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讲民事主体资格案件

第二讲 民事主体资格案件

1.八岁原告与七岁被告(被监护人资格的补救)

[案件情况] 张君(7岁,男)在幼儿园课外活动时,将同班的李圆圆(8岁,女)右眼误伤,需要手术和术后治疗。医生在诊断后认为,李圆圆的由眼要摘除,失明是肯定的。关键是,需要安装假眼和等李圆圆成年后移植眼球,但是,费用相当昂贵。

李圆圆的父母与张君的监护人(父母),及幼儿园协商无果,自己又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费用。

[争议处理] 李圆圆的父母打算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那么,本案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即李圆圆还是其父母是原告,而张君还是其父母是被告,幼儿园能否当被告?

2.无经济来源与民事责任能力

[案件情况] 李某,20岁,无业,与父母共同生活 。2003年1月18日,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张某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违章超越同向由王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大型拖拉机时,因张某被拖拉机勾倒后被车轮从

胸部辗过致伤,交警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与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经调解未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正确,遂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24370元,驳回张某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争议处理] 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若李某无经济收入,则张某应该向谁请求支付?

3.筹建中的法人资格问题

[案件情况] 1993年11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南门支行(以下简称南门工行)与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以下简称筹备处) 签订一份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门工行向筹备处发放 6000万元的最高额授信借款,期限自1993年11月30日至1998年12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9.15‰。工行先后分五次向该筹备处发放了贷款,筹备处均以在建工程提供了担保,有的贷款中还由担保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到案发时该筹备处还未登记为公司,于是债权人以筹备处为被

告提起民事诉讼。福建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分别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和二审判决。

[争议处理] 本案债权人能否以筹备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以公司筹备处名义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是否有效?

4.法人合并后的债务承担

[案件情况] A厂与B厂签订一份供货合同:A厂向B厂供应纸板一批,每吨500元,B厂在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后B厂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并入C厂。A厂多次找B厂厂长索取货款,B厂厂长表示,已经并入到C厂,无法付款。其后A厂又找到C厂厂长,C厂厂长以未曾与A厂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付款。A厂遂向法院起诉。

[争议处理] A厂要求C厂付款是否有理,为什么?

5.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问题

[案件情况]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A公司。该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A公司因拖欠租金而

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到案发时,A公司的财产只有10万,不足以清偿债务。

[争议处理] A公司是四海公司的分支机构,现A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实达公万司可否要求四海公司代为偿还剩余的20万元?如果四海公司拒绝偿还,实达公司可否将四海公司告上法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总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6.吊销证照法人的责任承担

[案件情况]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于1998年10月创办一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甲享有股份40%,乙、丙各享有股份30%。A公司在经营期间的2001年5月向B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并由A公司以厂房、设备进行抵押担保。2003年A公司因经营亏损歇业,未参加当年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处于解散状态,但A公司股东未组织清算。2004年5月贷款期满后,A公司未予偿还。

[争议处理] B银行欲通过诉讼追回欠款,那么应该以谁为被告?

7.合伙人退伙后的连带责任承担

[案件情况] 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该商店起字号为“兴旺商店”,199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1996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未偿还。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1万元,径行退出。兴旺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1997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因向兴旺商店索债不成,诉至法院。被告乙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1996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无效。

[争议处理] 甲的退伙是否有效? 对这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8.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人格

[案件情况] 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24号易鑫花园住宅小区系于2003年开发建设并

销售完毕。开发商宜昌襄铁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襄铁中心)在销售房屋时向小区业主表示,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难的实际困难,开发商已将原规划图纸所标明“会所”处,即A座第一层面积共275平方米,改名为“公用停车库”,由全体业主入住后共同享有、使用。然而,各业主入住后才发现,二被告公然违反诚信,不仅未依约定将“公用停车库”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供全体业主使用,反而改建成私家车库予以发售牟利。2005年1月26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易鑫花园业主委员会就开发商未按约定向全体业主移交“公用停车库”等设施事项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赔偿损失609050元。被告襄铁中心在诉讼中辩称:易鑫花园业委会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处理] 易鑫花园业委会能否作为本案的原告?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如何?

