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商鞅变法:取信于民起步的法家变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招标课题“改革方法论研究——基于古今中外经典改革案例的视角”课题组

两千多年来,因立场、角度的不同,人们对商鞅变法褒贬不一,有人将其作为一次极富成效的改革典范加以推崇,“秦行商君而富强”;也有人将其定性为一场极端的、激进式改革,“唯商鞅变法,不顾人言,虽能骤致富强,亦以召怨天下。……虽得天下,旋踵而失也”。本文拟从改革方法论的视角,将商鞅变法与战国时代其他诸侯国实施的变法相比较,从正反两方面来探析其对当下推进改革的启示。

商鞅变法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因素

三家分晋与田陈篡齐,正式开启大兼并的战国时代。为实现富国强兵以扩充疆域,魏国率先变法,推动了一系列涉及政治、经济、军事领域的改革,这些极具开创性的革新措施,使魏国“民以殷盛,国以富强”。魏国变法的成功,引来其他诸侯国纷纷效仿。在硝烟弥漫的战国时代,各国之间频繁、激烈的兼并战争,在表象上是军事实力的较量,在根本上则是改革能力的竞争。这场从战国初期至中后期长达百余年的变法竞争中,改革最彻底、成效最显著、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无疑是“为秦开帝业”的商鞅变法。在秦国,“商鞅虽死,秦法未败”,而其他诸国均在变法高潮过后,宗室贵族旋即卷土重来,变法成效未能得到有效延续。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有很多,如变法主导者的个人能力不同、保守势力的强弱不一等,但更为主要的则是商鞅变法在改革方法与推进方式上的与众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改革实施前:树威立信

战国时代的变法运动,如以主导者来划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君直接主导的变法,如秦献公改革、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等,二是由国君授权自己信任的大臣主导的变法,如楚国吴起变法、秦国商鞅变法等。第二类变法中的变法者,在变法前大都未处于权力核心,且许多是来自国外的“客卿”。因而,这些没有任何政治声望积累的空降变法者,在实施变法前都面临同一个问题,即如何树威立信以有效推进改革。他们选择的共同方式都是设法取得国君的鼎力支持,建立起变法的委托-代理关系,商鞅也不例外。但相较而言,他除了获得秦孝公的变法授权外,还采取多种

●人才是关乎改革能否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如果当时在魏国的商鞅能为魏武侯所用,那么中国的历史可能是另外一番景象。因而,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改革人才的培养,在改革实践中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方式赢取更广泛层面的认可和支持。

1.缔结牢固的君臣变法联盟

变法者与国君之间能够缔结变法同盟,至少基于三个因素:一是国君有坚定的变法决心;二是国君与变法者就变法主要事项达成一致;三是国君对变法者给予极大的信任和尊重,二者沟通顺畅。商鞅在实施变法前,历经孝公求贤、三见孝公、御前辩论之后,即已初步形成君臣变法同盟。此后随着变法的逐步深入并在政治、经济、军事领域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更加固了这一同盟。

秦孝公在位长达23年,在君权的有力保障下,商鞅变法得以顺利推行,并实现变法政策的制度化、法制化,并不断培育出新兴的变法受益阶层,最终“商鞅虽死,秦法未败”。而在楚国实施变法的吴起,则因支持变法的楚悼王过早离世,而他在变法过程中又采用极其激烈的手段来夺取守旧势力利益,因而被迅速反扑,变法彻底失败。

在新法推行过程中,反对变法、要求恢复旧法的声音不绝于耳,“秦民之国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其中不乏秦孝公身边的王亲权贵(如太子),但秦孝公从未动摇过。国君与变法者形成如此牢固的同盟关系,在战国变法中是独一无二的。反之,战国末年,楚怀王委派屈原编纂《宪令》以图借机改革楚国积弊,但楚怀王与屈原之间未能结成牢固的君臣同盟,他听信谗言,疏远并放逐屈原,最终变法方案也毁于一旦。

2.御前辩论——政府内部凝聚改革共识

秦国历史上一直有着“御前辩论”的决策方式。如秦惠文王就是否伐蜀犹豫未决,遂召集主张伐蜀的司马错与主张伐韩的张仪当庭辩论、分析得失,最终决定“起兵伐蜀”。秦孝公在是否变法问题上,因顾虑“天下议己”,于是沿用这一决策传统,召集改革派代表商鞅与保守派代表甘龙等,在宫廷会议上公开辩论。

