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退伍军人王春峰千辛万苦经营起来的饭店,被检察院无端查封并非法变卖。三年后,历尽磨难、损失惨重的王春峰终于领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然而,这却是一张“法律白条”,他看到的只是写在纸上的公平与正义。
天降横祸
王春峰今年34岁,中共党员。他1984年入伍,曾在1986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参加了收复老山、者阴山的战斗,并被中央军委荣记二等功。1989年退伍后,王春峰被安排到河南省通许县建设银行工作。
王春峰有一个名叫周吉东的朋友,原在县工商局工作,后停薪留职创办了一家主要经营棉花的公司。1995年4月,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对棉花实行专控,周吉东的公司没有生意可做,准备搬到开封市去。
周吉东开办公司用的房子归通许县能源办所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王春峰看到这房子的位置比较好,适合开饭店,就和周商议使用该房子,并交房租。周吉东同意后,王春峰便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购置了桌、椅、餐具等饭店用具,办理了各项执照和手续,招聘了厨师、店员,王春峰的华梅饭店于5月19日正式开业了。
由于经营有方,华梅饭店的生意非常兴隆。不久,王春峰为满足饭店经营上的需求,克服种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对饭店进行了扩大装修,使饭店的投资达到15万元,成为当时通许县城较有名气的饭店之一。
然而,飞来的横祸却意外地降临到他的头上。1996年3月19日上午,王春峰突然接到县检察院的电话通知,让他立即到县检察院外设的办公地点通棉宾馆去一趟。王春峰到了宾馆后,一办案人员问:“你知道叫你来干啥吗?”王说:“不知道。”办案人员站起来指着王春峰厉声地说:“我问你华梅饭店是谁的?你要不老实,我马上就逮捕你!”过了一会儿,周吉东带着手铐被带了进来。他流着泪对王春峰说:“你别说了,饭店是我的,与你无关。”王春峰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心中不禁有些害怕。
随后,办案人员又对王春峰说:“你看见了吧,作为朋友,你要不帮他,他的头也保不住。”王春峰问:“你现在到底想干啥?”办案人员说:“我是为你好。可能你不清楚,通许县的人,上至县长,下至百姓,我想弄他哪个一年两年的,他都跑不了,何止是你。这样吧,我问问你,按个指印就走人了。”接着他们开始作询问笔录。当问到“饭店是谁的”时,王春峰仍说是自己的,办案人员显得非常生气,拍着桌子叫道:“饭店是周吉东的,他都说过了,你没有听明白?”接着,他便让王春峰在笔录上签字,王春峰不签。办案人员田志峰便用手铐朝他的手上猛砸过去,王春峰的手臂被砸伤,指甲被砸掉。
在田志峰的威逼下,王春峰只好在笔录上签字。就这样,检察院拿到了两份“一致”的“口供”,证明华梅饭店是周吉东的。
被迫走上维权路
王春峰认为,饭店是自己投资办起来的,一切执照手续也都是自己的,仅凭诱骗、恐吓签的笔录,检察院是不能把自己怎么样的。然而,他想错了。
取得王春峰“口供”的当天下午,通许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便来到华梅饭店,要对饭店进行搜查。当时,王春峰不在,服务员也没有办公室的钥匙。办案人员便用火杵撬门入室,将数万元的菜单债权凭证及部分物品带走。一名服务员要求打个手续,办案人员也置之不理。既不开收据,又未列清单。随后,他们将饭店的服务员和厨师等20多人全部赶出,用封条把大门封上,宣布饭店被查封了。
王春峰回来后,看到饭店被查封,立即找到检察院,了解饭店被查封的原因。办案人员告诉他:这个饭店是周吉东的,与他无关。周有经济问题,查封这个饭店是为追赃。这时,王春峰有一种受骗的感觉,他气愤地说:“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我要到法院去告你!”办案人员则说:“法院有什么权力管我?你就等候处理吧。”后来,王春峰多次找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任何结果,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以追赃为名,四处追要欠王春峰饭店的饭菜款。
1996年6月20日,检察院既未经有关部门评估作价,又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擅自以3�8万元的低价将饭店变卖给他人。其间,因检察院管理不善,饭店部分物品丢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春峰被迫上访告状,走遍了省、市、县各领导机关和政法部门。在此期间,周吉东因涉嫌挪用公款43万余元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周吉东因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被判无罪。
王春峰反映的情况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1996年7月4日,由通许县政法委、县人大法工委联合组成调查组开始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
