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总第124期)
今日南国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2009NO.05,
(Cumulatively ,NO.124)
论新外贸法时代间接出口的发展
王玲芝
(南阳师范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摘要]从建国初期到2004年新外贸法开始实施的50多年中,企业获取直接出口权利的条件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销售出口、代理出口、合作出口和挂靠出口四种主要的间接出口方式。虽然直接出口相比间接出口具有自己的优点,企业选择出口方式的标准是利润最大化原则。但间接出口相比直接出口的优点也不容抹杀。新外贸法时代,
[关键词]新外贸法;直接出口;间接出口[中图分类号]D 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190-(2009)05-0171-03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对外贸易法》意味任何经合法登记的企业乃至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从事对外贸易,外贸“无形资产”的外贸经营权可以作为企业
垄断经营的历史宣告结束,外贸经营进入了自由化的新外贸法时代。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实质上是归还了企业一项应有的权利,为企业直接进出口(即自营进出口)打开了方便之门,必将对间接进出口的方式产生冲击,但这并不意味着间接进出口的方式将完全让位于直接进出从出口的角度来看,我国外贸法实施口。
四年多来的实践证明,直接出口还是间接出口,是一个值得所有想要将产品输到国外去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人思考的问题。
“垄断制”,开始实行外贸“审批打破外贸
制”,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成为我国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垄断经营制度到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过渡。但当时审批的门槛很高:只允许具有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有自己的外贸经营机构的国营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2001年7月颁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2003年9月1日颁布《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根据这几个通知和规准程序的通知》
定,外贸经营权的审批门槛一降再降,对生产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从850万,降到300万,又降到50万元。在这些规定的影响下,我国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数迅速增多。但对于大多数中小型生产企业来讲,享有外贸经营权仍然可望而不可及。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对外贸易法》,首次从立法上放开了个人外贸经营权,允许个人经登记从事外贸活动。新《对外贸易法》实现了外贸经营资格由的
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转变和外贸经营权的全面放开。根据新贸易法的规定,任何“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可以看出,从建国初期到新外贸法开始实施的50多年中,企业获取直接出口权利的条件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在当时,无法逾越那些限制条件的企业就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进行出口。间接出口就是指将产品卖给国内出口商或委托出口代理商代理出口。在外贸经营权垄断制和审批制的背景下,出口领域逐“代理出口”、、“合渐形成了“销售出口”
作出口”和“挂靠出口”四种主要的间接出口方式。
20世纪80年代以前,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都是将产品出售给专业外贸公司,即由专业外贸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它们收购出口商品,然后由专业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自营出口、自负盈亏,专业外贸企业和这些企业之间是一种纯粹的收购关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收购制”。站在这些没有外贸经营权企业的角“销售出度,这种间接出口的方式应称为口”。这种出口方式呈现出产销脱节、市场信息传递受阻、资源不能优化配置等种种弊端,于是外贸代理制在20世纪80年代应运而生。
自1980年起各专业外贸公司开始从事外贸代理业务,1994年我国外贸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外贸中的委托经营方式,我们称之为“代理出口”。即没有外贸经营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委托对专业外贸公司代为办理外贸业务,专业外贸公司充当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国内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出口的盈亏则由供货部门自负。代理出口的发展
LEGAL SCIENCE RESEARCH
一、我国外贸经营体制的发展
演变
一直以来,我国的出口业务领域就存在着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两种方式。但是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直接出口权利的获取却是一个随着外贸经营体制改革的发展而逐步演变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了“统一对外贸易”的指导思想。这一国家垄断外贸的体制维持了整整30年,到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只有14家。
