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重构与社会认同的转型

作者:陈劲松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9年06期

  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同是社会秩序存在的基础。从表面上看,社会认同是一种认知、态度、情感及其所伴生的某种行为,认同的基础也多种多样,但在本质上,社会认同是一种利益共享。在现代社会,社会认同的基础是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

  一、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碎裂化

  自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即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进入转型期以来,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社会福利体系也在发生变迁。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转型经历了一个碎裂化与重构的双重过程。就转型期中国社会福利体系所表现出的问题来说,碎裂化与重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碎裂化就没有重构。所谓碎裂化,指的是相对于转型前的社会福利体系来说的。所谓重构,指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制度建设。就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制度建设的过程性来说,碎裂化在前,重构在后。

  1984年,我国开始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国有企业的改革。1986年,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以此为标志,我国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然而正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差别愈加明显,而且在城市内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二元结构也得以成型。从总体上看,社会福利体系的核心即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一系列碎裂化的特征。

  首先,碎裂化表现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处于崩溃的边缘。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及农村集体经济力量的减弱,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便处于崩溃的边缘,合作医疗制度变得有名无实。1989年,全国只有4.8%的行政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即使实行,由于支付水平低,根本达不到医疗保障的基本要求。同时,大批农民脱离土地,乡镇企业的发展,更使这一制度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盲区。自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务院1994年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条例》,1996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但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水平仍相当低,1998年,人均年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仅为11.2元,根本不能满足基本需求。

  其次,碎裂化表现为城镇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低、模式混乱。改革初期,社会保障仅被视为企业改革的配套工程,迟迟没有引起重视,使社会保障成为改革中最为薄弱的一环。伴随改革的进行,部分不适应市场运行机制的企业被淘汰,政府开始认识到进行社会保障改革是各项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性工程。但是,就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来说,有些文件只适用于一时一事,有的局限于政府部门的分工职责范围,或者囿于执行中难免遇到的困难,缺少通盘规划的远见和决断。国务院1991年6月发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如1986-1993年先后批准铁路、邮电、水利、电业、建筑、交通、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等行业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业统筹等。总之,就养老保险来说,统筹主体分散,多数地区以县市为统筹级别,十几个行业各自统筹,再加上个人账户和企业缴费的比例五花八门,造成了全国养老保险模式空前的散乱。

  再次,碎裂化还表现为在城市内部出现所谓的二元多样社会保障体制。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忽视了城市中其他非公有经济成分的社会保障体制。大量的法律法规直接冠之以“国有企业”的名义,并以国有企业的职工为适用的对象,导致大量的非公有经济的其他所有制形态的企业职工被排除于法律的保障范围之外,人为地造成了城市社会保障法律体制的二元结构。就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来说,一般而言,在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比在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的人员享有更好的社会福利。即使在所有制相同的单位中,同样也存在着单位地位的差异性。在所有制性质一致的前提下,2001年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年金收入为6373元,比同期的事业和行政单位的年金收入少了4000多元,并且行政和事业单位年金的涨幅也比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年金涨幅大。[1](P304)单位级别越高,单位办的集体福利项目就越多,把国家资源转化为福利的能力就越大。总而言之,我国在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同时,进而形成了城市内部的二元多样社会保障体制。

  最后,碎裂化还表现为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以养老保险为例,养老保险由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商业保险公司和十几家行业分别管理,造成政出多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挤占挪用养老金现象。

  二、转型时期我国的社会认同威胁

  我国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型及其所伴随的社会福利体系的碎裂化,在转型时期出现了种类繁多的社会认同威胁,并由此导致了各类社会问题的滋生。一般来说,个体除了要获得积极的个人认同外,也希望得到积极的社会认同,当这种需要不能满足时,便会产生社会认同威胁。[2]社会认同威胁是指,在社会比较的情况下,由于群体地位的差异,某一群体的个体在认知、情感上,对自我、所属群体身份的不承认,以一种悲观、颓伤的心态看待本群体的一切,对本群体的地位、文化、习俗等充满了自卑,甚至有时以自己身为群体的一员而感到耻辱,从而产生某种深深的污名感,在心理上则产生一种疏离感和剥夺感、自卑感。[3]布兰斯孔波等人提出了四种类型的社会认同威胁,即群体价值威胁、分类威胁、接纳或原型威胁、区别性威胁。[4]阿内等人提出了第五种威胁,即合理性威胁。[5]根据布兰斯孔波等人有关社会认同威胁分类的理论,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认同威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群体价值威胁。这主要是指由于内群体价值被诋毁而造成个体的社会认同威胁,如个体所属群体被低估、与外群体相比处于劣势等。在转型初期,群体价值威胁主要表现为部分国有企事业职工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质疑,并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认同威胁。转型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碎裂化使得各种类型的企业负担极不均衡。很长一段时间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等被置于社会保险制度外,而国有大型企业、老企业则背负着沉重的社会保险包袱,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责任,使其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国有企业有的由于其竞争劣势、经营不善而导致大量职工下岗,有的难以保证本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等福利待遇,出现延期或减额支付待遇的情况,侵害了职工的应有权益。在国有企业发生经营困难的同时,在我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因包袱轻、经营活,在市场经济中处于竞争的有利地位,职工的工资高、福利好。两相比较,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社会共识或社会认同便遭到质疑。不仅如此,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社会保险的调剂原则也都遭到质疑。

