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条件下的人格权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与迅速普及,数字时代随之而来。数字时代的来临,给人们的生活到来了便利,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增强了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网路是一种全球行的传播媒体,更是以种新的生活方式,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在网络上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案件越来越多。

关键词:网络条件下;人格权;保护

一、网络时代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主体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人格利益的规定。人格权在网络上的表现形态被称为网络人格权。具体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最严和人格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二、网络时代解决人格权侵犯面临的问题

(1)权利主体身份的确认

传统条件下人身权的主体是拥有权利能力的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确定人身权的主体往往建立在公民在网络中的虚拟身份基础之上。但是,如何将公民的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联系起来在实践中却成为了非常棘手的问题。

(2)侵权主体身份的确认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人身权的主体往往都有很明确的指向性,属于那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在网络环境里却不是这样。很多时候,你发现自己被侵权了,但却不知道被谁侵犯了。此外,这种侵权还涉及到网络运营商和各大网站、论坛,牵扯到整个网络的方方面面。

(3)同名权利主体身份的确认

在网络环境中,用户名雷同的现象往往屡见不鲜。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的人往往只占很少的比例,但在网上则不同。网络带给我们巨大的改变之一就是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到零。对一个网名进行侵权可能同时造成多个网民的人格权遭受到伤害,网络中信息传播的速度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可以使一点点伤害无限扩大化。同名权利主体的身份确定亦成为我们保护网络环境下人身权的一大阻碍。

(4)网络时代人格权侵害更易发生,后果更为严重

传统条件下,侵犯一个公民的人格权往往限制很多,成本很高而且风险很大。这些活动往往在受害人生活的环境附近,手段很有限而且被发现的可能性相当高。但是在网上,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网上由于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和隐密性和使用手段的多样性导致被发现的风险基本为零。再加上网络上的一些人推波助澜,将这些信息迅速传播给网络世界的每个角落,使得人格权的侵权变得更为容易,风险变得更加微弱,而后果变得更为严重。

(5)网络时代人身权侵犯的司法救济更为困难

司法机关介入人格权的保护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于证据。不管是关于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还是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证据是否充分、真实。网络环境下人格权要得到司法救济所需要的证据不仅涉及到确认侵权主体身份,同时也涉及在对侵权事实的确认过程中确认网上的侵权言论,这就引发出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基于这点在网络环境下人身权的司法救济存在着很多困难。

三、网络人格权的保护

(1)加强网络管理

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涵盖了部分高新技术,一般不易被普通公民所掌握,因此运营商应为大众提供最先进的技术、高水平的管理与优质服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单位接人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安全保护职责。”我们知道,人们要成为网民就要填写部分个人资料,网站由于受商业利益驱使,利用各种软件或其他手段任意盗用网民信息,对人们蕴涵着经济价值的个人资

料进行使用传播$政府等其他各部门由于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用户使用网络在信息的转发中被窃取资料,事实上这与私拆他人的信件是一样的。人们使用自己的网名,并借助这一名称发表见解和与他人交往,其实已经建立起了一种现实的联系,应得到相互的尊重。

(2)加强网络安全的建设及公民的教育

2011年,我国网络和信息安全状况有所改善:一方面,政府积极加强基础设施,推动技术标准,网络信任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另一方面,基于网络互动性的特点应加强对公民使用网络行为的规范与管理,教育公民文明使用网络,树立保护人格权利意识$要开展有针对性地上网安全防范与指导,引导公民做好自我约束与管理,发挥文明网络行为的正面导向作用,因目前网络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虚拟环境下也需要建立一套道德规范,公民必须以合法的言行介入网络,否则应承担责任,受到制裁,使人们养成文明使用网络的习惯,自觉遵守网络法规或有关规定,对网络人格权的保护将起到促进作用。

(3)提高公民的自我人格权保护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为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美好生活的同时,必须面对网络的现实环境,由于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共享以及网络本身的特点,有时造成侵犯网络人格权的事实难以认定,有时甚至难以认定侵权主体与权利主体,有时侵权后果也难以确定。为此,除了不断更新网络技术,对网络进行更加规范的管理外,还要通过教育来帮助人们提高文明使用网络的素质,更需要通过司法和立法应对出现的新问题,一般网络人格权这种框架性权利的建立为此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使人格权保障的范围得到扩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人格权遭受侵害的问题会更令我们意想不到,涉及网络人格权的问题也会更多。为此,应加快网络人格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摘要: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与迅速普及,数字时代随之而来。数字时代的来临,给人们的生活到来了便利,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增强了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网路是一种全球行的传播媒体,更是以种新的生活方式,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在网络上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案件越来越多。

