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行政处罚案件
卷内目录
本卷宗材料共计 14 份, 18 页。 归档人签字: 刀忠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0年8月10日当事人张XX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
车由宁洱县至景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磨思江公路与思小公路路口时,遇我运政稽查人员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张XX驾驶员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车上装载有10吨水泥,在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发现,当事人与货主约定货物运费为每吨叁佰元整(300.00),共计运费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及相关证明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稽查人员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和对车辆及货物进行拍照,随后对云J—xxxxx号车进行了暂扣待处。依据勘验(检查)笔录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无《从业资格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予认定。
当事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提出陈述申辩,对其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并提出家庭困难等理由要求对其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经调查,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同意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经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张XX责令停止经营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洱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印章)
二○一○年八月十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立案审批表
询 问 笔 录
时间:2010年8月10日9时30分至9时50分 第 1次询问
地点:磨思江公路与思小公路路口
询问人: 黄丕明 、徐永笙 记录人: 刀忠明
被询问人: 张XX 与案件关系: 当事人 性别: 男 年龄: 27 身份证号:5327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135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 思茅区X乡XX村XX组
我们是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的执法人员 黄丕明 、徐永笙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 YN027078 、 YN027099 ,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答:不需要回避,配合调查。
问:你驾驶的这辆云Jxxxxx号东风货车车主是谁? 答:是我张XX。 问:该车是什么时候购买的? 答:车是2009年11月21日注册登记的。 问:你买这辆车来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买来拉货。 问:你驾驶该车从什么地方来,到什么地方去? 答:从宁洱县水泥厂来要到景洪。 问:车上载有什么货物? 答:车上载有10吨水泥。 问:车上的这10吨水泥是谁的?
被询问人签名: 张XX 询问人签名: 黄丕明 、徐永笙 时 间:2010年8月10日9时50分 时 间:2010年8月10日9时50分
第1页共2页
答:这水泥不是我的,我是帮货主拉的,我只管拉货。 问:这趟水泥运费是多少? 答:货主与我谈过运费,每吨叁佰元整(300.00),10吨运费共计叁仟元整(3000.00)。到目的地才结算运费。 问:从你买车到现在像这样拉货,平均一个月有多少的收入? 答:一个月800元左右。 问:你是否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和你的从业资格证? 答:没有,不能出示。
问:请陈述该车没有道路运输证的理由和你为什么没有从业资格证? 答:忙,没时间办理相关证照。 问:以前拉货是否被交通运政部门查处过? 答:没有。 问: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有不全或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请在此处写明
以上笔录无误、并签名。
答: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 张XX 询问人签名: 黄丕明 、徐永笙 时 间:2010年8月10日9时50分 时 间:2010年8月10日9时50分 备 注:
第2页共2页
勘验(检查)笔录
案由: 张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案 勘验(检查)时间:2010年8月10日9时30分至9时50分
勘验(检查)场所:磨思江公路与思小公路路口 天气情况:晴
勘验(检查)人: 黄丕明 单位及职务:交通运政稽查支队副支队长执法证号:YN027078
徐永笙 单位及职务: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 执法证号:YN027099
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姓名: 张XX性别: 男 年龄:27岁
身份证号:5327XXXXXXXXXXXXXX 单位及职务: 个体工商户 住址:思茅区X乡XX村XX组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被邀请人: 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刀忠明 单位及职务: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
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车辆号牌:云Jxxxxx 车辆类型: 东风货车 车辆所有人: 张XX 驾驶员: 实载人数(或货物名称): 水泥 10 吨 ×证号:□□□□□□□□□□□□ 《道路运输证》□
车辆年度审验情况:已审□、未审□
× 证号:□□□□□□□□□□□□□□□□□□□ 《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年度考核情况:已考核□、未考核□ 车辆技术等级年度评定情况:已评□、未评□
车辆维护和检测情况:已维护和检测□、未维护和检测□ 超期日期: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张XX 勘验(检查)人签名:黄丕明 、徐永笙 被邀请人签名: 执法证号: YN027078、YN027099 记录人签名: 刀忠明
道 路 运 输 管理
勘验图片
图片说明:云Jxxxxx号东风货车现场照片。
勘验图片
图片说明:云Jxxxxx号东风货车及货物照片。
车辆暂扣凭证
云运稽532700暂扣(2010)0002号
暂扣时间: 2010年8月10日 10时00分
地点: 磨思江公路与思小公路路口
我单位 2010年8月10日9时30分 在 磨思江公路与思小公路路口 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车辆号码为云Jxxxxx号的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暂扣车辆。请持本凭证到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接受处理(联系电话: 2308655)。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暂扣车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车辆简况: 车外部设备完好,车内物品由当事人自行保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黄丕明、徐永笙
张XX 、2010年8月10日10时00分 YN027078、YN027099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印章)
