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新解释对男人及其家人更公平了,女人凭啥哭泣,要不就你们付首付买房子!

新婚姻法新解释对男人及其家人更公平了

女人凭啥哭泣,要不就你们付首付买房子!

到时候房子不就是你们的啦

都说女人看重感情,但是现在的社会你在看看,真正看重感情的不多啦。大多都是看重房子看重金钱的了。现在哪有几个女孩愿意嫁个没有房子却只有爱情的男人啊,好多女孩都披着感情的外衣嫁给了有钱人。所以女孩们,你们要好好看清自己了。你们还不如男人重感情呢。至少男人不看钱。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规定原文如下: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方:

也就是说,房产方面更加趋于婚前个人行为。保护了有房一族的合法权益。这样从经济角度讲是维护了购房者的风险避让和财产保值问题,可片面的透露出婚姻的依附性。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凡购房者婚前购买的房子可以提供婚姻期间对方的居住权,但离婚是没有你的分割权,这样背负一套房子的婚姻怎么看都像是一种交易,无房方恰恰是租来的合法房客。而特殊的房客要承担婚姻的角色。 答:

那么我问你,为什么离婚后没有你的分割权,婚姻就是一种交易了呢?难道以往的结婚,男方需要给女方巨额聘礼就是不是交易吗?男方在还不认识你的时

候,买的房子,跟你结婚了,分手后就要分你一半就不是交易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意见稿》将诸多法律盲点明确化,特别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对一方购房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都提出了具体方法。

专家表示,不能否认,当下婚事,女方多少要看男方的房子、车子、票子等硬件。新法的出台,正冲击着“傍大款”“房子都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 问题方:

大家都知道吧,现在是男的多,女的少,现在的女孩已经不是以前的女孩了,女孩正是因为男人多了,可选着性也多了,就特别挑剔,整天想着找个有钱的嫁了。再说了,以前的结婚应该是男人买房子,女人照顾家里的观点已经不纯在了,这个观点是基于以前的女孩会洗衣服做饭,能好好照顾老公,现在的女孩你在看看,有几个会洗衣做饭的,还不都是男的照顾女的,得做饭,得收拾家里卫生,现在的女孩都被灌得就差上房揭瓦了。当然也不能一竿子全部打到。个别好女孩除外。

其次男方应该买房吗??

这有法律规定吗?

为啥结婚就一定是男方买房呢?

不就是照顾女性是比较弱势的嘛,就是因为女性弱势,所以才男的得好好照顾女的,不能让女的累着,不能让女的凉着,处处都为女的考虑,结婚时男人才主动提出买房子。如果男的不主动提供房子,那也是合情合理的,主动买房子那是对你好,蛋请不要说成应该。当对你好变成了应该,那爱情就失去了意义。在生活里女人不要身在福中不知福好不好。就因为你们女同包生理机制跟男的不一样,所以男的在生活里才百般照顾和呵护。既然男的已经为女性的弱势做出了付出,为啥还要在离婚的时候要分男方的命根子,家产呢?

所以请不要拿女人生理机制跟男人不同和女人是弱势群体为理由索要男人房产啦,因为好男人在日常生活里对你们的百般呵护已经对补偿了你的弱势和生理机制。要不咋没听说女人对男人百般呵护的呢?假如女人和男人一样的生理机制,那还会有一方好好好照顾另一方的事情吗?对你不好的男人估计你也不能嫁。

问题方:

时下离婚率攀高的今天,离婚缘由千奇百怪,但在办理离婚时总要考虑一系列财产分割。而房子是最大的财产分割难题。

假如一个普通家庭为了结婚按揭买了一套住房,男方拿出30%的房款首付,婚后要在工资里缴纳一定年限,所剩工资已经不能满足日常开销。要靠另一方的经济才能维持婚姻正常发展所需。婚后共同生活缴房贷的日子算不算共同财产。在夫妻续缴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中都有对方一份心血和努力,不能说谁按揭谁偿还就是谁的,关键是在这期间要怎么分割婚后的共同债务问题。显然这部分没有具体提出可行性方案,只是一味强调了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这样法律对无房一方明显有些弱势。女方在家庭婚姻中难道没有自己的婚姻价值吗?她不也在为家庭奉献吗,要不是没有女方的婚后经济支持,男方在婚后生活中如何顺利偿还债务。

答:

房子可以说是个敏感的话题,凡是涉及到不动产的,都非常敏感。可以这么说,以前《婚姻法》涉及到房子的,就是各打50大板,只要离婚,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都是各自百分之五十。但新出台的《婚姻法》对不动产做了很细致的说明并给予解释。

先来看看解释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条解释似乎把房子看的更理性,是谁买的就属于谁似乎公平合理,未付出的一方不能不劳而获。结婚前我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你可以住,但不属于你,离婚后一点没你的份,看似残酷不近人情实际也合情合理,那些喊冤的人纯粹是承认了自己的弱势。

当然这里一定要说明一种情况:如果婚前是一方交了首付贷款买房子,而婚后有两人共同承担偿还(也包括一方还贷,一方养家)则不遵守这个解释的,应该按照离婚房子当前市值按照比例分割。