1992年,5月11日,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第一次
法
学研究
二、四种间接出口方式的产生及其特点
[基金项目]南阳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作者简介]王玲芝(1980-),女,河南南阳人,南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农村经济、国际贸易。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2009.05今日南国
171
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是工贸脱节、工贸双方互不信任。生产企业觉得外贸公司一直对他们封锁客户和市场信息,为的是长期独占高额利润;而外贸公司则担心为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后,自己的客户渠道被摸清,自己将被甩开,其次,对外工贸双方形成了隔阂和对立。
贸代理的法律规范仍然处于分割状态,缺乏可操作性,代理过程中商业风险与法律责任不明确,因此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纠纷屡屡发生。再次,由于外贸公司缺乏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和服务意识、在外贸代理方面没有内在积极性、在外贸代理中行为不规范,也严重阻碍了外贸代理制的顺利实施。
在“销售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基础上,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在外贸实践“合作出口”和“挂靠出口”两中还形成了种间接出口方式。
合作出口是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利用另一家企业的海外渠道间接出合作出口有两种形式,一口自己的产品。
是由若干小企业组成松散的合作组织,以该组织名义从事出口业务,包括营销调研、贸易洽谈、统一定价和联合运输等;二是一家生产企业或者为了发挥规模效益,或者因为产品的互补性而利用自己的出口力量和海外渠道为另一家生产企业出口产品,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是买卖关系,也可以是代理委托关系。第一种合作出口的形式目前在我国还很少见,第二种合作出口的形式在浙江温州其中,产品被代一带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为出口的企业被称为乘坐者,具有渠道和能力的企业被称为承重者,通常是较大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和其他同行企业形成一种以产品为纽带的松散型出口企业集团,前者定期为后者提供新样品、承接订单,后者为前者提供样品和货源,结算方式按事先的合同约定。一方面,承重者利用乘坐者的非竞争性产品弥补了其产品系列中的空缺,也可以充分利用其国际分销渠道,形成出口的规模经济,取得更大的利润;另一方面,乘坐者可以利用承重者的优势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在温州,鞋、眼镜、打火机三大生产企场。
业的合作出口十分普遍。由于大多数企业生产规模小,专业分工细,产品式样多,单个企业无法生产所有品种,经过多年的合作与发展,形成鞋、眼镜、打火机等产品的合作出口模式。以一家较大企
业为开拓国际市场的主力,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利用承重者的出口能力进行产品的间接出口,为其提供样品和货创办于1992年的温州东方打源。比如,
火机厂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开发、贸易于一体的出口企业集团,目前已成为温州市打火机行业规模最大、实力最强、品种最齐全、出口最多的企业,产品达4000多个系列。该公司的很多产品是由同行企业提供的,后者定期为前者提供新样品,承接订单,实行出货收汇后结算。
挂靠出口就是通过相关协议,国有专业外贸公司(也称母体公司)授权具备潜在客户、资金实力、业务人员的企业(挂靠企业)以母体公司的名义开展对外贸易活动,而挂靠企业要向母体公司支实际上是挂靠企业“借付相应的经营费。
了国有专业外贸公司的“进出口权”,用”
与外商签订并履行合同,成为母体公司的一个“部门”,故称挂靠部。挂靠出口实际上是出口代理的一种特殊方式。理论上,挂靠部属于代理中的间接代理范畴,即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人)与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专业公司(代理人)之间的代理,代理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形式上,挂靠出口又不完全等同于代理出口方式,不同的是母体公司(代理人)授权挂靠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不是授权委托比起一般的代理出口,挂靠企业与企业。
母体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相对稳定,责任权利关系明确,母体公司的风险相对但长期以来,母体公司与挂靠企业有限。
之间的关系是松散型的,缺乏对挂靠企业的有力监管,易出现经营上的一些问题。
我国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的目的是控制外贸经营风险,维护外贸秩序。所以说,间接出口方式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并且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推动着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但四种间接出口方式的不足也曾经羁绊了不少企业的出口发展。外贸经营权审批制限制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符,
也与WTO 的要求相背离。因此加入WTO 之后,外贸审批制度的取消、外贸经营权的放开是势在必行的。
场的前提,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使得一些企业不得不走“曲线救国”的间接出口新外贸法方式,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平等。归还了企业一项应有的权利,为那些曾经“无权”的企业筑就了一条通往海外的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一条是曾经新路。
