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交不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交应如何计

算?

根据国税发(2000)77号、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有关规定,“(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

税.”“(二)、 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例如:某企业员工王亮于2008年4月18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8400元,该员工在企业工作了16年。(2007年在岗职工社评工资27371元)

王亮应缴的个人所得税={[108400-(27371 ×3)]÷12(工作年限)-2000}×5%×12

=114.35 元

我每次来查这个问题大家都是把政府的条款贴出来,结果还是不够明白。现在自己搞清楚了,我就把数字贴出来吧,这样更直观些。

我就拿上海来举例吧。

2011年上海的年平均工资:52655,按照税法的规定:52633*3=157965(免税部分)

假如现在某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20W,那么就是200,000.00-157,965=42045(征税部分,按照一次性收入缴纳个税,用这个数除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假如某员工是4年获得的20W经济补偿金,那就计算明细如下:

20W-157965=42045

42045/4=10508.75

10508.75-3500=7008.75

7008.75对应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为555.那就就用42045*20%-555=7854(应纳税金)

关于纳税人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二种情况:一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补偿金(列入国务院试点城市的工业企业破产给职工的费用称“安置费”,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和虽列入试点城市但不是工业企业的称“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除前述以外的个人取得的补偿金都要征税,但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严格按政策精神,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例 :

王仁系某国有企业30年工龄的老职工,2011年11月因企业改制被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同意),一次性取得下岗经济补偿金100000元,生活补助费10000元,其他补助10000元。下岗前,王仁已缴纳了10年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王仁愿意一次性自己缴足尚未缴纳的5年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养老金原企业月缴纳350元 ,个人缴纳100元,医疗保险费原企业月缴纳36元,个人缴纳18元。在领取补偿金时,王仁一次性向社保部门缴纳了30240元的养老金和医疗费。

假设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9000元,则不征税的3倍基数为27000元。在计算王仁的个人所得税时,其120000元的总收入中先扣除上述27000元余93000元。再扣除属个人应当缴纳部分的养老金和医保费(提供了凭证)7080元

(100×12×5+18×12×5),原由企业负担现为个人愿意缴纳的部分23160元不得扣除(这里按严格的政策精神处理-注)。因此王仁的计税基数为120000-27000-7080=85920元。其30年工龄超过12年的商数,因此只能按12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应纳税额【(85920÷12-3500)×10%-105】×12=3132元。

上例中,如果王仁没有缴纳剩余5年的养老费和医保费,按照厦门市的有关规定,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在扣除上述两项内容时的计算办法:

1、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您的工龄为30年,应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商数小于厦门市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纳税。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工作年限。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交不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交应如何计

算?

根据国税发(2000)77号、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有关规定,“(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

税.”“(二)、 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例如:某企业员工王亮于2008年4月18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8400元,该员工在企业工作了16年。(2007年在岗职工社评工资27371元)

王亮应缴的个人所得税={[108400-(27371 ×3)]÷12(工作年限)-2000}×5%×12

=114.35 元

我每次来查这个问题大家都是把政府的条款贴出来,结果还是不够明白。现在自己搞清楚了,我就把数字贴出来吧,这样更直观些。

我就拿上海来举例吧。

2011年上海的年平均工资:52655,按照税法的规定:52633*3=157965(免税部分)

假如现在某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20W,那么就是200,000.00-157,965=42045(征税部分,按照一次性收入缴纳个税,用这个数除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假如某员工是4年获得的20W经济补偿金,那就计算明细如下:

20W-157965=42045

42045/4=10508.75

10508.75-3500=7008.75

7008.75对应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为555.那就就用42045*20%-555=7854(应纳税金)

关于纳税人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二种情况:一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补偿金(列入国务院试点城市的工业企业破产给职工的费用称“安置费”,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和虽列入试点城市但不是工业企业的称“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除前述以外的个人取得的补偿金都要征税,但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严格按政策精神,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例 :

王仁系某国有企业30年工龄的老职工,2011年11月因企业改制被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同意),一次性取得下岗经济补偿金100000元,生活补助费10000元,其他补助10000元。下岗前,王仁已缴纳了10年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王仁愿意一次性自己缴足尚未缴纳的5年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养老金原企业月缴纳350元 ,个人缴纳100元,医疗保险费原企业月缴纳36元,个人缴纳18元。在领取补偿金时,王仁一次性向社保部门缴纳了30240元的养老金和医疗费。

假设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9000元,则不征税的3倍基数为27000元。在计算王仁的个人所得税时,其120000元的总收入中先扣除上述27000元余93000元。再扣除属个人应当缴纳部分的养老金和医保费(提供了凭证)7080元

(100×12×5+18×12×5),原由企业负担现为个人愿意缴纳的部分23160元不得扣除(这里按严格的政策精神处理-注)。因此王仁的计税基数为120000-27000-7080=85920元。其30年工龄超过12年的商数,因此只能按12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应纳税额【(85920÷12-3500)×10%-105】×12=3132元。

上例中,如果王仁没有缴纳剩余5年的养老费和医保费,按照厦门市的有关规定,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在扣除上述两项内容时的计算办法:

1、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您的工龄为30年,应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商数小于厦门市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纳税。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工作年限。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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