再来说说发条: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

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经营。

第十九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些明文规定,可能你看不太懂,那我就用最直白的语言告诉你:婚前,所有财产属于你的名下的,那离婚的时候就是你的。如果婚前是一方交了首付贷款买房子,而婚后有两人共同承担偿还(也包括一方还贷,一方养家)则不遵守这个解释的,应该按照离婚房子当前市值按照比例分割。就是,结婚以后,在不动产方面,大家都付出了辛苦,都付出了很多,那么就应该是按比例来分。 如果你还是不太懂,那么,你可以法律咨询,来获取你想要的答案。总的来说,该是你的始终是你的,不是你的也始终不是你的。

成日辗转各大房产网站看房子,近来出现频率最多的却是婚姻,早就知道房子和婚姻有着莫大的关系,但总也不至出现的如此频繁,不由好奇点进,一个新的话题跃然而出——新婚姻法。

言论中,似乎是女人的呼声更多,她们讲:“中国社会对女人很不公平,上学被歧视,找工作被歧视,升职被歧视,就连离婚都被歧视,离婚后的女人,是二手车,而男人则是二手房。据一个统计数据说,广州三十五岁以上离婚之后单身的人士中,女人占了百分之七十。男人六十岁了都可以找到二十岁的姑娘。”不知道,是什么让原本平静的女人变得如此偏激,好奇之下,翻阅了新的《婚姻法》,方知其中所以……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规定原文如下: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看完法律,并无什么情绪波澜,并未因为自己是男人而窃喜,也未感觉有女人说的那么惨,法律的规定再成文,再颁布,必定是经过了无数次的讨论和深思熟虑,应是没什么漏洞的。

只是看完之后,脑海中便出现一个问题,物质与感情到底哪个更重要?看过许多房产网站的论坛,关于房子和婚姻的问题有多个讨论。婚姻涉及四方,夫妻双方、公婆一方、岳父母一方,这四方如果在涉及“房子”这可话题,便乱成一锅粥了。

世间百态,让我们在身边找出几样事例,来谈谈婚姻与房子。

男方言论1:我有房有车,嫁给我你才有好的生活!(我没房子没车,但我会拼命的赚钱买房买车!)

女方言论1:我不喜欢你,跟你没感情。

公婆言论1:兔崽子,咱家这么有钱,你娶个乡巴佬算什么,去找个门当户对的!

岳父母言论1:闺女啊,嫁给他吧,这年头,哪还有什么真感情,有钱才是真实惠,才能有好生活啊。

显然,这是一组以物质为主的家庭,他们的婚姻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上,在如今物质刚需的情况下,便缔造了这样一组人,我们并不能谴责他们的不对,更不能认同他们的意见,只是,笔者认为,如果一对没有感情的男女,硬是因着物质结合到一起,快乐又何在?

男方言论2:我没房子没车子,但是我爱你,我会不懈努力让你过上好的生活。

女方言论2:我也不富有,只有一双手,愿意用一双手共同创造生活。

公婆言论2:这样的女孩儿不好找啊,臭小子,还不娶回家!

岳父母言论2:人穷志不穷,你们能够创造自己的生活就好了。

很显然,这便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家庭,看完他们的言论,相信每个读者都会不由的心里暖上一暖,感觉自己就是要的这种生活。可是,在如今房价极度上涨而且物质追求这么强烈的情势下,这样的组合会有多少呢?

男方言论3:我没房子没车,但我会拼命的赚钱买房买车!

女方言论3:我喜欢的是你的人,嫁的人是你,不是你的房子!

公婆言论3:快赚钱给我娶媳妇!

岳父母言论3:没房没车还想娶我女儿!门儿都没有!

而这种情况,则是一组人有的重视感情,有的重视物质,更加的乱!相信这种情况也发生在很多人的身上,处理方法不得而知,只是笔者总反复强调一个观念,那就是感情,感情比物质重要。

四个方面的组合,会出现二的四次方种情况,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世间百态,而最令人向往,最完美的要数上边所讲的第二种情况,晕,这又讲到了“家和万事兴”的问题,显然是跑题了……

记得万城地产网上举办的一次征文活动叫做“我和房子有个约会”,依我看,题目改成房子和婚姻有约会会更加热门,在新婚姻法出台的当前,人们更愿意讨论房子和婚姻的问题。

回应开头女性朋友的抱怨:“咳咳,感情好了,一辈子也不会离婚!”所以,笔者认为,这婚姻法不是抬高男性,也不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它是在呼吁社会:婚姻,把感情放在第一位,房子、物质永远排在感情后边……

每个人都不应该想着不劳而获 虽然有些事确实有捷径 但是 不应该初衷就是如此 女人 和男人一样学习 健全的四肢和大脑 虽然因为身体的机能和社会现状 男人更强壮 更受器重 但是女性同样可以在自己擅长的思维领域 比如文字 出版 教育等方面获得成功 女性总是埋怨社会的不平等 不尊重女性 可是 你以提供房子和金钱等要求去要求男人 就先把自己放低了 让男人怎么去尊重你 当然 父系男权社会的问题遗留很多 大男子主义根深蒂固 但至少姑娘们 先做好自己 腰板儿挺直的和男性平等对话 你都吃人家喝人家住人家用人家的 你怎么和人家平等的去交流

