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人格与权力感对道德思维方式的影响

作者:李小平杨晟宇李梦遥

心理学报 2012年11期

   分类号 B849:C91

   1 前言

   社会的运行总是伴随着社会冲突的产生与解决,而部分冲突的产生正是由矛盾双方对道德问题处理方式的差异所导致的。比如,沿街摆摊的小贩影响了市容和交通,按照城市管理条例,所有不合法的摊点都应该取缔;但另一方面,几乎绝大多数的小商小贩都是一个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通过摆摊设点以维持生计,所以我们应该同情他们,给他们一个谋生的空间。对一个城市的执法人员来讲,他们往往面临一个道德上的两难情景,是坚决取缔不合法的商贩,因为这是规则使然,还是给他们一点自由,而这又意味着对规则的破坏。在道德思维中,前者被称之为是规则导向的或者是基于规则(rule-based)的道德思维,后者称之为是结果导向的或者是基于结果(outcome-based)的道德思维。在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中,一种行为的正确与否与该行为发生时的情景无关,而作为结果导向的道德思维,一种行为的正确性不是由它与规则的符合程度决定的,而是由该行为的后果所决定(Lammers & Stapel,2009)。

   是规则导向还是结果导向反映的不是道德思维本身,而是道德思维的方式,即一个人在做出道德判断的时候,是基于何种标准或参照物,它不涉及道德思维自身的善或恶的问题。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的哲学来源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原则。绝对主义的道德观认为道德有其绝对的准则,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而无论所造成的结果是怎样的(Kant,1785/1997; Hauser,Cushman,Young,Jin,& Mikhail,2007)。结果主义的道德原则来源于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按照边沁的观点,事情的正确以及道德与否取决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Bentham,1789; Mill,1861/1991)。

   Kipnis(1972)认为,人们道德思维的方式会受到权力感的影响。Anderson和Galinsky(2006)以及Anderson,John和Keltner(2005)的研究结果显示,个体对权力的感受将影响他们的道德偏好;Lammers等人(Lammers & Stapel,2009)发现,在启动被试的高权力感后,在道德两难的情景中,被试的道德思维方式主要是规则导向的,而对启动低权力感的被试来讲则主要是结果导向的。这里的权力感是指个体认为拥有对自己和他人资源的影响和控制能力,而不代表一个人所处社会地位的高低或实际拥有权力的大小(Galinsky,Gruenfeld,& Magee,2003; Keltner,Gruenfeld,& Anderson,2003)。虽然在生活中权力和身份常常密切关联,即拥有权力的身份容易形成强的权力意识,而在不实际掌握权力的人身上也会产生权力感,Weber(1947)认为,权力与身份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对权力感的其他研究还显示,权力感会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Lee & Tiedens,2001),减少人们对他人观点的采择和换位思考能力(Galinsky,Magee,Inesi,& Gruenfeld,2006),高的权力感还会降低人们的同情心(van Kleef et al.,2008)和增加行为的进逼性(Smith & Bargh,2008)。

   与权力感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权威人格。Arendt(1961)曾把权威界定为是基于相互认同的命令和服从。而权威人格就是在命令与服从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具有双重特性的人格。对权威人格研究影响最大的是在1950年出版的由Theodor W.Adorno等人所著的《权威人格》一书。Adorno等人把权威人格的特征概括为“守旧、反智力、反内省、迷信、刻板印象、对权威的顺从和以权威自居并存”等(Adorno,Frenkel-Brunswik,Levinson,& Sanford,1950)。Altemeyer(1998)提出权威人格的三大特点,1)对合法权威的顺从;2)对合法目标的攻击;3)固守所追随领导的价值观和信仰。虽然不同学者对权威人格的描述不尽相同,但有两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权威人格具有服从权威和以权威自居的双重心理特征。

   已有的对权威人格的心理学研究发现,权威人格与政治上的保守主义呈明显的正相关(Crowson,Thoma,& Hestevold,2005),高权威主义者对重罪犯判以更多的死刑(McCann,2008),对强奸犯判以更长的刑期(McCann,2009)。Benjamin(2006)通过对权威人格和暴力态度的相关研究发现,权威人格与对战争、暴力刑罚、体罚的态度呈显著正相关。van Ijzendoorn(1989)以大学生为被试,研究了权威主义人格和道德判断的关系,他发现权威主义人格会显著影响个体道德判断的水平。Norris(2005)认为,在对权威主义的研究中,道德思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权威主义者的惩罚本性(punitive nature)来源于他们对规则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关键性角色的一种信念。Norris还认为,稳定的社会秩序对权威人格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一个社会失去了可供遵循的规则,权威人格者将被心理上的冲突所压垮(Norris,2005)。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当权威主义者面临道德两难问题时,他们的思维方式是倾向于规则导向的,因为结果导向的思维意味着变通和讲求实际,而这可能导致命令与服从关系的动摇,并违反他们所认为的规则和法律是社会生活基本准则的信念。

