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由此拉开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序幕;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决定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截至2008年10月,全国共有7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有村镇银行62家,贷款公司5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此外35家机构正在筹建。 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铺开,金融创新的力度逐渐加大。在这一过程中,风险问题成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遇到的重要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特点与城市金融机构迥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特点与传统农村金融机构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支持农业和农村建设的关键步骤。 农户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信任。卢曼(Luhmann)曾将信任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人际信任是指以人与人交往中建立起的情感联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信任,制度信任则是以人与人交往中所受到的规范准则、法纪制度的管制和约束为基础而形成的信任。现阶段,我国农户融资活动更多地依赖人际信任而不是制度信任。笔者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特点入手,试图从村庄信任的角度探讨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特点 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抵押品、信息成本较高、农业生产风险较大,进而使得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上升。与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相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进入门槛降低,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下降 现阶段,政策放开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降低了注册资本的要求,村镇银行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县市设立)或100万元(乡镇设立),信用合作组织的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乡镇新设立)或10万元(行政村新设立),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降低准入门槛的初衷是为了增强农村金融供给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建设,然而准入门槛的降低也增加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潜在的风险。原因是一方面较低的进入门槛吸引了大量的投机者;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受到压制,许多闲散资金一直在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金融政策放开之后,尤其是在东部发达地区,许多非正式金融组织试图通过转变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来达到可以吸收存款的目的。如果不对准入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恐怕又会出现“一放就乱”的局面;另一方面因为农业生产风险较高,所以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信用风险也较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较低的注册资本无疑会使其抗风险能力低下。 (二)信用贷款比例加大,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加大 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要面临较高的生产风险,再加上农业保险、信贷抵押担保等业务发展滞后,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截止2007年末,全部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平均占比为13.4%,远高于同期全国四家大型商业银行8.4%的平均不良贷款率。同在农村地区经营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目前尚未出现较高的不良贷款率,但因其所处的经营环境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有着较高的潜在信用风险。 此外,为了克服农村经济中缺乏抵押品的特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大多采用无担保信用贷款形式。比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凭信用无需担保,而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物也可以根据设备等自有资产灵活处理”。这种机制方便了农户贷款,活跃了农村经济,但同时如果风险控制制度不够严格和健全,没有跟上贷款规模的发展,就会造成坏账率上升的现象。 (三)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加大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从发起方金融机构抽调到各地的资深从业人员,另一种是新聘任上岗的应届毕业生。前者金融从业经验丰富,但对当地情况不熟悉,后者刚刚上岗,金融从业经验缺乏;既熟悉当地情况,又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信贷员大多隶属于农村信用社等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很难聘到。这种从业人员缺乏的状况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增加了操作风险。 (四)监管工作难度加大,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风险加大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是广大农村地区,基层监管机构主要集中在地方中心城市,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现场监管和实地调查比较困难;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类型较多,有的是贷款公司,有的是村镇银行,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监管重点不同,这使得监管任务加大;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深入展开,必然有更多种类的金融产品和更多数量金融机构产生,这会给监管机构以更重的监管责任,加大了监管风险。 