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安徽省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 建设单位: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在交付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 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 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 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收房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 表示对 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 束力。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 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小区 物业类型:住宅房 建筑面积: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m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栋 室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 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平台、公 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 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楼梯间照明、消防设施、避 雷设施、楼宇电子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电视系 统、管道液化气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小区大门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 单位所有: 1、某小区东大门绿化广场的一层以下建筑空间; 2、某小区 11#楼一层以下建筑空间; 3、环卫人员的服装、工具;小区保安值班岗亭、保安器械服装; 4、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处的办公场所。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不得影响物业 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物业的专有部分有: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使用 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花、以及室内墙面 等部位;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

管、网的电话网络、电视、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和水、电、 气表阀等设备。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 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

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 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 饰装修、 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 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 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 遵守装修 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 2002 年 第 110 号令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相关内容制订的 《某 小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某 小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 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臵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 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不得燃放喷花类、升空类以及 大型烟花;不得在绿化带、楼梯间、室内燃放鞭炮、烟花;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 画; 7、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违反《某小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某小区住宅 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9、违反本临时公约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 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将大型凶猛的动物作为宠物饲养;及时清理宠物大 小便; 2、饲养宠物必须办理饲养许可证和动物防疫相关证明; 3、宠物必须在户内圈养,严禁室外放养; 4、不得饲养鸡、鸭、鹅等家禽。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 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 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 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 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

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 况, 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 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 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 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 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 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 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 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 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五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 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第四十一条 规定,建设工程在各个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 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 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 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 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 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 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 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 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设臵公 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采取包 干制方式。业主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 涉 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 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 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 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的质量标 准: 1、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小型维 修 (500 元以内) 一天内完成, 维修完好率达到 100%; 中型维修 (500 —5000 元)3 日内完成,维修完好率达到 95%;大型维修(5000 元 以上)10 日内完成 ,维修完好率达到 90%。小型维修费用在业主缴 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支取,大中型维修费用在业主缴纳的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中提取; 2、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环卫工一日两次清出 各单元门前垃圾桶垃圾,并运送至垃圾中转站,保证桶内垃圾不过 夜;环卫工每天按时巡视保洁,时间:上午 7:00—11:00、下午 13:30—17:30,保证道路、平台、楼梯、绿化带部位无纸屑、石子、 烟头等杂物;环卫工每周负责将各单元电子对讲门、楼梯扶手、楼 梯道、等部位清扫一次;环卫工每一个月负责将小区内的各户的大 门、垃圾桶、路灯杆、单元门厅顶部、小区大门、保安值班岗亭清 扫一次;环卫工每一季度将小区内的雨、污水管道的疏通清淤一次。 3、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绿化工每个月对小区的绿化带循环 养护、管理一次,工作范围:浇水、补栽补种、修建、除草、除虫 等;

4、车辆停放管理:保安人员负责各栋楼的汽车车位管理,保证 汽车停放有序,车位地锁管理到位,出入通道畅通,无占用、堵塞 车位现象;非机动车车库管理员负责管理存放的各种非机动车辆, 保证存放的车辆排列有序,不倒伏损坏,出入通道畅通,停车卡登 记准确、发放及时。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 门岗:各出入口 24 小时三班轮流值班看守,每天东部主出 入口 1 人执勤,南部出入口 1 人执勤,西部出入口 1 人执勤,晚上 12 点后双人值勤,有详细交接班记录;严格控制收废品、散广告等 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 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 巡逻岗 :保安人员手持手电、警用橡皮棍、对讲机等器械, 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 2 小时巡查 1 次,重点部位多设巡查点,有 巡查记录;到各户巡查装修情况,

发现违规装修,及时制止,有巡 查记录;检查各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收到火、警情 5 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 警方;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5 分钟内赶到现场,采 取相应措施; 6、装修管理服务:与业主签订装修协议,接受业主的投诉与举 报,积极巡查,杜绝违规装修的现象发生;及时清理装修垃圾;严 格按装修管理规定验收,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7、业主自用专有部位的维修服务:单个业主可委托物业管理企 业对其物业的自用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 由物业管理企业另行制定并通知业主。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用途: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是包干制,收费时间从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计算。物业管理服务费在业主收房时 一次性预交一年费用,次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每季度到小区 管理处交清;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必须在业主收房时一次 性交清,其中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完毕并经过物业管理企业验收 合格无异议后全额退还业主;业主未在规定交房时间领取钥匙办理 收房手续的,按领取钥匙时间计算收费,房屋空臵期间的物业管理 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付;业主已在规定交房时间领取钥匙办理收 房手续的,但未装修、未入住,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照常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 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0.4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费:0.5 元/月.平方米; (不包括环卫部门 收缴的门前三包收费) 2、车辆车位租用费: (区内停车位优先提供给本小区业主;有 停放车辆需要的业主才按规定缴费。 ) ●自行车 10 元/月.辆,电动车 15 元/月.辆(不含充电费用) , 摩托车 18 元/月.辆; 3、装修保证金:2100 元/每户; 4、装修垃圾清运费:300 元/每户。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车辆车位租用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主管 1 名、收费管理人员 2 名、保安 7 名、 环卫绿化工 4 名、维修工 2 名、非机动车车库管理员 1 名)的工资、 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

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路灯照明、消防设施、网络、电话、数字电视、管道液化气、电子 对讲门、电子监控、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 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上缴环卫所的 5 元/户.月的 垃圾处臵费、垃圾桶维修费用、环卫车辆和工具维修费用) ;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养护工具、药水、喷雾器) ;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保安器械维护费用、车位管 理维护费用) ;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强弱电电费、 消防水表水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车辆车位租 用费,并按本临时公约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 或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 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 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 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 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 据本临时公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 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 管理企业, 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 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三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 业主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 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

