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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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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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都属于法律事件。目的在于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法律秩序。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为形成权。如:取回权、放弃权、撤销权等。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除斥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消灭。
3.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中断、中止、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可中断、中止、延长。
【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
1.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2.维护法律秩序,避免证据灭失。
【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
【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是否及于从债权的问题。一般:主权利的消灭效力及于从权利。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征:
1.是法定期间;
2.是可变期间,遇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断和延长;
3.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其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人民法院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即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两年内。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
的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调查取证时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
3.最长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
1.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其他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其他诉讼时效的目的更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5.其他单行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限期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
(是损害事实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身体受伤害的,从侵害当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7.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如:国家赔偿,从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是法定事由。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有效。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2.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3.因婚姻关系的持续作为时效中止的事由;
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有效期【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不包括:自动撤诉的;和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
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请求专指诉讼以为的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又称【承认】。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第二节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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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期间】:是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
期限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期限的确定方法】:
1.规定一定的期日;
2.规定一定的期间;
3.规定未来某一特定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期限的计算】:包括:期间的计算和期日的计算。
【期日的计算】,一般以:法定期日、指定期日和约定期日为准。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
期间的起算点,即规定之分或秒。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的24时。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如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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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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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都属于法律事件。目的在于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法律秩序。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为形成权。如:取回权、放弃权、撤销权等。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除斥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消灭。
3.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中断、中止、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可中断、中止、延长。
【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
1.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2.维护法律秩序,避免证据灭失。
【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
【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是否及于从债权的问题。一般:主权利的消灭效力及于从权利。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征:
1.是法定期间;
2.是可变期间,遇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断和延长;
3.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其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人民法院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即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两年内。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
的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调查取证时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
3.最长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
1.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其他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其他诉讼时效的目的更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5.其他单行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限期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
(是损害事实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身体受伤害的,从侵害当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7.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如:国家赔偿,从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是法定事由。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有效。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2.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3.因婚姻关系的持续作为时效中止的事由;
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有效期【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不包括:自动撤诉的;和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
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请求专指诉讼以为的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又称【承认】。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第二节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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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期间】:是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
期限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期限的确定方法】:
1.规定一定的期日;
2.规定一定的期间;
3.规定未来某一特定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期限的计算】:包括:期间的计算和期日的计算。
【期日的计算】,一般以:法定期日、指定期日和约定期日为准。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
期间的起算点,即规定之分或秒。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的24时。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如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