木。

㈢薪材树:经济用材长度小于2m 的林木。

第19条在确定小班病虫害危害等级时,按相应划分标准划分。

第20条用材林中近、成、过熟林分,优势树种出材率等级不同时,应划分小班。

第21条造林保存率等级划分标准(有相应数表)。

第22条天然更新评定标准(有相应数表)。

第23条有林地和疏林地当可及度不同时,应划分小班。森林按可及程度分为3类: ㈠即可及林:调查时已经开展过经营利用活动的森林。

㈡将可及林:调查时尚未开展过经营利用活动,但根据自然条件(主要指地形地势)和技术条件,可以进行采、集、运和营林作业的森林。

㈢不可及林:根据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暂时无法开展采、集、运和营林作业的森林。 第 24 条发现珍贵稀有树种或古代孑遗树种时,应划分专门小班。国家列入保护的珍贵树种

在我省主要有以下几种:

㈠一类保护树种

银杉(松科)、秃杉(杉科)、紫荆(山榄科)、珙桐(珙桐科)、台湾杉(杉科)、水杉(杉科)等。

㈡二类保护树种

黄杉(松科)、麦吊杉(松科)、楠木(樟科)、野荔枝(无患子科)等。

根据新的调查技术规程规定,森林覆盖率的计算按下式进行计算:

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面积+林网占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小班划分的技术标准(一)——林业术语

第1条小班是森林调查和经营的基本单位,但不是一固定的林业区划单位。调查时,在现地根据地权、土地种类,林种、林分起源、树种组成、林龄、林相、郁闭度、林型或立地类型、地位级或立地指数级、坡度级、出材率等级等项因子的现状的差异,将林班划分为若干小班。小班内部在自然生物特性和经济条件下,要求相同的经营措施。

第2条地权不同,应划分小班。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和集体所有,只对已正式划定,现地清楚,且具有法律上生效的证件的林区,才按地权划分小班。

第3条土地种类不同,应划分小班。各类土地的划分标准如下: ㈠林业用地

1 有林地

⑴天然林:郁闭度≥0.2的天然起源林分(包括天然竹林、经济林),或每公顷生长稳定的目的树种株数已达到良好级,且均匀度在60%以上的林分。

⑵人工林:郁闭度≥0.2的人工起源的林分(包括人工竹林、经济林),或人工造林3年后每公顷保存株数达到造林设计植树株数的80%以上(高原丘陵区)、90%以上(盆地边缘区),或85%以上(高山峡谷区和其它地区),且均匀度在60%以上,或飞播造林5~7年(天然林区7年,其余林区5年,下同)后每公顷保存2250株以上,生长稳定,分布均匀的林分。

计算株数保存百分率时,可以相关数表中所列各树种造林设计植树株数区间的中值作标准。野外调查时,评定株数保存百分率,可按数表中所列株数的平均值作标准计算。

2 疏林地

郁闭度为0.1的森林,或每公顷有生长稳定的天然更新目的树种株数已达到“中等级”,且郁闭度在0.2以下的林地,以及人工造林3~5年后单位面积保株数为合理造林株数的41%~79%(高原丘陵区)、41%~89%(盆地边缘区)、 41%~84%(高山峡谷区和其它地区),且郁闭度不足0.2的林地,飞播造林5~7年后每亩保存70~149株的林地,且郁闭度不足0.2的林地。竹林和经济林不划疏林地。

3 灌木林地

⑴高山灌木林地:乔木界限以上,灌木覆盖率≥30%的灌木林地。

⑵一般灌木林地:乔木林界限以下,以经营灌木为目的(不包括经营灌木的经济林。经济林应划作有林地),或高原丘陵区坡度≥36°,其它林区坡度有专门的防护作用,且灌木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因立地条件恶劣,虽系乔木树种,却生长成矮丛状或灌木状,改造困难,郁闭度≥0.2的矮林地。

4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未满3~5年,按造林设计植树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80% (高原丘林区),85%以上(高山峡谷及其林区),90%以上(盆地边缘区)合理造林株数,或飞播造林未满 5~7 年,每亩成活70株以上,尚未郁闭(即郁闭度在0.2以下),但有成林希望的造林地。