不支持男权 不支持女权 倡导平等 社会各有分工 男人去做男人擅长的 女人去做女人擅长的 谁都不比谁弱 不要当低自己 也不要抬高自己

都去创造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不是腰缠万贯就是成功

女权的权 不是权力的权 是权利的权

当然 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 不能一概而论

有些女人要求男人有房有车,很多女人怕是都不懂得这条法律吧,男人的房子、车子等这些婚前财产永完是男人的,不会因为你和他结了婚了,就会变成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你们万一离婚,你只能是拍拍屁股走人,从法律上休想分得房产和车子的。为什么国家会出台这样的规定?因为当前社会风气很差,女人总是想着不劳而获,总想着坐享其成,总想着嫁一个男人什么都有了,就是要

用法律打击这种寄生虫的思想,打击不劳而获的思想。如果女人都想不劳而获,那么我们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势必会下降一半,占全部人口一半的女人都不劳动了(假设,这是最坏的结果),那么中国的劳动人口就减少了一半,创造社会财富的人只剩下另一半了。

世上本无事 庸人自扰之

女人们安安心心过日子,付出就会有回报,一天到晚想着房子钞票什么的,迟早会出事。

不要说什么现实中那些好好过日子的女人被抛弃,你们女人可有调查,被抛弃的女人,到底是好好过日子的女人多,还是虚荣为名利而生的女人多。

人都是有阴暗面的,比如平平静静生活的夫妻,绝对比每天要打要杀要离婚的夫妻缺乏吸引力。

好好过日子吧,还没差到你们所想的那地步,贤惠的女人从不怕没有人要。 虽然我是女生,可我支持这些条例,女人该从伪女权中苏醒了,现在要步入的是一个真女权时代,如果够自信,何必担心老公甩人?如果你与老公出生入死,相濡以沫,除非那人良心被狗吃了,他好意思去找别的女人么?再说了,男人婚前努力赚的钱,还有他父母的血汗钱,凭啥子要分给老婆呢?如果两人可以相守白头,那么钱归谁还不是一样!如果不幸离婚了,那个人的钱归个人的,不是也很公平么!

而且婚后的财产还是会分给女人的,包括还房贷,房子升值等等之类的,所以实际上女人并没有损失什么,只是拿了自己该拿的。如果有些女生硬要讲啥子青春啊,损失啊,那男方其实也一样的,男人也是人,他也有青春,也有损失,他每天为了生活奔波,面对的压力,那些不也是付出吗?

更何况,我相信真正爱过的人,会明白那种沉醉在爱情中的时候,甘愿为对方去死的感觉,换句话说,这些所谓的付出,不过是爱情中的你情我愿,何必到了最后,再拿出来邀功问罪,既然爱了,那就是爱了,没有什么损失不损失的,如果计较深了,那只能说,这爱情从一开始就不能称之为爱情!

我只是相信,真正相爱的人,不会因为一个婚姻法而改变什么,但是不爱的人,却可以因此而暴露出来,有什么不好的!

婚姻法虽说了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的,那么为什么不可以结婚以后共同买房呢?那个属于共有了吧,而且个人认为,两个人一起努力打拼下来的房子,更有家的温馨吧?对于家务的问题,现在大家都要出去工作,家务活也是谁有空了谁做,很少说是女生全包了,除非是全职家庭妇女,那个除外,一般白领,都是早出晚归的,顶多晚上回来烧个晚饭,如果说女方赚钱多一些,男方估计也不敢让女的忙完一天,还去做家务,我做家教的时候,很多都是男的在做家务,因为老婆太忙,根本没时间。

而且新的条例只是强调了婚前财产,没有说婚后的就不是双方共有的,而大部分对这个婚前财产私有的反对意见,是离婚了就分不到了,我只想反

问一句,婚前人家努力赚的钱,凭啥子要分呢?婚后的共有很正常,那婚前的,没有出过一分力的人,凭啥子要分呢?就好像我们村种田吧,那田你都没去种过,收割的时候能拿走人家一半么?

答:

我只想问你句,是上班的多,还是做全职家庭主妇的多?就算是在农村,老一辈他们,天天在家做家务的那些姑姑婶婶,我看现在也过的好好的,人家也没说离婚不离婚啥的,婚姻关系中除了感情还有就是责任,那怕离婚的都不用结婚好了,男的花点钱请个保姆不是更容易,你总是强调女生付出多少多少,男的赚钱养家不算付出啊?那些女的是免费给男的干活的啊?孩子的奶粉钱是女的赚的啊?还有,啥都跟钱扯上关系就没意思了,一个婚姻,一天到晚算谁付出多少,谁得到多少,有意思吗?结婚干啥啊?不累啊?什么都一起分担不就可以了啊!还没结婚,就老想着离婚了咋办,干脆买个保险得了,或者婚前签订啥啥协议,也行,但是有必要吗?结婚无非是找个情投意合的,过完一辈子,走完一生!