关键词:网络条件下;人格权;保护

一、网络时代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主体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人格利益的规定。人格权在网络上的表现形态被称为网络人格权。具体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最严和人格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二、网络时代解决人格权侵犯面临的问题

(1)权利主体身份的确认

传统条件下人身权的主体是拥有权利能力的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确定人身权的主体往往建立在公民在网络中的虚拟身份基础之上。但是,如何将公民的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联系起来在实践中却成为了非常棘手的问题。

(2)侵权主体身份的确认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人身权的主体往往都有很明确的指向性,属于那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在网络环境里却不是这样。很多时候,你发现自己被侵权了,但却不知道被谁侵犯了。此外,这种侵权还涉及到网络运营商和各大网站、论坛,牵扯到整个网络的方方面面。

(3)同名权利主体身份的确认

在网络环境中,用户名雷同的现象往往屡见不鲜。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的人往往只占很少的比例,但在网上则不同。网络带给我们巨大的改变之一就是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到零。对一个网名进行侵权可能同时造成多个网民的人格权遭受到伤害,网络中信息传播的速度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可以使一点点伤害无限扩大化。同名权利主体的身份确定亦成为我们保护网络环境下人身权的一大阻碍。

(4)网络时代人格权侵害更易发生,后果更为严重

传统条件下,侵犯一个公民的人格权往往限制很多,成本很高而且风险很大。这些活动往往在受害人生活的环境附近,手段很有限而且被发现的可能性相当高。但是在网上,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网上由于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和隐密性和使用手段的多样性导致被发现的风险基本为零。再加上网络上的一些人推波助澜,将这些信息迅速传播给网络世界的每个角落,使得人格权的侵权变得更为容易,风险变得更加微弱,而后果变得更为严重。

(5)网络时代人身权侵犯的司法救济更为困难

司法机关介入人格权的保护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于证据。不管是关于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还是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证据是否充分、真实。网络环境下人格权要得到司法救济所需要的证据不仅涉及到确认侵权主体身份,同时也涉及在对侵权事实的确认过程中确认网上的侵权言论,这就引发出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基于这点在网络环境下人身权的司法救济存在着很多困难。

三、网络人格权的保护

(1)加强网络管理

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涵盖了部分高新技术,一般不易被普通公民所掌握,因此运营商应为大众提供最先进的技术、高水平的管理与优质服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单位接人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安全保护职责。”我们知道,人们要成为网民就要填写部分个人资料,网站由于受商业利益驱使,利用各种软件或其他手段任意盗用网民信息,对人们蕴涵着经济价值的个人资

料进行使用传播$政府等其他各部门由于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用户使用网络在信息的转发中被窃取资料,事实上这与私拆他人的信件是一样的。人们使用自己的网名,并借助这一名称发表见解和与他人交往,其实已经建立起了一种现实的联系,应得到相互的尊重。

(2)加强网络安全的建设及公民的教育

2011年,我国网络和信息安全状况有所改善:一方面,政府积极加强基础设施,推动技术标准,网络信任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另一方面,基于网络互动性的特点应加强对公民使用网络行为的规范与管理,教育公民文明使用网络,树立保护人格权利意识$要开展有针对性地上网安全防范与指导,引导公民做好自我约束与管理,发挥文明网络行为的正面导向作用,因目前网络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虚拟环境下也需要建立一套道德规范,公民必须以合法的言行介入网络,否则应承担责任,受到制裁,使人们养成文明使用网络的习惯,自觉遵守网络法规或有关规定,对网络人格权的保护将起到促进作用。

(3)提高公民的自我人格权保护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为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美好生活的同时,必须面对网络的现实环境,由于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共享以及网络本身的特点,有时造成侵犯网络人格权的事实难以认定,有时甚至难以认定侵权主体与权利主体,有时侵权后果也难以确定。为此,除了不断更新网络技术,对网络进行更加规范的管理外,还要通过教育来帮助人们提高文明使用网络的素质,更需要通过司法和立法应对出现的新问题,一般网络人格权这种框架性权利的建立为此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使人格权保障的范围得到扩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人格权遭受侵害的问题会更令我们意想不到,涉及网络人格权的问题也会更多。为此,应加快网络人格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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