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

作者:蒋健

  在改革中,各职能部门一般都是从本系统角度出发,根据与本部门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审批权取消、下放问题,对于联署审批权的下放和取消,相关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相关联的审批权下放取消后,实际上难以落实。

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不同层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权责关系,以及政府与市场、社会、企业的关系,厘清政府权力边界,是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政府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国务院在原有改革的基础上,再次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政府改革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掀起了新一轮目标指向更为明确的政府改革热潮。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践,各地取得了显著的改革成效,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问题也开始逐步暴露出来,影响到简政放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们通过对云南省简政放权改革的调查,发现存在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

第一,各地简政放权不到位,仍未达到中央要求。一是简政放权质量不高,偏重放权的数量,忽视放权的质量。一些部门或个人推进改革的主动性不强,对应改的权限,触及的实质性内容较少。在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上,从数量上削减考虑得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更深层次的改革。二是放权对称性不够,下放的事项与基层需求不完全相符。对有些下放的审批事项,基层基本还不具备实施条件,下放后不但没有取得实际效果,有时反而增加了基层管理负担。三是部门思维代替系统思维,导致放权措施不配套、不同步。在改革中,各职能部门一般都是从本系统角度出发,根据与本部门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审批权取消、下放问题,对于联署审批权的下放和取消,相关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相关联的审批权下放取消后,实际上难以落实。四是上下衔接不到位,致使部分下放的审批事项办理有困难。体现为部分审批权下放后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没能及时到位,一方面下级承接部门的工作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对工作设施、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上级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却未下放,基层部门仍需依靠自身原有力量承接,导致承接有困难。

第二,政府政务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距离社会需要还有差距。一是各类行政审批仍然过多,且不够透明。一些审批项目流程精简、优化不够,离便民利民目标和市场期待还有差距,部分审批事项还存在一些不必要的前置条件,甚至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互为前置”的矛盾。二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还不完善。一方面实体政务平台还存在事项进驻不到位、窗口授权不到位、派驻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另一方面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融合还未真正形成,功能还比较单一,网上并联审批和跨层级联动审批还十分困难。

第三,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改革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管体制不清,监管方式和理念滞后,对下放事项的监管不到位。部分上级主管部门“重下放、轻监管”,忽视对下级审批权承接单位权力行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致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监管乏力,权力运行不规范。二是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未能有效监管。减掉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科学规范政府职能和行为,而不是取消政府的管理职能,与此相反,在取消某些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恰恰需要加强政府对市场运行的监管与服务职能。但有一些部门由于对简政放权改革认识不到位,对一些取消的审批事项未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造成管理脱节。三是基层承接部门监管、服务能力亟待提高。行政审批权下放后,县(市)审批业务大量增加、人员压力加大,不仅难以安排足够人力进行后续监管工作,而且对承接的新业务也存在困难。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需要从原则与措施的角度双向驱动。

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增强改革动力。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将简政放权和“简政放编”有机结合起来。为确保简政放权改革的顺利、有效开展,需要对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进行重新界定,并围绕这些新的界定重新划定各自的编制,真正做到权随事走、编随事走、钱随事走。针对目前简政放权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将行政编制随着行政权力的下放进行相应的下放与改变。在编制调整方面,宜采取总量控制,带编调整的原则。在严格报批程序的基础上,对确需加强的工作,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实行跨部门调剂编制,对工作业务减少的部门和机构缩减行政编制,将其空出的编制充实到需要加强的部门和科室。二要根据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县(市)级政府实际情况,科学筹划简政放权,让这些地方政府对上级放下来的“权”接得住、用得了、用得好。为此,上级政府在进行改革设计时要统筹考虑简政放权后的效果,按照因事设人、因事设岗、因事置权的原则,即根据新业务,对承接权力下放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人员跟进与部门跟进,适当“简政增权”,赋予新岗、新人以必要的权力,并给予承接部门真正的权力,确保下放的权力有效运行。简政放权改革一定要结合地方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既使下级政府的行政能力得到更充分的培养,又能提升他们的改革积极性和行政效率。

不断完善改革的具体措施,探索推进改革的具体举措。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建议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在政府内部切实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深刻认识简政放权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部门之间要协同一致、上下齐心,形成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合力,做到统筹考虑,避免选择性放权;加强对下级部门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承接工作、履行职责的能力;切实转变政府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大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实体与网络并举,加快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夯实简政放权基础。

