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须知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二、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案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代位权纠纷案件、撤销权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行纪合同纠纷案件、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等)、继承纠纷案件(继承权确认纠纷、遗赠纠纷等)、选民资格案件、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等。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被告住址证明(应为经常居住地)或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含被告自与原告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到起诉时的一切企业变更资料);

(四)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五)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六)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七)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以上案件如原告方为香港当事人,其委托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办理诉讼时,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如为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三、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做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五)行政机关对原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以上案件如原告方为香港当事人,其委托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办理诉讼时,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

手续。如为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四、刑事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以下均指刑法);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一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一款);

4、侵占案(第270条)。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第234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252条)

4、重婚案(第258条)

5、遗弃案(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三章第一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三章第七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材料要求: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五、执行案件

(一)、执行案件包括: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本院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者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以上案件的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其他地区、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代为申请执行时,比照民事案件的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取得执行申请权登记。登记后案件移送执行局,由执行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应以查证的财产作为执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执行的,由执行局向申请人发给《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凭《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申请权登记程序

1、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权登记请求,由立案庭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申请人申请执行申请权登记,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执行申请权登记申请书和执行申请权登记表:申请书和登记表应当写明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登记表还需原审法官签名确认法律文书的效力。

(2)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如法律文书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还应提交相关的合同原件;如法律文书为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书,则还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该裁决书生效的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个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上列材料应当编写序号并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一份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法院存档,一份经法院承办人签收后交申请人留存。

3、立案庭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对其申请予以登记: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双方或者一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

(4)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被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

(5)被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6)属于本院管辖。

4、立案庭应当在登记后二日内将案卷移送执行局。

(三)、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程序

1、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不再进行申请时效的审查。

2、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可在登记的数额内,根据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额分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填写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签字盖章。执行标的应以执行局查证的财产(须经执行员签名)为准。

4、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人应先到原经办案件的执行庭领取恢复执行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交原案件承办法官确认签字报庭长审批后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中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执行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交执行费收据复印件;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按上述规定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5、对于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其已取得执行申请权登记且执行标的明确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6、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二日内编立案号,并将案卷移送执行局。

一、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一)起诉人起诉时应提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涉外案件中的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认证进行再认证。

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公证委

托手续。港澳居民也可以会同代理人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

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二)起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原被告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原被告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日期。起诉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起诉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不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起诉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起诉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预交案件受理费。起诉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五)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同时提供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须知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二)自诉人起诉时应提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据材料;需要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先行处理的,还需提交上述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自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原被告及委托代理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原被告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名字和填写日期。自诉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我院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四)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自诉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五)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自诉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即将材料退回给自诉人。

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应先到执行局领取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表一份,并经原承办法官及所在庭负责人签署同意恢复强制执行的意见后,立案庭方可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还需提供的材料有:

1、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4、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基本情况等资料;

2、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填写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名称及申请执行标的等事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名字和填写日期。申请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我院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四)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不予接收和审查。

四、诉前及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与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关系及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紧急情况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4、拟申请保全财产的清单及权属关系证明;

5、申请人或第三人愿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书原件与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关系证明材料。担保人需在法官面前在担保书上签名予以确认;

6、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或民商事仲裁过程中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还应提交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保全的函件。

(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名字和填写日期。申请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我院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开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五)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同时提供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五、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份。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为票据最后持有人的有关证据。

(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证明申请人为票据最后持有人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申请人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填写日期。申请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开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五)申请人在预缴案件受理费的同时,应一并向我院预交登报两次的公告费。不预交公告费的,由申请人自行到指定报纸刊登公告,但同时需向我院预存登报两次的所需费用做保证金,当事人自行刊登公告后予以退回。

六、申请支付令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支付令申请书一份。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间存在简单、明确法律关系,且债权债务数额已确定、到期的材料复印件,该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填写日期。申请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不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即可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一、立案大厅办事流程:

第一步,将起诉材料交法官审查,审查法官批注处理指令后转至书记员处;