然而,王春峰告状的事引起了检察院田志峰等人的恼怒。8月15日上午11时,王春峰被叫到通许宾馆。在二楼服务台旁,王春峰与田志峰发生争执。王说:“你不叫我过,我也不叫你过。”田说:“你嗷嗷啥?”说着,挥拳朝王的脸上打去,王春峰被打得口中鲜血直流。随后,田和检察院的另一名工作人员一起强行将王春峰拉到屋内,按倒在地,一阵毒打。王春峰被打得死去活来,惨叫声让宾馆的服务员听了毛骨悚然。经医院诊断,王春峰口唇裂伤,脑震荡及颈柱、腹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为此,王住进医院,花去医疗费1400多元。后经法医鉴定,王春峰的损伤为轻微伤。
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取证,不久查清了事实。调查组认为:华梅饭店的所有权应属王春峰,县检察院仅凭周、王二人口供就查封变卖饭店是不妥的。王翻供所提出的证据,经调查证实是可以成立的。华梅饭店从筹建到开业所需资金均由王个人投入,饭店经营收益归王个人所有,饭店所欠债务也是由王个人偿还,工商、卫生防疫、税务等有关证照从法律上确认了王春峰拥有该饭店的所有权。检察院应对此案进行纠正,并作出处理决定,答复申诉人。� 至此,王春峰讨到了一个“说法儿”,然而,检察院除退还少部分无法追回的外欠菜单外,却拒不赔偿他的损失。无奈,王春峰再次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
何时才能获赔偿
由于无辜蒙冤,王春峰饭店不能经营,投资无法收回,到期债务无法偿还,银行利息与日俱增,债权人纷纷讨债上门,并先后5次将王春峰告上法庭。
王春峰家中的房子折抵给了债权人,一家人只好借住到了朋友家中。他长期上访,不仅失去了生活来源,而且人格受损,名誉遭到非议。他的母亲因承受不了巨大的打击,含泪离开了人世;他6岁多的儿子因经济困难一直不能上学;他的妻子因忍受不了这种整天提心吊胆的日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到了破碎的边缘。
在上访告状的过程中,王春峰经常受到一些身份不明的人的殴打和威胁。1997年6月14日晚,他被两个素不相识的人用砖头砸昏在路边;还有一次,他从市里告状刚到通许,便有两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轮番向他撞来,撞得他头破血流。这个在炮火连天的中越战场上,无所畏惧的汉子,在和平的法制社会里却深感恐怖,度日如年。
王春峰是坚强的。他相信公平与正义,相信党和法律,相信正义终究会战胜邪恶。因此,不管再难再苦,他一直都在告,从没有放弃。
1998年4月,在王春峰的不懈努力下,通许县检察院终于受理了王春峰的国家赔偿申请。检察院认为,王春峰经营的饭店被无故查封、变卖,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同年11月11日,检察院作出决定,赔偿王春峰开饭店的投资贷款及利息、工资等8�2万元;返还5�4万元外欠菜单。王春峰关于饭店被查封期间的经营损失和因被打伤住院治疗的费用等请求被驳回。
王春峰对县检察院决定的赔偿数额不服,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市检察院经复议,于1999年1月22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了王春峰的赔偿复议请求,维持原决定。
复议决定下达后,王春峰仍然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许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侵犯案外人王春峰的财产权和人身健康权;在查封华梅饭店时,查封手续不合法且违法变卖,使王春峰经济损失严重。通许县检察院应当依法赔偿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许县检察院决定赔偿金额与事实及法律不符,计算数额有误,应当纠正。
1999年10月28日王春峰领到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判令通许县检察院赔偿申请人王春峰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6�98万元。
历时三年,几经周折,王春峰终于讨回了一个公道。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自己领到的只是一纸空文。他先后多次手持决定书找县检察院的领导,要求支付赔偿金,而检察院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赔偿决定。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执行决定怎么办,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受害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也没有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有法不依,拒不执行同属司法机关的法院的赔偿决定,作为普通公民的王春峰又能如何?他再次陷入了深深的痛苦和绝望之中。
为了能讨回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王春峰被迫再次走上了维权之路,但他不知道这条路究竟还有多长。他说:“不管多难多苦,只要还有一口气我就要告下去”,因为他坚信,正义最终总会得以伸张。
但愿王春峰的这条维权之路早日能有尽头。
责任编辑:李爱芹
