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JMRD/QP-11
消防管理制度 第1页 共5页
1.目的
为加强消防管理,切实做到消防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火灾能够及时扑灭,保护职工及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法律、行业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检查各单位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管理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及处理;批准消防器材、设施的更换、报废。
3.2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防火措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更换申请;负责本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抢险,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物资公司负责消防器材的采购和报废处理。
4.管理程序
4.1火灾的分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一般在燃烧时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D类火灾:指带电物体和精密仪器等物质的火灾。
4.2灭火器的选择
4.2.1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干粉、1211型灭火器。
4.2.2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1211、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4.2.3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1211、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4.2.4扑救D类火灾应选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4.3灭火器配置标准
4.3.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4.3.1.1 A类火灾场所范围:仓库、汽机房、锅炉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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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 第2页 共5页 4.3.1.2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级别5A(灭火级别为5,适合扑救A类火灾),最大保护面积10m2。
4.3.1.3手提灭火器到保护物品的最大距离不超15m,推车灭火器到保护物品的最大距离不超30m。
4.3.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4.3.2.1 B、C类火灾场所范围:油库、化验室等。
4.3.2.2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级别4B(灭火级别为4,适合扑救B类火灾),最大保护面积7.5m。
4.3.2.3手提灭火器到保护物品的最大距离不超9m,推车灭火器到保护物品的最大距离不超18m。
4.3.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D类火灾场所范围:高低压配电室、计算机房、各控制室。
4.3.4灭火器可集中放置,但每个配置场所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位置,手提灭火器宜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箱内,其顶部离地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高度不宜小于0.15m,不应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4.4消防器材的购置
4.4.1灭火器购置:各使用单位根据灭火场所需要、灭火器配置标准,将购置数量、型号等,填写《物资需求计划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安全环保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物资公司按照《物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采购。
4.4.2采购的消防器材必须是有资质单位的正规产品,并有消防器材安全技术说明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或标准。
4.5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和维护管理。
4.5.1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前的培训。
4.5.1.1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职工实施消防培训,学习各种火灾危险性及火灾预防、扑救等基础知识。
4.5.1.2职工必须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正确操作使用方法,明确自身工作场所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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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 第3页 共5页 4.5.1.3职工应了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安全疏散引导常识;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自防自救知识等。
4.5.1.4各单位负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使员工掌握灭火知识及技能、熟悉消防应急预案。
4.5.1.5各单位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
4.5.2各使用单位应对本工作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检查,建立灭火器材维护、管理档案,包括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4.5.3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热辐射,冬季应采取防寒措施。
4.5.4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对于借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同意方能动用,并做好记录。
4.5.5灭火器由安全环保部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功能性检查、维护、更换。
4.5.6检查、维修过的灭火器,应在灭火器的筒身贴上维修铭牌。
4.5.7各使用单位对因救火使用过的灭火器具、不合格灭火器等,应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审批许可更换。
4.6消防检查及整改
4.6.1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各单位消防器材配备维护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重点要害部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各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效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或现象,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
4.6.2使用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要求覆盖整个辖区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火灾隐患; 每天检查本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对不合格的及时报请安全环保部更换、维修。
4.6.3 防火巡查、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4.6.3.1施工现场防火器材配备情况;
4.6.3.2 配电、用电等设备设施火灾隐患情况;
4.6.3.3 岗位灭火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等;
4.6.3.4人员作业情况;
4.6.3.5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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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 第4页 共5页 4.6.4发现下列消防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
4.6.4.1 在易燃易爆作业区域内吸烟的;
4.6.4.2 灭火器材存在变形等不合格现象;
4.6.4.3 使用非防爆通讯电器设备和工具的;
4.6.4.4 违章动用明火和进行电(气)焊的;
4.6.4.5 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4.6.4.6灭火器材没有及时进行年检的。
4.7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及处理
4.7.1各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要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环保部审批,安全环保部负责委外确认报废。
4.7.2由安全环保部委外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统一进行报废处理:
4.7.2.1筒体、器头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4.7.2.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规定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4.7.2.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4.7.2.4筒体严重变形的;
4.7.2.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4.7.2.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4.7.2.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4.7.2.8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4.7.2.9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4.7.2.10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4.7.2.11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4.7.2.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4.7.2.13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4.7.3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由安全环保部统一批准报废处理:
4.7.3.1干粉灭火器——10 年;
4.7.3.2气体灭火器——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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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 第5页 共5页 4.7.3.3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4.7.4物资公司组织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处理,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进行记录,并通知安全环保部。
4.8考核
4.8.1各单位因管理不善,经检查发现无故丢失或损坏的消防器材、设施由安全环保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4.8.1.1私自挪用、借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8.1.2 消防水龙带每条350元。
4.8.1.3 各种变接头每个50元。
4.8.1.4 喷枪头每只150元。
4.8.1.5 8KG/35KG干粉灭火器每具300/500元;。
4.8.1.6 1211灭火器每具400元。
4.8.1.7 CO2灭火器每具400元
4.8.1.8 消防箱及灭火器箱每个300元。
4.8.1.9 消防箱玻璃每块100元。
4.8.1.10 室内/地上消防栓每台500/2000元。
4.8.2各单位对因救火使用过的灭火器具三日内不及时上报使用状况及提出更换申请的,每次考核使用单位100元。
4.8.3对偷盗和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者,除按照厂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抓获偷盗和破坏消防设施者,按照厂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实施
5.2《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3.1实施
5.相关记录
5.1消防检查记录 JMRD/R-QP-11-01