第二步,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通知书到交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

第三步,持交费回单到原书记员窗口办理立案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

执行案件立案流程与上述步骤基本相同。

二、起诉必须具备的材料(全部资料均应提供A4纸格式)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应当提供:

1、民事、行政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方法;

2、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

3、起诉证据复印件(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并将起诉证据登记做成《证据清单》(亦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

4、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

其中离婚案件必须提供:

1、结婚证、结婚申请书复印件或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

2、须法院分割处理的争议财产清单(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必须提供:

1、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有关证据,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必须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投诉或提出申请。

(二)执行立案应当提供:

1、执行申请书;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3、由主办法官填具的《结案联系单》等证明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材料(调解结案的无需提供《结案联系单》);

4、可以一并填写《请求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书》、《请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三)支付令立案应当提供:

1、支付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身份情况证明;

4、证据清单一份和证据原件;

(四)公示催告立案应当提供: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有关证据材料(略)。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2009-1-24 11:1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2008-04-0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

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福建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湖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湖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河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

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平市、通化市、松原市、白山市、白城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黑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绥化、鸡西、伊春、鹤岗、七台河、双鸭山、黑河、大兴安岭、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铁路、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柳州、桂林、北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玉林、贵港、钦州、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百色、河池、崇左、来宾、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安徽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

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川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

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陕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宝鸡、咸阳、铜川、延安、榆林、渭南、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安康、商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河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海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白银、金昌、庆阳、平凉、天水、酒泉、张掖、武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陇南、定西、甘南、临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贵州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遵义市、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实行集中管辖的五类民商事案件。

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其辖区内管辖与高级人民法院同等标的的民商事案件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实行集中管辖的五类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塔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管辖发生于奎屯市、伊宁市等二市八县辖区内,依本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云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农一师、农二师、农四师、农六师、农七师、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他农业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海东地区、海南、海北、黄南、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6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果洛、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依照法释(2002)5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省区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石嘴山、吴忠、中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西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拉萨城区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所辖各县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其他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行署所在地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所辖各县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均由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浅议民事立案证据

民事诉讼是以立案为起始的。原告的起诉并不一定导致诉讼程序的启动,原告的起诉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审查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立案条件要求过严,则造成当事人的“起诉难”;对立案条件要求过宽,则既可能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又可能造成当事人的诉累。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框架较之以往已有了重大调整,增设了举证时限制度、审前证据交换程序,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限制了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行为等等。基于以上民事诉讼程序框架的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的起诉条件也增加了新的内容。2001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该规定是对旧有的立案条件的补充。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该规定,则成为司法实务界的新课题,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加以研究探讨。

一、 民事起诉条件的现行法律规定

起诉条件,是指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必备要件。起诉条件中的要件一般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证据要件三个方面。这三个要件的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做出规定。

1、实质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起诉要件中的实质要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形式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证据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这即是对起诉证据要件的规定。

二、将“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起诉条件的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出发的,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颁布之前,曾一度出现过“起诉难”的问题,许多地方法院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不但要提供涉及被告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甚至还要求提供证明诉讼请求方面的证据。也就是说由于法院过于重视对起诉条件的审查,并且不恰当地把这种起诉证据与庭审阶段才应当审查的证据相混淆,从而设置了过高的起诉“门槛”,以至形成了“起诉难”。

为方便民事诉讼,解决“告状难”,《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立案证据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只规定了起诉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作为起诉条件。这样简单明了的起诉条件的确为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随着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十分明显。第一,由于立案证据的缺失,使当事人在提出起诉或反诉时随意性较大,往往导致诉权的滥用,既可能使有限的诉讼资源造成浪费,又可能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第二,没有立案证据这道门槛,鼓励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倾向,与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方向相背离,不利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第三,在没有诉讼证据门槛的约束下,当事人往往不注意证据的收集,诉讼风险意识不高,发现问题才着手证据的收集,容易造成审判拖延,形成新的“告状难”。正是为了防止以上偏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起诉的证据要件。