   仲兵和刘爱芳(2009)通过对90名在职公务员和125名非公务员的抽样调查发现,公务员与非公务员相比,具有明显的权威人格倾向,而且这种权威人格倾向与职务高低无关。从上述对权威人格的研究和我们所面对的社会现实来看,诸如像警察、城管这样可能具有较高权威人格倾向的执法人员,往往有着坚守法律和法规的信念,而且也正是那些法律或法规才给了他们执法的正当性,因此,他们在进行道德决策时很可能是规则导向而不是结果导向的。作为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其行为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法律或法规的要求,而与实际的结果无关。在大量的因市容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而导致的冲突事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执法人员在维护法律和法规的名义下,对社会弱势群体所表现出的强硬的、咄咄逼人的行为,甚至还产生了在法律和法规名义下的所谓“权力性暴力”(power violence)。

   但是,从权威人格者的心理特点来看,他们同时有着进逼和顺从的双重心理,也就是当他们不具有权威的身份,或者不实际处于权威的地位时,其行为未必是咄咄逼人的,甚至完全可能是一种相反的状态,即乖巧、依附和服从,而只有当权威人格者处于以权威自居而不是服从权威的地位时,他们才更可能表现出进逼性的行为。由于权力感可以增加权威人格者以权威自居的心理(Ricoeur,2010),所以当权威人格者在拥有权力或者认为自己是有权力的时候,就可能以一个权威者的姿态表现出对他人进逼性的一面,这种进逼性的主要来源就是他们所认为的自身行为具有符合规则的正当性。因此,在权威人格者同时拥有权力感的时候,他们的道德思维方式有可能主要是规则导向的,而当他们不拥有实际的权力,或者没有产生权力感的时候,就不一定在行为上表现出进逼性的一面,也不表现出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方式。

   综合以上分析,本实验将探讨权威人格、权力感与道德思维方式的关系,重点研究当高权威人格者在有权力感和没有权力感两种条件下,他们在道德思维方式上的差异。虽然已有研究证明了权力感会影响个体的道德思维,权威人格也可能对道德判断产生影响,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将三者结合起来加以研究的,尤其是在权威人格和道德思维方式的关系上始终缺乏实证性的研究。我们从已有的研究基础出发,提出如下假设:高权威人格者只有在感到自己拥有权力时才表现出以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方式,而在不具有权力感时,高权威人格者并不一定产生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对低权威人格者,不论是否拥有权力感,都不一定产生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方式。该研究的理论价值在于揭示权力感对权威人格者道德决策的影响,实践意义是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的强势群体,即那些有着强烈权力感的权威人格者在面临道德两难情境时,他们的道德决策是基于何种标准做出的。而不同的道德决策或道德思维方式将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以及社会冲突的发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检验研究假设,我们以公检法系统的公务员为被试,首先采用权威人格问卷筛选出高权威人格组和低权威人格组,然后对两组被试都进行高、低权力感的启动,最后让被试对一个道德上的两难情景做出选择,选择的结果可以反映出被试的道德思维方式是规则导向的还是结果导向的。

   2 方法

   2.1 被试

   被试为某地公检法系统中的122名公务员,其中公安局35人,检察院42人,法院45人。男性54人,女性68人①。

   2.2 实验材料

   权威人格问卷采用Altemeyer1981年出版、刘爱芳(2009)修订的“权威主义问卷”,该问卷由24题组成,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成分,即权威侵犯、权威服从和传统性。采用7点计分法,正向与反向题各12题。问卷的内部一致性信度(样本为82名公务员,92名大学生)为0.83,与Altemeyer问卷(会聚效度,样本为68名大学生)相关为0.46。

   权力感的启动采用词语搜索任务(参见Chen,Lee-Chai,& Bargh,2001)。该方法是向被试提供一个12×12的由汉字组成的矩阵,要求被试从中圈出18个词。对高权力感启动组的被试,18个词中有13个是与权力有关的,如控制、管理、命令等,另5个词是无关词,如楼房、白纸等;对低权力感启动组的被试,18个词中有13个是与无权力有关的,如依赖、无助、服从等,另5个也是无关词。词语搜索任务是启动权力感的常用方法,在许多研究中(如Chen et al.,2001,Lammers & Stapel,2009),都已证明可以有效地启动被试的高和低的权力感。云祥、李小平以大学生为被试,通过将三种权力感的启动方法(词语搜索;组句,即让被试将包含控制、命令或服从、依赖的词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情境回忆,即让被试回忆自己有权力或没有权力的情境。)作为自变量,将风险偏好(一个和权力感大小有关的心理变量)作为因变量,比较了不同权力感启动方法的启动效应,结果证明词语搜索和情境回忆具有最显著的启动效应(云祥,李小平,2011)。

   道德思维方式的确定采用由Hauser等人修改的火车问题图(Hauser et al.,2007)中的一个,图片反映了一个道德选择的两难情境:在火车驶来的前方有5个工人正站在轨道上,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火车将很快撞上这5个人,如果扳动道岔让火车驶向旁边的岔道可以救下这5人,但会让火车撞向正站在岔道上的一个人。

   给被试呈现的故事和要求是:

   一天,你正走在一条铁轨的旁边。突然一列失控的火车向这边驶来,火车前方的轨道上正站着5个人。你的身边正好有一个扳道器,你可以扳动道岔使火车转向旁边的一条岔道,但那条岔道上也站着一个人。这时,你可以有2种选择:1.扳动道岔,让火车偏离原本的轨道,转入旁边的岔道,这样火车在撞上站在岔道上的那个人后,将减缓速度而给剩下的五个人足够的时间逃离;2.什么也不做,让火车在原来的轨道上行驶而撞上在火车前方的那5个人。

