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职业道德规范20111122

关于发布《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通告

协(教)字[2011] 21号

各会员:

为全面提升执业兽医的职业道德水平,规范执业兽医行为,提高执业兽医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经中国兽医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现予发布实行。

附件: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中国兽医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报:农业部兽医局

附件:

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执业兽医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为了提升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兽医从业活动,提高执业兽医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维护兽医行业的良好形象,中国兽医协会倡导执业兽医遵

守职业道德为荣,违反职业道德为耻的职业荣辱观,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是执业兽医的从业行为职业道德标准和执业操守。

第二条 执业兽医应当模范遵守有关动物诊疗、动物防疫、兽药管理等法律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依法从事兽医执业活动。

第三条 执业兽医不对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患病动物擅自进行治疗;当发现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动物时,应当及时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执业兽医未经亲自诊断或治疗,不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或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 发现违法从事兽医执业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执业兽医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并照章签名保存。发现兽药有不良反应的,应当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执业兽医应当热情接待动物主人和患病动物,耐心解答动物主人提出的问题,尽量满足动物主人的正当要求。

第八条 执业兽医应当如实告知动物主人患病动物的病情,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遇有难以诊治的患病动物时,应当及时告知动物主人,并及时提出转诊意见。

第九条 执业兽医应当如实表述自己的执业情况和技术水平,不做虚假广告,不在诊治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 执业兽医应当对动物诊疗的相关信息或资料保守秘密,未经动物主人同意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一条 执业兽医在从业过程中应当注重仪表,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十二条 执业兽医应当为患病动物提供医疗服务,解除其病痛,同时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和恐惧。

第十三条 执业兽医应当劝阻虐待动物的行为,宣传动物保健和动物福利知识。

第十四条 执业兽医应当积极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兽医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培训、研讨和交流,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在从业活动中,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

第十七条 执业兽医不得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等生产、经营者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当得利。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应当模范遵守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下列行为是不道德的:

(一) 随意贬低兽医职业和兽医行业的;

(二) 故意贬低同行或通过诋毁他人等方式招揽业务的;

(三) 未取得专家称号,对外称“专家”谋取利益的;

(四) 通过给其他兽医介绍患病动物,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五) 冒充其他执业兽医从业获利的;

(六) 擅自篡改或删除处方、病历及相关诊疗数据,伪造诊断结果、违规出具证明文件或在诊疗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七) 未经动物主人同意, 将动物诊疗的相关信息或资料用于商业用途的;

(八) 教唆、帮助或参与他人实施违法的兽医执业活动的;

(九) 随意夸大动物病情或夸大治疗效果的;

(十) 执业兽医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损害原工作单位权益的。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关于发布《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通告

协(教)字[2011] 21号

各会员:

为全面提升执业兽医的职业道德水平,规范执业兽医行为,提高执业兽医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经中国兽医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现予发布实行。

附件: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中国兽医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报:农业部兽医局

附件:

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执业兽医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为了提升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兽医从业活动,提高执业兽医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维护兽医行业的良好形象,中国兽医协会倡导执业兽医遵

守职业道德为荣,违反职业道德为耻的职业荣辱观,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是执业兽医的从业行为职业道德标准和执业操守。

第二条 执业兽医应当模范遵守有关动物诊疗、动物防疫、兽药管理等法律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依法从事兽医执业活动。

第三条 执业兽医不对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患病动物擅自进行治疗;当发现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动物时,应当及时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执业兽医未经亲自诊断或治疗,不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或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 发现违法从事兽医执业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执业兽医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并照章签名保存。发现兽药有不良反应的,应当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执业兽医应当热情接待动物主人和患病动物,耐心解答动物主人提出的问题,尽量满足动物主人的正当要求。

第八条 执业兽医应当如实告知动物主人患病动物的病情,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遇有难以诊治的患病动物时,应当及时告知动物主人,并及时提出转诊意见。

第九条 执业兽医应当如实表述自己的执业情况和技术水平,不做虚假广告,不在诊治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 执业兽医应当对动物诊疗的相关信息或资料保守秘密,未经动物主人同意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一条 执业兽医在从业过程中应当注重仪表,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十二条 执业兽医应当为患病动物提供医疗服务,解除其病痛,同时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和恐惧。

第十三条 执业兽医应当劝阻虐待动物的行为,宣传动物保健和动物福利知识。

第十四条 执业兽医应当积极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兽医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培训、研讨和交流,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在从业活动中,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

第十七条 执业兽医不得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等生产、经营者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当得利。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应当模范遵守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下列行为是不道德的:

(一) 随意贬低兽医职业和兽医行业的;

(二) 故意贬低同行或通过诋毁他人等方式招揽业务的;

(三) 未取得专家称号,对外称“专家”谋取利益的;

(四) 通过给其他兽医介绍患病动物,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五) 冒充其他执业兽医从业获利的;

(六) 擅自篡改或删除处方、病历及相关诊疗数据,伪造诊断结果、违规出具证明文件或在诊疗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七) 未经动物主人同意, 将动物诊疗的相关信息或资料用于商业用途的;

(八) 教唆、帮助或参与他人实施违法的兽医执业活动的;

(九) 随意夸大动物病情或夸大治疗效果的;

(十) 执业兽医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损害原工作单位权益的。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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