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条例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员工职业行为,增强遵纪守法和恪守工作职责的自觉性,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实行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方式,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在惩处上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员工奖惩的各项具体工作;工会负责对各类奖惩进行监督;其他各部室负责协助员工奖惩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的奖惩,按相应劳务承包和派遣协议中的规定处理,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由协议订立双方另行协商或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报奖励:
1.在完成生产或者工作任务、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提升、节能降耗、企业成本开支管控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2.在生产装卸工艺设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后取得效益的;
3.对外服务窗口,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并得到公司或顾客表扬,为企业赢得荣誉的;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或遭受自然灾害时,保护公共财产、消除事故隐患,使员工人身减免伤害或企业经济利益减免损失的;
5.对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情况进行举报或制止,而使公司减免损失的;
6.坚持原则,见义勇为,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在维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公司稳定方面做出成绩的;
7.工作勤恳,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廉洁奉公,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被推为模范的;
8.在重大竞赛中得奖,为公司争得荣誉的; 9.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奖励方式如下:
1.表扬:对在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表现者予以表扬。 2.嘉奖:对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十分突出者予以嘉奖;年度内嘉奖三次者作记功一次。
3.记功:对在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记功。 4.经济奖励:
①对公司做出贡献的,按其贡献程度不同,公司可一次性给予100元-20000元奖金。
②获得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奖励的,公司可给予同等经济奖励。
③获得市级劳模称号的,公司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省级劳模称号的,公司可一次性给予8000元奖励;获得全国劳模称号的,公司可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
表扬、嘉奖、记功等奖励可与经济奖励同时享受。如有特殊贡献的,可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提高工资、晋升职级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员工的奖励一般由所在部室提出并填写《员工奖励情况表》,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员工受奖励情况均记入员工档案并将相关公告于明显处张贴宣传。
第二章 惩 处
第九条 除安全生产方面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所犯错误性质轻重,申报惩处:
1.警告或严重警告:由其上级口头警告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书面警告并给予200元-500元罚款的处理,同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
(1)粗言秽语,工作态度欠佳或工作时间仪表不端,对公司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的;
(2)在工作或办公场所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的; (3)与同事之间发生不文明行为,情节轻微的;
(4)未能准时到达工作岗位、未按时接班或未经允许擅自换班的;
(5)无故缺勤或上班时间睡觉的;
(6)未请假或无故不参加公司各类培训、会议的; (7)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一定影响的;
(8)积压公事致妨害公务的;
(9)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违抗上级合理命令,未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10)纵容或包庇同事错误或违规行为的; (11)工作时间对讲机沟通不使用普通话的; (12)滥用材料、能源、工具、设备、办公用品等公司财物,造成公物浪费的;
(13)由于疏忽而造成公司财产轻度损失的; (14)损坏公司设备、设施等公物,情节轻微的; (15)违反公司、部室相关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记过:凡记过一次者,即予降一级工资(无工资等级可降者,参照试用期工资执行),同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年度内记过三次者,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内三次口头警告或两次书面警告的; (2)因工作疏忽致使公务运作受碍情况比较严重的; (3)隐瞒事故真相或故意规避事故的; (4)在上班前或上班时间内饮酒的;
(5)不安全行为危害本人或他人安全,未造成重大事故的;
(6)擅离职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客户有言语、行为不恭的; (8)伪造、篡改公司报告或记录的;
(9)违反公司规定,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0)遗失公司贵重物品,严重延误工作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3.留用察看:凡所犯错误重于本条第(2)款(记过)而轻于第(4)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均适用本条。凡受到留用察看惩处的员工,即予降一级职级,同时其工资参照降级后的待遇标准执行(无职级可降者,其工资参照当年度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同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
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生任何一项违章违纪行为或表现欠佳的,公司可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
(1)年度内三次记过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非因公事而以公司名义在外签账欠款的; (4)聚众赌博的;
(5)涉足色情场所,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公司内打架斗殴且影响极坏的;
(7)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长期擅离职守的;
(8)要求或接受贿赂的; (9)向客户收取小费的;
(10)任何有刑事犯罪行为且被确认的;
(11)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2)其它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员工的惩处一般由所在部室提出并填写《员工惩处情况表》,由当事员工本人签字(如当事员工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原惩处决定的执行,由处理部室在情况表上注明未签字缘由),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员工受惩处情况均记入员工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原《XXXX有限公司奖惩管理(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
1、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员工奖励情况表
2、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员工惩处情况表
XXXX有限公司
员工奖励情况表(试行)
XXXX有限公司
员工惩处情况表(试行)