   上述的两种选择即对应着两种道德思维方式,选择扳动道岔的是结果导向的道德思维,选择什么也不做而让火车撞上轨道上5个人的是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参见Lanteri,Chelini,& Rizzello,2008; Lombrozo,2009)。这是因为火车前方的5个人站在了不该站的地方,而站在旁边岔道上的那个人本身是无辜的。所以如果选择什么也不做,反映的是一种“咎由自取”的思想,也就是即便那5人被撞身亡,那也是“规则”使然;而选择扳动道岔,则反映了哪怕牺牲一个无辜者无论如何也比死亡5个人要好,这就是从行为的后果或实用性(utilitarianism)出发的道德思维方式。

   2.3 实验设计和实验程序

   采用2(高权威人格、低权威人格)×2(高权力感启动、低权力感启动)被试间实验设计。

   为避免权威人格问卷对被试权力感的影响,实验分两天进行。第一天让所有122名被试完成权威人格问卷,同时对被试进行编号。测试完成后,即对结果进行分析,选取高分端和低分端各33%的被试,其中高权威人格者40人(M=122.68,SD=8.07),低权威人格者40人(M=93.80,SD=7.04),这80人参加下一轮的实验。第二天,80名被试(编号与前一天相同)分成2组,即高权威人格组和低权威人格组,然后在各组中随机安排一半人进行高权力感启动,安排另一半人进行低权力感启动。接下来两组被试都看图并阅读失控火车的故事,然后做出是应该扳动道岔还是不扳动道岔的选择。最后,让被试对自己的选择在道德上是否合理在一个7点的量表上做出回答,1是完全合理,7是完全不合理。

   3 结果

   3.1 高、低权威人格组道德思维方式与选择的合理性

   在高权威人格组,选择扳动道岔的有13人,选择不扳动道岔的有27人,而在低权威人格组则正好相反(表1)。对表1的数据进行2×2列联表(以下同)的检验,=9.80,p<0.01,说明高权威人格组与低权威人格组相比,在道德思维方式上更倾向于规则导向。对选择的合理性进行t检验,t=3.03,p<0.01,说明高权威人格组比低权威人格组更认为自己的选择是合理的。

  

   该结果说明,如暂不考虑权力感启动的影响,那么与低权威人格者相比,高权威人格者更加看重规则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即更倾向于把规则(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也验证了Norris(2005)提出的权威人格者看重规则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的观点。

   3.2 高、低权力感组道德思维方式与选择的合理性

   对所有被试按权力感启动方式进行道德思维方式的分析。结果显示,启动高权力感的被试相对于启动低权力感的被试更多地采用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方式,即在选择不扳动道岔的人中,启动高权力感的人数要明显高于启动低权力感的人数(表2),=5.00,p<0.05。在选择的合理性上两者的差异不显著,t=0.58,p>0.1。

  

   研究结果与Lanamers和Stapel(2009)的结论相同,即高权力感的人具有更多的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这也进一步证明了人们的道德决策的确会受到权力感的影响。但是,当考虑到权威人格因素时,我们发现道德思维方式会受到权威人格和权力感的双重影响。

   3.3 高、低权威人格组在不同权力感启动下的道德思维方式与选择的合理性

   进一步分别对高、低权威人格组被试在不同启动条件下的道德思维方式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表3),高权威人格被试在启动了高权力感后相对于启动低权力感的被试更倾向于采用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方式,即更多的人选择了不扳动道岔,=9.23,p<0.01。在低权威人格组中,启动被试的高权力感与启动低权力感对被试的道德思维方式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即两组被试在选择扳动和不扳动道岔时没有显著性的差异,=0.11,p>0.5。

   该结果说明,只有对高权威人格者启动了高权力感后,才表现出明显的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而对高权威人格者启动了低权力感后则并没有出现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对低权威人格者,无论是高权力感启动,还是低权力感启动,搬动道岔的人数都超过了不搬动道岔的人数,即都表现出了以结果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在比较同样是启动了低权力感的高权威人格组和低权威人格组的道德思维方式后,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异也不显著(=0.96,p>0.1),该结果说明,无论是高权威人格者还是低权威人格者,当他们不具有权力感的时候,在道德思维方式上并无显著性差异,而且两者都倾向于是结果导向的。

   对被试在选择的合理性上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权威人格与权力感的交互作用不显著,F(1,76)=0.36,p>0/5,权威人格的主效应显著,F(1,76)=9.04,p<0.01,权力感的主效应不显著,F(1,76)=0.36,p>0.5。该结果说明,权威人格与权力感没有对道德判断合理性产生显著的交互作用,被试对自己所做出的道德判断是否合理仅受到权威人格因素的影响,即权威人格水平越高,越认为自己的选择是合理的,而权力感启动方式则没有对道德判断的合理性产生明显的影响。