  在转型加速期,群体价值威胁既可能表现在宏观上,也可能在中观和微观层次上呈现出来。在宏观上,群体价值威胁往往表现为整个社会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社会认同危机,如由于金钱拜物教、政府官员腐败堕落等原因而导致的对社会总体价值的社会认同威胁。在中观上,群体价值威胁则往往表现为由于一些大的弱势群体的价值长期得不到承认而导致的群体价值威胁,如由于农民工群体的价值长期得不到承认而导致的农民工对内群体的社会认同威胁。在微观上,群体价值威胁则表现为一些组织或群体内所滋生的群体价值威胁,如一个学校内或者更小的组织如一个班级内所产生的群体价值威胁。

  (2)分类威胁。当群体分类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愿相背时所导致的对个体的社会认同威胁,被视为社会认同的分类威胁。在转型初期,分类威胁主要表现为脑体倒挂,如所谓“造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所导致的知识分子的社会认同威胁。在转型加速期,分类威胁主要表现为各种类型的失业或隐性失业所导致的个体的社会认同威胁。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2009》,预计到2008年底,毕业大学生未能如期就业人数会达到150万左右。[6](P8)由于社会传统的价值观、家庭以及个体的意愿,使得大学生对自己的未来就业期望值很高,而一旦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时,就会造成大学生的社会认同威胁。

  (3)接纳或原型威胁。当对群体高度忠诚的成员得知自己处于群体的边缘地位时产生的社会认同威胁,便属于“接纳或原型威胁”。改革初期,许多国有企业的职工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在企业改革的大潮中却面临着被劝退、辞退的困境,大量职工下岗,由此导致了某种接纳型的社会认同威胁。为了解决接纳型的社会认同威胁,国家建立了过渡机构——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同时发放生活费、上保险。目前,“下岗问题”已被“失业问题”所替代。据调查,我国城镇经济活动人口失业率大概是9.4%,其中的85%大概是18岁至49岁的青壮年人口,他们普遍年纪不是很大,并且有工作意愿;其中有一半左右是失业一年左右,另外还有一半是失业三年以上。[7](P22)毫无疑问,如果解决不好,“失业问题”可能会导致更大的社会认同威胁。

  (4)区别性威胁。这是指由于外群体与内群体的差异而对个体的社会认同所造成的威胁。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威胁部分就属于区别性的社会认同威胁。农民工群体和城镇职工在许多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由于农民工工资普遍偏低且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比例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社会保障、子女上学以及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等等,导致农民工常常会以一种悲观、颓伤的心态看待本群体的一切,他们对本群体的地位、文化、习俗等感到了自卑,甚至有时以自己身为群体的一员而感到耻辱,并产生了深深的污名感。农民工问题不仅是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威胁问题,它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等问题。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是国务院制定的一个全面研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中共十六大以来,国家对农民工采取了积极引导的政策,将有助于解决转型加速期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威胁问题。

  (5)合理性威胁。这主要指群际间地位差异的合理性对个体社会认同的威胁。贫富差距问题便是一个突出的合理性的社会认同威胁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在加大。我国贫富差距的水平说法不一。据相关数据,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早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2009》指出,贫富矛盾和干群矛盾是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的主要形式。调查发现,56.5%的公众认为穷人和富人差距最大,其次是干部和群众,为16.1%;24.7%的公众认为穷人和富人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23.6%的公众认为干部和群众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和矛盾。[8](P27)贫富差距过大,无疑不利于社会认同、社会共识的产生。

  从概念上可以对转型期的社会认同威胁进行类型划分,但实际上个体的社会认同威胁可能是各种类型的社会认同威胁的重合,例如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威胁既可能是群体价值认同威胁,也可能是区别性认同威胁,也可能是合理性认同威胁等等。通常情境下,个体一般会通过两类行为应对社会认同威胁:一种是脱离群体;另一种则是留在群体中,尝试改变群体的状态。所谓脱离群体,是指脱离自己所从属的群体,流动到另一个群体,如农民工不再居留城镇务工而是返乡再次成为农民,或者花费一生积蓄购买一个“空壳”的城市户口变成城镇居民等。所谓尝试改变群体的状态,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来改变自己的生存状态。积极手段如通过劳动、维权等合法手段努力改变自己,消极手段如各种反社会行为、犯罪。总而言之,如果个体发现与外群体相比,无法对自己所属的群体作出积极评价,将会导致严重的社会认同威胁,甚至引发严重的反社会行为。

  三、近30年来社会福利体系的建构

  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类型的社会认同威胁或者社会问题,如“下岗问题”、“失业问题”、“农民工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等,都或多或少与社会福利体系中社会保障制度的碎裂化相关。既然转型时期个体的社会认同威胁是伴随着社会福利体系碎裂化的过程而出现并发展的,因此,社会福利体系的重建就是消除个体的社会认同威胁的某种社会性的努力。改革开放30年来,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中国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便是构筑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认同的基础。近30年来,我国社会福利体系建设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初步完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人口老年化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化的保障制度。“十五”计划建议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均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就是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下的“单位保障”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社会”保障,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使得社会保障成为一项现代社会制度设置。“资金来源多元化”,就是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资金完全由企业负担,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企业、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多渠道筹资。“保障制度规范化”,就是要建立、完善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相一致的规范体系,例如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使得社会保障有法可依。“管理服务社会化”,就是将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办社会”的管理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社区等社会性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