二○一○年八月十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 张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讨论时间: 2010 年 8月 10日 8时30分至2010 年 8月 10日 9时30 地点: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稽查支队办公室 主持人: 黄丕明 汇报人: 徐永笙记录人: 刀忠明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黄丕明、徐永笙、刀忠明 、xxx、xxx 案件简介:2010年8月10日当事人张XX驾驶云J—xxxxx号东风
货车由宁洱县至景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磨思江公路与思小公路路口时,遇我运政稽查人员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驾驶的东风货车上装载有10吨水泥,在向当事人询问时发现,当事人与货主约定货物运费为每吨叁佰元整(300.00),共计运费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及相关证明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营运和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有《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下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拟作出给予责令停止经营、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的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稽查支队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并要求减轻处罚。经调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拟给予当事人张XX以下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整 的 罚款。当否,请讨论决定。 讨论记录: 黄xx:我的意见是,杨xx是农民,家庭条件一般,如按照标准 严格处罚可能是拿不出来的,但要教育当事人和群众,宣传我们道路运输
法规,达到处理一起案件教育一片的目的。我同意处罚当事 伍仟元。 Xxx:我认为xxx的观点比较结合实际,我同意。 Xxx、:同意上面两同志意见。
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一致决定:1. 批评教育、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出席人员签名:黄丕明、徐永笙、刀忠明 、Xxx、Xxx
案件处理意见书
违法行为通知书
云运稽(532700)违通(2010)0002号
张XX :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无《从业资格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给予责令停止经营;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整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鱼水路8号) 邮编:6650000
联系人: 张XX 联系电话: 135XXXXXXXXXXXX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印章)
二○一○年八月十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陈 述 申 辩 书
陈述申辩人: 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 单位职务: 住 址: 电话: 邮编:
陈述申辩内容:
申请事项及理由:
陈述申辩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罚没收据复印件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云运稽(532700)行解(2010) 0002号
张XX :
因你(单位)涉嫌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无《从业资格证》一案,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于 2010年8月10日对你(单位)杨XX的云J—xxxxx号东风货车(财物)采取了 暂扣 的强制措施(文号:云运稽532700暂扣(2010)00002号),现因案件处理结案,决定自2010年 8 月 11 日起予以解除。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印章)
二○一 ○年八月十一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名称:张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在备注中
处罚结案报告
案件名称:张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行政处罚案件
卷内目录
本卷宗材料共计 14 份, 18 页。 归档人签字: 刀忠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0年8月10日当事人张XX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
车由宁洱县至景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磨思江公路与思小公路路口时,遇我运政稽查人员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张XX驾驶员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车上装载有10吨水泥,在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发现,当事人与货主约定货物运费为每吨叁佰元整(300.00),共计运费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及相关证明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稽查人员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和对车辆及货物进行拍照,随后对云J—xxxxx号车进行了暂扣待处。依据勘验(检查)笔录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无《从业资格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予认定。
当事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提出陈述申辩,对其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并提出家庭困难等理由要求对其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经调查,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同意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经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张XX责令停止经营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洱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印章)
二○一○年八月十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立案审批表
询 问 笔 录
时间:2010年8月10日9时30分至9时50分 第 1次询问
地点:磨思江公路与思小公路路口
询问人: 黄丕明 、徐永笙 记录人: 刀忠明
被询问人: 张XX 与案件关系: 当事人 性别: 男 年龄: 27 身份证号:5327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135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 思茅区X乡XX村XX组
我们是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的执法人员 黄丕明 、徐永笙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 YN027078 、 YN027099 ,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答:不需要回避,配合调查。
问:你驾驶的这辆云Jxxxxx号东风货车车主是谁? 答:是我张XX。 问:该车是什么时候购买的? 答:车是2009年11月21日注册登记的。 问:你买这辆车来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买来拉货。 问:你驾驶该车从什么地方来,到什么地方去? 答:从宁洱县水泥厂来要到景洪。 问:车上载有什么货物? 答:车上载有10吨水泥。 问:车上的这10吨水泥是谁的?