   4 讨论

   总体上说,所有高权威人格被试相对于所有低权威人格被试都表现出了更多的基于规则的道德思维方式(表1),而且高权威人格者比低权威人格者更认为自己的选择是合理的。但由表3可以看出,在道德思维方式上的差异性主要是通过对高权威人格被试启动了他们的高权力感后产生的。实际上,不论是高权威人格者还是低权威人格者,当对他们进行低权力感启动后,两组被试在道德思维方式上并无显著性差异。也就是说,如果仅仅具有高权威人格特征并不一定会产生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决策。从表3还可以看到,对高权威人格者,当启动了他们的低权力感后,选择扳动道岔的人数甚至还略微多于选择不扳动道岔的人数。这也就告诉我们,如果高权威人格者不具有权力感的话,他们存在变通与固执、顺从与进逼的双重心理特点。该结果与Adorno等人(1950)和Altemeyer对权威人格的描述基本上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对高权威人格者只有当他们在拥有权力或认为自己是有权力时,才会产生以权威自居的心理。也就是说,权力感会激发高权威人格者的权威心理,而以权威自居的人又会偏好命令与服从的绝对关系,并从中体验甚至享受能够控制和管理他人的权力快感。

   所有被启动高权力感的被试相对于所有被启动低权力感的被试同样也表现出了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方式(表2),这与Lammers和Stapel(2009),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Lammers等发现,对具有高权力感的人来讲,除非某种规则或法则损害到他们自身的利益,否则他们将固守规则而不论其结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而对低权力感或无权力感的人来讲,他们更倾向于产生“例外”,即常常不按规则而按实际的效果行事(Lammers & Stapel,2009)。然而,我们的研究结果却显示,只有对高权威人格被试在启动了他们的权力感后才产生了明显的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方式,而对低权威人格被试而言,无论是高权力感还是低权力感启动,他们在道德思维方式上并无显著性的差异。也就是对低权威人格者来说,他们的道德思维方式并没有受到权力感大小的影响。从表3我们可以看到,同样是高权力感启动,高权威人格者与低权威人格者在道德思维方式上存在着极为显著的差异(=12.91,p<0.001)。

   本研究的结果告诉我们,当强权威人格者同时又具有高权力感时,其道德决策主要是规则导向的。公务员本身就是一个具有较强权威人格的群体(仲兵,刘爱芳,2009),而公检法系统因其和权威主义政治的密切关系,从而使得系统内公务员的权威人格进一步受到权威主义政治的强化。不仅如此,该群体成员在面对普通群众的时候还可能产生较强的权力感,因此在面对道德决策问题时就更可能采取基于规则导向的思维方式。Lammers等人认为,高权力感的个体偏向稳定与秩序(Lammers & Stapel,2009; Lammers & Galinsky,2009),而对规则的遵守恰恰是实现稳定与秩序的一个基本保证。

   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强势群体就可能固守规则,即更多地采取以规则导向为主的思维方式,而对规则的坚持往往会关闭通往变革的道路(Lammers & Stapel,2009)。另一方面,对弱势群体来讲,他们更看重现实的利益,更希望自身现状的改变,更可能认为当前的制度或规则是不道德的(McAdam,Tarrow,& Tilly,2001; Tarrow,1998)。这种在道德思维方式上的差异往往构成了社会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研究的结果有助于我们从道德决策的角度去分析一系列的冲突事件。在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管理等情境中,官员或执法人员因其强的权威人格与高的权力意识,在道德决策时更倾向于采用规则导向的思维方式,他们会强调法律与法规、稳定与秩序;作为土地的被征用方、房屋的被拆迁方以及城市中的小商小贩等通常都是低权力感的一方,而不论他们权威人格的强或弱,在对自己的行为是应该还是不应该的道德判断中,一般不会采用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方式,而更可能采用结果导向的思维方式,即在一种涉及自身利益的冲突中,其行为的标准不在于行为本身是否与已有的规则相一致,而在于行为的后果是否对自己有利。这样,强势的一方可能从规则出发,采取强硬与难以通融的态度,而弱势的一方则从实际的结果出发,不顾规则而强调现实的利益。这种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将导致双方在问题分析与解决中持有不同的观点与立场。在政府官员的眼中,民众一方对自身利益的一味追求是对规则的违反;而在民众看来,任何规则都不能损害他们的利益,而且他们总是抱有改变现状以使自己生活得更好的希望。在一方坚持原则以保证法律或法规的严肃性,另一方希望变通和讲求实际以维护和提高自己的利益时,双方的冲突就可能由此而产生。如果我们把在道德思维方式上的差异看作是社会冲突的一个原因的话,那也给我们解决冲突提供了一个思路。一个好的解决冲突的方案应该既是基于规则的、也基于结果的,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可能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另外,对弱势一方来讲,在为自己争取权利的时候,尽可能的不要强势一方对自己的要求做出变通的处理或给予自己“破例”的对待,因为这是与他们以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方式相悖的。较好的做法是首先清楚地表明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然后在已有规则的框架内提出自己的要求。

   收稿日期:2011-08-15

   注释:

   ①因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调查未涉及年龄、职务、岗位等人口学信息。

作者介绍:李小平,杨晟宇,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南京 210097;李梦遥,Department of Psychology,Bard College,Annandale-on-Hudson 12504,USA 李小平,E-mail:xpli@njnu.edu.cn