  其次,确立了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也是整个社会福利体系改革的重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作为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项目,其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参保人数逐年上升。自1978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在运行机制、模式类型、项目构成、待遇水平、管理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颁布了大量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基本上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支柱之一,并提出在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中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指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经验教训的产物。它力求将公平与效率、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是一种既避免完全的国家责任又保持一定社会互助性质的制度选择,既与国际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相一致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尝试。

  最后,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传统社会救济制度覆盖面狭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进了贫困救济制度的发展。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在城镇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我国也对在农村地区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初步摸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三条保障线”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救济救灾制度、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初步展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取得了显著成绩。

  总而言之,改革开放30年来,在旧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福利体系碎裂化的同时,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福利体系逐渐形成,从而为消除转型时期的社会认同威胁提供了最为可靠的、最为广泛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四、向有机型社会认同的转型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核心即社会保障制度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二元性特征,二是单位制。配合当时的户口迁移政策、就业政策以及农村集体化政策等,城乡分隔、单位保障型的社会福利体系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中两大身份的自我认同以及社会认同,即社会自觉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大社会阶层。一方面,当时的农民、城镇居民的社会认同的形成,有力地促进了工业化过程所要求的经济、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认同具有某种机械性。这种机械型的社会认同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分割性。分割性的社会认同是一种有区隔的社会认同。这种区隔性的社会认同包括两个方面,即城乡区隔和单位区隔。区隔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排斥的基础之上的。虽然通过“剪刀差”的方式,农业为工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积累、原材料等,但城市却排斥乡村,城镇居民排斥乡村居民。在计划经济时代,每个人被分割到各个单位,成为单位人。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丧葬补助等保障项目都由企事业单位负担,离退休职工由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实际上是单位保障。各个单位的历史、经营能力、营利水平不一样,单位之间也形成了相对区隔,导致了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相互区隔或排斥。

  第二,强制性。城乡分割性的社会认同同时也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认同。它主要通过以下两个环节来实现。一是严格的户口迁移政策。在新中国成立的最初几年,国家对户口迁移的控制还是比较宽松的,一般不受限制。1953年以后,为解决“农村盲流”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示和规定。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作了带约束性的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通知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标志着我国以严格限制农村户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二是农村集体化政策(人民公社制度)。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制度诞生。通过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集体的生产和分配,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国家实现了对农民的集中控制和管理,从而形成了农民对集体的依附性,防止了可能出现的土地兼并和两极分化,防止了“流民”的产生。

  第三,有失公平性。社会保障的实际对象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真正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客观存在,与此相适应的新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现出一种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的特征,在实施中存在着‘重城轻乡’的偏向。”[9](P8)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社会保障支出的绝大部分用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由于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人为地、制度性地制造出城乡差别,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只覆盖城市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没有包括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职工和农民,形成最需要保障的群体却得不到保障的局面。在社会上形成两种等级的居民身份:一部分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而另一部分人却享受的是一种“非公民待遇”。

  第四,社会化(统筹)程度偏低。从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社会保障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的一项责任,由国有企业的当年收入支付。“企业保障制度”或者说“单位制”促进了当时条件下的社会认同。“文化大革命”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遭到根本否定和批判,使有社会统筹功能的劳动保险由此变成了自我封闭的企业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互济特点。它造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和无效率等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积重难返,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异常艰难的重要原因。

  第五,阻碍社会流动。机械型认同建立在城乡之间、单位之间高度封闭的基础之上,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国家对城镇中每年新增加的待业人员,通过集中计划分配的劳动力管理体制,完全包揽了他们的就业安置问题,并使其获得永久性的职业保障,这就是人们过去所说的“铁饭碗”。社会成员一旦捧上国家的“铁饭碗”,即成为某个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式成员,也就自然而然地进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从此终身享受到从基本工资、医疗保健乃至住房分配、探亲休假等一整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铁饭碗”机制阻碍了城乡之间劳动力的流动,将几千万、上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束缚在仅足以糊口的土地上。“铁饭碗”机制也使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高度封闭,城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力同样也不能自由流动。

  第六,逐渐丧失社会效率。虽然城乡分割、单位分割的社会保障体制促进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认同,为我国早期工业化提供了可靠保障,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这种保障体制逐渐显露出其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缺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原则上规定,全部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虽然劳动成果也作为社会保障费予以扣除,但在形式上其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挂钩,导致劳动者对国家和企业的深度依赖。同时,又使得职工想尽办法扩张自己的保障性消费和福利,谋求享用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增加了保障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总而言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福利体系虽然促进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认同,但这种社会认同具有分割性(社会排斥性)、强制性、有损社会公平性、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偏低、非流动性、低效率等特征,因而是一种机械型的社会认同。与此相反,在推进现代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应该建构一种以现代社会福利体系为基础的有机型社会认同。有机型社会认同应该具有利益共享性、边界开放性、多元并存性、可持续发展性等特征。