人家李嘉诚那么有钱,有抛弃他糟糠之妻吗?就算不排除他外面有女人,但是,他肯定不会抛弃她,为什么?因为人家一无所有的时候,他老婆不离不弃,

与他同甘共苦,那么就算李嘉诚有钱了,在他心里,他老婆也是最重要的,因为是陪着他一路风雨走过来的。

为什么现在离婚率那么高?试问,一个女人,在一个男人一无所有的时候不想跟他一起,而非要找个有钱有房,还必须房产证上有自己名号的,那么那个有钱的男人,又为什么要对她从一而终?如果最终目的只是为了钱,那么男人以后遇到更年轻的,更貌美的,为何不换?反正目的一样的!换做你是个男人,你辛苦赚了钱,结果结婚对象也只是为了你的钱,那你心里对那个结婚对象有多少感激和尊重?

问题方:

我看了你的第二段, 似乎你觉得以后老公在外面找不找女人无所谓, 只要不离婚? 或者说 他这样做还非常有情有义。。。因为毕竟没提离婚? 答:

假如,一个男人婚前财产是300万,跟一个女人结婚十年,这个女人啥也不做,全职家庭主妇,好,离婚了,女人分了150万走了,这个是按最少的算,一般男人再怎么说,看在十年的份上,也会多给的,要是有孩子了,估计还会多一些。

那么,这个男人如果请保姆的话,外加代孕,我想十年时间也用不着花掉150万这么多,现在一个保姆的工资顶多2000左右,换句话说,打足了,顶多50万就够了,那么这个离婚的女人其实就白赚了100万走了。

我的言论所有的想法只有一个,就是夫妻之间应该互相扶持,互相相信,而不是为了所谓的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再跟你探讨下,如果一个女人恋爱了,对方是穷光蛋,那么就算离婚了,估计也没啥子可苦恼的,因为没啥好分的,所以这个条例对这些人不适用。如果一个女人恋爱,对方跟自己差不多,刚毕业,家中

无负债,但是城里无房,只有父母的老房子,然后他们是婚后一起买房,共同还债,那么离婚了其实也没差。如果一个女人恋爱,对方很有钱,有房有车,好了,那么离婚了,这个女人啥也没得到的话,心里肯定不平衡了。为啥子?没赚到啊!

其实说白了,这个条例侵害的到底是哪一个群体,大家心知肚明,婚前双方条件差不多的,就算离婚了,也不会有什么大的侵害,唯独那些巴望着嫁个有钱老公,然后安心做家庭主妇的女人,才会惶恐,你看看,这个说的对不对! 问题方:

如果要用丈夫的钱还房贷, 那别说是女方自己的吃穿了, 就连她丈夫的吃穿, 也是用她的, 还给他做家务,给他生孩子,陪了他这么多年青春也没了,青春对一个女人多总要啊,除非他丈夫很有钱, 每个月还几千的房贷还有过日子的钱。再说了, 离婚时女方找男方要房子根本就不是不劳而获,这是一种补偿,就算不是她挣的钱,可是男人让好好的一个人浪费了十几年或者更多的光阴, 要他赔偿有错吗!

答:

首先,恋爱是自由恋爱吧,是你情我愿吧,人家没逼你跟他恋爱吧!我不太喜欢女人一天到晚讲什么:“我身体给你了,你要对我负责啊!要养我啊!”这算什么啊?自己瞧不起自己好不!虽然说两千多年的传统有些难以改变,但是把自己当物品交易的,是女人自己造成的,因为大多数女人心里都有这样一个观点:“我是用我的青春,用我的人来换一个稳定的家庭和婚姻。”于是一旦离婚了,就要赔偿啊,要分房子啊,要赡养费啊!

其次,我不知道前面说过多少遍了,婚后还贷是属于共同资产的,离婚了是会作为共同资产分配给女方的,也就是说,你婚后付出多少,法律还是会还给你,但是不要老惦记着人家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好不好!都说亏,亏啥了?该得的得了,还想怎样啊?

最后啊,不要再跟俺讲什么“做家务不是付出啊?生孩子不是付出啊?陪他这么多年不是付出啊?”这种话了,好好寻思这话的意思吧!难道说这些事情当

初不是女人们自愿做的么?女人可以选择不做家务,不生孩子,不谈恋爱,这些事情不是谁逼着去做的,我觉得这种观念真是可笑,自己把自己都当商品了!

直白一点说,这些话的意思就是:我付出了,你就得赔偿我金钱上的损失!得不到你的人,我就得你一半家产!

不知道可不可以这样讲,估计我会引起蛮多女性同胞的愤慨吧,女人啊,要么遇到个真心的好好珍惜,要么就独立一些,别老指望着男人能给自己承担风雨,现在男人普遍工资也就那样,他们生存的压力要更大,而事实上在抗压力能力上,男人的韧性并不如女性,所以啊,现在这个社会,靠自己才是真理!