作者:李小平杨晟宇李梦遥

心理学报 2012年11期

   分类号 B849:C91

   1 前言

   社会的运行总是伴随着社会冲突的产生与解决,而部分冲突的产生正是由矛盾双方对道德问题处理方式的差异所导致的。比如,沿街摆摊的小贩影响了市容和交通,按照城市管理条例,所有不合法的摊点都应该取缔;但另一方面,几乎绝大多数的小商小贩都是一个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通过摆摊设点以维持生计,所以我们应该同情他们,给他们一个谋生的空间。对一个城市的执法人员来讲,他们往往面临一个道德上的两难情景,是坚决取缔不合法的商贩,因为这是规则使然,还是给他们一点自由,而这又意味着对规则的破坏。在道德思维中,前者被称之为是规则导向的或者是基于规则(rule-based)的道德思维,后者称之为是结果导向的或者是基于结果(outcome-based)的道德思维。在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中,一种行为的正确与否与该行为发生时的情景无关,而作为结果导向的道德思维,一种行为的正确性不是由它与规则的符合程度决定的,而是由该行为的后果所决定(Lammers & Stapel,2009)。

   是规则导向还是结果导向反映的不是道德思维本身,而是道德思维的方式,即一个人在做出道德判断的时候,是基于何种标准或参照物,它不涉及道德思维自身的善或恶的问题。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的哲学来源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原则。绝对主义的道德观认为道德有其绝对的准则,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而无论所造成的结果是怎样的(Kant,1785/1997; Hauser,Cushman,Young,Jin,& Mikhail,2007)。结果主义的道德原则来源于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按照边沁的观点,事情的正确以及道德与否取决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Bentham,1789; Mill,1861/1991)。

   Kipnis(1972)认为,人们道德思维的方式会受到权力感的影响。Anderson和Galinsky(2006)以及Anderson,John和Keltner(2005)的研究结果显示,个体对权力的感受将影响他们的道德偏好;Lammers等人(Lammers & Stapel,2009)发现,在启动被试的高权力感后,在道德两难的情景中,被试的道德思维方式主要是规则导向的,而对启动低权力感的被试来讲则主要是结果导向的。这里的权力感是指个体认为拥有对自己和他人资源的影响和控制能力,而不代表一个人所处社会地位的高低或实际拥有权力的大小(Galinsky,Gruenfeld,& Magee,2003; Keltner,Gruenfeld,& Anderson,2003)。虽然在生活中权力和身份常常密切关联,即拥有权力的身份容易形成强的权力意识,而在不实际掌握权力的人身上也会产生权力感,Weber(1947)认为,权力与身份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对权力感的其他研究还显示,权力感会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Lee & Tiedens,2001),减少人们对他人观点的采择和换位思考能力(Galinsky,Magee,Inesi,& Gruenfeld,2006),高的权力感还会降低人们的同情心(van Kleef et al.,2008)和增加行为的进逼性(Smith & Bargh,2008)。

   与权力感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权威人格。Arendt(1961)曾把权威界定为是基于相互认同的命令和服从。而权威人格就是在命令与服从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具有双重特性的人格。对权威人格研究影响最大的是在1950年出版的由Theodor W.Adorno等人所著的《权威人格》一书。Adorno等人把权威人格的特征概括为“守旧、反智力、反内省、迷信、刻板印象、对权威的顺从和以权威自居并存”等(Adorno,Frenkel-Brunswik,Levinson,& Sanford,1950)。Altemeyer(1998)提出权威人格的三大特点,1)对合法权威的顺从;2)对合法目标的攻击;3)固守所追随领导的价值观和信仰。虽然不同学者对权威人格的描述不尽相同,但有两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权威人格具有服从权威和以权威自居的双重心理特征。

   已有的对权威人格的心理学研究发现,权威人格与政治上的保守主义呈明显的正相关(Crowson,Thoma,& Hestevold,2005),高权威主义者对重罪犯判以更多的死刑(McCann,2008),对强奸犯判以更长的刑期(McCann,2009)。Benjamin(2006)通过对权威人格和暴力态度的相关研究发现,权威人格与对战争、暴力刑罚、体罚的态度呈显著正相关。van Ijzendoorn(1989)以大学生为被试,研究了权威主义人格和道德判断的关系,他发现权威主义人格会显著影响个体道德判断的水平。Norris(2005)认为,在对权威主义的研究中,道德思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权威主义者的惩罚本性(punitive nature)来源于他们对规则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关键性角色的一种信念。Norris还认为,稳定的社会秩序对权威人格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一个社会失去了可供遵循的规则,权威人格者将被心理上的冲突所压垮(Norris,2005)。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当权威主义者面临道德两难问题时,他们的思维方式是倾向于规则导向的,因为结果导向的思维意味着变通和讲求实际,而这可能导致命令与服从关系的动摇,并违反他们所认为的规则和法律是社会生活基本准则的信念。