  所谓利益共享的社会认同,指的是将社会认同建立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之上。社会认同涉及共同体成员的信仰、价值和行为取向。从表面上看,社会认同是一种观念、态度,认同的基础也多种多样,如基于血缘的社会认同、基于职业的社会认同、基于宗教信仰的社会认同等等,但从本质上看,社会认同则是一种利益共享。中外经验表明,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是现代社会中社会认同的基础。没有利益共享的认同,将是有损某一方利益的认同,是一种强制性协调。它可能一时有利,但从长期来看,不利于真正的社会团结。在目前情况下,适度普惠性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是构建利益共享性的社会认同的基础。所谓适度普惠性社会福利,指的是一种惠及全民的、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不分年龄、不分宗教信仰、不分户籍,只要满足适当条件就能享受特定福利的社会福利体系,在目前主要指一种能够惠及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普遍原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要求社会保障的覆盖对象为全体国民。借鉴西方社会保障法的普遍性原则,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城乡隔离屏障,使所有公民都享有社会保障,是建构利益共享性的社会认同的基础。国务院2000年底发表的《中国21世纪人口与发展》报告提出:到2005年,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初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共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这些都为我国建立一元社会保障体制指明了方向,也为建构利益共享性的社会认同创造了制度基础。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从制度上说,这种转型意味着体制改革;从社会角度看,这种转型意味着非组织化(从过去的单位中解放出来);从个体的角度看,这种转型则意味着个体化。作为城乡居民获得社会安全、回避社会风险的港湾——“单位”失去了往日的意义,“单位人”已经逐步转变为缺乏社会组织支持和关怀的“原子化个人”,个体化的人将面临诸如失业、工伤、疾病、养老等等风险。为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市场需要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这就是个体化社会的归宿,即市场—个体化—社会保障的三角关系的建构与互动。市场经济要求更高层次上的社会认同、社会团结,这种社会认同、社会团结是一种基于流动的、自由的、市场的认同与团结。

  所谓边界开放性的社会认同,是指社会群体的边界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个体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脱离某一群体而进入另一群体。当人们认为群体之间的边界是固定的和不可通透的、个体不能从一个地位低的群体进入地位高的群体时,弱势群体成员可能与优势群体进行直接的对抗,甚至以集体行动来推翻社会对弱势群体不合理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如游行示威、政治游说甚至革命和战争;而优势群体也会采用政治或军事的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压制,以维护其优越地位。当个体对所属群体持消极评价并确信群际边界是开放的时候,个体就有可能尝试离开该群体进入其他群体,并且会以努力工作、再教育等方式作出社会流动行为,尝试改善其生活,离开某一较低的社会位置,到达另一较高的社会位置。在全国建立大体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或者社会福利制度,是促进社会群体边界有效开放的最低层次的保障。

  所谓多元并存性的社会认同,是指社会认同建立在一定的差别共识的基础之上。个体化的社会意味着差别,意味着生活方式和生活形式的多样化。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普通居民对社会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大,需求层次逐渐多样化。一方面,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的扩大,客观上要求扩展社会福利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福利对象的需求层次不断提高,要求增加社会福利服务的多样性。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各种对社会福利存在不同需求的社会群体。他们要求社会福利机构由过去的综合简易型向大、中、小各种专业型发展,服务内容由单一型向高、中、低多档次发展,由生活照料型向康复型、娱乐型、特教型、临终关怀型以及老有所为、残有所为等针对各种具体服务对象的类型发展。社会成员之间不仅存在着阶层差异,而且存在着个体差异,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并非是一致的,因而需要区别对待。

  所谓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认同,是指社会认同不应是一种死寂的认同,而是有利于个体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认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迈进,实际上就是个体化社会的形成过程。个体化意味着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意味着除了个体之外,没有城乡分割,没有单位分割,存在的只是市场。个体化的对立面是统一的市场。个体化意味着自己要孤身面对市场。对个体来说,市场既是机会也是风险。个体化意味着个体从传统的脱离,意味着从原有的单位制的脱离,总之意味着一种解放。个体在享受着个体化的自由时,也将背负着个体化的痛楚,如不得不面对失业、疾病、养老等风险。面对逐渐“个体化的社会”,建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认同必须坚持责任与权利相统一原则。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与农村人民公社)为实施单位、以国家财政兜底为特色的单位保障模式,采用现收现支的运行方式,个人不直接负担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身份(如干部、工人、农民等)实行差别化保障待遇。市场经济则要求建立一个责任—权利相统一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体系。责任—权利的统一原则在目前的社会保险中表现得最为充分,即社会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加社会统筹的形式。个人有依法享受国家、社会提供的福利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它力求将公平与效率、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是一种既避免完全的国家责任又保持一定社会互助性质的制度选择。

  总而言之,自1978年以来,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转型经历了一个碎裂化与重构的双重过程,而与之相随的则是社会认同经历了从机械型社会认同向有机型社会认同的转型。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有竞争必然有不利者、有失败者。社会保障制度是为那些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生活中的贫困者和社会中的遇险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康复条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获得一种普遍的社会认同。只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社会承担起帮助个体克服其社会认同威胁的最低责任,市场才会获得其参与者即社会成员相应的、最大限度的社会认同。

作者介绍:陈劲松,社会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2)