在整场辩论中,保守派代表甘龙、杜挚提出的反对变法的理由,都是围绕“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而展开的,但同时这些理论的来源却均是“臣闻之”,拿不出真实的历史证据。而商鞅则引经据典,以三皇五帝为例,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博得秦孝公连连称“善”,彻底打消疑虑。

这场激烈的变法大辩论,是自商鞅离魏入秦后,有历史记载的,商鞅首次出现在由孝公主持的高规格的宫廷会议中,辩论的胜利有着非常重要的转折意义。辩论过程中,商鞅的有理有据,保守派的“穷巷多怪,曲学多辩”,改变了大部分曾经对商鞅的能力与企图存疑、对变法摇摆不定的大臣们的看法,而这些大臣将成为新法的执行者和推行者。通过这次辩论,不但进一步削弱了保守势力的影响力,使“客卿”商鞅树立起政治威信,更促成政府部门内部就实施变法达成普遍共识。

3.徙木立信——赢取底层民众的信任

从地理位置上,战国七雄中韩、赵、魏三国地处中原地区,而秦国受封晚,偏隅西部边陲。在变法前,秦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均落后于其他中原国家。政治制度上,秦国官职比较粗糙,如在中原各国已设立专职的丞相“设府治国”时,秦国还是由左庶长一人执掌全国军政经大权,一职多能。与此同时,由于世卿世禄制的长期实行,又逐步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威信和影响力。此外,秦人长期与戎狄交往,传统的仁义教化、礼乐制度还未真正在社会体系中建立起来,他们“与戎狄同俗,有虎狼之心,贪庚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

面对行政体系的不健全、中央政府权威的相对欠缺以及社会文化传统的蒙昧,为能够在“秦之野人”中树立变法威信,有效落实新法,商鞅选择了最简单、最直接也最有实效的方法——徙木赏金,通过对徙木者的赏金兑现彰显出政府的“令出必行”,从而使商鞅及新法在底层群众中很快树立起威信。

(二)改革实施初:立法建制

战国时代各诸侯国陆续开展的变法,虽然侧重点、覆盖面差别较大,但在具体措施上都基本沿袭了魏国的变法思路,大体都围绕着削减贵族特权、整顿吏治、加强法治、发展农业等展开。但除秦国外,其他国家的新法往往只持续了两至三代甚至更短的时间后,变法成效就消失殆尽,又重新恢复宗室贵族专权制度。而商鞅创制并推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的政策并未随着他本人被处死而遭废止。自秦孝公以后,秦国130余年的历史上,其土地、租赋徭役、家庭、郡县、户籍、军事、封爵等制度以及官社经济体制无一不是对商鞅创建的各项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究其根本原因,商鞅变法往往是“法”和“制”先行,在新法推行数十年后,这些已成体系、成系统的法律和制度,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并非在朝夕之间就可改变。

1.立法先行,垂法而治

纵观整个战国变法运动,从最早的魏国李悝变法开始,到晚期的燕国乐毅改革,始终贯穿着“法治”的思想,倡导“制定法律,严明执法”,各国都在变法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建立了本国的法律制度。但法律体系最完整、执行力最强的无疑是秦国。从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内容来看,秦国法律体系涵盖内容极为丰富,既有刑,还包括各种典章制度,如土地制度、租赋徭役制度、民间债务、财务会计、经济往来、家庭婚姻、职官爵赏、作务耕桑、交通运输、吏员培养等,覆盖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相对的公正性和广泛适用性,而秦律的整体架构体系则是在商鞅变法时期建立的。

与战国其他国家不同,商鞅变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改法为律”,将变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化为法律条文,一经公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例如商鞅以“农战”为基本国策,因而在秦简有大量“重农”有关的法律条文,极为细致深入,有奖有惩,有对官的、有对民的,从粮食种植到仓储,再到耕牛饲养,无一不包。如《田律》规定:地方官在时雨之后,或连受旱、涝、虫、风等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得益和受灾面积,以便上级掌握农业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为保证全国官员对新法的统一解释和准确执行,并使平民百姓知法、守法,商鞅设置专职官吏负责为平民百姓讲解法规、监督执法人员的执行情况和平民百姓的守法情况以及协调官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秦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一改变法前“秦之野人”作风。相对于同时期其他国家,这种庞大、具体、精准、系统的成文法体系,成为秦国崛起背后巨大的制度基础。

