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加班费计算方法
日工资,小时工资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节长假七天加班为例,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300%),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200%)。
几个固定数据说明
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计算方法:每月工作时间 20.83=(365-104-11)÷12;月计薪天数 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时间 250=365-104-11;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 115=104+11
年终奖缴税计算方法
年终一次性奖金
根据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2009年1月份向其员工发放工资24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应缴个税为:(2400-2000)×5%=20元,由于2400元已超过费用扣除额2000元,则计算年终奖税款时无需再减除差额,则年终奖部分的个税应税所得额为6000元,除以12后为500元,使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部分的应纳税额=6000×5%=300元,该员工当月应交纳个税=20+300=320元。
如果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600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差额后的余额,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6000-400=5600元,除以12后为466.7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即5600×5%=280元。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特殊计税办法,每个纳税人一年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采取年终奖分次发放的办法,分次发放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税。
第十三个月工资
“第13个月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在很多效益好的企业中普遍存在。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第13个月工资”为4000元,应扣个税为4000×15%(税率
)-125元(速算扣除数)=475元。如果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计税工资标准,奖金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扣除法定扣除额后交税。
实物或消费券
单位发放的实物,大到住房、汽车、电脑,小到饮料等,有的单位还组织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实际上,这也是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的。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通讯员 秦轩
年终奖不算入“12万年收入”
在2008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时候,部分纳税人错把2009年1月开始发放的年终奖当作12万元的申报数据。
税务提醒广大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也就是以取得的时间来界定的。虽然年终奖是作为对上年度工作的奖励,但由于在次年发放,所以年终奖应算做次年的收入。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徐敏 秦轩 韩粉英 彭昕宁 2009年1月21日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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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121号
成文日期:2009-08-17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
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
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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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7号
成文日期:2009-06-02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
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索引号:DO001-0201-2007-00002]
来源:市政府 更新日期:2007年01月17日
平政〔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职工住房保障机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最低各8%,最高不超过各12%。新的缴存比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级政府要把本级财政供给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的标准列入2007年本级财政预算,确保2007年财政供给人员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按时足额拨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此次调整工作要求,凡缴存比例不到8%的单位要尽快将缴存比例提高到8%以上(含)、12%以下(含)。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不能提高缴存比例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暂不提高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办法,不得降低缴存基数。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落实到位,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不到位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少缴住房公积金给予责令限期缴存
处理,逾期仍不缴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日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加班费计算方法
日工资,小时工资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节长假七天加班为例,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300%),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200%)。
几个固定数据说明
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计算方法:每月工作时间 20.83=(365-104-11)÷12;月计薪天数 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时间 250=365-104-11;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 115=104+11
年终奖缴税计算方法
年终一次性奖金
根据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2009年1月份向其员工发放工资24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应缴个税为:(2400-2000)×5%=20元,由于2400元已超过费用扣除额2000元,则计算年终奖税款时无需再减除差额,则年终奖部分的个税应税所得额为6000元,除以12后为500元,使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部分的应纳税额=6000×5%=300元,该员工当月应交纳个税=20+300=320元。
如果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600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差额后的余额,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6000-400=5600元,除以12后为466.7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即5600×5%=280元。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特殊计税办法,每个纳税人一年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采取年终奖分次发放的办法,分次发放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税。
第十三个月工资
“第13个月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在很多效益好的企业中普遍存在。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第13个月工资”为4000元,应扣个税为4000×15%(税率
)-125元(速算扣除数)=475元。如果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计税工资标准,奖金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扣除法定扣除额后交税。
实物或消费券
单位发放的实物,大到住房、汽车、电脑,小到饮料等,有的单位还组织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实际上,这也是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的。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通讯员 秦轩
年终奖不算入“12万年收入”
在2008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时候,部分纳税人错把2009年1月开始发放的年终奖当作12万元的申报数据。
税务提醒广大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也就是以取得的时间来界定的。虽然年终奖是作为对上年度工作的奖励,但由于在次年发放,所以年终奖应算做次年的收入。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徐敏 秦轩 韩粉英 彭昕宁 2009年1月21日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21号
成文日期:2009-08-17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
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
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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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7号
成文日期:2009-06-02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
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索引号:DO001-0201-2007-00002]
来源:市政府 更新日期:2007年01月17日
平政〔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职工住房保障机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最低各8%,最高不超过各12%。新的缴存比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级政府要把本级财政供给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的标准列入2007年本级财政预算,确保2007年财政供给人员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按时足额拨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此次调整工作要求,凡缴存比例不到8%的单位要尽快将缴存比例提高到8%以上(含)、12%以下(含)。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不能提高缴存比例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暂不提高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办法,不得降低缴存基数。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落实到位,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不到位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少缴住房公积金给予责令限期缴存
处理,逾期仍不缴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