新婚姻法新解释对男人及其家人更公平了

女人凭啥哭泣,要不就你们付首付买房子!

到时候房子不就是你们的啦

都说女人看重感情,但是现在的社会你在看看,真正看重感情的不多啦。大多都是看重房子看重金钱的了。现在哪有几个女孩愿意嫁个没有房子却只有爱情的男人啊,好多女孩都披着感情的外衣嫁给了有钱人。所以女孩们,你们要好好看清自己了。你们还不如男人重感情呢。至少男人不看钱。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规定原文如下: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方:

也就是说,房产方面更加趋于婚前个人行为。保护了有房一族的合法权益。这样从经济角度讲是维护了购房者的风险避让和财产保值问题,可片面的透露出婚姻的依附性。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凡购房者婚前购买的房子可以提供婚姻期间对方的居住权,但离婚是没有你的分割权,这样背负一套房子的婚姻怎么看都像是一种交易,无房方恰恰是租来的合法房客。而特殊的房客要承担婚姻的角色。 答:

那么我问你,为什么离婚后没有你的分割权,婚姻就是一种交易了呢?难道以往的结婚,男方需要给女方巨额聘礼就是不是交易吗?男方在还不认识你的时

候,买的房子,跟你结婚了,分手后就要分你一半就不是交易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意见稿》将诸多法律盲点明确化,特别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对一方购房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都提出了具体方法。

专家表示,不能否认,当下婚事,女方多少要看男方的房子、车子、票子等硬件。新法的出台,正冲击着“傍大款”“房子都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 问题方:

大家都知道吧,现在是男的多,女的少,现在的女孩已经不是以前的女孩了,女孩正是因为男人多了,可选着性也多了,就特别挑剔,整天想着找个有钱的嫁了。再说了,以前的结婚应该是男人买房子,女人照顾家里的观点已经不纯在了,这个观点是基于以前的女孩会洗衣服做饭,能好好照顾老公,现在的女孩你在看看,有几个会洗衣做饭的,还不都是男的照顾女的,得做饭,得收拾家里卫生,现在的女孩都被灌得就差上房揭瓦了。当然也不能一竿子全部打到。个别好女孩除外。

其次男方应该买房吗??

这有法律规定吗?

为啥结婚就一定是男方买房呢?

不就是照顾女性是比较弱势的嘛,就是因为女性弱势,所以才男的得好好照顾女的,不能让女的累着,不能让女的凉着,处处都为女的考虑,结婚时男人才主动提出买房子。如果男的不主动提供房子,那也是合情合理的,主动买房子那是对你好,蛋请不要说成应该。当对你好变成了应该,那爱情就失去了意义。在生活里女人不要身在福中不知福好不好。就因为你们女同包生理机制跟男的不一样,所以男的在生活里才百般照顾和呵护。既然男的已经为女性的弱势做出了付出,为啥还要在离婚的时候要分男方的命根子,家产呢?

所以请不要拿女人生理机制跟男人不同和女人是弱势群体为理由索要男人房产啦,因为好男人在日常生活里对你们的百般呵护已经对补偿了你的弱势和生理机制。要不咋没听说女人对男人百般呵护的呢?假如女人和男人一样的生理机制,那还会有一方好好好照顾另一方的事情吗?对你不好的男人估计你也不能嫁。

问题方:

时下离婚率攀高的今天,离婚缘由千奇百怪,但在办理离婚时总要考虑一系列财产分割。而房子是最大的财产分割难题。

假如一个普通家庭为了结婚按揭买了一套住房,男方拿出30%的房款首付,婚后要在工资里缴纳一定年限,所剩工资已经不能满足日常开销。要靠另一方的经济才能维持婚姻正常发展所需。婚后共同生活缴房贷的日子算不算共同财产。在夫妻续缴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中都有对方一份心血和努力,不能说谁按揭谁偿还就是谁的,关键是在这期间要怎么分割婚后的共同债务问题。显然这部分没有具体提出可行性方案,只是一味强调了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这样法律对无房一方明显有些弱势。女方在家庭婚姻中难道没有自己的婚姻价值吗?她不也在为家庭奉献吗,要不是没有女方的婚后经济支持,男方在婚后生活中如何顺利偿还债务。

答:

房子可以说是个敏感的话题,凡是涉及到不动产的,都非常敏感。可以这么说,以前《婚姻法》涉及到房子的,就是各打50大板,只要离婚,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都是各自百分之五十。但新出台的《婚姻法》对不动产做了很细致的说明并给予解释。

先来看看解释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条解释似乎把房子看的更理性,是谁买的就属于谁似乎公平合理,未付出的一方不能不劳而获。结婚前我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你可以住,但不属于你,离婚后一点没你的份,看似残酷不近人情实际也合情合理,那些喊冤的人纯粹是承认了自己的弱势。

当然这里一定要说明一种情况:如果婚前是一方交了首付贷款买房子,而婚后有两人共同承担偿还(也包括一方还贷,一方养家)则不遵守这个解释的,应该按照离婚房子当前市值按照比例分割。

