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民事诉讼管辖裁定规则
完成小组:iLAW业务组
小组成员成员:潘素梅 王宇 佘亚维
1.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时,基层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纠纷的批复》之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
院有部分管辖权。
标签:知识产权◎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西安中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公司)因与陕西中大国际大厦有
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21
号民事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旅行
社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
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纠纷的批复》,“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
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及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
件。同时批准该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之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讼标的额以5万元为
限,而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故驳回西安中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提异议。
实务要点:①根据我国最新的民事诉讼解释,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基层人民法院可部分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
产权民事案件纠纷的批复》可作为依据.
案源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立民终字第00101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2.由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如何适用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
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标签: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案情简介:陕西名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筑公司)因与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兴安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
民四初字第00500号民事裁定,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名筑公司在答辩期间以兴安公司故
意提高争议金额,以及名筑公司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周至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周至
县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名筑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莲湖区梁家
牌楼28号冰窑巷小区1号楼710室符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西安市内的法院管辖。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
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起诉的标的额是否与双方争议的
实际金额一致是实体审理的范畴,其不能构成对管辖的合理抗辩,故认定标的额为一千余万
元,应当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要点: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除此外,双方亦可在产生合同纠纷时,
协议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②当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冲突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颁布的《全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进行级别
管辖。
案源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立民终字第00128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
异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案情简介: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鑫源公司)与杨正勤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丰鑫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
依法移送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
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即便本案属
于观山湖区法院管辖,而作为上级人民法院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
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679.7余万元,且杨正勤的住所地在
安徽省淮北市,不在贵州省行政辖区内,因此,本案属于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
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应属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驳回丰鑫源公司的上诉。
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
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级别管辖标准来确定本案的管
辖法院并无不妥。
实务要点:①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不同地区对同一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的标准不同。
③当地方管辖权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相矛盾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案源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8号
即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优先于第二十三条适用于协议管辖,
当协议清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依据当事人合同达成的协议裁定管辖法院。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案情简介:2013年7月陕西裕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以下简称裕丰源公司)与陕西
龙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原
告可向原告所在地起诉”。后发生争议调解不成,龙海公司在本公司所在地西安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裕丰源公司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由
被告所在地咸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最终由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受理。
法院认为:本案是协议管辖问题,①本案所涉及合同第13条对双方争议解决约定:“本合同
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协商达不成的,原告可向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及事实认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将本案作为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
实务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于合同中没有明确协议管辖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有明确协议管辖法院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双方协议的法院管辖。
案源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法院(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23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高院民事诉讼管辖裁定规则
完成小组:iLAW业务组
小组成员成员:潘素梅 王宇 佘亚维
1.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时,基层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纠纷的批复》之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
院有部分管辖权。
标签:知识产权◎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西安中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公司)因与陕西中大国际大厦有
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21
号民事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旅行
社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
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纠纷的批复》,“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
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及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
件。同时批准该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之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讼标的额以5万元为
限,而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故驳回西安中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提异议。
实务要点:①根据我国最新的民事诉讼解释,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基层人民法院可部分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
产权民事案件纠纷的批复》可作为依据.
案源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立民终字第00101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2.由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如何适用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
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标签: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案情简介:陕西名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筑公司)因与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兴安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
民四初字第00500号民事裁定,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名筑公司在答辩期间以兴安公司故
意提高争议金额,以及名筑公司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周至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周至
县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名筑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莲湖区梁家
牌楼28号冰窑巷小区1号楼710室符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西安市内的法院管辖。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
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起诉的标的额是否与双方争议的
实际金额一致是实体审理的范畴,其不能构成对管辖的合理抗辩,故认定标的额为一千余万
元,应当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要点: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除此外,双方亦可在产生合同纠纷时,
协议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②当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冲突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颁布的《全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进行级别
管辖。
案源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立民终字第00128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
异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案情简介: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鑫源公司)与杨正勤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丰鑫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
依法移送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
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即便本案属
于观山湖区法院管辖,而作为上级人民法院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
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679.7余万元,且杨正勤的住所地在
安徽省淮北市,不在贵州省行政辖区内,因此,本案属于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
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应属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驳回丰鑫源公司的上诉。
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
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级别管辖标准来确定本案的管
辖法院并无不妥。
实务要点:①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不同地区对同一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的标准不同。
③当地方管辖权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相矛盾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案源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8号
即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优先于第二十三条适用于协议管辖,
当协议清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依据当事人合同达成的协议裁定管辖法院。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案情简介:2013年7月陕西裕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以下简称裕丰源公司)与陕西
龙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原
告可向原告所在地起诉”。后发生争议调解不成,龙海公司在本公司所在地西安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裕丰源公司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由
被告所在地咸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最终由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受理。
法院认为:本案是协议管辖问题,①本案所涉及合同第13条对双方争议解决约定:“本合同
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协商达不成的,原告可向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及事实认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将本案作为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
实务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于合同中没有明确协议管辖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有明确协议管辖法院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双方协议的法院管辖。
案源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法院(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23号(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