同时,由于所处的地区不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会有不同的特点。比如东部地区民间资金充足,非正式金融活跃,在新政策出台后有可能发生利用政策漏洞套取利润的行为;中西部地区经济落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可靠的资金来源,往往出现流动性问题。 三、村庄信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的一个理论解释 在认识到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之间的巨大差异之后,信任机制、声誉机制成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操作的重点。多位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缺少抵押品、特质性成本与风险和非生产性借贷为主这四大问题,正式金融组织往往无法克服这些问题,而非正式金融组织由于贴近农村、可以利用村庄内部的信用机制和声誉机制,从而可以较好地克服以上问题(周立,2007)。“中国并不缺少大银行,但缺少贴近基层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缺少根植于农村的微型金融组织。”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能够融入农村社会,贴近农户、符合农村基本需要的“小法人”就成为这次金融改革的重点推进对象。 村庄信任是指在村庄共同体框架下,村庄里的每一个个体通过一定的与当地文化紧密相联系的社会规范与社区规则嵌入到村庄系统中而相互之间产生对于彼此积极预期的一种社区秩序(胡必亮,2004)。胡必亮认为,地方性习俗以及地方性的习惯法和社区规则、会意性知识、地方传统以及信任都构成了村庄信任的重要内容;村庄的市场化程度与社会开放程度都比较低,信任更容易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信任的力量也更强大。笔者试图从信任的角度来阐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成因。 (一)信任: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地区的一个解释 1.身份认定 当一个新型社会组织进入农村社会时,社会成员首先会对它的身份做出判断。如果是扶贫救济组织,农户会倾向于将自己的经济状况描述得比实际更糟糕,并事先认定获得的款项是不需要偿还的;如果是营利性组织,农户则会以按期还款为前提,计算经济活动的收益和成本,然后做出还款决定。如果是营利性组织但是监督还款机制落后,农户有可能会有组织的策略性赖账;如果是村庄内部、农户自发的金融组织,如标会等,农户会考虑发起人的声望、组织能力以及赖账对自己声誉的损失等因素而选择是否按时还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初衷是希望能够贴近农户、更好的利用社会信用来保障贷款安全。这就首先需要给农户传递一个清晰而准确的信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自负盈亏、监管有力的金融机构。 2.获得信任 获得信任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关键步骤。一方面可以帮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打开市场、吸引农户存贷款,另一方面可以使金融机构进入到村庄共同体的信任体系之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村庄内部的信任体系来保障农户对金融机构的履约情况。然而这种信任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仅仅是一次性博弈,参与双方都会选择不合作;在长期合作博弈的情况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通过业务往来,了解彼此的经济社会信息,逐步建立起信任关系,才能加入当地的信任秩序。在初始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得信任的层次不会很高。
同时,这种信任是一种非正式契约,是不稳定、没有法律保障的。一旦村庄规模扩大、人员流动性加大,或者受到工业化冲击,这种信任力量也会减弱。 3.信息成本 “村庄里的各种信息基本上是透明的。”“村庄里的村民在参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时,基本上都能内化到彼此之间的偏好、预期等层次之中。”(胡必亮,2006)在获得村民信任之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以利用村庄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便捷高效地获得各种信息。聘用当地的信贷员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建立起高效的信息网络;开展农户联合贷款,也可以使联合贷款人承担一部分监管责任,帮助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人的生产信息,降低信息搜寻成本。 4.声誉机制 在村庄共同体中,由于受到文化、传统、习俗、乃至宗族等势力的影响,违反契约的个体会丧失声誉,很难再在村庄内部生活下去,我们称之为“声誉机制”。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属于传统社区,农户的流动性不高,居民之间接触比较频繁,传统道德约束较强,绝大多数农户比较注重自己的声誉。如果能够取得村民信任,加入村庄信任秩序之内,金融机构就可以利用声誉机制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性。 (二)村庄信任框架下农户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均衡博弈 假设贷款时间均为1年,每年年末还本付息,R表示每年的利息收入,M表示本金,t表示时间, 表示市场利率。在合作状态下,金融机构每年年初支出本金M,年末得到利息收入R和偿还的本金M;农户每年年初获得贷款本金M,年末获得投资报酬V,并归还本金M。根据现金流可以计算出: 合作状态下的收益 金融机构的收益: 农户的收益: 合作状态下的成本 在合作状态下,金融机构的成本包括两种:一种是年初本金的支出,,另一种是信贷成本C,其中包括发放贷款时所耗费的信息成本、人工成本等,折现后为。那么每年金融机构的成本就是: 农户的成本就是利息支出R以及到期需要偿还的本金M。农户的成本应是 。 合作状态下的纯收入 金融机构的纯收入: = 农户的纯收入: = 不合作状态下的收益 金融机构的收益:一般来说,金融活动是从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开始的,如果金融机构不合作,那么金融业务就无法开展,金融服务也就无从产生,金融机构的收益为0。 农户的收益:在不合作状态下,农户选择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那么农户的收益就应包括取得的本金M以及之后的投资报酬收入V。应为: 不合作状态下的成本 金融机构的成本:F2(金融机构的声誉损失) 农户的成本:F1(农户的声誉损失) 综上所述,在村庄信任的框架下,农户与金融机构的博弈矩阵如下: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三点结论: (1)如果仅是一期博弈,双方都会选择不合作,双方收益也均为0。 (2)如果金融机构不提供服务,对于农户损失甚微,最多只是损失投资机会,而金融机构在当地的信誉要降低。 (3)如何使农户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有两个要素起到关键作用。一是村庄内部的声誉机制。声誉机制越强,农户违约付出的声誉成本 越大,当时,农户不合作的收益就会小于合作的收益,农户就会积极还款;二是现金收入V与利息支出R的差距。差距越大,农户选择合作的可能越大。如果投资报酬率远远高于利率,那么农户及时还款的概率很大。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建议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任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核心。笔者建议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信任机制: (一)培育良好社会信用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的最好保障。只有社会信用良好,居民才会自觉主动地履行合约;金融机构才可能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运营下去。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农村金融活动更依赖于信用等软环境,社会信用的好坏与贷款坏账率有着很强的相关性。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组织一起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 (二)与当地政府或经济组织合作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有两种:一种是本地的金融机构,如当地信用社或商业银行等,另一种是外地或外资的金融机构,如汇丰银行在湖北随州的随州曾都村镇银行,这些银行对本地情况不够了解,要开展工作,必须与当地政府或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一个有效的办法是借助于村级组织和农村专业化组织,实行“公司担保+农户”的经营模式开展信贷业务,依托他们取得当地居民的信任,进入当地金融市场。 (三)经营管理者本地化 聘请本地员工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工作。本地员工对当地的风土人情、社会文化十分了解,可以帮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熟悉市场、开展工作;而社会声誉较好的居民进入金融机构工作无疑会使当地居民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加认可。当地有管理经验的股东也会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产生促进作用。比如,瑞信村镇银行的股东很多是生产经营农副产品的企业经营者,这些股东们本身就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经验,他们参与经营管理可以帮助银行做出正确决策。 (四)健全监管机制 仅仅依靠社会信用或者个人信用,毕竟是不稳定的,还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在发起人或者当地监督机构的帮助下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银监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监管力量,密切跟踪试点机构风险情况;要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和类型、资产规模和风险状况,科学调整监管机构内部设置,充实一线监管力量。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一、引言 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由此拉开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序幕;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决定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截至2008年10月,全国共有7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有村镇银行62家,贷款公司5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此外35家机构正在筹建。 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铺开,金融创新的力度逐渐加大。在这一过程中,风险问题成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遇到的重要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特点与城市金融机构迥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特点与传统农村金融机构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支持农业和农村建设的关键步骤。 农户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信任。卢曼(Luhmann)曾将信任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人际信任是指以人与人交往中建立起的情感联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信任,制度信任则是以人与人交往中所受到的规范准则、法纪制度的管制和约束为基础而形成的信任。现阶段,我国农户融资活动更多地依赖人际信任而不是制度信任。笔者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特点入手,试图从村庄信任的角度探讨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特点 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抵押品、信息成本较高、农业生产风险较大,进而使得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上升。与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相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进入门槛降低,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下降 现阶段,政策放开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降低了注册资本的要求,村镇银行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县市设立)或100万元(乡镇设立),信用合作组织的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乡镇新设立)或10万元(行政村新设立),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降低准入门槛的初衷是为了增强农村金融供给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建设,然而准入门槛的降低也增加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潜在的风险。