5.2消防器材设施报废记录 JMRD/R-QP-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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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消防管理,切实做到消防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火灾能够及时扑灭,保护职工及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法律、行业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检查各单位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管理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及处理;批准消防器材、设施的更换、报废。
3.2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防火措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更换申请;负责本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抢险,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物资公司负责消防器材的采购和报废处理。
4.管理程序
4.1火灾的分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一般在燃烧时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D类火灾:指带电物体和精密仪器等物质的火灾。
4.2灭火器的选择
4.2.1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干粉、1211型灭火器。
4.2.2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1211、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4.2.3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1211、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4.2.4扑救D类火灾应选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4.3灭火器配置标准
4.3.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4.3.1.1 A类火灾场所范围:仓库、汽机房、锅炉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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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 第2页 共5页 4.3.1.2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级别5A(灭火级别为5,适合扑救A类火灾),最大保护面积10m2。
4.3.1.3手提灭火器到保护物品的最大距离不超15m,推车灭火器到保护物品的最大距离不超30m。
4.3.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4.3.2.1 B、C类火灾场所范围:油库、化验室等。
4.3.2.2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级别4B(灭火级别为4,适合扑救B类火灾),最大保护面积7.5m。
4.3.2.3手提灭火器到保护物品的最大距离不超9m,推车灭火器到保护物品的最大距离不超18m。
4.3.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D类火灾场所范围:高低压配电室、计算机房、各控制室。
4.3.4灭火器可集中放置,但每个配置场所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位置,手提灭火器宜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箱内,其顶部离地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高度不宜小于0.15m,不应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4.4消防器材的购置
4.4.1灭火器购置:各使用单位根据灭火场所需要、灭火器配置标准,将购置数量、型号等,填写《物资需求计划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安全环保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物资公司按照《物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采购。
4.4.2采购的消防器材必须是有资质单位的正规产品,并有消防器材安全技术说明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或标准。
4.5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和维护管理。
4.5.1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前的培训。
4.5.1.1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职工实施消防培训,学习各种火灾危险性及火灾预防、扑救等基础知识。
4.5.1.2职工必须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正确操作使用方法,明确自身工作场所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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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JMRD/QP-11
消防管理制度 第3页 共5页 4.5.1.3职工应了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安全疏散引导常识;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自防自救知识等。
4.5.1.4各单位负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使员工掌握灭火知识及技能、熟悉消防应急预案。
4.5.1.5各单位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
4.5.2各使用单位应对本工作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检查,建立灭火器材维护、管理档案,包括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4.5.3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热辐射,冬季应采取防寒措施。
4.5.4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对于借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同意方能动用,并做好记录。
4.5.5灭火器由安全环保部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功能性检查、维护、更换。
4.5.6检查、维修过的灭火器,应在灭火器的筒身贴上维修铭牌。
4.5.7各使用单位对因救火使用过的灭火器具、不合格灭火器等,应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审批许可更换。
4.6消防检查及整改
4.6.1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各单位消防器材配备维护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重点要害部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各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效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或现象,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
4.6.2使用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要求覆盖整个辖区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火灾隐患; 每天检查本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对不合格的及时报请安全环保部更换、维修。
4.6.3 防火巡查、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4.6.3.1施工现场防火器材配备情况;
4.6.3.2 配电、用电等设备设施火灾隐患情况;
4.6.3.3 岗位灭火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等;
4.6.3.4人员作业情况;
4.6.3.5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
即墨市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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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JMRD/QP-11
消防管理制度 第4页 共5页 4.6.4发现下列消防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
4.6.4.1 在易燃易爆作业区域内吸烟的;
4.6.4.2 灭火器材存在变形等不合格现象;
4.6.4.3 使用非防爆通讯电器设备和工具的;
4.6.4.4 违章动用明火和进行电(气)焊的;
4.6.4.5 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4.6.4.6灭火器材没有及时进行年检的。
4.7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及处理
4.7.1各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要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环保部审批,安全环保部负责委外确认报废。
4.7.2由安全环保部委外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统一进行报废处理:
4.7.2.1筒体、器头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4.7.2.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规定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4.7.2.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4.7.2.4筒体严重变形的;
4.7.2.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4.7.2.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4.7.2.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4.7.2.8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4.7.2.9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4.7.2.10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4.7.2.11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4.7.2.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4.7.2.13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4.7.3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由安全环保部统一批准报废处理:
4.7.3.1干粉灭火器——10 年;
4.7.3.2气体灭火器——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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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JMRD/QP-11
消防管理制度 第5页 共5页 4.7.3.3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4.7.4物资公司组织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处理,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进行记录,并通知安全环保部。
4.8考核
4.8.1各单位因管理不善,经检查发现无故丢失或损坏的消防器材、设施由安全环保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4.8.1.1私自挪用、借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8.1.2 消防水龙带每条350元。
4.8.1.3 各种变接头每个50元。
4.8.1.4 喷枪头每只150元。
4.8.1.5 8KG/35KG干粉灭火器每具300/500元;。
4.8.1.6 1211灭火器每具400元。
4.8.1.7 CO2灭火器每具400元
4.8.1.8 消防箱及灭火器箱每个300元。
4.8.1.9 消防箱玻璃每块100元。
4.8.1.10 室内/地上消防栓每台500/2000元。
4.8.2各单位对因救火使用过的灭火器具三日内不及时上报使用状况及提出更换申请的,每次考核使用单位100元。
4.8.3对偷盗和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者,除按照厂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抓获偷盗和破坏消防设施者,按照厂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实施
5.2《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3.1实施
5.相关记录
5.1消防检查记录 JMRD/R-QP-11-01
5.2消防器材设施报废记录 JMRD/R-QP-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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