2.注重制度构建

短期的改革措施只是权宜之计,制度建设才是深化改革的根本所在。战国时代各国都面临着“世卿世禄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因而各国变法者都采取了直接削减或废除贵族特权、整顿吏治、因能授官等措施。如楚国的吴起推出“罢无能,废无用”、“疏散贵族派至地广人稀的偏远之处”,韩国的申不害提出“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燕昭王则“不以私其亲,功多者授之,察能而授官”。然而,这些改革措施在变法终结后未得到有效延续,楚、韩、燕先后多次出现宗室贵族专权(楚国昭奚恤州侯专权29年、黄歇专权24年,韩国公仲、公叔专权59年,齐国田婴专权32年),政治体系重新回到“世卿世禄”的运行轨道。但秦国除外,商鞅在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的同时,逐步构建起系统的“论功行赏的赐爵制度”。赐爵制的施行,为下层民众提供了向上流动的社会通道,并促成新法受益阶层的形成,因而在秦国,一直没能出现可与皇权相抗衡的权贵,并在政治上逐步形成“布衣将相格局”,在中央集权内部建立起一定的制衡和纠错机制,如魏冉专权多年,但秦昭王在起用客卿范雎后,魏冉被迅速罢黜,结束专政。

(三)改革实施中:循序推进改革

商鞅变法周期长达23年,是中国古代历时较长的一次改革。23年的商鞅变法与7年的王安石变法形成鲜明对比。与北宋中叶积贫积弱的复杂局势不同,商鞅变法所面对的改革阻力、国内外环境、利益格局、政治制度痼疾等都远没有王安石面对的问题复杂。然而商鞅稳扎稳打,分两轮,循序深入推进改革,在重构秦国社会格局的基础上彻底改革社会制度。而王安石则在变法的前7年中,完全忽视社会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暴风骤雨般发布数十项新法。这两段变法,最终结果完全不同,改革推进方式的差异、改革时机、节奏和力度把握的不同是主要原因。

1.第一轮变法:重构秦国社会格局(公元前361-公元前351年)

战国时代绝大多数诸侯国在实施变法初期,改革的核心措施都主要集中于废除或削弱贵族特权、吏治整顿上,而商鞅不同,他在推行“废除世卿世禄制”的同时还将重点放在乡村基层组织的建设,由此改变秦国的基本社会格局。

(1)重构秦国社会阶层

第一轮变法实行的“废除世卿世禄制,建立论功行赏的赐爵制度”、“重农抑商,鼓励耕织”等措施,在运行十年后,改变了秦国原有的社会阶层分布。世卿世禄制的废除,使传统的贵族阶层开始没落并边缘化,政治话语权下降。重农抑商政策的实行,则使农民阶层特别是自耕农的生活有了极大改善。赐爵制则在秦国逐渐培养起一个新兴的地主(或权贵)阶层。

(2)重构秦国乡村社会

随着第一轮变法另外两项重要措施“推行分户政策,废止聚族而居旧俗”和“实施什伍连坐法”的施行,秦国原有的乡村基层组织被打破,新的乡村社会格局逐渐建立起来。“分户政策把大宗族拆分为个体小家庭,再用什伍相保将乡民重组为新的利益共同体。这些举措把乡村族群的血缘纽带转为地域纽带。豪强首领又被强制迁往边城,传统宗族势力对乡村的控制,完全被乡政势力所取代。秦国的乡村从由传统的宗族控制的乡村聚落,变为国家直接控制的基层行政单位”。乡村基层组织的重构,为秦国顺利实现王权下县,建立郡县制奠定了基础。

2.第二轮变法:改革秦国社会制度(公元前350-公元前338年)

第一轮变法完成后,随着社会格局的调整,客观上要求制度变革相适应,而改革阶段性成果的取得、改革受益阶层的崛起且话语权提升、商鞅作为改革者威信不断提高等,也为深入推进新一轮制度改革提供了必要的准备条件。在第二轮变法中,商鞅完成了一个国家最核心的行政、土地、赋税制度改革。至此秦国已基本架构起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制度框架。