三、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理解和把握

由于起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源于1991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定,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已被人们熟知和把握,对此本文不再赘述。司法实务中,许多律师

和法官对起诉条件中的证据要件——即“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存在着多种理解,主要的有两种。一种理解认为,它仅指能够证明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起诉合法的证据;另一种理解认为,不仅指能够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还应包括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

笔者认为,第一种理解是符合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本意的,有以下几点理由:

1、 立案工作的宗旨应当体现在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权上,方便诉讼是人民法院应遵循的一个原则,也是“司法为民”宗旨的要求。因此,不能在立案时设立过高的门槛,不能将审查起诉条件的必要证据与审查诉讼请求的实体证据相混淆,造成新的立案难。

2、 按照法院内部分工和“立审分立”的要求,起诉证据由立案庭审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实体证据由审判庭审查。按照这样的职责分工,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只能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程序上或形式上的初步审查,只要这些证据材料能够达到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即可,不需要审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因此,不应该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时提交此类证据。

3、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即可以在立案和诉讼开始之后的举证期限之内提供证据,也可以在证据交换阶段提供相应的证据,甚至还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后依法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对当事人在起诉阶段为立案提供的证据,不能以较高的标准来要求,只需要能够证明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可。

四、法院对立案证据标准的掌握上应当避免的两种倾向

在法院立案工作中,一般存在着对立案证据把握过严或者过宽的两种倾向。对立案证据要求过严的主要表现是:既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证明其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证据,又要求同时提供证明争议事实的相关证据,对立案证据求全责备,否则不予立案。对立案证据要求过宽的主要表现是:对立案证据没有具体的要求,任由当事人自便,待发现问题时再行解决。

这两种错误倾向都会给法院的工作造成损害:失之过严虽然会给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打好基础、有利于审判,但不利于贯彻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有损于人民法院利民便民、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形象,妨害了人民群众和其他民事主体利用国家司法权的权利和机会。失之过宽看似给当事人起诉以很大的便利,但由于立案证据的严重缺失或瑕疵,则不利于法院对诉讼程序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有可能加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风险,造成当事人新的诉累,进而给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目标带来负面影响。

五、正确把握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途径

对当事人提供的起诉证据,既不能求全责备、失之过严,又不能放任自流、失之过宽。如何才能辩证的处理好这对矛盾,正确把握民事立案证据标准呢?这确实是司法实务中的一道难题。在这里笔者只能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在立案工作中贯彻利民便民原则。我们只有遵循这一原则,才能较好地掌握立案证据标准的辩证规律、把握好宽严尺度。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立案证据材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真实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诉讼代理合法;

3、被告明确;

4、原告适格,指原告主张的事实与诉讼请求与其存在利益上的关联性;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6、属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7、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应当注意的有三点:

1、并非所有的诉讼要件都必需有证据证明。例如,有一些法院要求原告方起诉时就必须提供被告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材料,如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否则不予立案。这样做虽然有利于审判庭的案件审理,但给当事人增添了许多麻烦,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在形式要件上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所起诉的被告是确定的,法院能够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参加诉讼即可,至于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是否有必要变更被告或者追加被告,则应在诉讼过程中加以解决。

2、据以立案的证据材料只要具备初步表面的可信性,即达到了启动诉讼程序的标准。立案庭不能苛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就提供能够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证据,应允许原告方利用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交换程序,取得与被告方在证明责任上的对等机会和权利。

3、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明法律和风险提示工作。

(二)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办案原则。实行立审分立以来,审判庭的法官往往因为立案证据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时有怨言,甚至将怨气迁怒于当事人,这种倾向既源自于对立案证据问题把握不准、钻研不够,又源自于缺乏大局意识和为民意识。立案证据上的缺陷和瑕疵,肯定会给案件审理阶段造成一定的麻烦,我们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一定要耐心细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加以解决,同时还要给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把司法为民落在实处。

(三)努力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司法为民能力。民事立案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立案人员既要精通民法理论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为案件审理阶段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