“不自由之路”,一条是后外贸法时代的
的“自由之路”,企业将如何选择?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决定企业行为的法则是“利益最大化”。如果说权利并不等于利益,那么,企业在直接或是间接出口的路径选择中就必须对两者进行利益方面的比较分析。
(一)直接出口相比间接出口的优点首先,直接出口可以减少中间费用,间接出口方式下,由于代增加企业利润。
理企业等“二传手”的加入,增加了企业在销售出口方式下,供货企的中间费用。
业以内贸的形式将产品销售给专业外贸公司,再由后者自负盈亏销售到国外。专业外贸公司往往会根据国际价格尽量压低支付给供货企业的价格,赚取两个价在代理出口、合作出口和挂靠格的差额。
出口的方式下,委托代理的企业、乘坐的企业和挂靠的企业除了同样的成本与费用外,还不得不额外地为代理、合作和挂靠买单。在间接出口方式下,有时候供货企业不得不把外商资料、交易价格等商业秘密提供给外贸公司,进而降低了供货企业的利润。有时候供货企业无法直接和国外进口商谈判,从而无法控制产因此,直接出口最直接的优点品的价格。
就是减少中间费用,增加企业利润。
其次,直接出口有利于提高企业对国际市场的适应性和竞争力。间接出口使得供货企业和国外进口商较少直接接触,企业难以迅速掌握国际市场的供求而直接出口可信息,容易造成产销脱节。以使企业直接参与国外的营销活动,以从中取得更多的外贸经验,更深入地了解国际市场的需求动向,为国际市场提供更加适销对路的产品。而且,间接出口方式下,由于依附于其它专业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供货企业对产品流向的控制度低,甚至不能控制。而直接经营外贸出口业务,可以增加对国际营销的控制程度,有利于建立企业自己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
再次,直接出口避免了供货企业与专业外贸公司的贸易纠纷。理论上说,中间商承担着外商违约的风险,降低了供
三、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的利益
比较
外贸经营权是企业直接参与国际市
今日南国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2009.05
货企业的风险。但实际上,一旦外商违约,供货企业要取回货款往往比较麻烦。同时,外商货款直接支付给外贸公司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虽然外贸公司受国家严格管理,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赖帐私吞的可能性很小,但占用资金迟迟不转帐给你的情形却屡见不鲜。因为在外贸操作中根据资金转帐的渠道和各个经办银行程序的不同,国外支付的款项抵达国内帐户所需时间差别有时长达一个月,也不容易查询进展,这就给不良的出口代理商占用资金提供了借口与便利。毕竟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良莠不齐,既有本分经营拿了代理费认真替你做事情的,也有千方百计挖墙脚、克扣挪占货款的。所以说,中间商的介入不但没有为供货企业规避风险,反而带来了双重风险。
(二)间接出口相比直接出口的优点虽然直接出口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是清晰可见的,但操作起来却颇费周折。如果说审批制下,间接出口的最大优点就是避开了出口权限制,使得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做外贸,新外贸法时代,这个优点已不存在。但间接出口相比直接出口的其它优点仍不容抹杀。
首先,间接出口方式下不必支出重置外贸功能所要花费的成本。对于直接出口的中小企业来说,向相关管理部门手续费等是不容忽视。海支付的管理费、
关、商检局、外管局、商务厅、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税务局、商会等各个管理部年审、培训、稽查、软件、会费门的注册、
等费用每年估计大约在5万元左右。各部门不仅要求有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员,如加工贸易申报员,核销员、退税员、办税员,还要购买各种申报软件等等,每项费用少则几百,多则几如果企业要做自营出口,至少千。而且,
要安排三四个专门人才,还要准备电脑等办公设备,前期投资就要20万元左右,正式运转后还要每月安排办公经费和薪资支出。对大公司来说,获得这样的功能和设置这样的部门可以分担更多工作,但对于出口量较小的企业来说,所支出的成本可能比间接出口下的中间费用还高,其经济效益不一定高于间接出口的方式。
其次,间接出口可以使得供货企业减轻资金负担和减少风险。直接出口的结算方式是进口商开出信用证,货款的回笼绝大多数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这
对于流动资金短缺的小型企业而言难以承受。通过委托或卖断给进出口公司代而理出口,货款结算一般不超过45天,且,如果企业流动资金确实紧张,进出口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还可预付部分货款支持企业周转所需。对外贸易往来常常涉及到汇率风险和防不胜防的合同、信用证诈骗风险,尤其一旦遭受诈骗或被索赔,小型企业就将面临停产和倒闭的危险。相比之下,将产品卖断给进出口公司后,这些风险也就随之转嫁,虽然微利,但平安无事。
再次,间接出口可以减少企业和政府的管理工作。新外贸法虽然明确规定个人可以进行外贸进出口业务,但是,出口退税政策却没有大的改变,仍然要求个人只有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且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实际工作中操作较困难。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层普遍力量单薄,往往是一个老总要管生产又要管销售,处理的事情又多又杂,不可能时时刻刻在这方面留意,即使勉强自营进出口,也容易顾此失彼。在间接出口方式下,只要谈好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人民币价格,再处理好商检和说明工作,退税等大部分事务就由外这样一来利润是少了点,但贸公司打理。
省心省事。从政府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间接出口有利于政府的经济管理。例如,外贸代理制可大大降低出口骗退税的可能性。