原因是一方面较低的进入门槛吸引了大量的投机者;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受到压制,许多闲散资金一直在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金融政策放开之后,尤其是在东部发达地区,许多非正式金融组织试图通过转变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来达到可以吸收存款的目的。如果不对准入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恐怕又会出现“一放就乱”的局面;另一方面因为农业生产风险较高,所以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信用风险也较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较低的注册资本无疑会使其抗风险能力低下。 (二)信用贷款比例加大,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加大 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要面临较高的生产风险,再加上农业保险、信贷抵押担保等业务发展滞后,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截止2007年末,全部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平均占比为13.4%,远高于同期全国四家大型商业银行8.4%的平均不良贷款率。同在农村地区经营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目前尚未出现较高的不良贷款率,但因其所处的经营环境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有着较高的潜在信用风险。 此外,为了克服农村经济中缺乏抵押品的特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大多采用无担保信用贷款形式。比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凭信用无需担保,而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物也可以根据设备等自有资产灵活处理”。这种机制方便了农户贷款,活跃了农村经济,但同时如果风险控制制度不够严格和健全,没有跟上贷款规模的发展,就会造成坏账率上升的现象。 (三)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加大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从发起方金融机构抽调到各地的资深从业人员,另一种是新聘任上岗的应届毕业生。前者金融从业经验丰富,但对当地情况不熟悉,后者刚刚上岗,金融从业经验缺乏;既熟悉当地情况,又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信贷员大多隶属于农村信用社等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很难聘到。这种从业人员缺乏的状况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增加了操作风险。 (四)监管工作难度加大,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风险加大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是广大农村地区,基层监管机构主要集中在地方中心城市,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现场监管和实地调查比较困难;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类型较多,有的是贷款公司,有的是村镇银行,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监管重点不同,这使得监管任务加大;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深入展开,必然有更多种类的金融产品和更多数量金融机构产生,这会给监管机构以更重的监管责任,加大了监管风险。 同时,由于所处的地区不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会有不同的特点。比如东部地区民间资金充足,非正式金融活跃,在新政策出台后有可能发生利用政策漏洞套取利润的行为;中西部地区经济落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可靠的资金来源,往往出现流动性问题。 三、村庄信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的一个理论解释 在认识到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之间的巨大差异之后,信任机制、声誉机制成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操作的重点。多位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缺少抵押品、特质性成本与风险和非生产性借贷为主这四大问题,正式金融组织往往无法克服这些问题,而非正式金融组织由于贴近农村、可以利用村庄内部的信用机制和声誉机制,从而可以较好地克服以上问题(周立,2007)。“中国并不缺少大银行,但缺少贴近基层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缺少根植于农村的微型金融组织。”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能够融入农村社会,贴近农户、符合农村基本需要的“小法人”就成为这次金融改革的重点推进对象。 村庄信任是指在村庄共同体框架下,村庄里的每一个个体通过一定的与当地文化紧密相联系的社会规范与社区规则嵌入到村庄系统中而相互之间产生对于彼此积极预期的一种社区秩序(胡必亮,2004)。胡必亮认为,地方性习俗以及地方性的习惯法和社区规则、会意性知识、地方传统以及信任都构成了村庄信任的重要内容;村庄的市场化程度与社会开放程度都比较低,信任更容易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信任的力量也更强大。笔者试图从信任的角度来阐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成因。 (一)信任: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地区的一个解释 1.身份认定 当一个新型社会组织进入农村社会时,社会成员首先会对它的身份做出判断。如果是扶贫救济组织,农户会倾向于将自己的经济状况描述得比实际更糟糕,并事先认定获得的款项是不需要偿还的;如果是营利性组织,农户则会以按期还款为前提,计算经济活动的收益和成本,然后做出还款决定。如果是营利性组织但是监督还款机制落后,农户有可能会有组织的策略性赖账;如果是村庄内部、农户自发的金融组织,如标会等,农户会考虑发起人的声望、组织能力以及赖账对自己声誉的损失等因素而选择是否按时还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初衷是希望能够贴近农户、更好的利用社会信用来保障贷款安全。这就首先需要给农户传递一个清晰而准确的信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自负盈亏、监管有力的金融机构。 2.获得信任 获得信任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关键步骤。一方面可以帮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打开市场、吸引农户存贷款,另一方面可以使金融机构进入到村庄共同体的信任体系之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村庄内部的信任体系来保障农户对金融机构的履约情况。然而这种信任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仅仅是一次性博弈,参与双方都会选择不合作;在长期合作博弈的情况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通过业务往来,了解彼此的经济社会信息,逐步建立起信任关系,才能加入当地的信任秩序。在初始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得信任的层次不会很高。
