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监理合同

装修监理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监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建筑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条例》, 以及装饰行业有关规定, 经双方协商, 签订本合同, 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第二条 委托监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按下述方式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材料的购买及进场验收, 水电路改造, 细木工程, 地面铺设工程, 涂料油漆工程, 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增减工程, 工期延期审核; 工程进度控制;

第三条 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1, 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监理费用总额800元, 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佰圆整。

2, 工程验收合格后, 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 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3, 甲方应当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 包括装饰时" 居室内需改动, 拆除" 的部分。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

同义务期间, 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 应认真, 勤奋地工作, 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 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对装饰工程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 规划设计, 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有权向甲方提出建议.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 或延长工期, 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5, 按照保质量, 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

6,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 设备, 有权通知甲方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 分部, 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 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 返工, 得到乙方复工令后才能继续施工.

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 监督权, 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 乙方在甲方授权下, 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 或进度, 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 乙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 在监理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 监理人员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 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 每延误一天, 向乙方按应付工程监理费的5%偿付违约金.

2, 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 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 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

3, 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 甲方和乙方就延长工作时间报酬进行协商。

第六条 合同生效, 中止与结束

1, 本合同须经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方为有效.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 的日期为准.

2, 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 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 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未达成协议前, 本合同继续有效.

3, 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监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 当监理工作进行相应监理阶段不足一半时, 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 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 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监理费. 同时, 按本条第2款办理, 结束本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关系.

4, 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监理费之日起, 结束本合同关系, 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 甲方因合理原因, 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 应提前告知乙方, 但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也不需支付停工期间的费用给乙方.

2, 乙方对施工方违反合同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 时限, 不承担责任.

3,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 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 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 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八条 合同文本

1, 合同的监理业务, 自2016年1月22日开始实施, 至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2, 本合同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3,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4, 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5, 本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日期: 日期:

装修监理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监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建筑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条例》, 以及装饰行业有关规定, 经双方协商, 签订本合同, 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第二条 委托监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按下述方式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材料的购买及进场验收, 水电路改造, 细木工程, 地面铺设工程, 涂料油漆工程, 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增减工程, 工期延期审核; 工程进度控制;

第三条 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1, 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监理费用总额800元, 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佰圆整。

2, 工程验收合格后, 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 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3, 甲方应当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 包括装饰时" 居室内需改动, 拆除" 的部分。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

同义务期间, 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 应认真, 勤奋地工作, 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 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对装饰工程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 规划设计, 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有权向甲方提出建议.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 或延长工期, 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5, 按照保质量, 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

6,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 设备, 有权通知甲方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 分部, 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 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 返工, 得到乙方复工令后才能继续施工.

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 监督权, 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 乙方在甲方授权下, 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 或进度, 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 乙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 在监理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 监理人员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 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 每延误一天, 向乙方按应付工程监理费的5%偿付违约金.

2, 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 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 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

3, 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 甲方和乙方就延长工作时间报酬进行协商。

第六条 合同生效, 中止与结束

1, 本合同须经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方为有效.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 的日期为准.

2, 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 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 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未达成协议前, 本合同继续有效.

3, 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监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 当监理工作进行相应监理阶段不足一半时, 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 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 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监理费. 同时, 按本条第2款办理, 结束本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关系.

4, 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监理费之日起, 结束本合同关系, 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 甲方因合理原因, 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 应提前告知乙方, 但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也不需支付停工期间的费用给乙方.

2, 乙方对施工方违反合同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 时限, 不承担责任.

3,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 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 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 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八条 合同文本

1, 合同的监理业务, 自2016年1月22日开始实施, 至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2, 本合同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3,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4, 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5, 本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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