最后,间接出口可以使得供货企业利用出口商或出口代理商的国外渠道和外销经验,迅速打开国际市场。取得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原先大都为出口供货企业,他们目前绝大多数国外客户还是由原外贸公司掌握着,企业信息不灵,自身没有直接的国外客户,出口订单大多来自专业外贸公司。专业外贸企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人才、国际营销、贸易信息、商业信誉、国际沟通等方面的优势,熟悉外贸运作流程、国际贸易惯例和海外市场。这些优势有利于出口销售但并非短时间内可以获得。而借助大型外贸公司的知名度和商业信用,以及熟练的业务技能,可以使生产型企业集中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升级换代。
是利润最大化
虽然外贸出口经营权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让不少企业梦寐以求,但外贸经营权放开后近5年的实践证明,企业对于这个“权利”的态度已经从最初的兴奋回归到了理性。例如,根据张家港市外贸局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1月,张家港市共有4303家企业获得外贸出2007年张家港市共有2741口经营权,
家企业有外贸实绩,换句话说,逾三成企业将外贸出口经营权弃之不用至少一年。
在西方发达国家,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一直是作为两种出口经营方式同时存在的,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由选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全面放开,企择。
业也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来选择出口经营方式。总体而言,具备综合外贸能力的一些生产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自营出口,其他企业考虑到外汇风险控制、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差异等因素,最终会有部分企业或产品选择间接出口。
总之,间接出口的优势将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新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更好的发挥,这就要求大力推行外贸代理制等间接出口方式。这也将有利于政府颁布新的相关法规来保障整个市场经济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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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洁琪. 外贸经营权“闲置”为哪般[N].张家港日报,2008.3.8,(3).
四、企业选择出口方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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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总第1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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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外贸法时代间接出口的发展
王玲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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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建国初期到2004年新外贸法开始实施的50多年中,企业获取直接出口权利的条件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销售出口、代理出口、合作出口和挂靠出口四种主要的间接出口方式。虽然直接出口相比间接出口具有自己的优点,企业选择出口方式的标准是利润最大化原则。但间接出口相比直接出口的优点也不容抹杀。新外贸法时代,
[关键词]新外贸法;直接出口;间接出口[中图分类号]D 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190-(2009)05-0171-03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对外贸易法》意味任何经合法登记的企业乃至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从事对外贸易,外贸“无形资产”的外贸经营权可以作为企业
垄断经营的历史宣告结束,外贸经营进入了自由化的新外贸法时代。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实质上是归还了企业一项应有的权利,为企业直接进出口(即自营进出口)打开了方便之门,必将对间接进出口的方式产生冲击,但这并不意味着间接进出口的方式将完全让位于直接进出从出口的角度来看,我国外贸法实施口。
四年多来的实践证明,直接出口还是间接出口,是一个值得所有想要将产品输到国外去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人思考的问题。
“垄断制”,开始实行外贸“审批打破外贸
制”,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成为我国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垄断经营制度到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过渡。但当时审批的门槛很高:只允许具有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有自己的外贸经营机构的国营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2001年7月颁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2003年9月1日颁布《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根据这几个通知和规准程序的通知》
