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等未利用或搬迁后不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及流程

荒山等未利用或搬迁后不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及流程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盖公章、法人签字);

(二)减免税申请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报送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搬迁的文件、搬迁的时间安排、新址竣工验收报告及土地权属证书、新址起用时间等资料;

(五)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尚未利用的,报送企业土地使用图,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测绘资料(包括:国土部门的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土地分类图、测绘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管员调查报告,须二人签字。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土地总面积、企业申请备案的土地面积,等级税额标准,申请备案的减免税金额、税务分局核实可备案的土地面积,等级税额标准,可备案的减免税金额、备案的政策依据及税务分局备案意见。

(七)、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表(一式三份。税务分局留存一份,税政科留存一份、区局监审室一份)

以上资料除减免税申请备案表一式三份外,其他资料一式二份。税务分局留存一份,税政科留存一份。

二、受理日期:申报免税15日前 (征前减免,减免本期)

三、受理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政策依据

(一)“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三)“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原场地自搬迁完毕、停止使用之次月起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企业范围内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态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绿化用地和养殖用湖泊。”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10日内,应派员调查核实。对资料报送齐全、情况属实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相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

(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115号)

荒山等未利用或搬迁后不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及流程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盖公章、法人签字);

(二)减免税申请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报送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搬迁的文件、搬迁的时间安排、新址竣工验收报告及土地权属证书、新址起用时间等资料;

(五)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尚未利用的,报送企业土地使用图,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测绘资料(包括:国土部门的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土地分类图、测绘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管员调查报告,须二人签字。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土地总面积、企业申请备案的土地面积,等级税额标准,申请备案的减免税金额、税务分局核实可备案的土地面积,等级税额标准,可备案的减免税金额、备案的政策依据及税务分局备案意见。

(七)、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表(一式三份。税务分局留存一份,税政科留存一份、区局监审室一份)

以上资料除减免税申请备案表一式三份外,其他资料一式二份。税务分局留存一份,税政科留存一份。

二、受理日期:申报免税15日前 (征前减免,减免本期)

三、受理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政策依据

(一)“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三)“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原场地自搬迁完毕、停止使用之次月起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企业范围内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态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绿化用地和养殖用湖泊。”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10日内,应派员调查核实。对资料报送齐全、情况属实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相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

(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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