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规则, 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等方面) 提出了基本要求, 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基本依据。涉密工程项目的验收, 相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和相关规定, 严防泄密、扩散。
一、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 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 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 必须完成正式设计, 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2、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1) 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一个月, 并做好试运行记录。
2) 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迄日期; 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 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 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 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
3) 试运行期间, 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 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 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4、符合竣工要求, 出具竣工报告。
1) 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 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 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 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 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方案, 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 也可视为竣工。
2) 工程竣工后, 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 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 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 维修服务条款以及竣工核算报告等。
5、初验合格, 出具初验报告。
1) 工程正式验收前,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 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2) 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 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 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 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复核结果等。
6、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7、工程正式验收前, 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委员会) 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 数量应满足验收的要求〉:
1〉设计任务书。
2〉工程合同。
3)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 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
5) 系统试运行报告。
6) 工程竣工报告。
7) 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
8) 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 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报告。
9) 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见表6.3.2) 。
10〉工程检验报告。
验收的组织与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般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 省级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点工程, 应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
2、工程验收时, 应协商组成工程验收小组, 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验收时应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 下设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
3、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 的人员组成, 应由验收的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并推荐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 验收人员中技术专家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不利于验收公正的人员不能参加工程验收。
4、验收机构对工程验收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尤其是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银行、文博系统等要害单位的工程验收, 验收机构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标准以及正式设计文件, 如发现工程有重大缺陷或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指出, 严格把关。
5、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 对设计、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 验收机构有责任配合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督促、协调落实;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 验收机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问题与整改要求。
三、工程验收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 下设的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各项规定严格进行。验收(审查}结论一分为" 通过" 、" 基本通过" 或" 不通过“。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 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 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 抓紧落实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
四、工程移交
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且有整改措施后, 才能正式交付使用, 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操作、维护, 并建立完善的、系统的操作、管理、保养等制度。
2、建设单位应会同和督促设计、施工单位, 抓紧" 整改措施" 的具体落实; 遇有问题时, 可提请相关部门协调、督促整改的落实。3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履行维修等售后技术服务承诺。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规则, 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等方面) 提出了基本要求, 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基本依据。涉密工程项目的验收, 相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和相关规定, 严防泄密、扩散。
一、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 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 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 必须完成正式设计, 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2、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1) 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一个月, 并做好试运行记录。
2) 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迄日期; 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 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 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 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
3) 试运行期间, 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 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 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4、符合竣工要求, 出具竣工报告。
1) 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 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 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 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 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方案, 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 也可视为竣工。
2) 工程竣工后, 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 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 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 维修服务条款以及竣工核算报告等。
5、初验合格, 出具初验报告。
1) 工程正式验收前,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 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2) 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 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 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 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复核结果等。
6、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7、工程正式验收前, 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委员会) 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 数量应满足验收的要求〉:
1〉设计任务书。
2〉工程合同。
3)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 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
5) 系统试运行报告。
6) 工程竣工报告。
7) 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
8) 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 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报告。
9) 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见表6.3.2) 。
10〉工程检验报告。
验收的组织与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般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 省级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点工程, 应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
2、工程验收时, 应协商组成工程验收小组, 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验收时应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 下设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
3、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 的人员组成, 应由验收的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并推荐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 验收人员中技术专家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不利于验收公正的人员不能参加工程验收。
4、验收机构对工程验收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尤其是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银行、文博系统等要害单位的工程验收, 验收机构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标准以及正式设计文件, 如发现工程有重大缺陷或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指出, 严格把关。
5、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 对设计、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 验收机构有责任配合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督促、协调落实;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 验收机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问题与整改要求。
三、工程验收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 下设的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各项规定严格进行。验收(审查}结论一分为" 通过" 、" 基本通过" 或" 不通过“。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 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 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 抓紧落实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
四、工程移交
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且有整改措施后, 才能正式交付使用, 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操作、维护, 并建立完善的、系统的操作、管理、保养等制度。
2、建设单位应会同和督促设计、施工单位, 抓紧" 整改措施" 的具体落实; 遇有问题时, 可提请相关部门协调、督促整改的落实。3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履行维修等售后技术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