被询问人签名: 张XX 询问人签名: 黄丕明 、徐永笙 时 间:2010年8月10日9时50分 时 间:2010年8月10日9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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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水泥不是我的,我是帮货主拉的,我只管拉货。 问:这趟水泥运费是多少? 答:货主与我谈过运费,每吨叁佰元整(300.00),10吨运费共计叁仟元整(3000.00)。到目的地才结算运费。 问:从你买车到现在像这样拉货,平均一个月有多少的收入? 答:一个月800元左右。 问:你是否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和你的从业资格证? 答:没有,不能出示。
问:请陈述该车没有道路运输证的理由和你为什么没有从业资格证? 答:忙,没时间办理相关证照。 问:以前拉货是否被交通运政部门查处过? 答:没有。 问: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有不全或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请在此处写明
以上笔录无误、并签名。
答: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 张XX 询问人签名: 黄丕明 、徐永笙 时 间:2010年8月10日9时50分 时 间:2010年8月10日9时50分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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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
案由: 张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案 勘验(检查)时间:2010年8月10日9时30分至9时50分
勘验(检查)场所:磨思江公路与思小公路路口 天气情况:晴
勘验(检查)人: 黄丕明 单位及职务:交通运政稽查支队副支队长执法证号:YN027078
徐永笙 单位及职务: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 执法证号:YN027099
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姓名: 张XX性别: 男 年龄:27岁
身份证号:5327XXXXXXXXXXXXXX 单位及职务: 个体工商户 住址:思茅区X乡XX村XX组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被邀请人: 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刀忠明 单位及职务: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
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车辆号牌:云Jxxxxx 车辆类型: 东风货车 车辆所有人: 张XX 驾驶员: 实载人数(或货物名称): 水泥 10 吨 ×证号:□□□□□□□□□□□□ 《道路运输证》□
车辆年度审验情况:已审□、未审□
× 证号:□□□□□□□□□□□□□□□□□□□ 《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年度考核情况:已考核□、未考核□ 车辆技术等级年度评定情况:已评□、未评□
车辆维护和检测情况:已维护和检测□、未维护和检测□ 超期日期: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张XX 勘验(检查)人签名:黄丕明 、徐永笙 被邀请人签名: 执法证号: YN027078、YN027099 记录人签名: 刀忠明
道 路 运 输 管理
勘验图片
图片说明:云Jxxxxx号东风货车现场照片。
勘验图片
图片说明:云Jxxxxx号东风货车及货物照片。
车辆暂扣凭证
云运稽532700暂扣(2010)0002号
暂扣时间: 2010年8月10日 10时00分
地点: 磨思江公路与思小公路路口
我单位 2010年8月10日9时30分 在 磨思江公路与思小公路路口 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车辆号码为云Jxxxxx号的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暂扣车辆。请持本凭证到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接受处理(联系电话: 2308655)。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暂扣车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车辆简况: 车外部设备完好,车内物品由当事人自行保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黄丕明、徐永笙
张XX 、2010年8月10日10时00分 YN027078、YN027099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印章)
二○一○年八月十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 张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讨论时间: 2010 年 8月 10日 8时30分至2010 年 8月 10日 9时30 地点: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稽查支队办公室 主持人: 黄丕明 汇报人: 徐永笙记录人: 刀忠明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黄丕明、徐永笙、刀忠明 、xxx、xxx 案件简介:2010年8月10日当事人张XX驾驶云J—xxxxx号东风
货车由宁洱县至景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磨思江公路与思小公路路口时,遇我运政稽查人员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驾驶的东风货车上装载有10吨水泥,在向当事人询问时发现,当事人与货主约定货物运费为每吨叁佰元整(300.00),共计运费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及相关证明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营运和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有《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下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拟作出给予责令停止经营、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的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稽查支队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并要求减轻处罚。经调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拟给予当事人张XX以下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整 的 罚款。当否,请讨论决定。 讨论记录: 黄xx:我的意见是,杨xx是农民,家庭条件一般,如按照标准 严格处罚可能是拿不出来的,但要教育当事人和群众,宣传我们道路运输
法规,达到处理一起案件教育一片的目的。我同意处罚当事 伍仟元。 Xxx:我认为xxx的观点比较结合实际,我同意。 Xxx、:同意上面两同志意见。
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一致决定:1. 批评教育、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出席人员签名:黄丕明、徐永笙、刀忠明 、Xxx、Xxx
案件处理意见书
违法行为通知书
云运稽(532700)违通(2010)0002号
张XX :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无《从业资格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给予责令停止经营;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整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鱼水路8号) 邮编:6650000
联系人: 张XX 联系电话: 135XXXXXXXXXXXX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印章)
二○一○年八月十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陈 述 申 辩 书
陈述申辩人: 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 单位职务: 住 址: 电话: 邮编:
陈述申辩内容:
申请事项及理由:
陈述申辩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罚没收据复印件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云运稽(532700)行解(2010) 0002号
张XX :
因你(单位)涉嫌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无《从业资格证》一案,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于 2010年8月10日对你(单位)杨XX的云J—xxxxx号东风货车(财物)采取了 暂扣 的强制措施(文号:云运稽532700暂扣(2010)00002号),现因案件处理结案,决定自2010年 8 月 11 日起予以解除。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印章)
二○一 ○年八月十一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名称:张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在备注中
处罚结案报告
案件名称:张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