XXXX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条例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员工职业行为,增强遵纪守法和恪守工作职责的自觉性,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实行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方式,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在惩处上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员工奖惩的各项具体工作;工会负责对各类奖惩进行监督;其他各部室负责协助员工奖惩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的奖惩,按相应劳务承包和派遣协议中的规定处理,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由协议订立双方另行协商或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报奖励:
1.在完成生产或者工作任务、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提升、节能降耗、企业成本开支管控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2.在生产装卸工艺设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后取得效益的;
3.对外服务窗口,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并得到公司或顾客表扬,为企业赢得荣誉的;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或遭受自然灾害时,保护公共财产、消除事故隐患,使员工人身减免伤害或企业经济利益减免损失的;
5.对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情况进行举报或制止,而使公司减免损失的;
6.坚持原则,见义勇为,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在维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公司稳定方面做出成绩的;
7.工作勤恳,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廉洁奉公,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被推为模范的;
8.在重大竞赛中得奖,为公司争得荣誉的; 9.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奖励方式如下:
1.表扬:对在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表现者予以表扬。 2.嘉奖:对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十分突出者予以嘉奖;年度内嘉奖三次者作记功一次。
3.记功:对在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记功。 4.经济奖励:
①对公司做出贡献的,按其贡献程度不同,公司可一次性给予100元-20000元奖金。
②获得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奖励的,公司可给予同等经济奖励。
③获得市级劳模称号的,公司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省级劳模称号的,公司可一次性给予8000元奖励;获得全国劳模称号的,公司可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
表扬、嘉奖、记功等奖励可与经济奖励同时享受。如有特殊贡献的,可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提高工资、晋升职级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员工的奖励一般由所在部室提出并填写《员工奖励情况表》,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员工受奖励情况均记入员工档案并将相关公告于明显处张贴宣传。
第二章 惩 处
第九条 除安全生产方面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所犯错误性质轻重,申报惩处:
1.警告或严重警告:由其上级口头警告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书面警告并给予200元-500元罚款的处理,同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
(1)粗言秽语,工作态度欠佳或工作时间仪表不端,对公司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的;
(2)在工作或办公场所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的; (3)与同事之间发生不文明行为,情节轻微的;
(4)未能准时到达工作岗位、未按时接班或未经允许擅自换班的;
(5)无故缺勤或上班时间睡觉的;
(6)未请假或无故不参加公司各类培训、会议的; (7)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一定影响的;
(8)积压公事致妨害公务的;
(9)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违抗上级合理命令,未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10)纵容或包庇同事错误或违规行为的; (11)工作时间对讲机沟通不使用普通话的; (12)滥用材料、能源、工具、设备、办公用品等公司财物,造成公物浪费的;
(13)由于疏忽而造成公司财产轻度损失的; (14)损坏公司设备、设施等公物,情节轻微的; (15)违反公司、部室相关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记过:凡记过一次者,即予降一级工资(无工资等级可降者,参照试用期工资执行),同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年度内记过三次者,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内三次口头警告或两次书面警告的; (2)因工作疏忽致使公务运作受碍情况比较严重的; (3)隐瞒事故真相或故意规避事故的; (4)在上班前或上班时间内饮酒的;
(5)不安全行为危害本人或他人安全,未造成重大事故的;
(6)擅离职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客户有言语、行为不恭的; (8)伪造、篡改公司报告或记录的;
(9)违反公司规定,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0)遗失公司贵重物品,严重延误工作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3.留用察看:凡所犯错误重于本条第(2)款(记过)而轻于第(4)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均适用本条。凡受到留用察看惩处的员工,即予降一级职级,同时其工资参照降级后的待遇标准执行(无职级可降者,其工资参照当年度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同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
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生任何一项违章违纪行为或表现欠佳的,公司可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
(1)年度内三次记过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非因公事而以公司名义在外签账欠款的; (4)聚众赌博的;
(5)涉足色情场所,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公司内打架斗殴且影响极坏的;
(7)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长期擅离职守的;
(8)要求或接受贿赂的; (9)向客户收取小费的;
(10)任何有刑事犯罪行为且被确认的;
(11)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2)其它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员工的惩处一般由所在部室提出并填写《员工惩处情况表》,由当事员工本人签字(如当事员工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原惩处决定的执行,由处理部室在情况表上注明未签字缘由),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员工受惩处情况均记入员工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原《XXXX有限公司奖惩管理(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
1、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员工奖励情况表
2、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员工惩处情况表
XXXX有限公司
员工奖励情况表(试行)
XXXX有限公司
员工惩处情况表(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