   仲兵和刘爱芳(2009)通过对90名在职公务员和125名非公务员的抽样调查发现,公务员与非公务员相比,具有明显的权威人格倾向,而且这种权威人格倾向与职务高低无关。从上述对权威人格的研究和我们所面对的社会现实来看,诸如像警察、城管这样可能具有较高权威人格倾向的执法人员,往往有着坚守法律和法规的信念,而且也正是那些法律或法规才给了他们执法的正当性,因此,他们在进行道德决策时很可能是规则导向而不是结果导向的。作为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其行为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法律或法规的要求,而与实际的结果无关。在大量的因市容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而导致的冲突事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执法人员在维护法律和法规的名义下,对社会弱势群体所表现出的强硬的、咄咄逼人的行为,甚至还产生了在法律和法规名义下的所谓“权力性暴力”(power violence)。

   但是,从权威人格者的心理特点来看,他们同时有着进逼和顺从的双重心理,也就是当他们不具有权威的身份,或者不实际处于权威的地位时,其行为未必是咄咄逼人的,甚至完全可能是一种相反的状态,即乖巧、依附和服从,而只有当权威人格者处于以权威自居而不是服从权威的地位时,他们才更可能表现出进逼性的行为。由于权力感可以增加权威人格者以权威自居的心理(Ricoeur,2010),所以当权威人格者在拥有权力或者认为自己是有权力的时候,就可能以一个权威者的姿态表现出对他人进逼性的一面,这种进逼性的主要来源就是他们所认为的自身行为具有符合规则的正当性。因此,在权威人格者同时拥有权力感的时候,他们的道德思维方式有可能主要是规则导向的,而当他们不拥有实际的权力,或者没有产生权力感的时候,就不一定在行为上表现出进逼性的一面,也不表现出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方式。

   综合以上分析,本实验将探讨权威人格、权力感与道德思维方式的关系,重点研究当高权威人格者在有权力感和没有权力感两种条件下,他们在道德思维方式上的差异。虽然已有研究证明了权力感会影响个体的道德思维,权威人格也可能对道德判断产生影响,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将三者结合起来加以研究的,尤其是在权威人格和道德思维方式的关系上始终缺乏实证性的研究。我们从已有的研究基础出发,提出如下假设:高权威人格者只有在感到自己拥有权力时才表现出以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方式,而在不具有权力感时,高权威人格者并不一定产生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对低权威人格者,不论是否拥有权力感,都不一定产生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方式。该研究的理论价值在于揭示权力感对权威人格者道德决策的影响,实践意义是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的强势群体,即那些有着强烈权力感的权威人格者在面临道德两难情境时,他们的道德决策是基于何种标准做出的。而不同的道德决策或道德思维方式将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以及社会冲突的发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检验研究假设,我们以公检法系统的公务员为被试,首先采用权威人格问卷筛选出高权威人格组和低权威人格组,然后对两组被试都进行高、低权力感的启动,最后让被试对一个道德上的两难情景做出选择,选择的结果可以反映出被试的道德思维方式是规则导向的还是结果导向的。

   2 方法

   2.1 被试

   被试为某地公检法系统中的122名公务员,其中公安局35人,检察院42人,法院45人。男性54人,女性68人①。

   2.2 实验材料

   权威人格问卷采用Altemeyer1981年出版、刘爱芳(2009)修订的“权威主义问卷”,该问卷由24题组成,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成分,即权威侵犯、权威服从和传统性。采用7点计分法,正向与反向题各12题。问卷的内部一致性信度(样本为82名公务员,92名大学生)为0.83,与Altemeyer问卷(会聚效度,样本为68名大学生)相关为0.46。

   权力感的启动采用词语搜索任务(参见Chen,Lee-Chai,& Bargh,2001)。该方法是向被试提供一个12×12的由汉字组成的矩阵,要求被试从中圈出18个词。对高权力感启动组的被试,18个词中有13个是与权力有关的,如控制、管理、命令等,另5个词是无关词,如楼房、白纸等;对低权力感启动组的被试,18个词中有13个是与无权力有关的,如依赖、无助、服从等,另5个也是无关词。词语搜索任务是启动权力感的常用方法,在许多研究中(如Chen et al.,2001,Lammers & Stapel,2009),都已证明可以有效地启动被试的高和低的权力感。云祥、李小平以大学生为被试,通过将三种权力感的启动方法(词语搜索;组句,即让被试将包含控制、命令或服从、依赖的词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情境回忆,即让被试回忆自己有权力或没有权力的情境。)作为自变量,将风险偏好(一个和权力感大小有关的心理变量)作为因变量,比较了不同权力感启动方法的启动效应,结果证明词语搜索和情境回忆具有最显著的启动效应(云祥,李小平,2011)。

   道德思维方式的确定采用由Hauser等人修改的火车问题图(Hauser et al.,2007)中的一个,图片反映了一个道德选择的两难情境:在火车驶来的前方有5个工人正站在轨道上,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火车将很快撞上这5个人,如果扳动道岔让火车驶向旁边的岔道可以救下这5人,但会让火车撞向正站在岔道上的一个人。

   给被试呈现的故事和要求是:

   一天,你正走在一条铁轨的旁边。突然一列失控的火车向这边驶来,火车前方的轨道上正站着5个人。你的身边正好有一个扳道器,你可以扳动道岔使火车转向旁边的一条岔道,但那条岔道上也站着一个人。这时,你可以有2种选择:1.扳动道岔,让火车偏离原本的轨道,转入旁边的岔道,这样火车在撞上站在岔道上的那个人后,将减缓速度而给剩下的五个人足够的时间逃离;2.什么也不做,让火车在原来的轨道上行驶而撞上在火车前方的那5个人。