定,外贸经营权的审批门槛一降再降,对生产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从850万,降到300万,又降到50万元。在这些规定的影响下,我国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数迅速增多。但对于大多数中小型生产企业来讲,享有外贸经营权仍然可望而不可及。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对外贸易法》,首次从立法上放开了个人外贸经营权,允许个人经登记从事外贸活动。新《对外贸易法》实现了外贸经营资格由的
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转变和外贸经营权的全面放开。根据新贸易法的规定,任何“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可以看出,从建国初期到新外贸法开始实施的50多年中,企业获取直接出口权利的条件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在当时,无法逾越那些限制条件的企业就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进行出口。间接出口就是指将产品卖给国内出口商或委托出口代理商代理出口。在外贸经营权垄断制和审批制的背景下,出口领域逐“代理出口”、、“合渐形成了“销售出口”
作出口”和“挂靠出口”四种主要的间接出口方式。
20世纪80年代以前,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都是将产品出售给专业外贸公司,即由专业外贸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它们收购出口商品,然后由专业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自营出口、自负盈亏,专业外贸企业和这些企业之间是一种纯粹的收购关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收购制”。站在这些没有外贸经营权企业的角“销售出度,这种间接出口的方式应称为口”。这种出口方式呈现出产销脱节、市场信息传递受阻、资源不能优化配置等种种弊端,于是外贸代理制在20世纪80年代应运而生。
自1980年起各专业外贸公司开始从事外贸代理业务,1994年我国外贸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外贸中的委托经营方式,我们称之为“代理出口”。即没有外贸经营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委托对专业外贸公司代为办理外贸业务,专业外贸公司充当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国内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出口的盈亏则由供货部门自负。代理出口的发展
LEGAL SCIENCE RESEARCH
一、我国外贸经营体制的发展
演变
一直以来,我国的出口业务领域就存在着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两种方式。但是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直接出口权利的获取却是一个随着外贸经营体制改革的发展而逐步演变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了“统一对外贸易”的指导思想。这一国家垄断外贸的体制维持了整整30年,到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只有14家。
1992年,5月11日,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第一次
法
学研究
二、四种间接出口方式的产生及其特点
[基金项目]南阳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作者简介]王玲芝(1980-),女,河南南阳人,南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农村经济、国际贸易。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2009.05今日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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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是工贸脱节、工贸双方互不信任。生产企业觉得外贸公司一直对他们封锁客户和市场信息,为的是长期独占高额利润;而外贸公司则担心为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后,自己的客户渠道被摸清,自己将被甩开,其次,对外工贸双方形成了隔阂和对立。
贸代理的法律规范仍然处于分割状态,缺乏可操作性,代理过程中商业风险与法律责任不明确,因此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纠纷屡屡发生。再次,由于外贸公司缺乏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和服务意识、在外贸代理方面没有内在积极性、在外贸代理中行为不规范,也严重阻碍了外贸代理制的顺利实施。
在“销售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基础上,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在外贸实践“合作出口”和“挂靠出口”两中还形成了种间接出口方式。
合作出口是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利用另一家企业的海外渠道间接出合作出口有两种形式,一口自己的产品。
是由若干小企业组成松散的合作组织,以该组织名义从事出口业务,包括营销调研、贸易洽谈、统一定价和联合运输等;二是一家生产企业或者为了发挥规模效益,或者因为产品的互补性而利用自己的出口力量和海外渠道为另一家生产企业出口产品,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是买卖关系,也可以是代理委托关系。第一种合作出口的形式目前在我国还很少见,第二种合作出口的形式在浙江温州其中,产品被代一带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为出口的企业被称为乘坐者,具有渠道和能力的企业被称为承重者,通常是较大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和其他同行企业形成一种以产品为纽带的松散型出口企业集团,前者定期为后者提供新样品、承接订单,后者为前者提供样品和货源,结算方式按事先的合同约定。一方面,承重者利用乘坐者的非竞争性产品弥补了其产品系列中的空缺,也可以充分利用其国际分销渠道,形成出口的规模经济,取得更大的利润;另一方面,乘坐者可以利用承重者的优势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在温州,鞋、眼镜、打火机三大生产企场。
