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
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金融业
(一)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物流业
(一)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仓储类物流
企业,其货物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他仓储类企业从事货物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货物运输、装卸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信息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其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商贸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规划的中心商业圈、特色商业圈内新引进符合新区商业规划与业态导向的商业零售及服务企业,其增加值、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并择优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五)对新办投资规模大、功能效应好的专业要素市场,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六)对新区专业要素市场内新引进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会展旅游业
(一)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连续在新区举办3次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补贴。
(三)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专业旅游公司,从事旅游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六、中介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为新区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对新引进属新区鼓励产业的国家级和市级行业协会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市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六)鼓励新区重点楼宇业主整合资源,三年内按不超过楼宇内企业年度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5%给予楼宇业主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文化传媒业
(一)对新引进的新闻出版类企业,从事新闻出版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从事政府扶持的文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八、总部经济
(一)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九、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
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金融业
(一)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物流业
(一)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仓储类物流
企业,其货物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他仓储类企业从事货物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货物运输、装卸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信息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其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商贸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规划的中心商业圈、特色商业圈内新引进符合新区商业规划与业态导向的商业零售及服务企业,其增加值、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并择优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五)对新办投资规模大、功能效应好的专业要素市场,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六)对新区专业要素市场内新引进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会展旅游业
(一)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连续在新区举办3次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补贴。
(三)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专业旅游公司,从事旅游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六、中介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为新区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对新引进属新区鼓励产业的国家级和市级行业协会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市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六)鼓励新区重点楼宇业主整合资源,三年内按不超过楼宇内企业年度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5%给予楼宇业主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文化传媒业
(一)对新引进的新闻出版类企业,从事新闻出版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从事政府扶持的文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八、总部经济
(一)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九、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