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镇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效果,规范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标准为:每个村、社区2万元(县财政拨付)。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根据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村(社区)党建服务品牌创建、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村(社区)服务团队打造、便民服务活动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开展、群众急需解决的各类事项。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不能用于村(社区)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偿还借(贷)款、上级已有资金安排的项目、办公条件改善等。

第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要重点保障村(社区)党组织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提出的符合使用范围的服务项目。镇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分季度提出专项经费使用指导意见;在充分征求意见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的基础上,探索相对集中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七条 专项经费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先实施服务项目,再拨付使用经费。

(一)拟定项目。村(社区)党组织采取入户走访、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根据群众需求和本村(社区)实际,研究提出服务项目初步方案,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在党务公开栏中公示。村(社区)党组织可每季度提出一次为民办事项目,急需为民办事项目也可随时提出。

(二)审核备案。村(社区)党组织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萧县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审批备案表》报镇党委审核;镇委对为民办事项目审核把关后,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村(社区)党组织要把确定的服务项目纳入季度工作目标,按计划抓好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及配套组织要明确责任分工,配合抓好项目落实。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县、镇相关职能部门帮助支持的,由镇党委做好协调工作。

(四)支出报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村(社区)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详细记录经费支出情况。服务项目完成后,经镇验收合格,村(社区)党组织按照财务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手续,凭发票办理项目结算。

(五)公示评价。服务项目完成后,村(社区)党组织要将项目实施结果、明细账目和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经费监督

第八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乡镇党委研究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镇党委要为每个村(社区)专项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详细记录专项经费支出情况,由镇组织委员审批;要加强对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和绩效初评,评价结果作为下次审核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为民服务项目台帐和定期报告制度。镇党委要建立村(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项目管理台帐,定期调度,督促落实;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报告一次村(社区)服务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经费外,将严格追究镇、村(社区)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经费的;

2、违反专项经费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3、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三条 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党建考核内容,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专项述职评议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评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委组织办、镇财政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镇委

**镇人民政府

**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使用审批备案表

**镇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效果,规范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标准为:每个村、社区2万元(县财政拨付)。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根据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村(社区)党建服务品牌创建、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村(社区)服务团队打造、便民服务活动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开展、群众急需解决的各类事项。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不能用于村(社区)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偿还借(贷)款、上级已有资金安排的项目、办公条件改善等。

第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要重点保障村(社区)党组织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提出的符合使用范围的服务项目。镇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分季度提出专项经费使用指导意见;在充分征求意见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的基础上,探索相对集中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七条 专项经费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先实施服务项目,再拨付使用经费。

(一)拟定项目。村(社区)党组织采取入户走访、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根据群众需求和本村(社区)实际,研究提出服务项目初步方案,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在党务公开栏中公示。村(社区)党组织可每季度提出一次为民办事项目,急需为民办事项目也可随时提出。

(二)审核备案。村(社区)党组织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萧县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审批备案表》报镇党委审核;镇委对为民办事项目审核把关后,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村(社区)党组织要把确定的服务项目纳入季度工作目标,按计划抓好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及配套组织要明确责任分工,配合抓好项目落实。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县、镇相关职能部门帮助支持的,由镇党委做好协调工作。

(四)支出报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村(社区)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详细记录经费支出情况。服务项目完成后,经镇验收合格,村(社区)党组织按照财务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手续,凭发票办理项目结算。

(五)公示评价。服务项目完成后,村(社区)党组织要将项目实施结果、明细账目和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经费监督

第八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乡镇党委研究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镇党委要为每个村(社区)专项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详细记录专项经费支出情况,由镇组织委员审批;要加强对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和绩效初评,评价结果作为下次审核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为民服务项目台帐和定期报告制度。镇党委要建立村(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项目管理台帐,定期调度,督促落实;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报告一次村(社区)服务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经费外,将严格追究镇、村(社区)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经费的;

2、违反专项经费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3、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三条 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党建考核内容,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专项述职评议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评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委组织办、镇财政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镇委

**镇人民政府

**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使用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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