再来说说发条: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

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经营。

第十九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些明文规定,可能你看不太懂,那我就用最直白的语言告诉你:婚前,所有财产属于你的名下的,那离婚的时候就是你的。如果婚前是一方交了首付贷款买房子,而婚后有两人共同承担偿还(也包括一方还贷,一方养家)则不遵守这个解释的,应该按照离婚房子当前市值按照比例分割。就是,结婚以后,在不动产方面,大家都付出了辛苦,都付出了很多,那么就应该是按比例来分。 如果你还是不太懂,那么,你可以法律咨询,来获取你想要的答案。总的来说,该是你的始终是你的,不是你的也始终不是你的。

成日辗转各大房产网站看房子,近来出现频率最多的却是婚姻,早就知道房子和婚姻有着莫大的关系,但总也不至出现的如此频繁,不由好奇点进,一个新的话题跃然而出——新婚姻法。

言论中,似乎是女人的呼声更多,她们讲:“中国社会对女人很不公平,上学被歧视,找工作被歧视,升职被歧视,就连离婚都被歧视,离婚后的女人,是二手车,而男人则是二手房。据一个统计数据说,广州三十五岁以上离婚之后单身的人士中,女人占了百分之七十。男人六十岁了都可以找到二十岁的姑娘。”不知道,是什么让原本平静的女人变得如此偏激,好奇之下,翻阅了新的《婚姻法》,方知其中所以……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规定原文如下: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看完法律,并无什么情绪波澜,并未因为自己是男人而窃喜,也未感觉有女人说的那么惨,法律的规定再成文,再颁布,必定是经过了无数次的讨论和深思熟虑,应是没什么漏洞的。

只是看完之后,脑海中便出现一个问题,物质与感情到底哪个更重要?看过许多房产网站的论坛,关于房子和婚姻的问题有多个讨论。婚姻涉及四方,夫妻双方、公婆一方、岳父母一方,这四方如果在涉及“房子”这可话题,便乱成一锅粥了。

世间百态,让我们在身边找出几样事例,来谈谈婚姻与房子。

男方言论1:我有房有车,嫁给我你才有好的生活!(我没房子没车,但我会拼命的赚钱买房买车!)

女方言论1:我不喜欢你,跟你没感情。

公婆言论1:兔崽子,咱家这么有钱,你娶个乡巴佬算什么,去找个门当户对的!

岳父母言论1:闺女啊,嫁给他吧,这年头,哪还有什么真感情,有钱才是真实惠,才能有好生活啊。

显然,这是一组以物质为主的家庭,他们的婚姻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上,在如今物质刚需的情况下,便缔造了这样一组人,我们并不能谴责他们的不对,更不能认同他们的意见,只是,笔者认为,如果一对没有感情的男女,硬是因着物质结合到一起,快乐又何在?

男方言论2:我没房子没车子,但是我爱你,我会不懈努力让你过上好的生活。

女方言论2:我也不富有,只有一双手,愿意用一双手共同创造生活。

公婆言论2:这样的女孩儿不好找啊,臭小子,还不娶回家!

岳父母言论2:人穷志不穷,你们能够创造自己的生活就好了。

很显然,这便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家庭,看完他们的言论,相信每个读者都会不由的心里暖上一暖,感觉自己就是要的这种生活。可是,在如今房价极度上涨而且物质追求这么强烈的情势下,这样的组合会有多少呢?

男方言论3:我没房子没车,但我会拼命的赚钱买房买车!

女方言论3:我喜欢的是你的人,嫁的人是你,不是你的房子!

公婆言论3:快赚钱给我娶媳妇!

岳父母言论3:没房没车还想娶我女儿!门儿都没有!

而这种情况,则是一组人有的重视感情,有的重视物质,更加的乱!相信这种情况也发生在很多人的身上,处理方法不得而知,只是笔者总反复强调一个观念,那就是感情,感情比物质重要。

四个方面的组合,会出现二的四次方种情况,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世间百态,而最令人向往,最完美的要数上边所讲的第二种情况,晕,这又讲到了“家和万事兴”的问题,显然是跑题了……

记得万城地产网上举办的一次征文活动叫做“我和房子有个约会”,依我看,题目改成房子和婚姻有约会会更加热门,在新婚姻法出台的当前,人们更愿意讨论房子和婚姻的问题。

回应开头女性朋友的抱怨:“咳咳,感情好了,一辈子也不会离婚!”所以,笔者认为,这婚姻法不是抬高男性,也不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它是在呼吁社会:婚姻,把感情放在第一位,房子、物质永远排在感情后边……

每个人都不应该想着不劳而获 虽然有些事确实有捷径 但是 不应该初衷就是如此 女人 和男人一样学习 健全的四肢和大脑 虽然因为身体的机能和社会现状 男人更强壮 更受器重 但是女性同样可以在自己擅长的思维领域 比如文字 出版 教育等方面获得成功 女性总是埋怨社会的不平等 不尊重女性 可是 你以提供房子和金钱等要求去要求男人 就先把自己放低了 让男人怎么去尊重你 当然 父系男权社会的问题遗留很多 大男子主义根深蒂固 但至少姑娘们 先做好自己 腰板儿挺直的和男性平等对话 你都吃人家喝人家住人家用人家的 你怎么和人家平等的去交流