同时,这种信任是一种非正式契约,是不稳定、没有法律保障的。一旦村庄规模扩大、人员流动性加大,或者受到工业化冲击,这种信任力量也会减弱。 3.信息成本 “村庄里的各种信息基本上是透明的。”“村庄里的村民在参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时,基本上都能内化到彼此之间的偏好、预期等层次之中。”(胡必亮,2006)在获得村民信任之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以利用村庄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便捷高效地获得各种信息。聘用当地的信贷员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建立起高效的信息网络;开展农户联合贷款,也可以使联合贷款人承担一部分监管责任,帮助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人的生产信息,降低信息搜寻成本。 4.声誉机制 在村庄共同体中,由于受到文化、传统、习俗、乃至宗族等势力的影响,违反契约的个体会丧失声誉,很难再在村庄内部生活下去,我们称之为“声誉机制”。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属于传统社区,农户的流动性不高,居民之间接触比较频繁,传统道德约束较强,绝大多数农户比较注重自己的声誉。如果能够取得村民信任,加入村庄信任秩序之内,金融机构就可以利用声誉机制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性。 (二)村庄信任框架下农户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均衡博弈 假设贷款时间均为1年,每年年末还本付息,R表示每年的利息收入,M表示本金,t表示时间, 表示市场利率。在合作状态下,金融机构每年年初支出本金M,年末得到利息收入R和偿还的本金M;农户每年年初获得贷款本金M,年末获得投资报酬V,并归还本金M。根据现金流可以计算出: 合作状态下的收益 金融机构的收益: 农户的收益: 合作状态下的成本 在合作状态下,金融机构的成本包括两种:一种是年初本金的支出,,另一种是信贷成本C,其中包括发放贷款时所耗费的信息成本、人工成本等,折现后为。那么每年金融机构的成本就是: 农户的成本就是利息支出R以及到期需要偿还的本金M。农户的成本应是 。 合作状态下的纯收入 金融机构的纯收入: = 农户的纯收入: = 不合作状态下的收益 金融机构的收益:一般来说,金融活动是从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开始的,如果金融机构不合作,那么金融业务就无法开展,金融服务也就无从产生,金融机构的收益为0。 农户的收益:在不合作状态下,农户选择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那么农户的收益就应包括取得的本金M以及之后的投资报酬收入V。应为: 不合作状态下的成本 金融机构的成本:F2(金融机构的声誉损失) 农户的成本:F1(农户的声誉损失) 综上所述,在村庄信任的框架下,农户与金融机构的博弈矩阵如下: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三点结论: (1)如果仅是一期博弈,双方都会选择不合作,双方收益也均为0。 (2)如果金融机构不提供服务,对于农户损失甚微,最多只是损失投资机会,而金融机构在当地的信誉要降低。 (3)如何使农户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有两个要素起到关键作用。一是村庄内部的声誉机制。声誉机制越强,农户违约付出的声誉成本 越大,当时,农户不合作的收益就会小于合作的收益,农户就会积极还款;二是现金收入V与利息支出R的差距。差距越大,农户选择合作的可能越大。如果投资报酬率远远高于利率,那么农户及时还款的概率很大。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建议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任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核心。笔者建议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信任机制: (一)培育良好社会信用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的最好保障。只有社会信用良好,居民才会自觉主动地履行合约;金融机构才可能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运营下去。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农村金融活动更依赖于信用等软环境,社会信用的好坏与贷款坏账率有着很强的相关性。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组织一起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 (二)与当地政府或经济组织合作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有两种:一种是本地的金融机构,如当地信用社或商业银行等,另一种是外地或外资的金融机构,如汇丰银行在湖北随州的随州曾都村镇银行,这些银行对本地情况不够了解,要开展工作,必须与当地政府或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一个有效的办法是借助于村级组织和农村专业化组织,实行“公司担保+农户”的经营模式开展信贷业务,依托他们取得当地居民的信任,进入当地金融市场。 (三)经营管理者本地化 聘请本地员工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工作。本地员工对当地的风土人情、社会文化十分了解,可以帮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熟悉市场、开展工作;而社会声誉较好的居民进入金融机构工作无疑会使当地居民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加认可。当地有管理经验的股东也会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产生促进作用。比如,瑞信村镇银行的股东很多是生产经营农副产品的企业经营者,这些股东们本身就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经验,他们参与经营管理可以帮助银行做出正确决策。 (四)健全监管机制 仅仅依靠社会信用或者个人信用,毕竟是不稳定的,还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在发起人或者当地监督机构的帮助下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银监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监管力量,密切跟踪试点机构风险情况;要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和类型、资产规模和风险状况,科学调整监管机构内部设置,充实一线监管力量。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