业的合作出口十分普遍。由于大多数企业生产规模小,专业分工细,产品式样多,单个企业无法生产所有品种,经过多年的合作与发展,形成鞋、眼镜、打火机等产品的合作出口模式。以一家较大企
业为开拓国际市场的主力,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利用承重者的出口能力进行产品的间接出口,为其提供样品和货创办于1992年的温州东方打源。比如,
火机厂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开发、贸易于一体的出口企业集团,目前已成为温州市打火机行业规模最大、实力最强、品种最齐全、出口最多的企业,产品达4000多个系列。该公司的很多产品是由同行企业提供的,后者定期为前者提供新样品,承接订单,实行出货收汇后结算。
挂靠出口就是通过相关协议,国有专业外贸公司(也称母体公司)授权具备潜在客户、资金实力、业务人员的企业(挂靠企业)以母体公司的名义开展对外贸易活动,而挂靠企业要向母体公司支实际上是挂靠企业“借付相应的经营费。
了国有专业外贸公司的“进出口权”,用”
与外商签订并履行合同,成为母体公司的一个“部门”,故称挂靠部。挂靠出口实际上是出口代理的一种特殊方式。理论上,挂靠部属于代理中的间接代理范畴,即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人)与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专业公司(代理人)之间的代理,代理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形式上,挂靠出口又不完全等同于代理出口方式,不同的是母体公司(代理人)授权挂靠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不是授权委托比起一般的代理出口,挂靠企业与企业。
母体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相对稳定,责任权利关系明确,母体公司的风险相对但长期以来,母体公司与挂靠企业有限。
之间的关系是松散型的,缺乏对挂靠企业的有力监管,易出现经营上的一些问题。
我国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的目的是控制外贸经营风险,维护外贸秩序。所以说,间接出口方式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并且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推动着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但四种间接出口方式的不足也曾经羁绊了不少企业的出口发展。外贸经营权审批制限制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符,
也与WTO 的要求相背离。因此加入WTO 之后,外贸审批制度的取消、外贸经营权的放开是势在必行的。
场的前提,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使得一些企业不得不走“曲线救国”的间接出口新外贸法方式,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平等。归还了企业一项应有的权利,为那些曾经“无权”的企业筑就了一条通往海外的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一条是曾经新路。
“不自由之路”,一条是后外贸法时代的
的“自由之路”,企业将如何选择?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决定企业行为的法则是“利益最大化”。如果说权利并不等于利益,那么,企业在直接或是间接出口的路径选择中就必须对两者进行利益方面的比较分析。
(一)直接出口相比间接出口的优点首先,直接出口可以减少中间费用,间接出口方式下,由于代增加企业利润。
理企业等“二传手”的加入,增加了企业在销售出口方式下,供货企的中间费用。
业以内贸的形式将产品销售给专业外贸公司,再由后者自负盈亏销售到国外。专业外贸公司往往会根据国际价格尽量压低支付给供货企业的价格,赚取两个价在代理出口、合作出口和挂靠格的差额。
出口的方式下,委托代理的企业、乘坐的企业和挂靠的企业除了同样的成本与费用外,还不得不额外地为代理、合作和挂靠买单。在间接出口方式下,有时候供货企业不得不把外商资料、交易价格等商业秘密提供给外贸公司,进而降低了供货企业的利润。有时候供货企业无法直接和国外进口商谈判,从而无法控制产因此,直接出口最直接的优点品的价格。
就是减少中间费用,增加企业利润。
其次,直接出口有利于提高企业对国际市场的适应性和竞争力。间接出口使得供货企业和国外进口商较少直接接触,企业难以迅速掌握国际市场的供求而直接出口可信息,容易造成产销脱节。以使企业直接参与国外的营销活动,以从中取得更多的外贸经验,更深入地了解国际市场的需求动向,为国际市场提供更加适销对路的产品。而且,间接出口方式下,由于依附于其它专业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供货企业对产品流向的控制度低,甚至不能控制。而直接经营外贸出口业务,可以增加对国际营销的控制程度,有利于建立企业自己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
再次,直接出口避免了供货企业与专业外贸公司的贸易纠纷。理论上说,中间商承担着外商违约的风险,降低了供
三、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的利益
比较
外贸经营权是企业直接参与国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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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企业的风险。但实际上,一旦外商违约,供货企业要取回货款往往比较麻烦。同时,外商货款直接支付给外贸公司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虽然外贸公司受国家严格管理,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赖帐私吞的可能性很小,但占用资金迟迟不转帐给你的情形却屡见不鲜。因为在外贸操作中根据资金转帐的渠道和各个经办银行程序的不同,国外支付的款项抵达国内帐户所需时间差别有时长达一个月,也不容易查询进展,这就给不良的出口代理商占用资金提供了借口与便利。毕竟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良莠不齐,既有本分经营拿了代理费认真替你做事情的,也有千方百计挖墙脚、克扣挪占货款的。所以说,中间商的介入不但没有为供货企业规避风险,反而带来了双重风险。