不支持男权 不支持女权 倡导平等 社会各有分工 男人去做男人擅长的 女人去做女人擅长的 谁都不比谁弱 不要当低自己 也不要抬高自己

都去创造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不是腰缠万贯就是成功

女权的权 不是权力的权 是权利的权

当然 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 不能一概而论

有些女人要求男人有房有车,很多女人怕是都不懂得这条法律吧,男人的房子、车子等这些婚前财产永完是男人的,不会因为你和他结了婚了,就会变成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你们万一离婚,你只能是拍拍屁股走人,从法律上休想分得房产和车子的。为什么国家会出台这样的规定?因为当前社会风气很差,女人总是想着不劳而获,总想着坐享其成,总想着嫁一个男人什么都有了,就是要

用法律打击这种寄生虫的思想,打击不劳而获的思想。如果女人都想不劳而获,那么我们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势必会下降一半,占全部人口一半的女人都不劳动了(假设,这是最坏的结果),那么中国的劳动人口就减少了一半,创造社会财富的人只剩下另一半了。

世上本无事 庸人自扰之

女人们安安心心过日子,付出就会有回报,一天到晚想着房子钞票什么的,迟早会出事。

不要说什么现实中那些好好过日子的女人被抛弃,你们女人可有调查,被抛弃的女人,到底是好好过日子的女人多,还是虚荣为名利而生的女人多。

人都是有阴暗面的,比如平平静静生活的夫妻,绝对比每天要打要杀要离婚的夫妻缺乏吸引力。

好好过日子吧,还没差到你们所想的那地步,贤惠的女人从不怕没有人要。 虽然我是女生,可我支持这些条例,女人该从伪女权中苏醒了,现在要步入的是一个真女权时代,如果够自信,何必担心老公甩人?如果你与老公出生入死,相濡以沫,除非那人良心被狗吃了,他好意思去找别的女人么?再说了,男人婚前努力赚的钱,还有他父母的血汗钱,凭啥子要分给老婆呢?如果两人可以相守白头,那么钱归谁还不是一样!如果不幸离婚了,那个人的钱归个人的,不是也很公平么!

而且婚后的财产还是会分给女人的,包括还房贷,房子升值等等之类的,所以实际上女人并没有损失什么,只是拿了自己该拿的。如果有些女生硬要讲啥子青春啊,损失啊,那男方其实也一样的,男人也是人,他也有青春,也有损失,他每天为了生活奔波,面对的压力,那些不也是付出吗?

更何况,我相信真正爱过的人,会明白那种沉醉在爱情中的时候,甘愿为对方去死的感觉,换句话说,这些所谓的付出,不过是爱情中的你情我愿,何必到了最后,再拿出来邀功问罪,既然爱了,那就是爱了,没有什么损失不损失的,如果计较深了,那只能说,这爱情从一开始就不能称之为爱情!

我只是相信,真正相爱的人,不会因为一个婚姻法而改变什么,但是不爱的人,却可以因此而暴露出来,有什么不好的!

婚姻法虽说了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的,那么为什么不可以结婚以后共同买房呢?那个属于共有了吧,而且个人认为,两个人一起努力打拼下来的房子,更有家的温馨吧?对于家务的问题,现在大家都要出去工作,家务活也是谁有空了谁做,很少说是女生全包了,除非是全职家庭妇女,那个除外,一般白领,都是早出晚归的,顶多晚上回来烧个晚饭,如果说女方赚钱多一些,男方估计也不敢让女的忙完一天,还去做家务,我做家教的时候,很多都是男的在做家务,因为老婆太忙,根本没时间。

而且新的条例只是强调了婚前财产,没有说婚后的就不是双方共有的,而大部分对这个婚前财产私有的反对意见,是离婚了就分不到了,我只想反

问一句,婚前人家努力赚的钱,凭啥子要分呢?婚后的共有很正常,那婚前的,没有出过一分力的人,凭啥子要分呢?就好像我们村种田吧,那田你都没去种过,收割的时候能拿走人家一半么?

答:

我只想问你句,是上班的多,还是做全职家庭主妇的多?就算是在农村,老一辈他们,天天在家做家务的那些姑姑婶婶,我看现在也过的好好的,人家也没说离婚不离婚啥的,婚姻关系中除了感情还有就是责任,那怕离婚的都不用结婚好了,男的花点钱请个保姆不是更容易,你总是强调女生付出多少多少,男的赚钱养家不算付出啊?那些女的是免费给男的干活的啊?孩子的奶粉钱是女的赚的啊?还有,啥都跟钱扯上关系就没意思了,一个婚姻,一天到晚算谁付出多少,谁得到多少,有意思吗?结婚干啥啊?不累啊?什么都一起分担不就可以了啊!还没结婚,就老想着离婚了咋办,干脆买个保险得了,或者婚前签订啥啥协议,也行,但是有必要吗?结婚无非是找个情投意合的,过完一辈子,走完一生!