第二讲 民事主体资格案件

1.八岁原告与七岁被告(被监护人资格的补救)

[案件情况] 张君(7岁,男)在幼儿园课外活动时,将同班的李圆圆(8岁,女)右眼误伤,需要手术和术后治疗。医生在诊断后认为,李圆圆的由眼要摘除,失明是肯定的。关键是,需要安装假眼和等李圆圆成年后移植眼球,但是,费用相当昂贵。

李圆圆的父母与张君的监护人(父母),及幼儿园协商无果,自己又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费用。

[争议处理] 李圆圆的父母打算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那么,本案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即李圆圆还是其父母是原告,而张君还是其父母是被告,幼儿园能否当被告?

2.无经济来源与民事责任能力

[案件情况] 李某,20岁,无业,与父母共同生活 。2003年1月18日,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张某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违章超越同向由王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大型拖拉机时,因张某被拖拉机勾倒后被车轮从

胸部辗过致伤,交警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与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经调解未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正确,遂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24370元,驳回张某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争议处理] 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若李某无经济收入,则张某应该向谁请求支付?

3.筹建中的法人资格问题

[案件情况] 1993年11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南门支行(以下简称南门工行)与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以下简称筹备处) 签订一份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门工行向筹备处发放 6000万元的最高额授信借款,期限自1993年11月30日至1998年12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9.15‰。工行先后分五次向该筹备处发放了贷款,筹备处均以在建工程提供了担保,有的贷款中还由担保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到案发时该筹备处还未登记为公司,于是债权人以筹备处为被

告提起民事诉讼。福建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分别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和二审判决。

[争议处理] 本案债权人能否以筹备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以公司筹备处名义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是否有效?

4.法人合并后的债务承担

[案件情况] A厂与B厂签订一份供货合同:A厂向B厂供应纸板一批,每吨500元,B厂在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后B厂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并入C厂。A厂多次找B厂厂长索取货款,B厂厂长表示,已经并入到C厂,无法付款。其后A厂又找到C厂厂长,C厂厂长以未曾与A厂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付款。A厂遂向法院起诉。

[争议处理] A厂要求C厂付款是否有理,为什么?

5.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问题

[案件情况]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A公司。该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A公司因拖欠租金而

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到案发时,A公司的财产只有10万,不足以清偿债务。

[争议处理] A公司是四海公司的分支机构,现A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实达公万司可否要求四海公司代为偿还剩余的20万元?如果四海公司拒绝偿还,实达公司可否将四海公司告上法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总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6.吊销证照法人的责任承担

[案件情况]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于1998年10月创办一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甲享有股份40%,乙、丙各享有股份30%。A公司在经营期间的2001年5月向B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并由A公司以厂房、设备进行抵押担保。2003年A公司因经营亏损歇业,未参加当年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处于解散状态,但A公司股东未组织清算。2004年5月贷款期满后,A公司未予偿还。

[争议处理] B银行欲通过诉讼追回欠款,那么应该以谁为被告?

7.合伙人退伙后的连带责任承担

[案件情况] 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该商店起字号为“兴旺商店”,199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1996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未偿还。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1万元,径行退出。兴旺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1997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因向兴旺商店索债不成,诉至法院。被告乙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1996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无效。

[争议处理] 甲的退伙是否有效? 对这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8.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人格

[案件情况] 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24号易鑫花园住宅小区系于2003年开发建设并

销售完毕。开发商宜昌襄铁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襄铁中心)在销售房屋时向小区业主表示,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难的实际困难,开发商已将原规划图纸所标明“会所”处,即A座第一层面积共275平方米,改名为“公用停车库”,由全体业主入住后共同享有、使用。然而,各业主入住后才发现,二被告公然违反诚信,不仅未依约定将“公用停车库”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供全体业主使用,反而改建成私家车库予以发售牟利。2005年1月26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易鑫花园业主委员会就开发商未按约定向全体业主移交“公用停车库”等设施事项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赔偿损失609050元。被告襄铁中心在诉讼中辩称:易鑫花园业委会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处理] 易鑫花园业委会能否作为本案的原告?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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