   上述的两种选择即对应着两种道德思维方式,选择扳动道岔的是结果导向的道德思维,选择什么也不做而让火车撞上轨道上5个人的是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参见Lanteri,Chelini,& Rizzello,2008; Lombrozo,2009)。这是因为火车前方的5个人站在了不该站的地方,而站在旁边岔道上的那个人本身是无辜的。所以如果选择什么也不做,反映的是一种“咎由自取”的思想,也就是即便那5人被撞身亡,那也是“规则”使然;而选择扳动道岔,则反映了哪怕牺牲一个无辜者无论如何也比死亡5个人要好,这就是从行为的后果或实用性(utilitarianism)出发的道德思维方式。

   2.3 实验设计和实验程序

   采用2(高权威人格、低权威人格)×2(高权力感启动、低权力感启动)被试间实验设计。

   为避免权威人格问卷对被试权力感的影响,实验分两天进行。第一天让所有122名被试完成权威人格问卷,同时对被试进行编号。测试完成后,即对结果进行分析,选取高分端和低分端各33%的被试,其中高权威人格者40人(M=122.68,SD=8.07),低权威人格者40人(M=93.80,SD=7.04),这80人参加下一轮的实验。第二天,80名被试(编号与前一天相同)分成2组,即高权威人格组和低权威人格组,然后在各组中随机安排一半人进行高权力感启动,安排另一半人进行低权力感启动。接下来两组被试都看图并阅读失控火车的故事,然后做出是应该扳动道岔还是不扳动道岔的选择。最后,让被试对自己的选择在道德上是否合理在一个7点的量表上做出回答,1是完全合理,7是完全不合理。

   3 结果

   3.1 高、低权威人格组道德思维方式与选择的合理性

   在高权威人格组,选择扳动道岔的有13人,选择不扳动道岔的有27人,而在低权威人格组则正好相反(表1)。对表1的数据进行2×2列联表(以下同)的检验,=9.80,p<0.01,说明高权威人格组与低权威人格组相比,在道德思维方式上更倾向于规则导向。对选择的合理性进行t检验,t=3.03,p<0.01,说明高权威人格组比低权威人格组更认为自己的选择是合理的。

  

   该结果说明,如暂不考虑权力感启动的影响,那么与低权威人格者相比,高权威人格者更加看重规则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即更倾向于把规则(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也验证了Norris(2005)提出的权威人格者看重规则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的观点。

   3.2 高、低权力感组道德思维方式与选择的合理性

   对所有被试按权力感启动方式进行道德思维方式的分析。结果显示,启动高权力感的被试相对于启动低权力感的被试更多地采用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方式,即在选择不扳动道岔的人中,启动高权力感的人数要明显高于启动低权力感的人数(表2),=5.00,p<0.05。在选择的合理性上两者的差异不显著,t=0.58,p>0.1。

  

   研究结果与Lanamers和Stapel(2009)的结论相同,即高权力感的人具有更多的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这也进一步证明了人们的道德决策的确会受到权力感的影响。但是,当考虑到权威人格因素时,我们发现道德思维方式会受到权威人格和权力感的双重影响。

   3.3 高、低权威人格组在不同权力感启动下的道德思维方式与选择的合理性

   进一步分别对高、低权威人格组被试在不同启动条件下的道德思维方式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表3),高权威人格被试在启动了高权力感后相对于启动低权力感的被试更倾向于采用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方式,即更多的人选择了不扳动道岔,=9.23,p<0.01。在低权威人格组中,启动被试的高权力感与启动低权力感对被试的道德思维方式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即两组被试在选择扳动和不扳动道岔时没有显著性的差异,=0.11,p>0.5。

   该结果说明,只有对高权威人格者启动了高权力感后,才表现出明显的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而对高权威人格者启动了低权力感后则并没有出现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对低权威人格者,无论是高权力感启动,还是低权力感启动,搬动道岔的人数都超过了不搬动道岔的人数,即都表现出了以结果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在比较同样是启动了低权力感的高权威人格组和低权威人格组的道德思维方式后,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异也不显著(=0.96,p>0.1),该结果说明,无论是高权威人格者还是低权威人格者,当他们不具有权力感的时候,在道德思维方式上并无显著性差异,而且两者都倾向于是结果导向的。

   对被试在选择的合理性上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权威人格与权力感的交互作用不显著,F(1,76)=0.36,p>0/5,权威人格的主效应显著,F(1,76)=9.04,p<0.01,权力感的主效应不显著,F(1,76)=0.36,p>0.5。该结果说明,权威人格与权力感没有对道德判断合理性产生显著的交互作用,被试对自己所做出的道德判断是否合理仅受到权威人格因素的影响,即权威人格水平越高,越认为自己的选择是合理的,而权力感启动方式则没有对道德判断的合理性产生明显的影响。