5 苗圃地:指固定苗圃地。

6 无林地

⑴采伐迹地:不超过10年采伐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⑵火烧迹地:不超过10年火烧后残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

林地。

⑶宜林地:

①宜林荒地:适宜于发展林业,且灌木、竹丛覆盖度<30%的荒地或林中空地。 ②灌丛地:灌木覆盖度≥30%适宜于造林,不属于灌木林地的土地。

③竹丛地:竹丛覆盖度≥30%适宜于造林,不属于竹林或灌木林地的土地。 ④宜林沙荒地:可以造林成活的固定沙丘、半固定沙丘和平坦沙地。

⑤停耕停牧造林地:已确定停耕停牧或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停耕停牧,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⑷难造林地: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造林困难的土地。包括岩石裸露地、土层瘠薄(10cm 以下)地、干旱、干热河谷地区的半荒漠化土地,以及高寒、高湿地。

㈡非林业用地

1 农地:包括各种耕地、园地、轮休地和已经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长期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虽也长有相当数量的用材树或经济树实行农林混作,但其主要收入为农业,仍应划为农地。

2 牧地:放牧地、割草地和已经确定用于发展牧业的土地。

3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渠道等。

4 未利用地:雪山、高山地、沼泽地、悬岩、沟壑、岩石裸露地等。

5 其它用地:包括城乡建筑用地、工矿企业用地、交通用地、军事用地等。

第9条林种不同,应划分小班。森林按其不同效益,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所有林业用地均应确定林种。各林种的划分标准如下:

㈠防护林:以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防护林包括: 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水的小循环和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居民点的饮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风蚀,固定沙地,保护农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等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农田、牧场生长环境,保障农牧业的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护岸林:以防止岸坡被水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危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防护林:

1 长江(川江段)、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沱江、乌江、渠江、嘉陵江、涪江等江河发源地20km2范围内的森林及其主流和一级支流(长度在100km 以上),二级支流(直接汇入主流时,长度在30km 以上;汇入一级支流时,长度在50km 以上)两岸山地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挂扁及汇水面积在100hm2以下的小支沟的森林,或两岸平地各宽 500m (主流两岸)、300m (一级支流两岸)、200m (二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2 安宁河、青衣江、赤水河的发源地 20 km2范围内的森林及其主流和一级支流(长度50km 以上)两岸山地第一层山脊内的挂扁及汇水面积在80 hm2以下的小支沟的森林,或两岸平地各宽300m (主流两岸)、200m (一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3 干流(县或林业局所在地区的流程在100km 以上主要河流)尾部1000m ,支流(相当于原始林区范围内流程30km 以上)尾部长500m ,云南松林区常年有流水的箐沟两侧各宽50m ,以及干旱河谷两侧上至山脊范围内的森林。

4 大、中型水库(库容1亿m3以上为大型,1千万m3 ~1亿m3 为中型)、湖泊(水面面积2 km2以上)周围第一层山脊内的森林。如果第一层山脊远在250m 之外,则按周围250m 范围划定水源涵养林。

5 高原丘陵区坡度≥36°,其它地区坡度≥41°的森林,和坡度虽低于前述标准,但土层浅薄,岩石裸露、更新困难和采伐后将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森林。

6 高原丘陵区阳坡(方位角度135°~225°)、半阳坡(方位角90°~135°、225°~ 270°)的森林和草原中面积小100hm2的森林、高山峡谷区阳坡的森林。

7 森林上限与高山灌木林或草地接壤处宽度不少于200m (高原丘陵区)、150m (高山峡谷区)、100m (盆地边缘区)范围内的森林。

8 地质结构疏松、水土冲刷或泥石流严重地段,常发生雪崩地段以及石质山区沟坡的森林。

9 不含森林上限的大山脊(沟长在3000m 以上的两侧山脊)、小山脊(沟长在500m ~ 3000m 的两侧山脊)两侧各50m 、30m 范围内的森林,以及干旱河谷两侧上至山脊范围内的森林。

10 固定或半固定沙丘、沙地及其四周250m 范围内的森林,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森林和流沙地周围50m 内的森林。