31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二、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案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代位权纠纷案件、撤销权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行纪合同纠纷案件、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等)、继承纠纷案件(继承权确认纠纷、遗赠纠纷等)、选民资格案件、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等。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被告住址证明(应为经常居住地)或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含被告自与原告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到起诉时的一切企业变更资料);

(四)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五)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六)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七)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以上案件如原告方为香港当事人,其委托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办理诉讼时,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如为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三、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做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五)行政机关对原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以上案件如原告方为香港当事人,其委托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办理诉讼时,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

手续。如为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四、刑事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以下均指刑法);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一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一款);

4、侵占案(第270条)。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第234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252条)

4、重婚案(第258条)

5、遗弃案(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三章第一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三章第七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材料要求: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五、执行案件

(一)、执行案件包括: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本院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者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以上案件的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其他地区、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代为申请执行时,比照民事案件的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取得执行申请权登记。登记后案件移送执行局,由执行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应以查证的财产作为执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执行的,由执行局向申请人发给《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凭《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申请权登记程序

1、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权登记请求,由立案庭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申请人申请执行申请权登记,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执行申请权登记申请书和执行申请权登记表:申请书和登记表应当写明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登记表还需原审法官签名确认法律文书的效力。

(2)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如法律文书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还应提交相关的合同原件;如法律文书为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书,则还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该裁决书生效的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个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上列材料应当编写序号并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一份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法院存档,一份经法院承办人签收后交申请人留存。

3、立案庭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对其申请予以登记: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双方或者一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

(4)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被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

(5)被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6)属于本院管辖。

4、立案庭应当在登记后二日内将案卷移送执行局。

(三)、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程序

1、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不再进行申请时效的审查。

2、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可在登记的数额内,根据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额分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填写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签字盖章。执行标的应以执行局查证的财产(须经执行员签名)为准。

4、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人应先到原经办案件的执行庭领取恢复执行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交原案件承办法官确认签字报庭长审批后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中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执行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交执行费收据复印件;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按上述规定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5、对于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其已取得执行申请权登记且执行标的明确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6、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二日内编立案号,并将案卷移送执行局。

一、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一)起诉人起诉时应提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涉外案件中的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认证进行再认证。

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公证委

托手续。港澳居民也可以会同代理人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

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二)起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原被告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原被告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日期。起诉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起诉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不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起诉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起诉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预交案件受理费。起诉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五)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同时提供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须知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二)自诉人起诉时应提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据材料;需要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先行处理的,还需提交上述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自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原被告及委托代理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原被告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名字和填写日期。自诉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我院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四)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自诉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五)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自诉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即将材料退回给自诉人。

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应先到执行局领取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表一份,并经原承办法官及所在庭负责人签署同意恢复强制执行的意见后,立案庭方可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还需提供的材料有:

1、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4、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基本情况等资料;

2、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填写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名称及申请执行标的等事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名字和填写日期。申请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我院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四)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不予接收和审查。

四、诉前及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与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关系及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紧急情况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4、拟申请保全财产的清单及权属关系证明;

5、申请人或第三人愿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书原件与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关系证明材料。担保人需在法官面前在担保书上签名予以确认;

6、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或民商事仲裁过程中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还应提交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保全的函件。

(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名字和填写日期。申请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我院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开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五)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同时提供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五、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份。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为票据最后持有人的有关证据。

(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证明申请人为票据最后持有人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申请人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填写日期。申请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开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五)申请人在预缴案件受理费的同时,应一并向我院预交登报两次的公告费。不预交公告费的,由申请人自行到指定报纸刊登公告,但同时需向我院预存登报两次的所需费用做保证金,当事人自行刊登公告后予以退回。

六、申请支付令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支付令申请书一份。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间存在简单、明确法律关系,且债权债务数额已确定、到期的材料复印件,该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填写日期。申请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不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即可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一、立案大厅办事流程:

第一步,将起诉材料交法官审查,审查法官批注处理指令后转至书记员处;

