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冲突致轻伤,成功辩护判缓刑
——张X甲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5月20日,魏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丈夫张X甲所犯的伤害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其丈夫张X甲所犯的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因张X甲因受害人强行进入自己所开旅馆厕所大小便而发生纠纷,并进而发生冲突而致受害人轻伤的。现该案还在公安机关准备移送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到向有关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以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
随后,犯罪嫌疑人张X甲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张X甲的起诉书。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9日18时许,在本市XX区XX中路XXX号“XX招待所”二层过道,被告人张X甲之妻魏XX与被害人王X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张X甲、张X乙(张X甲之兄)对王X拳打脚踢,致王X鼻骨、胸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甲、张X乙目无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张X甲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在随后法院对张X甲等2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张X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四、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愿意对本案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案发时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甲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甲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在此期间,在办案律师的参与下,由法官主持本案被告人张X甲等两个被告人的家属与本案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张X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引纠纷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紧时机的与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根据本案被告张X甲,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的实际情况,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的协议。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伤害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张X甲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3月25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张X甲家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张X甲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参与本案的伤害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张X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伤害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张X甲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
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明,本案引起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是一起因为上厕所引起的纠纷。在这起纠纷中,本案被害人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四、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愿意对本案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经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的授权,愿意对本案被害人依法进行民事赔偿。不管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的能力如何,赔多赔少,但是其态度是诚恳的,积极地。目前,已经在为筹措款项对被害人的赔偿过程中,由于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的现有的赔偿能力较小,敬请被害人家属予以体谅。
最后量刑意见:
建议法庭考虑能够对本案被告张X甲判处有期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本案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案发时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甲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甲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时候,因一时冲动,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张X甲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甲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甲能够判处缓刑,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张X甲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8月2日
发生冲突致轻伤,成功辩护判缓刑
——张X甲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5月20日,魏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丈夫张X甲所犯的伤害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其丈夫张X甲所犯的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因张X甲因受害人强行进入自己所开旅馆厕所大小便而发生纠纷,并进而发生冲突而致受害人轻伤的。现该案还在公安机关准备移送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到向有关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以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
随后,犯罪嫌疑人张X甲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张X甲的起诉书。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9日18时许,在本市XX区XX中路XXX号“XX招待所”二层过道,被告人张X甲之妻魏XX与被害人王X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张X甲、张X乙(张X甲之兄)对王X拳打脚踢,致王X鼻骨、胸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甲、张X乙目无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张X甲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在随后法院对张X甲等2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张X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四、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愿意对本案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案发时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甲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甲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在此期间,在办案律师的参与下,由法官主持本案被告人张X甲等两个被告人的家属与本案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张X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引纠纷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紧时机的与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根据本案被告张X甲,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的实际情况,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的协议。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伤害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张X甲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3月25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张X甲家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张X甲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参与本案的伤害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张X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伤害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张X甲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
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明,本案引起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是一起因为上厕所引起的纠纷。在这起纠纷中,本案被害人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四、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愿意对本案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经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的授权,愿意对本案被害人依法进行民事赔偿。不管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的能力如何,赔多赔少,但是其态度是诚恳的,积极地。目前,已经在为筹措款项对被害人的赔偿过程中,由于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的现有的赔偿能力较小,敬请被害人家属予以体谅。
最后量刑意见:
建议法庭考虑能够对本案被告张X甲判处有期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本案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案发时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甲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甲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时候,因一时冲动,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张X甲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甲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甲能够判处缓刑,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张X甲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