人家李嘉诚那么有钱,有抛弃他糟糠之妻吗?就算不排除他外面有女人,但是,他肯定不会抛弃她,为什么?因为人家一无所有的时候,他老婆不离不弃,

与他同甘共苦,那么就算李嘉诚有钱了,在他心里,他老婆也是最重要的,因为是陪着他一路风雨走过来的。

为什么现在离婚率那么高?试问,一个女人,在一个男人一无所有的时候不想跟他一起,而非要找个有钱有房,还必须房产证上有自己名号的,那么那个有钱的男人,又为什么要对她从一而终?如果最终目的只是为了钱,那么男人以后遇到更年轻的,更貌美的,为何不换?反正目的一样的!换做你是个男人,你辛苦赚了钱,结果结婚对象也只是为了你的钱,那你心里对那个结婚对象有多少感激和尊重?

问题方:

我看了你的第二段, 似乎你觉得以后老公在外面找不找女人无所谓, 只要不离婚? 或者说 他这样做还非常有情有义。。。因为毕竟没提离婚? 答:

假如,一个男人婚前财产是300万,跟一个女人结婚十年,这个女人啥也不做,全职家庭主妇,好,离婚了,女人分了150万走了,这个是按最少的算,一般男人再怎么说,看在十年的份上,也会多给的,要是有孩子了,估计还会多一些。

那么,这个男人如果请保姆的话,外加代孕,我想十年时间也用不着花掉150万这么多,现在一个保姆的工资顶多2000左右,换句话说,打足了,顶多50万就够了,那么这个离婚的女人其实就白赚了100万走了。

我的言论所有的想法只有一个,就是夫妻之间应该互相扶持,互相相信,而不是为了所谓的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再跟你探讨下,如果一个女人恋爱了,对方是穷光蛋,那么就算离婚了,估计也没啥子可苦恼的,因为没啥好分的,所以这个条例对这些人不适用。如果一个女人恋爱,对方跟自己差不多,刚毕业,家中

无负债,但是城里无房,只有父母的老房子,然后他们是婚后一起买房,共同还债,那么离婚了其实也没差。如果一个女人恋爱,对方很有钱,有房有车,好了,那么离婚了,这个女人啥也没得到的话,心里肯定不平衡了。为啥子?没赚到啊!

其实说白了,这个条例侵害的到底是哪一个群体,大家心知肚明,婚前双方条件差不多的,就算离婚了,也不会有什么大的侵害,唯独那些巴望着嫁个有钱老公,然后安心做家庭主妇的女人,才会惶恐,你看看,这个说的对不对! 问题方:

如果要用丈夫的钱还房贷, 那别说是女方自己的吃穿了, 就连她丈夫的吃穿, 也是用她的, 还给他做家务,给他生孩子,陪了他这么多年青春也没了,青春对一个女人多总要啊,除非他丈夫很有钱, 每个月还几千的房贷还有过日子的钱。再说了, 离婚时女方找男方要房子根本就不是不劳而获,这是一种补偿,就算不是她挣的钱,可是男人让好好的一个人浪费了十几年或者更多的光阴, 要他赔偿有错吗!

答:

首先,恋爱是自由恋爱吧,是你情我愿吧,人家没逼你跟他恋爱吧!我不太喜欢女人一天到晚讲什么:“我身体给你了,你要对我负责啊!要养我啊!”这算什么啊?自己瞧不起自己好不!虽然说两千多年的传统有些难以改变,但是把自己当物品交易的,是女人自己造成的,因为大多数女人心里都有这样一个观点:“我是用我的青春,用我的人来换一个稳定的家庭和婚姻。”于是一旦离婚了,就要赔偿啊,要分房子啊,要赡养费啊!

其次,我不知道前面说过多少遍了,婚后还贷是属于共同资产的,离婚了是会作为共同资产分配给女方的,也就是说,你婚后付出多少,法律还是会还给你,但是不要老惦记着人家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好不好!都说亏,亏啥了?该得的得了,还想怎样啊?

最后啊,不要再跟俺讲什么“做家务不是付出啊?生孩子不是付出啊?陪他这么多年不是付出啊?”这种话了,好好寻思这话的意思吧!难道说这些事情当

初不是女人们自愿做的么?女人可以选择不做家务,不生孩子,不谈恋爱,这些事情不是谁逼着去做的,我觉得这种观念真是可笑,自己把自己都当商品了!

直白一点说,这些话的意思就是:我付出了,你就得赔偿我金钱上的损失!得不到你的人,我就得你一半家产!

不知道可不可以这样讲,估计我会引起蛮多女性同胞的愤慨吧,女人啊,要么遇到个真心的好好珍惜,要么就独立一些,别老指望着男人能给自己承担风雨,现在男人普遍工资也就那样,他们生存的压力要更大,而事实上在抗压力能力上,男人的韧性并不如女性,所以啊,现在这个社会,靠自己才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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