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贷款业务
(一)什么是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二)打包贷款的特点
打包贷款,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我行不办理无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打包贷款。
(三)打包贷款的签发对象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打包贷款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打包贷款申请人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2、客户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法人客户。
3、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能及时、准确的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等。
(五)打包贷款申请人申请打包贷款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1、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2、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等其他资料。
(六)办理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信用证是不可撤消、非转让的,信用证及修改正本必须在我行抵押,付款期在90天以内。
2、信用证开证行需是国际上较知名、实力较强的银行,如果开证行实力较弱,需有 实力较强的银行保兑;信用证索汇路线清晰,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物权单据;信用证运输单据不得为非物权单据。
3、信用证不包含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4、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5、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我行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
2、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须真实。
3、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良好。
4、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
5、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向我行交单,在偿还我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 出口押汇;借
款人在取得押汇款项后,须等额偿还我行打包贷款。
(八)打包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1、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2、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3、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打包贷款的期限,打包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依据客户资金周转实际情况,双方合理确定承兑期限。
5、人民币打包贷款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打包贷款发放
在借贷双方办理打包贷款前要及时办妥贷款发放手续。属于担保贷款的,签订担保合同;需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办理抵质押登记,并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银行发放贷款,企业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十)打包贷款的还款
打包贷款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根据信用证项下合同履行及收汇情况,将资金存入存款账户中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打包贷款业务
(一)什么是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二)打包贷款的特点
打包贷款,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我行不办理无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打包贷款。
(三)打包贷款的签发对象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打包贷款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打包贷款申请人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2、客户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法人客户。
3、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能及时、准确的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等。
(五)打包贷款申请人申请打包贷款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1、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2、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等其他资料。
(六)办理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信用证是不可撤消、非转让的,信用证及修改正本必须在我行抵押,付款期在90天以内。
2、信用证开证行需是国际上较知名、实力较强的银行,如果开证行实力较弱,需有 实力较强的银行保兑;信用证索汇路线清晰,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物权单据;信用证运输单据不得为非物权单据。
3、信用证不包含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4、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5、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我行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
2、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须真实。
3、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良好。
4、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
5、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向我行交单,在偿还我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 出口押汇;借
款人在取得押汇款项后,须等额偿还我行打包贷款。
(八)打包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1、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2、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3、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打包贷款的期限,打包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依据客户资金周转实际情况,双方合理确定承兑期限。
5、人民币打包贷款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打包贷款发放
在借贷双方办理打包贷款前要及时办妥贷款发放手续。属于担保贷款的,签订担保合同;需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办理抵质押登记,并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银行发放贷款,企业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十)打包贷款的还款
打包贷款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根据信用证项下合同履行及收汇情况,将资金存入存款账户中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