安徽省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 建设单位: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在交付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 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 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 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收房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 表示对 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 束力。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 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小区 物业类型:住宅房 建筑面积: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m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栋 室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 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平台、公 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 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楼梯间照明、消防设施、避 雷设施、楼宇电子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电视系 统、管道液化气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小区大门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 单位所有: 1、某小区东大门绿化广场的一层以下建筑空间; 2、某小区 11#楼一层以下建筑空间; 3、环卫人员的服装、工具;小区保安值班岗亭、保安器械服装; 4、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处的办公场所。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不得影响物业 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物业的专有部分有: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使用 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花、以及室内墙面 等部位;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

管、网的电话网络、电视、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和水、电、 气表阀等设备。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 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

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 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 饰装修、 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 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 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 遵守装修 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 2002 年 第 110 号令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相关内容制订的 《某 小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某 小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 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臵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 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不得燃放喷花类、升空类以及 大型烟花;不得在绿化带、楼梯间、室内燃放鞭炮、烟花;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 画; 7、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违反《某小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某小区住宅 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9、违反本临时公约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 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将大型凶猛的动物作为宠物饲养;及时清理宠物大 小便; 2、饲养宠物必须办理饲养许可证和动物防疫相关证明; 3、宠物必须在户内圈养,严禁室外放养; 4、不得饲养鸡、鸭、鹅等家禽。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 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 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 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 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

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 况, 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 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 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 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 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 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 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 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 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五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 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第四十一条 规定,建设工程在各个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 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 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 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 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 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 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 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 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设臵公 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采取包 干制方式。业主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 涉 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 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 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 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的质量标 准: 1、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小型维 修 (500 元以内) 一天内完成, 维修完好率达到 100%; 中型维修 (500 —5000 元)3 日内完成,维修完好率达到 95%;大型维修(5000 元 以上)10 日内完成 ,维修完好率达到 90%。小型维修费用在业主缴 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支取,大中型维修费用在业主缴纳的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中提取; 2、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环卫工一日两次清出 各单元门前垃圾桶垃圾,并运送至垃圾中转站,保证桶内垃圾不过 夜;环卫工每天按时巡视保洁,时间:上午 7:00—11:00、下午 13:30—17:30,保证道路、平台、楼梯、绿化带部位无纸屑、石子、 烟头等杂物;环卫工每周负责将各单元电子对讲门、楼梯扶手、楼 梯道、等部位清扫一次;环卫工每一个月负责将小区内的各户的大 门、垃圾桶、路灯杆、单元门厅顶部、小区大门、保安值班岗亭清 扫一次;环卫工每一季度将小区内的雨、污水管道的疏通清淤一次。 3、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绿化工每个月对小区的绿化带循环 养护、管理一次,工作范围:浇水、补栽补种、修建、除草、除虫 等;

4、车辆停放管理:保安人员负责各栋楼的汽车车位管理,保证 汽车停放有序,车位地锁管理到位,出入通道畅通,无占用、堵塞 车位现象;非机动车车库管理员负责管理存放的各种非机动车辆, 保证存放的车辆排列有序,不倒伏损坏,出入通道畅通,停车卡登 记准确、发放及时。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 门岗:各出入口 24 小时三班轮流值班看守,每天东部主出 入口 1 人执勤,南部出入口 1 人执勤,西部出入口 1 人执勤,晚上 12 点后双人值勤,有详细交接班记录;严格控制收废品、散广告等 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 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 巡逻岗 :保安人员手持手电、警用橡皮棍、对讲机等器械, 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 2 小时巡查 1 次,重点部位多设巡查点,有 巡查记录;到各户巡查装修情况,

发现违规装修,及时制止,有巡 查记录;检查各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收到火、警情 5 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 警方;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5 分钟内赶到现场,采 取相应措施; 6、装修管理服务:与业主签订装修协议,接受业主的投诉与举 报,积极巡查,杜绝违规装修的现象发生;及时清理装修垃圾;严 格按装修管理规定验收,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7、业主自用专有部位的维修服务:单个业主可委托物业管理企 业对其物业的自用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 由物业管理企业另行制定并通知业主。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用途: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是包干制,收费时间从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计算。物业管理服务费在业主收房时 一次性预交一年费用,次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每季度到小区 管理处交清;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必须在业主收房时一次 性交清,其中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完毕并经过物业管理企业验收 合格无异议后全额退还业主;业主未在规定交房时间领取钥匙办理 收房手续的,按领取钥匙时间计算收费,房屋空臵期间的物业管理 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付;业主已在规定交房时间领取钥匙办理收 房手续的,但未装修、未入住,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照常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 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0.4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费:0.5 元/月.平方米; (不包括环卫部门 收缴的门前三包收费) 2、车辆车位租用费: (区内停车位优先提供给本小区业主;有 停放车辆需要的业主才按规定缴费。 ) ●自行车 10 元/月.辆,电动车 15 元/月.辆(不含充电费用) , 摩托车 18 元/月.辆; 3、装修保证金:2100 元/每户; 4、装修垃圾清运费:300 元/每户。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车辆车位租用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主管 1 名、收费管理人员 2 名、保安 7 名、 环卫绿化工 4 名、维修工 2 名、非机动车车库管理员 1 名)的工资、 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

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路灯照明、消防设施、网络、电话、数字电视、管道液化气、电子 对讲门、电子监控、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 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上缴环卫所的 5 元/户.月的 垃圾处臵费、垃圾桶维修费用、环卫车辆和工具维修费用) ;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养护工具、药水、喷雾器) ;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保安器械维护费用、车位管 理维护费用) ;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强弱电电费、 消防水表水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车辆车位租 用费,并按本临时公约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 或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 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 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 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 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 据本临时公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 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 管理企业, 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 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三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 业主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 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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