(1)改革行政制度。彻底废除分封制,全面推广县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每县设县令、县丞、县尉,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这些官职均由中央统一任免,不能世袭。

(2)改革土地制度。全面破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开阡陌封疆”,授土于民,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新设置田界,扩大亩积,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3)改革赋税制度。在建立户籍制和实施分户制的基础上,“舍地而税人”,由原来的征收土地税调整为征人口税,按户口征收户赋和口赋。进一步扩大了税源,稳步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

商鞅变法的方法论启示

战国变法运动完整地呈现了一段竞争激烈的改革史。秦国经由变法从弱变强,而其他六国却在变法高潮过后重回老路,日趋没落。从改革方法论的角度,商鞅变法对当前改革留下的启示有:

(一)改革主导者应及时把握改革时机

纵观整个秦史,秦献公时期实施的以建立户口制度和在栎阳设县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为后来的商鞅变法奠定了初步的制度基础。到秦孝公时代,商鞅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农战、军爵制为内容的措施,在秦国武力扩张领土时期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大一统的天下不再需要这些军国主义色彩浓厚的政策,但秦始皇未能适时调整政策方向,启动以“治国”为目标的新一轮制度改革,最终秦朝在短短两年后即走向灭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秦王朝“虽得天下,旋踵而失也”,并不是被“商法”所害,而是国家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却没有及时改革“商法”造成的。

世上没有一劳永逸的改革,“任何一种制度,不可能万世不变,总会有更好的制度取代它”。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改革是永恒不变的主题。在改革推进过程中,改革主导者应审时度势、科学决策,明确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相适应的改革目标,在发展阶段已经开始转变时,适时调整改革方向,制定新的改革规划,全力避免在改革中走回头路,贻误改革良机。

(二)改革主导者在利益上应具有一定的超脱性

战国时代的变法运动,如以改革主导者来分类,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君直接主导的变法,如秦献公改革、赵武灵王胡服骑射,二是由国君任命自己信任的大臣主导的变法。在第二类变法中,这些变法者在变法前大都未处于权力核心,在变法国无任何既得利益。如魏国的李悝主持变法前仅是上郡郡守,齐国的邹忌在“鼓琴拜相”前身份低微,申不害进入韩国前仅是“郑之贱臣”、商鞅被“招贤入秦”前只是魏国相国的家臣。正是因为这些变法者在利益上具有一定的超脱性,才能在变法伊始即对“弱国弱民”的“世卿世禄制”实施改革,限制并削弱世袭贵族的权力。反之,在改革实践中,如由既得利益群体主导改革,被改革对象决定改革的方向,负责改革方案的制定,那么从一开始,就注定这项改革不会取得真正突破,改革将陷入僵局、举步维艰。

(三)重视改革人才的培养与选拔

战国变法运动早期的改革主导者,大多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是与第一个变法并取得成效的魏国有着紧密的联系,如吴起曾直接参与魏文侯变法,秦献公、商鞅都曾在魏国生活过,对改革耳濡目染,可以说魏国为其他六国直接或间接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变法者;二是各国君主求贤若渴,不在意变法者的出身门第,表现最突出的是秦孝公。秦国偏处西陲,政治、经济、文化都落后于中原国家,“诸侯卑秦,丑莫大焉”使孝公痛下决心开展变法,他以“吾且尊官,与之分土”的优厚报酬招纳“强秦者”,显示出对人才的渴望与尊重。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改革人才的激励机制,才吸引到商鞅离开强盛的魏国来到相对落后的秦国,全身心投入到变法事业中。

以史为鉴,人才是关乎改革能否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如果当时在魏国的商鞅能为魏武侯所用,那么中国的历史可能是另外一番景象。因而,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改革人才的培养,在改革实践中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尽快完善包括薪酬及职位升迁等内容在内的激励机制,从而使更多的人参与改革、推进改革。■

(课题负责人:魏加宁,课题协调人:王莹莹,课题组成员:陈爱茹、匡贤明、李文钊、梁琦、朱太辉、江晓成、刘祥东、甘顺利、彭旋、赵伟欣、姜启舟,报告执笔:王莹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招标课题“改革方法论研究——基于古今中外经典改革案例的视角”课题组

