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

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

甲方:

乙方:

总 则

为保证市场经营活动合法、有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安粮五金城实际,双方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

《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之签订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及经营活动中为消防、安全、治安第一责任人。若乙方在合同期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两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则消防、安全、治安第一责任人随之变更,未及时通知的,前任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消 防

第一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的管理规定,增强防范意识。

第二条 禁止在市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携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械等物品。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收缴并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 乙方经营的货物中若有可燃、易燃物品,需在其经营场所范围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四条 乙方在其经营场所不得使用明火做饭取暖以及其他任何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事项。

第五条 乙方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电器线路、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安装、使用的规范要求。

第六条 乙方在其经营场所不得乱搭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七条 乙方需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灭火器材:营业用房、库房每25平方米(不足25平方米部分按25平方米计)必须配备MFZ8型干粉灭火器一套。

第八条 乙方消防器材需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由专人负责放置、保管及定期检查,同时有责任按照消防、市场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更换,确保其能有效使用。

第九条 消防器材的购置可由甲方统一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若自行购置需符合使用规范,否则因自购器材不符规范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乙方须对其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及时扑救。

第十一条 禁止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以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乙方需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市场安全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火灾发生时任何人均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拨打119、120、110等报警、急救电话。及时组织扑救,疏散人员。

第十四条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老、弱、病、残参加火灾扑救。

第二章 市 场 经 营 安 全

第十五条 乙方营业房屋内货物的摆放需符合安全要求;

经营房外货物的摆放须向市场办登记备案,办理相关摆放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区域内摆放。

第十六条 易倒、易散及大型货物摆放须有加固措施,确保货物不倒不散。

第十七条 乙方在货物进、出场的运输过程中不得超高、超宽、超速,确保安全行驶。确有运输需要,乙方需保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运输入场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对与之相关联的进场车辆,负有告知并监管其停放的义务,以确保他人安全、不影响市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

第十九条 乙方在进行货物装卸过程中,需有专人负责此项作业,确保人货安全。同时乙方需保证货物装卸机械及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行业资质。

第二十条 乙方对其经营、摆放的货物,负有禁止任何人随意攀爬的监管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人员不得私自攀爬也不得允许他人攀爬经营用房,并对此负有监管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人员及其相关联人员,不得在危险场所作业、逗留、玩耍,同时乙方负有告知、监管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人员及与之相关联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及市场通道内酗酒打牌;不得占用公共场地进行与经营无关的活动;不得在走道、出口堆放物品,确保保持通道

畅通。

第二十四条 乙方所属人员及与之相关联人员禁止在营业用房内居住。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在经过市场内高压线下两侧五米内堆放货物、进行作业及交易活动。

第三章 市 场 治 安

第二十六条 乙方需对其所属人员进行治安及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其服从市场治安管理人员的相关管理,并有义务协助市场治安管理人员做好市场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乙方对其从业及招聘人员负有法律及管理责任,其从业、招聘人员中不得有“三无人员”。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清退,拒不清退,甲方有权协助公安机关将其请退出场。

第二十八条 乙方所属人员不得在市场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加强防盗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乙方不得窝藏、转移、销售赃物。

第三十条 乙方所属人员不得在市场内从事赌博、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严禁制造、传抄、传阅非法刊物、淫秽物品。

第三十一条 营业时间内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乙方自行履行保管责任,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得在营业房过夜存放。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丢失、被盗、被骗事件发生,乙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三条 乙方若与客户、其他经营户发生纠纷,可由甲方进行协调,协调不成,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第四章 保 险

第三十四条 乙方承诺:在市场经营期间,其所属人员均应办理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其所经营、保管的货物应办理等值财产综合保险。

第三十五条 乙方若未能履行第三十四条承诺,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乙方人员、财产损害,乙方不得就其损害后果在保险赔付范围内向甲方主张民事权利。

第五章 责 任 承 担

第三十六条 甲方责任:

一、依照有关市场管理的法规、对市场进行管理。对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二、在市场内开展消防、安全经营、治安教育。

三、配合消防、公安机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而引起的损害后果,乙方需承担以下责任:

一、造成乙方自身所属人员人身损害、死亡及财产损失,损害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损害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由于此种损害、损失向第三人承担了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由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本《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辖区消防、公安机关备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