第二步,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通知书到交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

第三步,持交费回单到原书记员窗口办理立案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

执行案件立案流程与上述步骤基本相同。

二、起诉必须具备的材料(全部资料均应提供A4纸格式)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应当提供:

1、民事、行政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方法;

2、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

3、起诉证据复印件(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并将起诉证据登记做成《证据清单》(亦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

4、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

其中离婚案件必须提供:

1、结婚证、结婚申请书复印件或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

2、须法院分割处理的争议财产清单(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必须提供:

1、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有关证据,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必须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投诉或提出申请。

(二)执行立案应当提供:

1、执行申请书;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3、由主办法官填具的《结案联系单》等证明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材料(调解结案的无需提供《结案联系单》);

4、可以一并填写《请求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书》、《请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三)支付令立案应当提供:

1、支付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身份情况证明;

4、证据清单一份和证据原件;

(四)公示催告立案应当提供: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有关证据材料(略)。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2009-1-24 11:1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2008-04-0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

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福建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湖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湖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河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

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平市、通化市、松原市、白山市、白城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黑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绥化、鸡西、伊春、鹤岗、七台河、双鸭山、黑河、大兴安岭、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铁路、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柳州、桂林、北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玉林、贵港、钦州、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百色、河池、崇左、来宾、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安徽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

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川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

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陕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宝鸡、咸阳、铜川、延安、榆林、渭南、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安康、商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河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海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白银、金昌、庆阳、平凉、天水、酒泉、张掖、武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陇南、定西、甘南、临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贵州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遵义市、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实行集中管辖的五类民商事案件。

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其辖区内管辖与高级人民法院同等标的的民商事案件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实行集中管辖的五类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塔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管辖发生于奎屯市、伊宁市等二市八县辖区内,依本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云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农一师、农二师、农四师、农六师、农七师、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他农业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海东地区、海南、海北、黄南、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6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果洛、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依照法释(2002)5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省区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石嘴山、吴忠、中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西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拉萨城区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所辖各县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其他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行署所在地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所辖各县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均由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浅议民事立案证据

民事诉讼是以立案为起始的。原告的起诉并不一定导致诉讼程序的启动,原告的起诉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审查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立案条件要求过严,则造成当事人的“起诉难”;对立案条件要求过宽,则既可能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又可能造成当事人的诉累。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框架较之以往已有了重大调整,增设了举证时限制度、审前证据交换程序,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限制了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行为等等。基于以上民事诉讼程序框架的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的起诉条件也增加了新的内容。2001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该规定是对旧有的立案条件的补充。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该规定,则成为司法实务界的新课题,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加以研究探讨。

一、 民事起诉条件的现行法律规定

起诉条件,是指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必备要件。起诉条件中的要件一般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证据要件三个方面。这三个要件的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做出规定。

1、实质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起诉要件中的实质要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形式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证据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这即是对起诉证据要件的规定。

二、将“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起诉条件的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出发的,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颁布之前,曾一度出现过“起诉难”的问题,许多地方法院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不但要提供涉及被告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甚至还要求提供证明诉讼请求方面的证据。也就是说由于法院过于重视对起诉条件的审查,并且不恰当地把这种起诉证据与庭审阶段才应当审查的证据相混淆,从而设置了过高的起诉“门槛”,以至形成了“起诉难”。

为方便民事诉讼,解决“告状难”,《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立案证据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只规定了起诉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作为起诉条件。这样简单明了的起诉条件的确为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随着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十分明显。第一,由于立案证据的缺失,使当事人在提出起诉或反诉时随意性较大,往往导致诉权的滥用,既可能使有限的诉讼资源造成浪费,又可能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第二,没有立案证据这道门槛,鼓励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倾向,与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方向相背离,不利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第三,在没有诉讼证据门槛的约束下,当事人往往不注意证据的收集,诉讼风险意识不高,发现问题才着手证据的收集,容易造成审判拖延,形成新的“告状难”。正是为了防止以上偏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起诉的证据要件。