三年前,退伍军人王春峰千辛万苦经营起来的饭店,被检察院无端查封并非法变卖。三年后,历尽磨难、损失惨重的王春峰终于领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然而,这却是一张“法律白条”,他看到的只是写在纸上的公平与正义。
天降横祸
王春峰今年34岁,中共党员。他1984年入伍,曾在1986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参加了收复老山、者阴山的战斗,并被中央军委荣记二等功。1989年退伍后,王春峰被安排到河南省通许县建设银行工作。
王春峰有一个名叫周吉东的朋友,原在县工商局工作,后停薪留职创办了一家主要经营棉花的公司。1995年4月,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对棉花实行专控,周吉东的公司没有生意可做,准备搬到开封市去。
周吉东开办公司用的房子归通许县能源办所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王春峰看到这房子的位置比较好,适合开饭店,就和周商议使用该房子,并交房租。周吉东同意后,王春峰便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购置了桌、椅、餐具等饭店用具,办理了各项执照和手续,招聘了厨师、店员,王春峰的华梅饭店于5月19日正式开业了。
由于经营有方,华梅饭店的生意非常兴隆。不久,王春峰为满足饭店经营上的需求,克服种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对饭店进行了扩大装修,使饭店的投资达到15万元,成为当时通许县城较有名气的饭店之一。
然而,飞来的横祸却意外地降临到他的头上。1996年3月19日上午,王春峰突然接到县检察院的电话通知,让他立即到县检察院外设的办公地点通棉宾馆去一趟。王春峰到了宾馆后,一办案人员问:“你知道叫你来干啥吗?”王说:“不知道。”办案人员站起来指着王春峰厉声地说:“我问你华梅饭店是谁的?你要不老实,我马上就逮捕你!”过了一会儿,周吉东带着手铐被带了进来。他流着泪对王春峰说:“你别说了,饭店是我的,与你无关。”王春峰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心中不禁有些害怕。
随后,办案人员又对王春峰说:“你看见了吧,作为朋友,你要不帮他,他的头也保不住。”王春峰问:“你现在到底想干啥?”办案人员说:“我是为你好。可能你不清楚,通许县的人,上至县长,下至百姓,我想弄他哪个一年两年的,他都跑不了,何止是你。这样吧,我问问你,按个指印就走人了。”接着他们开始作询问笔录。当问到“饭店是谁的”时,王春峰仍说是自己的,办案人员显得非常生气,拍着桌子叫道:“饭店是周吉东的,他都说过了,你没有听明白?”接着,他便让王春峰在笔录上签字,王春峰不签。办案人员田志峰便用手铐朝他的手上猛砸过去,王春峰的手臂被砸伤,指甲被砸掉。
在田志峰的威逼下,王春峰只好在笔录上签字。就这样,检察院拿到了两份“一致”的“口供”,证明华梅饭店是周吉东的。
被迫走上维权路
王春峰认为,饭店是自己投资办起来的,一切执照手续也都是自己的,仅凭诱骗、恐吓签的笔录,检察院是不能把自己怎么样的。然而,他想错了。
取得王春峰“口供”的当天下午,通许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便来到华梅饭店,要对饭店进行搜查。当时,王春峰不在,服务员也没有办公室的钥匙。办案人员便用火杵撬门入室,将数万元的菜单债权凭证及部分物品带走。一名服务员要求打个手续,办案人员也置之不理。既不开收据,又未列清单。随后,他们将饭店的服务员和厨师等20多人全部赶出,用封条把大门封上,宣布饭店被查封了。
王春峰回来后,看到饭店被查封,立即找到检察院,了解饭店被查封的原因。办案人员告诉他:这个饭店是周吉东的,与他无关。周有经济问题,查封这个饭店是为追赃。这时,王春峰有一种受骗的感觉,他气愤地说:“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我要到法院去告你!”办案人员则说:“法院有什么权力管我?你就等候处理吧。”后来,王春峰多次找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任何结果,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以追赃为名,四处追要欠王春峰饭店的饭菜款。
1996年6月20日,检察院既未经有关部门评估作价,又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擅自以3�8万元的低价将饭店变卖给他人。其间,因检察院管理不善,饭店部分物品丢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春峰被迫上访告状,走遍了省、市、县各领导机关和政法部门。在此期间,周吉东因涉嫌挪用公款43万余元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周吉东因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被判无罪。
王春峰反映的情况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1996年7月4日,由通许县政法委、县人大法工委联合组成调查组开始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
