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合作经营协议(1)

餐饮店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甲方系一餐饮店,为实现连锁经营,现欲开第三家餐饮 店。合作各方为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经充分协商本着公平 合理、紧密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就各方合作经营餐饮店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及宗旨

1.1本协议所称的餐饮店,系指甲方依法设立的、由各 方合作经营的营业场所,该场所专业从事餐饮服务相关业 务。

餐饮店的地址为,正式名称为,负责人为甲方。

1.2本协议所称的合作经营,系指餐饮店由合作各方按约定承担费用及经营责任,甲方作为负责人,全权负责管理工作,对外开展业务,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由合作各方按甲方的工作业绩支付工资的经营行为。

1.3餐饮店的经营宗旨,系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并使各方均取得良好的

经济效益。

餐饮店由合作各方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对外承担 民事责任后,由各方按照本协议及公平的原则各自承担应负 的责任。

第二条 合作各方的资格及权限

2.1甲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充分的经营能力和经验从事本协议中相关经营业务。

对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法律手续各方一致同意授权由甲方负责,如有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其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仍有权与其他方进行合作经 营其他餐饮店。

2.2乙方、丙方、丁方、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权限仅限于本协议的约定。

第三条 投资及日常费用的承担

3.1餐饮店的所有投资及日常费用的开支均由各方共同 出资承担。

3.2各方出资合计人民币元。

(1)甲方以承租的店面、店面字号使用权及货币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占 %;店面字号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使用权归属于甲方及本餐饮店。

(2)乙方以部分店面装修款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占

(3)丙方出资人民币元,占%;

(4)丁方出资人民币元,占%;

(5)戊方出资人民币元,占%。

3.3各方出资均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实际缴足。

第四条 经营管理及人员管理

4.1方代表各方对餐饮店进行全方位的经营管理,其他各方不再进行经营管理,主要权利如下:

(1)有权决定餐饮店的店面布局、格调总体设计、广告 发布内容及形式;

(2)有权对餐饮店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态度、 服务质量、服务手段、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3)有权对餐饮店经营所需的物品进行采购及管理;

(4)有权对餐饮店的财务进行管理;

(5)在不与餐饮店的经营方针、服务宗旨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信息调整餐饮店经营策略;

(6)与餐饮店经营有关的其他权利;

(7)甲方对餐饮店进行经营管理有权获得报酬(以工资形式支付)。

4.2甲方有权对餐饮店经营所需人员进行管理,其他各方不再进行管理,主要权利如下:

(1)有权自行招聘人员、设定劳动岗位及员工的职位、

对员工进行考核;

(2)有权对员工进行上岗考试及对业务操作进行管理及监督,对考试不合格或不胜任的人员,甲方有权予以及时调换:

(3)有权决定员工的薪酬及福利;

(4)其他与人员管理有关的权利。

第五条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5.1利润分配

以餐饮店净利润为依据,各方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获得利润分配。

5.2亏损分担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方认缴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加入、退出及出资转让

6.1加入

(1)新合作人加入,必须经甲方同意;

(2)需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 务;

(3)除本协议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加入的合作人与原合 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加入的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2退出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处;

(2)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处;

(3)退处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合作人并经合作人同意;

(4)退出后,阻退出时的财产状况以货币进行结算;

(5)未经合作人同意而擅自退出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3退出的方式有如下几种情况:

(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经营的事由,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④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4出资的转让

(1)合作人之间转让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作人。

(2)未经过其他合作人同意,不得将合作份额转让给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否则按退出方式对待。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

(3)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7.1合作人的权利;

(1)协助合作负责人管理合作事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作

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参予决策管理,对餐饮店的经营有决策权;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5)听取餐饮店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6)检查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

(7)合作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使用本餐饮店字号与其他人合作经营另外的餐饮店。

7.2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作人监督。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5)合作经营期间,除甲方外,其他各方合作人不能使用本餐饮店的字号自己经营或与其他人共同经营类似的餐饮店。

第八条 禁止行为

8.1未经甲方同意,禁止其他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餐饮店,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8.2禁止其他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8.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

不得同本合作餐饮店进行交易。

8.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9.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双方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9.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事业解散后1 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 5日内末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偿后如剩余,则按本际议约定的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