作者:陈劲松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9年06期

  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同是社会秩序存在的基础。从表面上看,社会认同是一种认知、态度、情感及其所伴生的某种行为,认同的基础也多种多样,但在本质上,社会认同是一种利益共享。在现代社会,社会认同的基础是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

  一、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碎裂化

  自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即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进入转型期以来,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社会福利体系也在发生变迁。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转型经历了一个碎裂化与重构的双重过程。就转型期中国社会福利体系所表现出的问题来说,碎裂化与重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碎裂化就没有重构。所谓碎裂化,指的是相对于转型前的社会福利体系来说的。所谓重构,指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制度建设。就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制度建设的过程性来说,碎裂化在前,重构在后。

  1984年,我国开始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国有企业的改革。1986年,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以此为标志,我国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然而正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差别愈加明显,而且在城市内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二元结构也得以成型。从总体上看,社会福利体系的核心即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一系列碎裂化的特征。

  首先,碎裂化表现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处于崩溃的边缘。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及农村集体经济力量的减弱,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便处于崩溃的边缘,合作医疗制度变得有名无实。1989年,全国只有4.8%的行政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即使实行,由于支付水平低,根本达不到医疗保障的基本要求。同时,大批农民脱离土地,乡镇企业的发展,更使这一制度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盲区。自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务院1994年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条例》,1996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但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水平仍相当低,1998年,人均年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仅为11.2元,根本不能满足基本需求。

  其次,碎裂化表现为城镇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低、模式混乱。改革初期,社会保障仅被视为企业改革的配套工程,迟迟没有引起重视,使社会保障成为改革中最为薄弱的一环。伴随改革的进行,部分不适应市场运行机制的企业被淘汰,政府开始认识到进行社会保障改革是各项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性工程。但是,就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来说,有些文件只适用于一时一事,有的局限于政府部门的分工职责范围,或者囿于执行中难免遇到的困难,缺少通盘规划的远见和决断。国务院1991年6月发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如1986-1993年先后批准铁路、邮电、水利、电业、建筑、交通、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等行业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业统筹等。总之,就养老保险来说,统筹主体分散,多数地区以县市为统筹级别,十几个行业各自统筹,再加上个人账户和企业缴费的比例五花八门,造成了全国养老保险模式空前的散乱。

  再次,碎裂化还表现为在城市内部出现所谓的二元多样社会保障体制。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忽视了城市中其他非公有经济成分的社会保障体制。大量的法律法规直接冠之以“国有企业”的名义,并以国有企业的职工为适用的对象,导致大量的非公有经济的其他所有制形态的企业职工被排除于法律的保障范围之外,人为地造成了城市社会保障法律体制的二元结构。就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来说,一般而言,在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比在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的人员享有更好的社会福利。即使在所有制相同的单位中,同样也存在着单位地位的差异性。在所有制性质一致的前提下,2001年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年金收入为6373元,比同期的事业和行政单位的年金收入少了4000多元,并且行政和事业单位年金的涨幅也比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年金涨幅大。[1](P304)单位级别越高,单位办的集体福利项目就越多,把国家资源转化为福利的能力就越大。总而言之,我国在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同时,进而形成了城市内部的二元多样社会保障体制。

  最后,碎裂化还表现为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以养老保险为例,养老保险由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商业保险公司和十几家行业分别管理,造成政出多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挤占挪用养老金现象。

  二、转型时期我国的社会认同威胁

  我国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型及其所伴随的社会福利体系的碎裂化,在转型时期出现了种类繁多的社会认同威胁,并由此导致了各类社会问题的滋生。一般来说,个体除了要获得积极的个人认同外,也希望得到积极的社会认同,当这种需要不能满足时,便会产生社会认同威胁。[2]社会认同威胁是指,在社会比较的情况下,由于群体地位的差异,某一群体的个体在认知、情感上,对自我、所属群体身份的不承认,以一种悲观、颓伤的心态看待本群体的一切,对本群体的地位、文化、习俗等充满了自卑,甚至有时以自己身为群体的一员而感到耻辱,从而产生某种深深的污名感,在心理上则产生一种疏离感和剥夺感、自卑感。[3]布兰斯孔波等人提出了四种类型的社会认同威胁,即群体价值威胁、分类威胁、接纳或原型威胁、区别性威胁。[4]阿内等人提出了第五种威胁,即合理性威胁。[5]根据布兰斯孔波等人有关社会认同威胁分类的理论,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认同威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群体价值威胁。这主要是指由于内群体价值被诋毁而造成个体的社会认同威胁,如个体所属群体被低估、与外群体相比处于劣势等。在转型初期,群体价值威胁主要表现为部分国有企事业职工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质疑,并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认同威胁。转型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碎裂化使得各种类型的企业负担极不均衡。很长一段时间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等被置于社会保险制度外,而国有大型企业、老企业则背负着沉重的社会保险包袱,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责任,使其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国有企业有的由于其竞争劣势、经营不善而导致大量职工下岗,有的难以保证本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等福利待遇,出现延期或减额支付待遇的情况,侵害了职工的应有权益。在国有企业发生经营困难的同时,在我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因包袱轻、经营活,在市场经济中处于竞争的有利地位,职工的工资高、福利好。两相比较,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社会共识或社会认同便遭到质疑。不仅如此,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社会保险的调剂原则也都遭到质疑。