11 农场、牧场境界外100m 范围内的森林,农田、草原中独立小块森林和农田林带、林网。

12 流程在500m 以上的江河、两岸平地各宽500m (主流两岸)、300m (一级支流两岸)、200m (二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13 流程在500m 以下的河流,两岸平地各宽300m (主流两岸)、200m (以及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14 铁路两则各200m ,公路省道两则各100m ,县道两则各50m 范围内的森林。 15 大山脊、小山脊(均指不含森林上限的山脊)两则各50m 、30m 的森林应划作采伐保留带。

㈡用材林:以生产木材、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1 短轮伐期用材林:以定向培育材种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2 一般用材林:除短轮伐期用材林以外的其他用材林。

㈢经济林:以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香料、药材和工业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又分为:

1 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柑桔类、苹果、梨桃类、枣、柿、板栗、桂元、荔枝、枇杷、橙、李等。

2 食用油料林:以生产油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油茶、油橄榄、核桃等。 3 饮料林:以生产饮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茶等。

4 调料、香料林:以生产调料、香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花椒、八角、肉桂、胡椒、桂花等。

5 药材林:以生产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杜仲、厚朴、枸杞、黄柏等。 6 工业原料林:以生产涂料、紫胶、纤维等工业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橡胶、漆树、油桐、乌桕、棕榈、腊树、紫胶寄主树等。

7 其它经济林:以生产桑、柞树叶,培育食用菌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桑、木耳林等。

㈣薪炭林:已正式划为以生产烧柴、木炭等燃料为主要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㈤特种用途林:以某种特殊用途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

1 国防林:军事设施周围的森林。

2 实验林:为提供教学或科学试验场所的森林。

3 种苗林:以培育优良种苗为目的的母树林、种子园和固定苗圃。

4 环境保护林:城镇、医院、疗养院、工业区,以净化空气、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减低噪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5 风景林:风景游览区以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古树和大树。 6 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的林木。

7 自然保护区:经国家批准以保护珍贵、稀有动植物生长繁殖所需的完整自然综合体及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提供有科学价值的研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小班划分的技术标准(二)——林业术语

第10条林分起源不同,应划分小班。林分起源包括:

㈠人工起源:又分为人工植苗、人工播种、人工压条、人工插条、人工埋干、人工分根、飞机播种。

㈡天然起源:分为天然实生、天然萌生。

一个林分内,既有人工起源,又有天然起源时,按主要的起源方式确定林分起源,并在林分特点栏注明各种起源的方式和比重等情况。

第11条林相不同,应划分小班。森林按林相分为单层林和复层林。复层林中蓄积量最大或经营价值最高的林层为主林层,其余各林层为次林层。划分林层标准如下:

㈠原始林区(略)。

㈡次生林区:具备下述条件,应划分林层:

1 各林层平均高相差30%以上;

2 各林层的龄组不同;

3 主林层郁闭度不小于0.4,次林层郁闭度不小于0.2;

4 各林层平均胸径不小于4cm 。

幼树和下木不划林层。复层林一般只划2个林层,个别情况才考虑划3层。

一个林层内可能包括不同世代的林木。林层内树种相同,年龄相差二个龄级以上,平均胸径相差4cm 以上,且各代林木蓄积均不少于林层蓄积的20%,应划分世代。蓄积量最大的为主世代,其余为次世代。次世代中年龄大于主代的称为次大(世代);反之称次小(世代),每个世代都是一个森林分子。

楠竹林2年为一个世代(即一度),按世代(度)划分森林分子。

第12条主林层优势树种不同,或优势树种相同,但组成相差2成以上(含2成),应划分小班。

林分中蓄积量最大的树种为优势树种(在允许不调查蓄积量的部分幼龄林中,株数最多的树种为优势树种),在该立地条件下最符合经营目的的树种为主要树种。

由两个树种构成近熟、成熟、过熟林分主要树种蓄积≥5成,由3个树种构成,主要树种蓄积≥4成,由更多树种构成,主要树种蓄积≥3成,即应将主要树种种作为优势树种,幼、中龄林分内,主要树种蓄积比上述标准少1成,即应作为优势树种。