(二)间接出口相比直接出口的优点虽然直接出口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是清晰可见的,但操作起来却颇费周折。如果说审批制下,间接出口的最大优点就是避开了出口权限制,使得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做外贸,新外贸法时代,这个优点已不存在。但间接出口相比直接出口的其它优点仍不容抹杀。
首先,间接出口方式下不必支出重置外贸功能所要花费的成本。对于直接出口的中小企业来说,向相关管理部门手续费等是不容忽视。海支付的管理费、
关、商检局、外管局、商务厅、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税务局、商会等各个管理部年审、培训、稽查、软件、会费门的注册、
等费用每年估计大约在5万元左右。各部门不仅要求有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员,如加工贸易申报员,核销员、退税员、办税员,还要购买各种申报软件等等,每项费用少则几百,多则几如果企业要做自营出口,至少千。而且,
要安排三四个专门人才,还要准备电脑等办公设备,前期投资就要20万元左右,正式运转后还要每月安排办公经费和薪资支出。对大公司来说,获得这样的功能和设置这样的部门可以分担更多工作,但对于出口量较小的企业来说,所支出的成本可能比间接出口下的中间费用还高,其经济效益不一定高于间接出口的方式。
其次,间接出口可以使得供货企业减轻资金负担和减少风险。直接出口的结算方式是进口商开出信用证,货款的回笼绝大多数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这
对于流动资金短缺的小型企业而言难以承受。通过委托或卖断给进出口公司代而理出口,货款结算一般不超过45天,且,如果企业流动资金确实紧张,进出口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还可预付部分货款支持企业周转所需。对外贸易往来常常涉及到汇率风险和防不胜防的合同、信用证诈骗风险,尤其一旦遭受诈骗或被索赔,小型企业就将面临停产和倒闭的危险。相比之下,将产品卖断给进出口公司后,这些风险也就随之转嫁,虽然微利,但平安无事。
再次,间接出口可以减少企业和政府的管理工作。新外贸法虽然明确规定个人可以进行外贸进出口业务,但是,出口退税政策却没有大的改变,仍然要求个人只有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且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实际工作中操作较困难。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层普遍力量单薄,往往是一个老总要管生产又要管销售,处理的事情又多又杂,不可能时时刻刻在这方面留意,即使勉强自营进出口,也容易顾此失彼。在间接出口方式下,只要谈好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人民币价格,再处理好商检和说明工作,退税等大部分事务就由外这样一来利润是少了点,但贸公司打理。
省心省事。从政府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间接出口有利于政府的经济管理。例如,外贸代理制可大大降低出口骗退税的可能性。
最后,间接出口可以使得供货企业利用出口商或出口代理商的国外渠道和外销经验,迅速打开国际市场。取得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原先大都为出口供货企业,他们目前绝大多数国外客户还是由原外贸公司掌握着,企业信息不灵,自身没有直接的国外客户,出口订单大多来自专业外贸公司。专业外贸企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人才、国际营销、贸易信息、商业信誉、国际沟通等方面的优势,熟悉外贸运作流程、国际贸易惯例和海外市场。这些优势有利于出口销售但并非短时间内可以获得。而借助大型外贸公司的知名度和商业信用,以及熟练的业务技能,可以使生产型企业集中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升级换代。
是利润最大化
虽然外贸出口经营权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让不少企业梦寐以求,但外贸经营权放开后近5年的实践证明,企业对于这个“权利”的态度已经从最初的兴奋回归到了理性。例如,根据张家港市外贸局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1月,张家港市共有4303家企业获得外贸出2007年张家港市共有2741口经营权,
家企业有外贸实绩,换句话说,逾三成企业将外贸出口经营权弃之不用至少一年。
在西方发达国家,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一直是作为两种出口经营方式同时存在的,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由选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全面放开,企择。
业也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来选择出口经营方式。总体而言,具备综合外贸能力的一些生产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自营出口,其他企业考虑到外汇风险控制、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差异等因素,最终会有部分企业或产品选择间接出口。
总之,间接出口的优势将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新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更好的发挥,这就要求大力推行外贸代理制等间接出口方式。这也将有利于政府颁布新的相关法规来保障整个市场经济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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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选择出口方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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