三、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理解和把握

由于起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源于1991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定,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已被人们熟知和把握,对此本文不再赘述。司法实务中,许多律师

和法官对起诉条件中的证据要件——即“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存在着多种理解,主要的有两种。一种理解认为,它仅指能够证明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起诉合法的证据;另一种理解认为,不仅指能够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还应包括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

笔者认为,第一种理解是符合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本意的,有以下几点理由:

1、 立案工作的宗旨应当体现在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权上,方便诉讼是人民法院应遵循的一个原则,也是“司法为民”宗旨的要求。因此,不能在立案时设立过高的门槛,不能将审查起诉条件的必要证据与审查诉讼请求的实体证据相混淆,造成新的立案难。

2、 按照法院内部分工和“立审分立”的要求,起诉证据由立案庭审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实体证据由审判庭审查。按照这样的职责分工,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只能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程序上或形式上的初步审查,只要这些证据材料能够达到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即可,不需要审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因此,不应该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时提交此类证据。

3、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即可以在立案和诉讼开始之后的举证期限之内提供证据,也可以在证据交换阶段提供相应的证据,甚至还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后依法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对当事人在起诉阶段为立案提供的证据,不能以较高的标准来要求,只需要能够证明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可。

四、法院对立案证据标准的掌握上应当避免的两种倾向

在法院立案工作中,一般存在着对立案证据把握过严或者过宽的两种倾向。对立案证据要求过严的主要表现是:既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证明其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证据,又要求同时提供证明争议事实的相关证据,对立案证据求全责备,否则不予立案。对立案证据要求过宽的主要表现是:对立案证据没有具体的要求,任由当事人自便,待发现问题时再行解决。

这两种错误倾向都会给法院的工作造成损害:失之过严虽然会给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打好基础、有利于审判,但不利于贯彻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有损于人民法院利民便民、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形象,妨害了人民群众和其他民事主体利用国家司法权的权利和机会。失之过宽看似给当事人起诉以很大的便利,但由于立案证据的严重缺失或瑕疵,则不利于法院对诉讼程序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有可能加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风险,造成当事人新的诉累,进而给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目标带来负面影响。

五、正确把握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途径

对当事人提供的起诉证据,既不能求全责备、失之过严,又不能放任自流、失之过宽。如何才能辩证的处理好这对矛盾,正确把握民事立案证据标准呢?这确实是司法实务中的一道难题。在这里笔者只能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在立案工作中贯彻利民便民原则。我们只有遵循这一原则,才能较好地掌握立案证据标准的辩证规律、把握好宽严尺度。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立案证据材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真实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诉讼代理合法;

3、被告明确;

4、原告适格,指原告主张的事实与诉讼请求与其存在利益上的关联性;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6、属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7、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应当注意的有三点:

1、并非所有的诉讼要件都必需有证据证明。例如,有一些法院要求原告方起诉时就必须提供被告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材料,如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否则不予立案。这样做虽然有利于审判庭的案件审理,但给当事人增添了许多麻烦,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在形式要件上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所起诉的被告是确定的,法院能够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参加诉讼即可,至于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是否有必要变更被告或者追加被告,则应在诉讼过程中加以解决。

2、据以立案的证据材料只要具备初步表面的可信性,即达到了启动诉讼程序的标准。立案庭不能苛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就提供能够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证据,应允许原告方利用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交换程序,取得与被告方在证明责任上的对等机会和权利。

3、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明法律和风险提示工作。

(二)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办案原则。实行立审分立以来,审判庭的法官往往因为立案证据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时有怨言,甚至将怨气迁怒于当事人,这种倾向既源自于对立案证据问题把握不准、钻研不够,又源自于缺乏大局意识和为民意识。立案证据上的缺陷和瑕疵,肯定会给案件审理阶段造成一定的麻烦,我们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一定要耐心细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加以解决,同时还要给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把司法为民落在实处。

(三)努力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司法为民能力。民事立案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立案人员既要精通民法理论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为案件审理阶段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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