第13条林分平均年龄不同,六龄级以下(含六龄级)相差一个龄级,六龄级以上相差二个龄级,应划分小班。经济林按不同产期(产前期、始产期、盛产期、减产期、衰产期)划分

小班。

各树种采伐年龄是划分龄组的依据。龄级相当于采伐年龄和高一个龄级的林分为成熟林;比成熟龄组更高的龄级为过熟龄组;比采伐年龄低一个龄级为近熟龄组;近熟龄组以下的龄组,前一半为幼龄组,后一半为中龄组,奇数时,幼龄组多划一个龄级。

当相关数表中的采伐年龄或龄组划分都不适用于所调查的地区时,则应进行有关森林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自然成熟、防护成熟和经济成熟等)的专业调查,收集足够资料,分析论证,提出合理的采伐年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划分龄组的依据。 第 14 条主林层郁闭度相差0.2以上(含0.2 ),应划分小班。

第 15 条地位级或立地条件不同,应划分小班。

第 16 条林型或立地指数级不同,应划分小班。

第 17 条地形地貌划分标准

㈠坡度:林地的坡度级不同,应划分小班。坡度级分为以下7级:

0°~5°为平坡,6°~15°为缓坡,16°~25°为斜坡,26°~35°为陡坡,36°~40°为急陡坡,41°~45°为急坡,46°以上为险坡。

㈡坡向:分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南、西北、无坡向共9个方位。

㈢坡位:分脊、上、中、下、谷、无6个坡位。

㈣地貌:分高山、中山、低山、丘陵、台地、平原、山原。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 高山:海拔高度大于3000m ,在2km 范围内相对高差在500m 以上,山势高峻。 2 中山:海拔高度大于1000~3000m 之间,在2km 范围内相对高差在500m 左右,山顶浑园,具有山脉状。

3 低山:海拔高度在500~1000m ,2km 范围内高差为200~500m ,山形较缓。

4 丘陵:2km 范围内相对高差在50~100m 之间,地形起伏。海拔高度在2000m 以上为高原丘陵,如甘孜、阿坝两州内的丘陵。

5 台地:外貌特征与平原相同,只是范围比平原小。

6 平原:指海拔高度一般在500m 以下,30km 范围内相对高差在50m 左右的平坦地面,如成都平原。

7 山原:指具有山脉的高原,如甘孜、阿坝境内的高原。

第18条林木材质等级划分标准:对用材林的近、成、过熟林的活立木,应分别材质等级检尺,林木按材质等级分为用材树、半用材树、薪材树3种。

㈠用材树:按国家规定的材种规格造材,经济用材长度不少于6m 的林木;或树高不足18m 时,经济用材长度不少于三分之一树高的林木。

㈡半用材树:经济用材长度为2~6m 的林木,或树高不足18m 时,经济用材长度在2m 以上、三分之一树高以下的林木。

㈢薪材树:经济用材长度小于2m 的林木。

第19条在确定小班病虫害危害等级时,按相应划分标准划分。

第20条用材林中近、成、过熟林分,优势树种出材率等级不同时,应划分小班。

第21条造林保存率等级划分标准(有相应数表)。

第22条天然更新评定标准(有相应数表)。

第23条有林地和疏林地当可及度不同时,应划分小班。森林按可及程度分为3类: ㈠即可及林:调查时已经开展过经营利用活动的森林。

㈡将可及林:调查时尚未开展过经营利用活动,但根据自然条件(主要指地形地势)和技术条件,可以进行采、集、运和营林作业的森林。

㈢不可及林:根据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暂时无法开展采、集、运和营林作业的森林。 第 24 条发现珍贵稀有树种或古代孑遗树种时,应划分专门小班。国家列入保护的珍贵树种

在我省主要有以下几种:

㈠一类保护树种

银杉(松科)、秃杉(杉科)、紫荆(山榄科)、珙桐(珙桐科)、台湾杉(杉科)、水杉(杉科)等。

㈡二类保护树种

黄杉(松科)、麦吊杉(松科)、楠木(樟科)、野荔枝(无患子科)等。

根据新的调查技术规程规定,森林覆盖率的计算按下式进行计算:

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面积+林网占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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