两千多年来,因立场、角度的不同,人们对商鞅变法褒贬不一,有人将其作为一次极富成效的改革典范加以推崇,“秦行商君而富强”;也有人将其定性为一场极端的、激进式改革,“唯商鞅变法,不顾人言,虽能骤致富强,亦以召怨天下。……虽得天下,旋踵而失也”。本文拟从改革方法论的视角,将商鞅变法与战国时代其他诸侯国实施的变法相比较,从正反两方面来探析其对当下推进改革的启示。

商鞅变法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因素

三家分晋与田陈篡齐,正式开启大兼并的战国时代。为实现富国强兵以扩充疆域,魏国率先变法,推动了一系列涉及政治、经济、军事领域的改革,这些极具开创性的革新措施,使魏国“民以殷盛,国以富强”。魏国变法的成功,引来其他诸侯国纷纷效仿。在硝烟弥漫的战国时代,各国之间频繁、激烈的兼并战争,在表象上是军事实力的较量,在根本上则是改革能力的竞争。这场从战国初期至中后期长达百余年的变法竞争中,改革最彻底、成效最显著、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无疑是“为秦开帝业”的商鞅变法。在秦国,“商鞅虽死,秦法未败”,而其他诸国均在变法高潮过后,宗室贵族旋即卷土重来,变法成效未能得到有效延续。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有很多,如变法主导者的个人能力不同、保守势力的强弱不一等,但更为主要的则是商鞅变法在改革方法与推进方式上的与众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改革实施前:树威立信

战国时代的变法运动,如以主导者来划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君直接主导的变法,如秦献公改革、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等,二是由国君授权自己信任的大臣主导的变法,如楚国吴起变法、秦国商鞅变法等。第二类变法中的变法者,在变法前大都未处于权力核心,且许多是来自国外的“客卿”。因而,这些没有任何政治声望积累的空降变法者,在实施变法前都面临同一个问题,即如何树威立信以有效推进改革。他们选择的共同方式都是设法取得国君的鼎力支持,建立起变法的委托-代理关系,商鞅也不例外。但相较而言,他除了获得秦孝公的变法授权外,还采取多种

●人才是关乎改革能否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如果当时在魏国的商鞅能为魏武侯所用,那么中国的历史可能是另外一番景象。因而,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改革人才的培养,在改革实践中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方式赢取更广泛层面的认可和支持。

1.缔结牢固的君臣变法联盟

变法者与国君之间能够缔结变法同盟,至少基于三个因素:一是国君有坚定的变法决心;二是国君与变法者就变法主要事项达成一致;三是国君对变法者给予极大的信任和尊重,二者沟通顺畅。商鞅在实施变法前,历经孝公求贤、三见孝公、御前辩论之后,即已初步形成君臣变法同盟。此后随着变法的逐步深入并在政治、经济、军事领域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更加固了这一同盟。

秦孝公在位长达23年,在君权的有力保障下,商鞅变法得以顺利推行,并实现变法政策的制度化、法制化,并不断培育出新兴的变法受益阶层,最终“商鞅虽死,秦法未败”。而在楚国实施变法的吴起,则因支持变法的楚悼王过早离世,而他在变法过程中又采用极其激烈的手段来夺取守旧势力利益,因而被迅速反扑,变法彻底失败。

在新法推行过程中,反对变法、要求恢复旧法的声音不绝于耳,“秦民之国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其中不乏秦孝公身边的王亲权贵(如太子),但秦孝公从未动摇过。国君与变法者形成如此牢固的同盟关系,在战国变法中是独一无二的。反之,战国末年,楚怀王委派屈原编纂《宪令》以图借机改革楚国积弊,但楚怀王与屈原之间未能结成牢固的君臣同盟,他听信谗言,疏远并放逐屈原,最终变法方案也毁于一旦。

2.御前辩论——政府内部凝聚改革共识

秦国历史上一直有着“御前辩论”的决策方式。如秦惠文王就是否伐蜀犹豫未决,遂召集主张伐蜀的司马错与主张伐韩的张仪当庭辩论、分析得失,最终决定“起兵伐蜀”。秦孝公在是否变法问题上,因顾虑“天下议己”,于是沿用这一决策传统,召集改革派代表商鞅与保守派代表甘龙等,在宫廷会议上公开辩论。

