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契税问题解答
1、 税目、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契税。现行税率为3%。
税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2、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3、计税方法
(1)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房屋成交价格1.5%缴纳;
(2)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按房屋成交价格3%缴纳;
(3)商用房及高档住宅:按房屋成交价格3%缴纳。
4、优惠政策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 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4)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对于已购买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买卖行为规定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5)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6)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7)对于夫妻离婚,因财产分割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
《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44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涉及有关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京地税发[2005]273号)
转载自:风险投资 www.goldcarpet.cn
二手房交易契税问题解答
1、 税目、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契税。现行税率为3%。
税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2、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3、计税方法
(1)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房屋成交价格1.5%缴纳;
(2)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按房屋成交价格3%缴纳;
(3)商用房及高档住宅:按房屋成交价格3%缴纳。
4、优惠政策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 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4)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对于已购买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买卖行为规定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5)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6)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7)对于夫妻离婚,因财产分割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
《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44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涉及有关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京地税发[2005]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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