   4 讨论

   总体上说,所有高权威人格被试相对于所有低权威人格被试都表现出了更多的基于规则的道德思维方式(表1),而且高权威人格者比低权威人格者更认为自己的选择是合理的。但由表3可以看出,在道德思维方式上的差异性主要是通过对高权威人格被试启动了他们的高权力感后产生的。实际上,不论是高权威人格者还是低权威人格者,当对他们进行低权力感启动后,两组被试在道德思维方式上并无显著性差异。也就是说,如果仅仅具有高权威人格特征并不一定会产生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决策。从表3还可以看到,对高权威人格者,当启动了他们的低权力感后,选择扳动道岔的人数甚至还略微多于选择不扳动道岔的人数。这也就告诉我们,如果高权威人格者不具有权力感的话,他们存在变通与固执、顺从与进逼的双重心理特点。该结果与Adorno等人(1950)和Altemeyer对权威人格的描述基本上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对高权威人格者只有当他们在拥有权力或认为自己是有权力时,才会产生以权威自居的心理。也就是说,权力感会激发高权威人格者的权威心理,而以权威自居的人又会偏好命令与服从的绝对关系,并从中体验甚至享受能够控制和管理他人的权力快感。

   所有被启动高权力感的被试相对于所有被启动低权力感的被试同样也表现出了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方式(表2),这与Lammers和Stapel(2009),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Lammers等发现,对具有高权力感的人来讲,除非某种规则或法则损害到他们自身的利益,否则他们将固守规则而不论其结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而对低权力感或无权力感的人来讲,他们更倾向于产生“例外”,即常常不按规则而按实际的效果行事(Lammers & Stapel,2009)。然而,我们的研究结果却显示,只有对高权威人格被试在启动了他们的权力感后才产生了明显的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方式,而对低权威人格被试而言,无论是高权力感还是低权力感启动,他们在道德思维方式上并无显著性的差异。也就是对低权威人格者来说,他们的道德思维方式并没有受到权力感大小的影响。从表3我们可以看到,同样是高权力感启动,高权威人格者与低权威人格者在道德思维方式上存在着极为显著的差异(=12.91,p<0.001)。

   本研究的结果告诉我们,当强权威人格者同时又具有高权力感时,其道德决策主要是规则导向的。公务员本身就是一个具有较强权威人格的群体(仲兵,刘爱芳,2009),而公检法系统因其和权威主义政治的密切关系,从而使得系统内公务员的权威人格进一步受到权威主义政治的强化。不仅如此,该群体成员在面对普通群众的时候还可能产生较强的权力感,因此在面对道德决策问题时就更可能采取基于规则导向的思维方式。Lammers等人认为,高权力感的个体偏向稳定与秩序(Lammers & Stapel,2009; Lammers & Galinsky,2009),而对规则的遵守恰恰是实现稳定与秩序的一个基本保证。

   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强势群体就可能固守规则,即更多地采取以规则导向为主的思维方式,而对规则的坚持往往会关闭通往变革的道路(Lammers & Stapel,2009)。另一方面,对弱势群体来讲,他们更看重现实的利益,更希望自身现状的改变,更可能认为当前的制度或规则是不道德的(McAdam,Tarrow,& Tilly,2001; Tarrow,1998)。这种在道德思维方式上的差异往往构成了社会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研究的结果有助于我们从道德决策的角度去分析一系列的冲突事件。在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管理等情境中,官员或执法人员因其强的权威人格与高的权力意识,在道德决策时更倾向于采用规则导向的思维方式,他们会强调法律与法规、稳定与秩序;作为土地的被征用方、房屋的被拆迁方以及城市中的小商小贩等通常都是低权力感的一方,而不论他们权威人格的强或弱,在对自己的行为是应该还是不应该的道德判断中,一般不会采用以规则导向为主的道德思维方式,而更可能采用结果导向的思维方式,即在一种涉及自身利益的冲突中,其行为的标准不在于行为本身是否与已有的规则相一致,而在于行为的后果是否对自己有利。这样,强势的一方可能从规则出发,采取强硬与难以通融的态度,而弱势的一方则从实际的结果出发,不顾规则而强调现实的利益。这种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将导致双方在问题分析与解决中持有不同的观点与立场。在政府官员的眼中,民众一方对自身利益的一味追求是对规则的违反;而在民众看来,任何规则都不能损害他们的利益,而且他们总是抱有改变现状以使自己生活得更好的希望。在一方坚持原则以保证法律或法规的严肃性,另一方希望变通和讲求实际以维护和提高自己的利益时,双方的冲突就可能由此而产生。如果我们把在道德思维方式上的差异看作是社会冲突的一个原因的话,那也给我们解决冲突提供了一个思路。一个好的解决冲突的方案应该既是基于规则的、也基于结果的,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可能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另外,对弱势一方来讲,在为自己争取权利的时候,尽可能的不要强势一方对自己的要求做出变通的处理或给予自己“破例”的对待,因为这是与他们以规则导向的道德思维方式相悖的。较好的做法是首先清楚地表明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然后在已有规则的框架内提出自己的要求。

   收稿日期:2011-08-15

   注释:

   ①因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调查未涉及年龄、职务、岗位等人口学信息。

作者介绍:李小平,杨晟宇,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南京 210097;李梦遥,Department of Psychology,Bard College,Annandale-on-Hudson 12504,USA 李小平,E-mail:xpli@nj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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