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提存公证: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提存:是指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而消灭债的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管: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遗属或其他有关法律意义的财产、物品、文书,如结婚证书、产权证书、毕业证书等,代为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的活动。

非诉讼法律事务:无争议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的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公证的效力: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公证证明的内容,通过制作公证书表现出来,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公证书的效力。

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赋予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证明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持此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委托公证人制度:是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澳门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非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法人资格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证明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使(领)馆公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务,由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履行证明职能,予以公证。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

转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在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执行证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经生效的证书。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公证中的回避:是指公证员不得参与与自己及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可分为公证员自行回避与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

律师论辩: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对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错误的观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者共同的意见,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言辞交锋的专业活动。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买卖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买卖合同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个人名义出资设立并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或律师组织形式。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涉外经济公证:是指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经济公证。

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只约束律师职业人员,是在职业环境和职业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阅卷: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完成代理的诉讼事务。了解案情而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的行为。 公证行政法律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纪律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

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公证机构向其核实有关情况而参与公证程序,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主体。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

律师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在宏观层面上对律师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制度框架。

公证书的更正、修改:是指公证机构对已经发出的有不当之处的公证书,将其收回,进行修改、更正,或另行制发补正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活动的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形式、内容、取得方式及公证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公共利益。

律师论辩技巧: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为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言辞表达或者其他表达的方式和方法。

公证责任保险:是指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时由于存在过错行为给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支付的一种法律制度。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提存公证: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提存:是指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而消灭债的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管: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遗属或其他有关法律意义的财产、物品、文书,如结婚证书、产权证书、毕业证书等,代为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的活动。

非诉讼法律事务:无争议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的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公证的效力: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公证证明的内容,通过制作公证书表现出来,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公证书的效力。

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赋予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证明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持此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委托公证人制度:是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澳门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非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法人资格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证明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使(领)馆公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务,由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履行证明职能,予以公证。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

转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在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执行证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经生效的证书。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公证中的回避:是指公证员不得参与与自己及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可分为公证员自行回避与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

律师论辩: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对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错误的观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者共同的意见,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言辞交锋的专业活动。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买卖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买卖合同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个人名义出资设立并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或律师组织形式。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涉外经济公证:是指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经济公证。

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只约束律师职业人员,是在职业环境和职业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阅卷: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完成代理的诉讼事务。了解案情而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的行为。 公证行政法律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纪律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

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公证机构向其核实有关情况而参与公证程序,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主体。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

律师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在宏观层面上对律师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制度框架。

公证书的更正、修改:是指公证机构对已经发出的有不当之处的公证书,将其收回,进行修改、更正,或另行制发补正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活动的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形式、内容、取得方式及公证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公共利益。

律师论辩技巧: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为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言辞表达或者其他表达的方式和方法。

公证责任保险:是指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时由于存在过错行为给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支付的一种法律制度。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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