甲方:

乙方:

总 则

为保证市场经营活动合法、有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安粮五金城实际,双方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

《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之签订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及经营活动中为消防、安全、治安第一责任人。若乙方在合同期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两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则消防、安全、治安第一责任人随之变更,未及时通知的,前任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消 防

第一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的管理规定,增强防范意识。

第二条 禁止在市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携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械等物品。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收缴并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 乙方经营的货物中若有可燃、易燃物品,需在其经营场所范围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四条 乙方在其经营场所不得使用明火做饭取暖以及其他任何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事项。

第五条 乙方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电器线路、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安装、使用的规范要求。

第六条 乙方在其经营场所不得乱搭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七条 乙方需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灭火器材:营业用房、库房每25平方米(不足25平方米部分按25平方米计)必须配备MFZ8型干粉灭火器一套。

第八条 乙方消防器材需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由专人负责放置、保管及定期检查,同时有责任按照消防、市场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更换,确保其能有效使用。

第九条 消防器材的购置可由甲方统一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若自行购置需符合使用规范,否则因自购器材不符规范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乙方须对其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及时扑救。

第十一条 禁止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以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乙方需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市场安全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火灾发生时任何人均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拨打119、120、110等报警、急救电话。及时组织扑救,疏散人员。

第十四条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老、弱、病、残参加火灾扑救。

第二章 市 场 经 营 安 全

第十五条 乙方营业房屋内货物的摆放需符合安全要求;

经营房外货物的摆放须向市场办登记备案,办理相关摆放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区域内摆放。

第十六条 易倒、易散及大型货物摆放须有加固措施,确保货物不倒不散。

第十七条 乙方在货物进、出场的运输过程中不得超高、超宽、超速,确保安全行驶。确有运输需要,乙方需保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运输入场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对与之相关联的进场车辆,负有告知并监管其停放的义务,以确保他人安全、不影响市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

第十九条 乙方在进行货物装卸过程中,需有专人负责此项作业,确保人货安全。同时乙方需保证货物装卸机械及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行业资质。

第二十条 乙方对其经营、摆放的货物,负有禁止任何人随意攀爬的监管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人员不得私自攀爬也不得允许他人攀爬经营用房,并对此负有监管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人员及其相关联人员,不得在危险场所作业、逗留、玩耍,同时乙方负有告知、监管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人员及与之相关联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及市场通道内酗酒打牌;不得占用公共场地进行与经营无关的活动;不得在走道、出口堆放物品,确保保持通道

畅通。

第二十四条 乙方所属人员及与之相关联人员禁止在营业用房内居住。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在经过市场内高压线下两侧五米内堆放货物、进行作业及交易活动。

第三章 市 场 治 安

第二十六条 乙方需对其所属人员进行治安及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其服从市场治安管理人员的相关管理,并有义务协助市场治安管理人员做好市场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乙方对其从业及招聘人员负有法律及管理责任,其从业、招聘人员中不得有“三无人员”。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清退,拒不清退,甲方有权协助公安机关将其请退出场。

第二十八条 乙方所属人员不得在市场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加强防盗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乙方不得窝藏、转移、销售赃物。

第三十条 乙方所属人员不得在市场内从事赌博、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严禁制造、传抄、传阅非法刊物、淫秽物品。

第三十一条 营业时间内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乙方自行履行保管责任,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得在营业房过夜存放。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丢失、被盗、被骗事件发生,乙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三条 乙方若与客户、其他经营户发生纠纷,可由甲方进行协调,协调不成,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第四章 保 险

第三十四条 乙方承诺:在市场经营期间,其所属人员均应办理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其所经营、保管的货物应办理等值财产综合保险。

第三十五条 乙方若未能履行第三十四条承诺,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乙方人员、财产损害,乙方不得就其损害后果在保险赔付范围内向甲方主张民事权利。

第五章 责 任 承 担

第三十六条 甲方责任:

一、依照有关市场管理的法规、对市场进行管理。对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二、在市场内开展消防、安全经营、治安教育。

三、配合消防、公安机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而引起的损害后果,乙方需承担以下责任:

一、造成乙方自身所属人员人身损害、死亡及财产损失,损害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损害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由于此种损害、损失向第三人承担了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由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本《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消防、安全、治安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辖区消防、公安机关备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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