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诉讼时效计算 审判实践中, 一些当事人因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及时效中断的理由, 丧失许多主张权利的 机会,吃“时间差”哑巴亏的现象屡见不鲜。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 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 (一)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二)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 (三)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 20 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 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不仅仅包 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机关保护的行为,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比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宣告破产、申请强制性执行、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人民调节委员会或 其他单位提起民事权利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在调节期间时间一直不计算, 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才从新计算;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义务人未按协议 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此那个期间加满是重新计算。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除了权利人向义务人直接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 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理人主张权利,如有证据,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指除义务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义务人虽然表示同意履行,但是 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 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是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 20 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 限。 法院办案的时间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都有规定的期限,有些规定过去不太具体。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9 月 28 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 理和执行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 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 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源 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审结。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 事决定不
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审理身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 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 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打官司诉讼时效计算 审判实践中, 一些当事人因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及时效中断的理由, 丧失许多主张权利的 机会,吃“时间差”哑巴亏的现象屡见不鲜。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 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 (一)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二)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 (三)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 20 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 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不仅仅包 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机关保护的行为,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比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宣告破产、申请强制性执行、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人民调节委员会或 其他单位提起民事权利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在调节期间时间一直不计算, 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才从新计算;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义务人未按协议 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此那个期间加满是重新计算。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除了权利人向义务人直接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 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理人主张权利,如有证据,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指除义务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义务人虽然表示同意履行,但是 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 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是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 20 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 限。 法院办案的时间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都有规定的期限,有些规定过去不太具体。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9 月 28 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 理和执行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 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 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源 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审结。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 事决定不
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审理身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 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 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