  在转型加速期,群体价值威胁既可能表现在宏观上,也可能在中观和微观层次上呈现出来。在宏观上,群体价值威胁往往表现为整个社会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社会认同危机,如由于金钱拜物教、政府官员腐败堕落等原因而导致的对社会总体价值的社会认同威胁。在中观上,群体价值威胁则往往表现为由于一些大的弱势群体的价值长期得不到承认而导致的群体价值威胁,如由于农民工群体的价值长期得不到承认而导致的农民工对内群体的社会认同威胁。在微观上,群体价值威胁则表现为一些组织或群体内所滋生的群体价值威胁,如一个学校内或者更小的组织如一个班级内所产生的群体价值威胁。

  (2)分类威胁。当群体分类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愿相背时所导致的对个体的社会认同威胁,被视为社会认同的分类威胁。在转型初期,分类威胁主要表现为脑体倒挂,如所谓“造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所导致的知识分子的社会认同威胁。在转型加速期,分类威胁主要表现为各种类型的失业或隐性失业所导致的个体的社会认同威胁。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2009》,预计到2008年底,毕业大学生未能如期就业人数会达到150万左右。[6](P8)由于社会传统的价值观、家庭以及个体的意愿,使得大学生对自己的未来就业期望值很高,而一旦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时,就会造成大学生的社会认同威胁。

  (3)接纳或原型威胁。当对群体高度忠诚的成员得知自己处于群体的边缘地位时产生的社会认同威胁,便属于“接纳或原型威胁”。改革初期,许多国有企业的职工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在企业改革的大潮中却面临着被劝退、辞退的困境,大量职工下岗,由此导致了某种接纳型的社会认同威胁。为了解决接纳型的社会认同威胁,国家建立了过渡机构——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同时发放生活费、上保险。目前,“下岗问题”已被“失业问题”所替代。据调查,我国城镇经济活动人口失业率大概是9.4%,其中的85%大概是18岁至49岁的青壮年人口,他们普遍年纪不是很大,并且有工作意愿;其中有一半左右是失业一年左右,另外还有一半是失业三年以上。[7](P22)毫无疑问,如果解决不好,“失业问题”可能会导致更大的社会认同威胁。

  (4)区别性威胁。这是指由于外群体与内群体的差异而对个体的社会认同所造成的威胁。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威胁部分就属于区别性的社会认同威胁。农民工群体和城镇职工在许多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由于农民工工资普遍偏低且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比例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社会保障、子女上学以及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等等,导致农民工常常会以一种悲观、颓伤的心态看待本群体的一切,他们对本群体的地位、文化、习俗等感到了自卑,甚至有时以自己身为群体的一员而感到耻辱,并产生了深深的污名感。农民工问题不仅是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威胁问题,它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等问题。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是国务院制定的一个全面研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中共十六大以来,国家对农民工采取了积极引导的政策,将有助于解决转型加速期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威胁问题。

  (5)合理性威胁。这主要指群际间地位差异的合理性对个体社会认同的威胁。贫富差距问题便是一个突出的合理性的社会认同威胁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在加大。我国贫富差距的水平说法不一。据相关数据,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早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2009》指出,贫富矛盾和干群矛盾是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的主要形式。调查发现,56.5%的公众认为穷人和富人差距最大,其次是干部和群众,为16.1%;24.7%的公众认为穷人和富人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23.6%的公众认为干部和群众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和矛盾。[8](P27)贫富差距过大,无疑不利于社会认同、社会共识的产生。

  从概念上可以对转型期的社会认同威胁进行类型划分,但实际上个体的社会认同威胁可能是各种类型的社会认同威胁的重合,例如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威胁既可能是群体价值认同威胁,也可能是区别性认同威胁,也可能是合理性认同威胁等等。通常情境下,个体一般会通过两类行为应对社会认同威胁:一种是脱离群体;另一种则是留在群体中,尝试改变群体的状态。所谓脱离群体,是指脱离自己所从属的群体,流动到另一个群体,如农民工不再居留城镇务工而是返乡再次成为农民,或者花费一生积蓄购买一个“空壳”的城市户口变成城镇居民等。所谓尝试改变群体的状态,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来改变自己的生存状态。积极手段如通过劳动、维权等合法手段努力改变自己,消极手段如各种反社会行为、犯罪。总而言之,如果个体发现与外群体相比,无法对自己所属的群体作出积极评价,将会导致严重的社会认同威胁,甚至引发严重的反社会行为。

  三、近30年来社会福利体系的建构

  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类型的社会认同威胁或者社会问题,如“下岗问题”、“失业问题”、“农民工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等,都或多或少与社会福利体系中社会保障制度的碎裂化相关。既然转型时期个体的社会认同威胁是伴随着社会福利体系碎裂化的过程而出现并发展的,因此,社会福利体系的重建就是消除个体的社会认同威胁的某种社会性的努力。改革开放30年来,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中国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便是构筑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认同的基础。近30年来,我国社会福利体系建设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初步完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人口老年化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化的保障制度。“十五”计划建议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均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就是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下的“单位保障”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社会”保障,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使得社会保障成为一项现代社会制度设置。“资金来源多元化”,就是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资金完全由企业负担,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企业、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多渠道筹资。“保障制度规范化”,就是要建立、完善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相一致的规范体系,例如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使得社会保障有法可依。“管理服务社会化”,就是将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办社会”的管理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社区等社会性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