(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合作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作餐饮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 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本着有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1 2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阻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二份,其他合作人各执一份。 12.3本协议经双方合作人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餐饮店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甲方系一餐饮店,为实现连锁经营,现欲开第三家餐饮 店。合作各方为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经充分协商本着公平 合理、紧密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就各方合作经营餐饮店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及宗旨

1.1本协议所称的餐饮店,系指甲方依法设立的、由各 方合作经营的营业场所,该场所专业从事餐饮服务相关业 务。

餐饮店的地址为,正式名称为,负责人为甲方。

1.2本协议所称的合作经营,系指餐饮店由合作各方按约定承担费用及经营责任,甲方作为负责人,全权负责管理工作,对外开展业务,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由合作各方按甲方的工作业绩支付工资的经营行为。

1.3餐饮店的经营宗旨,系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并使各方均取得良好的

经济效益。

餐饮店由合作各方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对外承担 民事责任后,由各方按照本协议及公平的原则各自承担应负 的责任。

第二条 合作各方的资格及权限

2.1甲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充分的经营能力和经验从事本协议中相关经营业务。

对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法律手续各方一致同意授权由甲方负责,如有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其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仍有权与其他方进行合作经 营其他餐饮店。

2.2乙方、丙方、丁方、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权限仅限于本协议的约定。

第三条 投资及日常费用的承担

3.1餐饮店的所有投资及日常费用的开支均由各方共同 出资承担。

3.2各方出资合计人民币元。

(1)甲方以承租的店面、店面字号使用权及货币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占 %;店面字号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使用权归属于甲方及本餐饮店。

(2)乙方以部分店面装修款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占

(3)丙方出资人民币元,占%;

(4)丁方出资人民币元,占%;

(5)戊方出资人民币元,占%。

3.3各方出资均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实际缴足。

第四条 经营管理及人员管理

4.1方代表各方对餐饮店进行全方位的经营管理,其他各方不再进行经营管理,主要权利如下:

(1)有权决定餐饮店的店面布局、格调总体设计、广告 发布内容及形式;

(2)有权对餐饮店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态度、 服务质量、服务手段、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3)有权对餐饮店经营所需的物品进行采购及管理;

(4)有权对餐饮店的财务进行管理;

(5)在不与餐饮店的经营方针、服务宗旨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信息调整餐饮店经营策略;

(6)与餐饮店经营有关的其他权利;

(7)甲方对餐饮店进行经营管理有权获得报酬(以工资形式支付)。

4.2甲方有权对餐饮店经营所需人员进行管理,其他各方不再进行管理,主要权利如下:

(1)有权自行招聘人员、设定劳动岗位及员工的职位、

对员工进行考核;

(2)有权对员工进行上岗考试及对业务操作进行管理及监督,对考试不合格或不胜任的人员,甲方有权予以及时调换:

(3)有权决定员工的薪酬及福利;

(4)其他与人员管理有关的权利。

第五条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5.1利润分配

以餐饮店净利润为依据,各方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获得利润分配。

5.2亏损分担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方认缴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加入、退出及出资转让

6.1加入

(1)新合作人加入,必须经甲方同意;

(2)需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 务;

(3)除本协议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加入的合作人与原合 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加入的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2退出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处;

(2)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处;

(3)退处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合作人并经合作人同意;

(4)退出后,阻退出时的财产状况以货币进行结算;

(5)未经合作人同意而擅自退出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3退出的方式有如下几种情况:

(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经营的事由,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④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4出资的转让

(1)合作人之间转让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作人。

(2)未经过其他合作人同意,不得将合作份额转让给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否则按退出方式对待。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

(3)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7.1合作人的权利;

(1)协助合作负责人管理合作事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作

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参予决策管理,对餐饮店的经营有决策权;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5)听取餐饮店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6)检查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

(7)合作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使用本餐饮店字号与其他人合作经营另外的餐饮店。

7.2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作人监督。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5)合作经营期间,除甲方外,其他各方合作人不能使用本餐饮店的字号自己经营或与其他人共同经营类似的餐饮店。

第八条 禁止行为

8.1未经甲方同意,禁止其他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餐饮店,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8.2禁止其他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8.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

不得同本合作餐饮店进行交易。

8.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9.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双方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9.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事业解散后1 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 5日内末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偿后如剩余,则按本际议约定的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

(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合作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作餐饮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 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本着有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1 2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阻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二份,其他合作人各执一份。 12.3本协议经双方合作人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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