然而,王春峰告状的事引起了检察院田志峰等人的恼怒。8月15日上午11时,王春峰被叫到通许宾馆。在二楼服务台旁,王春峰与田志峰发生争执。王说:“你不叫我过,我也不叫你过。”田说:“你嗷嗷啥?”说着,挥拳朝王的脸上打去,王春峰被打得口中鲜血直流。随后,田和检察院的另一名工作人员一起强行将王春峰拉到屋内,按倒在地,一阵毒打。王春峰被打得死去活来,惨叫声让宾馆的服务员听了毛骨悚然。经医院诊断,王春峰口唇裂伤,脑震荡及颈柱、腹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为此,王住进医院,花去医疗费1400多元。后经法医鉴定,王春峰的损伤为轻微伤。
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取证,不久查清了事实。调查组认为:华梅饭店的所有权应属王春峰,县检察院仅凭周、王二人口供就查封变卖饭店是不妥的。王翻供所提出的证据,经调查证实是可以成立的。华梅饭店从筹建到开业所需资金均由王个人投入,饭店经营收益归王个人所有,饭店所欠债务也是由王个人偿还,工商、卫生防疫、税务等有关证照从法律上确认了王春峰拥有该饭店的所有权。检察院应对此案进行纠正,并作出处理决定,答复申诉人。� 至此,王春峰讨到了一个“说法儿”,然而,检察院除退还少部分无法追回的外欠菜单外,却拒不赔偿他的损失。无奈,王春峰再次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
何时才能获赔偿
由于无辜蒙冤,王春峰饭店不能经营,投资无法收回,到期债务无法偿还,银行利息与日俱增,债权人纷纷讨债上门,并先后5次将王春峰告上法庭。
王春峰家中的房子折抵给了债权人,一家人只好借住到了朋友家中。他长期上访,不仅失去了生活来源,而且人格受损,名誉遭到非议。他的母亲因承受不了巨大的打击,含泪离开了人世;他6岁多的儿子因经济困难一直不能上学;他的妻子因忍受不了这种整天提心吊胆的日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到了破碎的边缘。
在上访告状的过程中,王春峰经常受到一些身份不明的人的殴打和威胁。1997年6月14日晚,他被两个素不相识的人用砖头砸昏在路边;还有一次,他从市里告状刚到通许,便有两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轮番向他撞来,撞得他头破血流。这个在炮火连天的中越战场上,无所畏惧的汉子,在和平的法制社会里却深感恐怖,度日如年。
王春峰是坚强的。他相信公平与正义,相信党和法律,相信正义终究会战胜邪恶。因此,不管再难再苦,他一直都在告,从没有放弃。
1998年4月,在王春峰的不懈努力下,通许县检察院终于受理了王春峰的国家赔偿申请。检察院认为,王春峰经营的饭店被无故查封、变卖,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同年11月11日,检察院作出决定,赔偿王春峰开饭店的投资贷款及利息、工资等8�2万元;返还5�4万元外欠菜单。王春峰关于饭店被查封期间的经营损失和因被打伤住院治疗的费用等请求被驳回。
王春峰对县检察院决定的赔偿数额不服,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市检察院经复议,于1999年1月22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了王春峰的赔偿复议请求,维持原决定。
复议决定下达后,王春峰仍然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许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侵犯案外人王春峰的财产权和人身健康权;在查封华梅饭店时,查封手续不合法且违法变卖,使王春峰经济损失严重。通许县检察院应当依法赔偿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许县检察院决定赔偿金额与事实及法律不符,计算数额有误,应当纠正。
1999年10月28日王春峰领到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判令通许县检察院赔偿申请人王春峰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6�98万元。
历时三年,几经周折,王春峰终于讨回了一个公道。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自己领到的只是一纸空文。他先后多次手持决定书找县检察院的领导,要求支付赔偿金,而检察院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赔偿决定。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执行决定怎么办,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受害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也没有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有法不依,拒不执行同属司法机关的法院的赔偿决定,作为普通公民的王春峰又能如何?他再次陷入了深深的痛苦和绝望之中。
为了能讨回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王春峰被迫再次走上了维权之路,但他不知道这条路究竟还有多长。他说:“不管多难多苦,只要还有一口气我就要告下去”,因为他坚信,正义最终总会得以伸张。
但愿王春峰的这条维权之路早日能有尽头。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