在整场辩论中,保守派代表甘龙、杜挚提出的反对变法的理由,都是围绕“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而展开的,但同时这些理论的来源却均是“臣闻之”,拿不出真实的历史证据。而商鞅则引经据典,以三皇五帝为例,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博得秦孝公连连称“善”,彻底打消疑虑。

这场激烈的变法大辩论,是自商鞅离魏入秦后,有历史记载的,商鞅首次出现在由孝公主持的高规格的宫廷会议中,辩论的胜利有着非常重要的转折意义。辩论过程中,商鞅的有理有据,保守派的“穷巷多怪,曲学多辩”,改变了大部分曾经对商鞅的能力与企图存疑、对变法摇摆不定的大臣们的看法,而这些大臣将成为新法的执行者和推行者。通过这次辩论,不但进一步削弱了保守势力的影响力,使“客卿”商鞅树立起政治威信,更促成政府部门内部就实施变法达成普遍共识。

3.徙木立信——赢取底层民众的信任

从地理位置上,战国七雄中韩、赵、魏三国地处中原地区,而秦国受封晚,偏隅西部边陲。在变法前,秦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均落后于其他中原国家。政治制度上,秦国官职比较粗糙,如在中原各国已设立专职的丞相“设府治国”时,秦国还是由左庶长一人执掌全国军政经大权,一职多能。与此同时,由于世卿世禄制的长期实行,又逐步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威信和影响力。此外,秦人长期与戎狄交往,传统的仁义教化、礼乐制度还未真正在社会体系中建立起来,他们“与戎狄同俗,有虎狼之心,贪庚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

面对行政体系的不健全、中央政府权威的相对欠缺以及社会文化传统的蒙昧,为能够在“秦之野人”中树立变法威信,有效落实新法,商鞅选择了最简单、最直接也最有实效的方法——徙木赏金,通过对徙木者的赏金兑现彰显出政府的“令出必行”,从而使商鞅及新法在底层群众中很快树立起威信。

(二)改革实施初:立法建制

战国时代各诸侯国陆续开展的变法,虽然侧重点、覆盖面差别较大,但在具体措施上都基本沿袭了魏国的变法思路,大体都围绕着削减贵族特权、整顿吏治、加强法治、发展农业等展开。但除秦国外,其他国家的新法往往只持续了两至三代甚至更短的时间后,变法成效就消失殆尽,又重新恢复宗室贵族专权制度。而商鞅创制并推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的政策并未随着他本人被处死而遭废止。自秦孝公以后,秦国130余年的历史上,其土地、租赋徭役、家庭、郡县、户籍、军事、封爵等制度以及官社经济体制无一不是对商鞅创建的各项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究其根本原因,商鞅变法往往是“法”和“制”先行,在新法推行数十年后,这些已成体系、成系统的法律和制度,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并非在朝夕之间就可改变。

1.立法先行,垂法而治

纵观整个战国变法运动,从最早的魏国李悝变法开始,到晚期的燕国乐毅改革,始终贯穿着“法治”的思想,倡导“制定法律,严明执法”,各国都在变法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建立了本国的法律制度。但法律体系最完整、执行力最强的无疑是秦国。从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内容来看,秦国法律体系涵盖内容极为丰富,既有刑,还包括各种典章制度,如土地制度、租赋徭役制度、民间债务、财务会计、经济往来、家庭婚姻、职官爵赏、作务耕桑、交通运输、吏员培养等,覆盖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相对的公正性和广泛适用性,而秦律的整体架构体系则是在商鞅变法时期建立的。

与战国其他国家不同,商鞅变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改法为律”,将变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化为法律条文,一经公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例如商鞅以“农战”为基本国策,因而在秦简有大量“重农”有关的法律条文,极为细致深入,有奖有惩,有对官的、有对民的,从粮食种植到仓储,再到耕牛饲养,无一不包。如《田律》规定:地方官在时雨之后,或连受旱、涝、虫、风等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得益和受灾面积,以便上级掌握农业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为保证全国官员对新法的统一解释和准确执行,并使平民百姓知法、守法,商鞅设置专职官吏负责为平民百姓讲解法规、监督执法人员的执行情况和平民百姓的守法情况以及协调官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秦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一改变法前“秦之野人”作风。相对于同时期其他国家,这种庞大、具体、精准、系统的成文法体系,成为秦国崛起背后巨大的制度基础。