作者:蒋健

  在改革中,各职能部门一般都是从本系统角度出发,根据与本部门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审批权取消、下放问题,对于联署审批权的下放和取消,相关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相关联的审批权下放取消后,实际上难以落实。

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不同层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权责关系,以及政府与市场、社会、企业的关系,厘清政府权力边界,是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政府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国务院在原有改革的基础上,再次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政府改革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掀起了新一轮目标指向更为明确的政府改革热潮。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践,各地取得了显著的改革成效,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问题也开始逐步暴露出来,影响到简政放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们通过对云南省简政放权改革的调查,发现存在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

第一,各地简政放权不到位,仍未达到中央要求。一是简政放权质量不高,偏重放权的数量,忽视放权的质量。一些部门或个人推进改革的主动性不强,对应改的权限,触及的实质性内容较少。在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上,从数量上削减考虑得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更深层次的改革。二是放权对称性不够,下放的事项与基层需求不完全相符。对有些下放的审批事项,基层基本还不具备实施条件,下放后不但没有取得实际效果,有时反而增加了基层管理负担。三是部门思维代替系统思维,导致放权措施不配套、不同步。在改革中,各职能部门一般都是从本系统角度出发,根据与本部门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审批权取消、下放问题,对于联署审批权的下放和取消,相关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相关联的审批权下放取消后,实际上难以落实。四是上下衔接不到位,致使部分下放的审批事项办理有困难。体现为部分审批权下放后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没能及时到位,一方面下级承接部门的工作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对工作设施、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上级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却未下放,基层部门仍需依靠自身原有力量承接,导致承接有困难。

第二,政府政务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距离社会需要还有差距。一是各类行政审批仍然过多,且不够透明。一些审批项目流程精简、优化不够,离便民利民目标和市场期待还有差距,部分审批事项还存在一些不必要的前置条件,甚至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互为前置”的矛盾。二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还不完善。一方面实体政务平台还存在事项进驻不到位、窗口授权不到位、派驻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另一方面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融合还未真正形成,功能还比较单一,网上并联审批和跨层级联动审批还十分困难。

第三,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改革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管体制不清,监管方式和理念滞后,对下放事项的监管不到位。部分上级主管部门“重下放、轻监管”,忽视对下级审批权承接单位权力行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致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监管乏力,权力运行不规范。二是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未能有效监管。减掉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科学规范政府职能和行为,而不是取消政府的管理职能,与此相反,在取消某些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恰恰需要加强政府对市场运行的监管与服务职能。但有一些部门由于对简政放权改革认识不到位,对一些取消的审批事项未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造成管理脱节。三是基层承接部门监管、服务能力亟待提高。行政审批权下放后,县(市)审批业务大量增加、人员压力加大,不仅难以安排足够人力进行后续监管工作,而且对承接的新业务也存在困难。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需要从原则与措施的角度双向驱动。

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增强改革动力。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将简政放权和“简政放编”有机结合起来。为确保简政放权改革的顺利、有效开展,需要对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进行重新界定,并围绕这些新的界定重新划定各自的编制,真正做到权随事走、编随事走、钱随事走。针对目前简政放权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将行政编制随着行政权力的下放进行相应的下放与改变。在编制调整方面,宜采取总量控制,带编调整的原则。在严格报批程序的基础上,对确需加强的工作,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实行跨部门调剂编制,对工作业务减少的部门和机构缩减行政编制,将其空出的编制充实到需要加强的部门和科室。二要根据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县(市)级政府实际情况,科学筹划简政放权,让这些地方政府对上级放下来的“权”接得住、用得了、用得好。为此,上级政府在进行改革设计时要统筹考虑简政放权后的效果,按照因事设人、因事设岗、因事置权的原则,即根据新业务,对承接权力下放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人员跟进与部门跟进,适当“简政增权”,赋予新岗、新人以必要的权力,并给予承接部门真正的权力,确保下放的权力有效运行。简政放权改革一定要结合地方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既使下级政府的行政能力得到更充分的培养,又能提升他们的改革积极性和行政效率。

不断完善改革的具体措施,探索推进改革的具体举措。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建议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在政府内部切实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深刻认识简政放权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部门之间要协同一致、上下齐心,形成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合力,做到统筹考虑,避免选择性放权;加强对下级部门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承接工作、履行职责的能力;切实转变政府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大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实体与网络并举,加快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夯实简政放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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