  其次,确立了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也是整个社会福利体系改革的重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作为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项目,其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参保人数逐年上升。自1978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在运行机制、模式类型、项目构成、待遇水平、管理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颁布了大量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基本上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支柱之一,并提出在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中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指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经验教训的产物。它力求将公平与效率、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是一种既避免完全的国家责任又保持一定社会互助性质的制度选择,既与国际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相一致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尝试。

  最后,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传统社会救济制度覆盖面狭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进了贫困救济制度的发展。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在城镇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我国也对在农村地区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初步摸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三条保障线”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救济救灾制度、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初步展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取得了显著成绩。

  总而言之,改革开放30年来,在旧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福利体系碎裂化的同时,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福利体系逐渐形成,从而为消除转型时期的社会认同威胁提供了最为可靠的、最为广泛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四、向有机型社会认同的转型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核心即社会保障制度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二元性特征,二是单位制。配合当时的户口迁移政策、就业政策以及农村集体化政策等,城乡分隔、单位保障型的社会福利体系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中两大身份的自我认同以及社会认同,即社会自觉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大社会阶层。一方面,当时的农民、城镇居民的社会认同的形成,有力地促进了工业化过程所要求的经济、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认同具有某种机械性。这种机械型的社会认同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分割性。分割性的社会认同是一种有区隔的社会认同。这种区隔性的社会认同包括两个方面,即城乡区隔和单位区隔。区隔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排斥的基础之上的。虽然通过“剪刀差”的方式,农业为工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积累、原材料等,但城市却排斥乡村,城镇居民排斥乡村居民。在计划经济时代,每个人被分割到各个单位,成为单位人。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丧葬补助等保障项目都由企事业单位负担,离退休职工由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实际上是单位保障。各个单位的历史、经营能力、营利水平不一样,单位之间也形成了相对区隔,导致了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相互区隔或排斥。

  第二,强制性。城乡分割性的社会认同同时也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认同。它主要通过以下两个环节来实现。一是严格的户口迁移政策。在新中国成立的最初几年,国家对户口迁移的控制还是比较宽松的,一般不受限制。1953年以后,为解决“农村盲流”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示和规定。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作了带约束性的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通知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标志着我国以严格限制农村户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二是农村集体化政策(人民公社制度)。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制度诞生。通过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集体的生产和分配,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国家实现了对农民的集中控制和管理,从而形成了农民对集体的依附性,防止了可能出现的土地兼并和两极分化,防止了“流民”的产生。

  第三,有失公平性。社会保障的实际对象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真正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客观存在,与此相适应的新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现出一种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的特征,在实施中存在着‘重城轻乡’的偏向。”[9](P8)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社会保障支出的绝大部分用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由于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人为地、制度性地制造出城乡差别,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只覆盖城市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没有包括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职工和农民,形成最需要保障的群体却得不到保障的局面。在社会上形成两种等级的居民身份:一部分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而另一部分人却享受的是一种“非公民待遇”。

  第四,社会化(统筹)程度偏低。从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社会保障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的一项责任,由国有企业的当年收入支付。“企业保障制度”或者说“单位制”促进了当时条件下的社会认同。“文化大革命”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遭到根本否定和批判,使有社会统筹功能的劳动保险由此变成了自我封闭的企业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互济特点。它造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和无效率等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积重难返,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异常艰难的重要原因。

  第五,阻碍社会流动。机械型认同建立在城乡之间、单位之间高度封闭的基础之上,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国家对城镇中每年新增加的待业人员,通过集中计划分配的劳动力管理体制,完全包揽了他们的就业安置问题,并使其获得永久性的职业保障,这就是人们过去所说的“铁饭碗”。社会成员一旦捧上国家的“铁饭碗”,即成为某个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式成员,也就自然而然地进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从此终身享受到从基本工资、医疗保健乃至住房分配、探亲休假等一整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铁饭碗”机制阻碍了城乡之间劳动力的流动,将几千万、上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束缚在仅足以糊口的土地上。“铁饭碗”机制也使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高度封闭,城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力同样也不能自由流动。

  第六,逐渐丧失社会效率。虽然城乡分割、单位分割的社会保障体制促进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认同,为我国早期工业化提供了可靠保障,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这种保障体制逐渐显露出其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缺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原则上规定,全部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虽然劳动成果也作为社会保障费予以扣除,但在形式上其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挂钩,导致劳动者对国家和企业的深度依赖。同时,又使得职工想尽办法扩张自己的保障性消费和福利,谋求享用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增加了保障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总而言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福利体系虽然促进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认同,但这种社会认同具有分割性(社会排斥性)、强制性、有损社会公平性、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偏低、非流动性、低效率等特征,因而是一种机械型的社会认同。与此相反,在推进现代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应该建构一种以现代社会福利体系为基础的有机型社会认同。有机型社会认同应该具有利益共享性、边界开放性、多元并存性、可持续发展性等特征。