2.注重制度构建

短期的改革措施只是权宜之计,制度建设才是深化改革的根本所在。战国时代各国都面临着“世卿世禄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因而各国变法者都采取了直接削减或废除贵族特权、整顿吏治、因能授官等措施。如楚国的吴起推出“罢无能,废无用”、“疏散贵族派至地广人稀的偏远之处”,韩国的申不害提出“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燕昭王则“不以私其亲,功多者授之,察能而授官”。然而,这些改革措施在变法终结后未得到有效延续,楚、韩、燕先后多次出现宗室贵族专权(楚国昭奚恤州侯专权29年、黄歇专权24年,韩国公仲、公叔专权59年,齐国田婴专权32年),政治体系重新回到“世卿世禄”的运行轨道。但秦国除外,商鞅在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的同时,逐步构建起系统的“论功行赏的赐爵制度”。赐爵制的施行,为下层民众提供了向上流动的社会通道,并促成新法受益阶层的形成,因而在秦国,一直没能出现可与皇权相抗衡的权贵,并在政治上逐步形成“布衣将相格局”,在中央集权内部建立起一定的制衡和纠错机制,如魏冉专权多年,但秦昭王在起用客卿范雎后,魏冉被迅速罢黜,结束专政。

(三)改革实施中:循序推进改革

商鞅变法周期长达23年,是中国古代历时较长的一次改革。23年的商鞅变法与7年的王安石变法形成鲜明对比。与北宋中叶积贫积弱的复杂局势不同,商鞅变法所面对的改革阻力、国内外环境、利益格局、政治制度痼疾等都远没有王安石面对的问题复杂。然而商鞅稳扎稳打,分两轮,循序深入推进改革,在重构秦国社会格局的基础上彻底改革社会制度。而王安石则在变法的前7年中,完全忽视社会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暴风骤雨般发布数十项新法。这两段变法,最终结果完全不同,改革推进方式的差异、改革时机、节奏和力度把握的不同是主要原因。

1.第一轮变法:重构秦国社会格局(公元前361-公元前351年)

战国时代绝大多数诸侯国在实施变法初期,改革的核心措施都主要集中于废除或削弱贵族特权、吏治整顿上,而商鞅不同,他在推行“废除世卿世禄制”的同时还将重点放在乡村基层组织的建设,由此改变秦国的基本社会格局。

(1)重构秦国社会阶层

第一轮变法实行的“废除世卿世禄制,建立论功行赏的赐爵制度”、“重农抑商,鼓励耕织”等措施,在运行十年后,改变了秦国原有的社会阶层分布。世卿世禄制的废除,使传统的贵族阶层开始没落并边缘化,政治话语权下降。重农抑商政策的实行,则使农民阶层特别是自耕农的生活有了极大改善。赐爵制则在秦国逐渐培养起一个新兴的地主(或权贵)阶层。

(2)重构秦国乡村社会

随着第一轮变法另外两项重要措施“推行分户政策,废止聚族而居旧俗”和“实施什伍连坐法”的施行,秦国原有的乡村基层组织被打破,新的乡村社会格局逐渐建立起来。“分户政策把大宗族拆分为个体小家庭,再用什伍相保将乡民重组为新的利益共同体。这些举措把乡村族群的血缘纽带转为地域纽带。豪强首领又被强制迁往边城,传统宗族势力对乡村的控制,完全被乡政势力所取代。秦国的乡村从由传统的宗族控制的乡村聚落,变为国家直接控制的基层行政单位”。乡村基层组织的重构,为秦国顺利实现王权下县,建立郡县制奠定了基础。

2.第二轮变法:改革秦国社会制度(公元前350-公元前338年)

第一轮变法完成后,随着社会格局的调整,客观上要求制度变革相适应,而改革阶段性成果的取得、改革受益阶层的崛起且话语权提升、商鞅作为改革者威信不断提高等,也为深入推进新一轮制度改革提供了必要的准备条件。在第二轮变法中,商鞅完成了一个国家最核心的行政、土地、赋税制度改革。至此秦国已基本架构起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制度框架。