  所谓利益共享的社会认同,指的是将社会认同建立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之上。社会认同涉及共同体成员的信仰、价值和行为取向。从表面上看,社会认同是一种观念、态度,认同的基础也多种多样,如基于血缘的社会认同、基于职业的社会认同、基于宗教信仰的社会认同等等,但从本质上看,社会认同则是一种利益共享。中外经验表明,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是现代社会中社会认同的基础。没有利益共享的认同,将是有损某一方利益的认同,是一种强制性协调。它可能一时有利,但从长期来看,不利于真正的社会团结。在目前情况下,适度普惠性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是构建利益共享性的社会认同的基础。所谓适度普惠性社会福利,指的是一种惠及全民的、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不分年龄、不分宗教信仰、不分户籍,只要满足适当条件就能享受特定福利的社会福利体系,在目前主要指一种能够惠及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普遍原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要求社会保障的覆盖对象为全体国民。借鉴西方社会保障法的普遍性原则,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城乡隔离屏障,使所有公民都享有社会保障,是建构利益共享性的社会认同的基础。国务院2000年底发表的《中国21世纪人口与发展》报告提出:到2005年,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初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共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这些都为我国建立一元社会保障体制指明了方向,也为建构利益共享性的社会认同创造了制度基础。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从制度上说,这种转型意味着体制改革;从社会角度看,这种转型意味着非组织化(从过去的单位中解放出来);从个体的角度看,这种转型则意味着个体化。作为城乡居民获得社会安全、回避社会风险的港湾——“单位”失去了往日的意义,“单位人”已经逐步转变为缺乏社会组织支持和关怀的“原子化个人”,个体化的人将面临诸如失业、工伤、疾病、养老等等风险。为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市场需要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这就是个体化社会的归宿,即市场—个体化—社会保障的三角关系的建构与互动。市场经济要求更高层次上的社会认同、社会团结,这种社会认同、社会团结是一种基于流动的、自由的、市场的认同与团结。

  所谓边界开放性的社会认同,是指社会群体的边界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个体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脱离某一群体而进入另一群体。当人们认为群体之间的边界是固定的和不可通透的、个体不能从一个地位低的群体进入地位高的群体时,弱势群体成员可能与优势群体进行直接的对抗,甚至以集体行动来推翻社会对弱势群体不合理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如游行示威、政治游说甚至革命和战争;而优势群体也会采用政治或军事的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压制,以维护其优越地位。当个体对所属群体持消极评价并确信群际边界是开放的时候,个体就有可能尝试离开该群体进入其他群体,并且会以努力工作、再教育等方式作出社会流动行为,尝试改善其生活,离开某一较低的社会位置,到达另一较高的社会位置。在全国建立大体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或者社会福利制度,是促进社会群体边界有效开放的最低层次的保障。

  所谓多元并存性的社会认同,是指社会认同建立在一定的差别共识的基础之上。个体化的社会意味着差别,意味着生活方式和生活形式的多样化。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普通居民对社会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大,需求层次逐渐多样化。一方面,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的扩大,客观上要求扩展社会福利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福利对象的需求层次不断提高,要求增加社会福利服务的多样性。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各种对社会福利存在不同需求的社会群体。他们要求社会福利机构由过去的综合简易型向大、中、小各种专业型发展,服务内容由单一型向高、中、低多档次发展,由生活照料型向康复型、娱乐型、特教型、临终关怀型以及老有所为、残有所为等针对各种具体服务对象的类型发展。社会成员之间不仅存在着阶层差异,而且存在着个体差异,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并非是一致的,因而需要区别对待。

  所谓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认同,是指社会认同不应是一种死寂的认同,而是有利于个体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认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迈进,实际上就是个体化社会的形成过程。个体化意味着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意味着除了个体之外,没有城乡分割,没有单位分割,存在的只是市场。个体化的对立面是统一的市场。个体化意味着自己要孤身面对市场。对个体来说,市场既是机会也是风险。个体化意味着个体从传统的脱离,意味着从原有的单位制的脱离,总之意味着一种解放。个体在享受着个体化的自由时,也将背负着个体化的痛楚,如不得不面对失业、疾病、养老等风险。面对逐渐“个体化的社会”,建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认同必须坚持责任与权利相统一原则。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与农村人民公社)为实施单位、以国家财政兜底为特色的单位保障模式,采用现收现支的运行方式,个人不直接负担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身份(如干部、工人、农民等)实行差别化保障待遇。市场经济则要求建立一个责任—权利相统一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体系。责任—权利的统一原则在目前的社会保险中表现得最为充分,即社会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加社会统筹的形式。个人有依法享受国家、社会提供的福利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它力求将公平与效率、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是一种既避免完全的国家责任又保持一定社会互助性质的制度选择。

  总而言之,自1978年以来,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转型经历了一个碎裂化与重构的双重过程,而与之相随的则是社会认同经历了从机械型社会认同向有机型社会认同的转型。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有竞争必然有不利者、有失败者。社会保障制度是为那些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生活中的贫困者和社会中的遇险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康复条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获得一种普遍的社会认同。只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社会承担起帮助个体克服其社会认同威胁的最低责任,市场才会获得其参与者即社会成员相应的、最大限度的社会认同。

作者介绍:陈劲松,社会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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