(1)改革行政制度。彻底废除分封制,全面推广县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每县设县令、县丞、县尉,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这些官职均由中央统一任免,不能世袭。

(2)改革土地制度。全面破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开阡陌封疆”,授土于民,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新设置田界,扩大亩积,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3)改革赋税制度。在建立户籍制和实施分户制的基础上,“舍地而税人”,由原来的征收土地税调整为征人口税,按户口征收户赋和口赋。进一步扩大了税源,稳步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

商鞅变法的方法论启示

战国变法运动完整地呈现了一段竞争激烈的改革史。秦国经由变法从弱变强,而其他六国却在变法高潮过后重回老路,日趋没落。从改革方法论的角度,商鞅变法对当前改革留下的启示有:

(一)改革主导者应及时把握改革时机

纵观整个秦史,秦献公时期实施的以建立户口制度和在栎阳设县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为后来的商鞅变法奠定了初步的制度基础。到秦孝公时代,商鞅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农战、军爵制为内容的措施,在秦国武力扩张领土时期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大一统的天下不再需要这些军国主义色彩浓厚的政策,但秦始皇未能适时调整政策方向,启动以“治国”为目标的新一轮制度改革,最终秦朝在短短两年后即走向灭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秦王朝“虽得天下,旋踵而失也”,并不是被“商法”所害,而是国家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却没有及时改革“商法”造成的。

世上没有一劳永逸的改革,“任何一种制度,不可能万世不变,总会有更好的制度取代它”。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改革是永恒不变的主题。在改革推进过程中,改革主导者应审时度势、科学决策,明确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相适应的改革目标,在发展阶段已经开始转变时,适时调整改革方向,制定新的改革规划,全力避免在改革中走回头路,贻误改革良机。

(二)改革主导者在利益上应具有一定的超脱性

战国时代的变法运动,如以改革主导者来分类,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君直接主导的变法,如秦献公改革、赵武灵王胡服骑射,二是由国君任命自己信任的大臣主导的变法。在第二类变法中,这些变法者在变法前大都未处于权力核心,在变法国无任何既得利益。如魏国的李悝主持变法前仅是上郡郡守,齐国的邹忌在“鼓琴拜相”前身份低微,申不害进入韩国前仅是“郑之贱臣”、商鞅被“招贤入秦”前只是魏国相国的家臣。正是因为这些变法者在利益上具有一定的超脱性,才能在变法伊始即对“弱国弱民”的“世卿世禄制”实施改革,限制并削弱世袭贵族的权力。反之,在改革实践中,如由既得利益群体主导改革,被改革对象决定改革的方向,负责改革方案的制定,那么从一开始,就注定这项改革不会取得真正突破,改革将陷入僵局、举步维艰。

(三)重视改革人才的培养与选拔

战国变法运动早期的改革主导者,大多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是与第一个变法并取得成效的魏国有着紧密的联系,如吴起曾直接参与魏文侯变法,秦献公、商鞅都曾在魏国生活过,对改革耳濡目染,可以说魏国为其他六国直接或间接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变法者;二是各国君主求贤若渴,不在意变法者的出身门第,表现最突出的是秦孝公。秦国偏处西陲,政治、经济、文化都落后于中原国家,“诸侯卑秦,丑莫大焉”使孝公痛下决心开展变法,他以“吾且尊官,与之分土”的优厚报酬招纳“强秦者”,显示出对人才的渴望与尊重。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改革人才的激励机制,才吸引到商鞅离开强盛的魏国来到相对落后的秦国,全身心投入到变法事业中。

以史为鉴,人才是关乎改革能否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如果当时在魏国的商鞅能为魏武侯所用,那么中国的历史可能是另外一番景象。因而,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改革人才的培养,在改革实践中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尽快完善包括薪酬及职位升迁等内容在内的激励机制,从而使更多的人参与改革、推进改革。■

(课题负责人:魏加宁,课题协调人:王莹莹,课题组成员:陈爱茹、匡贤明、李文钊、梁琦、朱太辉、江晓成、刘祥东、甘顺利、彭旋、赵伟欣、姜启舟,报告执笔:王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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